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致: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青木股份”、“股份公司”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作出。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审查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事实和法律事项。本所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发行人并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本所验证了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法律意见。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已审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确认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引用的有关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没有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进行相关部分的引述,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保留及相应的出具日。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何目的。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3 日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法定程序作出决议,批准本次发行上市。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在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6,666,667 股的基础上,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情况另行增发不超过 2,500,000 股,即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5%。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6,666,667 股(最终以证券监管部门审核注册的为准),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基础上,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以及深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数量协商确定。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已在深交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创业板合格投资者和除询价对象外符合规定的配售对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其他对象(根据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禁止认购者除外)。价并结合当时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亦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如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或采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最终的发行方式由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确定。用后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以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具体投资于以下项目: 项目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金(万元)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品牌推广与 渠道建设项目 合 计 63,968.00 63,968.00 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要求不一致,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足以满足以上项目的投资需求,不足部分公司将自筹资金予以解决。发行手续费等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召集、召开和决议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定程序作出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发行人 2020 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具体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募集资金投向的具体项目和金额等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事宜;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进行调整(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监管部门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新的规定或政策时,授权董事会根据新规定、政策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关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注册等手续;同或其他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问询意见的答复、上市协议和各种公告文件,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出具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各种说明与承诺等;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署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协议、承销协议等专业服务协议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向中介机构提供各种资料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具体细节;事宜;根据批准、同意注册和发行的具体情况修改和完善《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包括就具体事项的办理授权董事或由董事进一步授权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并代表公司签署相关协议;董事长应就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向董事会进行通报; 以上授权的有效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所涉授权程序、授权范围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尚需依法履行深交所的发行上市审核及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注册程序。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5693560034G名称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 吕斌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住所 广州市海珠区凤和江贝村东海大街南 32 号 001 单元营业期限 自 2009 年 8 月 5 日至长期 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教育咨询服务;技术进出口;商品 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软件开发;商品零售贸易(许经营范围 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 品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广告业;网络技术的研 究、开发;信息电子技术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 务;贸易咨询服务;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物流代理 服务;仓储代理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增值电 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 准) 根据发行人现时适用且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章程》,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是由青木有限于 2017 年 1 月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一)《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章节及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章节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以下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具体如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在总经理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下称“《审计报告》”),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民币普通股一种,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认购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章节所述,发行人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481 号)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1)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五、发行人的独立性”章节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章节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八、发行人的业务”章节所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电商销售服务、品牌数字营销、技术解决方案及消费者运营服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章节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发行人《章程》规定的程序,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六、发起人和股东”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章节所述,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最近两年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吕斌、卢彬,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章节所述,除律师工作报告中第“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章节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1)如本法律意见书“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章节所述,除律师工作报告中第“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章节披露的情况外,根据公安机关及其他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主体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章节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及其他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主体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含本数),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孰低计算)分别为 5,281.56 万元、3,915.81 万元、3,941.52 万元和 2,531.22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本所认为,青木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已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在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面均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青木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不存在国有股权,无需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改制重组合同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存在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无效的潜在纠纷。除了上述《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外,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未签署其他改制重组合同。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审计、评估、验资等程序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评估和验资等均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本所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所议事项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电商销售服务、品牌数字营销、技术解决方案及消费者运营服务。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具有完全独立、完整的业务运作体系,独立进行经营。发行人以自身的名义独立开展业务和签订合同,发行人业务中各个环节均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者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出具了承诺函。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 经验资机构验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发行人的资产系由其股东累计投入及发行人自身发展积累而成;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经营和办公场所,拥有经营所需的设备和其他资产以及商标、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与股东的资产完全分离,产权关系清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的情况。 因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产权变更手续完备;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性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发行人《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亦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经本所查验,在员工社会保障、工薪报酬等方面,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账独立管理。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财务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发行人设立了财务部,配备了固定的财务人员,并由发行人财务总监领导日常工作;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经本所查验,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设账户,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机构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有效。发行人建立了完整的组织管理及生产经营机构。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各机构的设置及运行均独立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运作体系,以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和股东的合法资格 青木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发起人为吕斌、卢彬、孙建龙、允能合伙、允嘉合伙、刘旭晖、穗晖投资、陌仟投资及郭海彬。全体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时合计持有发行人 5,0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或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其他组织,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发行人现有股东包括 5 名自然人股东和 7 名其他组织股东。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或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其他组织,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吕斌、卢彬。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第“六、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发起人和股东的合法资格”之“3、发行人的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章节。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和现有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及现有股东的人数、住所以及出资/持股比例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和现有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清晰性及合法性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按照其各自持有的青木有限的出资比例,以青木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对发行人出资。根据天健会计师于已经全部到位。 本所认为,发起人和现有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经本所查验,发行人的发起人和现有股东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五)发起人和现有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转移 经本所查验,青木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后,原属于青木有限的相关资产及权利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均已变更至发行人名下。 本所认为,发起人和现有股东投入到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已转移至发行人,发行人拥有该等资产或权利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如下: 身份证号码/序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统一社会信用 住所号 名称 (万股) (%) 代码 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 189 号 限办公用途使用) 身份证号码/序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统一社会信用 住所号 名称 (万股) (%) 代码 合 计 -- -- 5,000.00 100.00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设立时的出资结构已经天健会计师验证,且已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登记。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的历次重大法律变更事项 青木股份的前身为青木有限,青木有限设立时的名称为“广州青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青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青木股份及其前身历次重大法律变更事项如下: 青木股份的前身为青木有限,青木有限设立时的名称为“广州青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青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青木股份及其前身历次重大法律变更事项如下: (1)名称预先核准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于 2009 年 7 月 28 日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穗)名预核内字[2009]第 11200907080052 号),同意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广州青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签署章程 刘晓峰、叶永强于 2009 年 7 月 29 日签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设立青木有限,其中,刘晓峰以货币出资 1.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0%;叶永强以货币出资 1.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0%。 (3)验资 经广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9 年 7 月 29 日出具《验资报告》(中庆验字 20090202173 号)审验确认,截至 2009 年 7 月 28 日,青木有限(筹)已收到刘晓峰、叶永强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3 万元,其中,刘晓峰以货币出资 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0%;叶永强以货币出资 1.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0%。 (4)工商登记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于 2009 年 8 月 5 日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11000014174),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 222 号广州宏尚居家居装饰博览中心小坪村 128 号 1 幢 108 房,经营范围为“通信设备的技术研究及应用;批发贸易”。 青木有限设立时的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3.00 100 (1)股东会决议 青木有限于 2009 年 8 月 24 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青木有限注册资本由 3 万元增加至 1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97 万元由刘晓峰以货币方式认缴 48.5 万元,叶永强以货币方式认缴 48.5 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验资 经广州悦禾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9 年 8 月 25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穗禾验字[2009]第 A697 号)审验确认,截至 2009 年 8 月 25 日,青木有限已收到刘晓峰、叶永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97 万元,其中,刘晓峰以货币出资 48.5万元,叶永强以货币出资 48.5 万元。 (3)工商登记 就本次增资事项,青木有限已于 2009 年 9 月 4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青木有限的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100 100 (1)股东会决议 青木有限于 2010 年 8 月 20 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叶永强将其所持青木有限 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刘旭晖,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股权转让协议 叶永强与刘旭晖于 2010 年 8 月 20 日签署《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叶永强将其所持青木有限 50 万元出资额以 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旭晖。 (3)工商登记 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青木有限已于 2010 年 9 月 6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修改备案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青木有限的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100 100 (1)股东会决议 青木有限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刘晓峰将其所持青木有限 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孙建龙;刘旭晖将其所持青木有限 3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吕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股权转让协议 刘晓峰、刘旭晖与吕斌、孙建龙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签署《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对如下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约定: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出资额(万元) 转让价格(万元) 刘晓峰 孙建龙 50 50 刘旭晖 吕斌 35 35 (3)工商登记 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青木有限已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青木有限的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100 100 (1)股东会决议 青木有限于 2011 年 6 月 10 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孙建龙将其所持青木有限 2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马祥省;吕斌其所持青木有限 1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力斯数码;刘旭晖将其所持青木有限 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力斯数码,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股权转让协议 孙建龙、吕斌、刘旭晖(转让方)与马祥省、力斯数码(受让方)于 2011年 6 月 28 日签署《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对如下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约定: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出资额(万元) 转让价格(万元) 孙建龙 马祥省 25 25 吕斌 10 10 力斯数码 刘旭晖 5 5 (3)工商登记 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青木有限已于 2011 年 7 月 1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青木有限的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100 100 (1)股东会决议 青木有限于 2012 年 8 月 24 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马祥省将其所持青木有限 2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卢彬;马祥省将其所持青木有限 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吕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股权转让协议 马祥省(转让方)与卢彬、吕斌(受让方)于 2012 年 8 月 24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对如下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约定: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出资额(万元) 转让价格(万元) 卢彬 20 20 马祥省 吕斌 5 5 (3)工商登记 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青木有限已于 2012 年 9 月 12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青木有限的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100 100 (1)股东会决议 青木有限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孙建龙将其所持青木有限 3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力斯数码。 (2)股权转让协议 孙建龙与力斯数码于 2013 年 5 月 23 日签署《广州青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孙建龙将其所持广州青木 3 万元出资额以 3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力斯数码。 (3)工商登记 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青木有限已于 2013 年 6 月 7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青木有限的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100 100 (1)股东会决议 青木有限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青木有限注册资本由 100 万元增加至 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400 万元由吕斌以货币方式认缴 120 万元;孙建龙以货币方式认缴 88 万元;卢彬以货币方式认缴 80 万元;刘旭晖以货币方式认缴 40 万元;力斯数码以货币方式认缴 72 万元。 根据青木有限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召开的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正案》,青木有限股东新增认缴的 400 万元出资期限如下: 序 新增认缴出资额小 新增认缴出资额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期限 号 计(万元) (万元) 合 计 400.00 400.00 ― (2)验资 A、经广州至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1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至晟验字[2014]第 20079 号)审验确认,截至 2014 年 7 月 18 日,青木有限已收到吕斌缴纳的新增出资 49.50 万元、孙建龙缴纳的新增出资 36.30 万元、卢彬缴纳的新增出资 33.00 万元、刘旭晖缴纳的新增出资 16.50 万元。 B、经广州至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1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至晟验字[2014]第 20080 号)审验确认,截至 2014 年 8 月 1 日,青木有限已收到力斯数码缴纳的新增出资 29.70 万元。 C、经广州至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至晟验字[2015]第 20007 号)审验确认,截至 2015 年 1 月 15 日,青木有限已收到吕斌缴纳的新增出资 70.50 万元、孙建龙缴纳的新增出资 51.70 万元、卢彬缴纳的新增出资 47.00 万元、力斯数码缴纳的新增出资 42.30 万元、刘旭晖缴纳的新增出资 23.50 万元。 至此,青木有限变更后累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500 万元。 (3)工商登记 就本次增资,青木有限已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青木有限的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500 100 (1)股东会决议 青木有限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青木有限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增加至 5,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4,500 万元由吕斌以货币方式认缴 1,350 万元;孙建龙以货币方式认缴 990 万元;卢彬以货币方式认缴元。 (2)工商登记 就本次增资事项,青木有限已于 2015 年 2 月 6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青木有限的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5,000 100 (3)验资 经广州至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至晟验字[2015]第 20041 号)审验确认,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青木有限已收到吕斌缴纳的新增出资 150 万元、孙建龙缴纳的新增出资 110 万元、卢彬缴纳的新增出资 100 万元、力斯数码缴纳的新增出资 90 万元、刘旭晖缴纳的新增出资 50 万元。青木有限变更后累计实收资本为 1,000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经本所查验相关收款回单,2015 年 8 月至 11 月,吕斌向青木有限缴纳投资款合计 660 万元,孙建龙向青木有限缴纳投资款合计 452 万元,卢彬向青木有限缴纳投资款合计 472 万元,刘旭晖向青木有限缴纳投资款合计 60 万元。 截至 2015 年 11 月,青木有限各股东的认缴及实缴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万元) (万元) (%) 合 计 5,000 2,644 100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核发《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国)名称变核内字[2015]第 705 号),同意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为“青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2)股东会决议 青木有限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青木有限名称变更为“青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3)工商登记 就本次企业名称变更事项,青木有限已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股东会决议 青木有限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如下股权转让事项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转让价格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出资额(万元) 备注 (万元) (尚未实缴) 合伙实际缴纳力斯数码 允能合伙 (已经实缴) 刘旭晖 允嘉合伙 0 (尚未实缴) 合伙实际缴纳 孙建龙 卢彬 0 (尚未实缴) 实际缴纳 (2)股权转让协议 力斯数码、刘旭晖及孙建龙(转让方)与允能合伙、允嘉合伙及卢彬(受让方)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签署《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就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宜作出约定。 (3)工商登记 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青木有限已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青木有限的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万 实缴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元) 元) (%) 合 计 5,000 3,200 100 (4)验资 经广东中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穗验内字(2020)第 015 号)审验确认,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青木有限已收到吕斌缴纳的新增出资 660 万元、孙建龙缴纳的新增出资 452 万元、卢彬缴纳的新增出资 472 万元、刘旭晖缴纳的新增出资 60 万元、允能合伙缴纳的新增出资 396 万元、允嘉合伙缴纳的新增出资 160 万元。青木有限变更后累计实收资本为 3,200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1)股东会决议 青木有限于 2016 年 4 月 10 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减少至 3,200 万元,全体股东同比例减资,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3,200 万元人民币。 (2)通知及公告 就上述减资事项,青木有限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资产清单,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了债权人,并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在《民营经济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截至 2016 年 6 月 4 日,未有债权人因上述减资要求青木有限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工商登记 就本次减资事项,青木有限已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减资完成后,青木有限的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3,200 100 (1)股东会决议 青木有限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青木有限注册资本由 3,200 万元增加至 5,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800 万元由吕斌以货币方式认缴 540 万元;孙建龙以货币方式认缴 378 万元;卢彬以货币方式认缴允嘉合伙以货币方式认缴 90 万元;上述全体股东的全部认缴出资应于 2016 年 (2)工商登记 就本次增资事项,青木有限已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青木有限的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5,000 100 (3)验资 经广东中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穗验内字(2020)第 016 号)审验确认,截至 2016 年 11 月 23 日,青木有限已收到吕斌缴纳的新增出资 540 万元、孙建龙缴纳的新增出资 378 万元、卢彬缴纳的新增出资 378 万元、刘旭晖缴纳的新增出资 90 万元、允能合伙缴纳的新增出资 324 万元、允嘉合伙缴纳的新增出资 90 万元。青木有限变更后累计实收资本为 5,000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1)股东会决议 青木有限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如下股权转让事项,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转让出资额 转让价款 转让价格 转让方 受让方 (万元) (万元) (元/元出资额) 吕斌 82.50 495 6 孙建龙 60 360 6 穗晖投资 卢彬 10 60 6 允能合伙 47.50 285 6 注 注 孙建龙 陌仟投资 133 133 1 卢彬 郭海彬 50 300 6 注:陌仟投资系孙建龙与其配偶于晓慧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孙建龙系普通合伙人,出资 99.75 万元,于晓慧系有限合伙人,出资 33.25 万元,合计出资 133 万元。本次孙建龙将其所持青木有限 133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陌仟投资未改变实际权益状态,因此按照 1 元/元出资额的价格转让。本次转让完成后,孙建龙于 2016 年 12 月批次其他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一致。 (2)股权转让协议 吕斌、卢彬、孙建龙、允能合伙(转让方)与穗晖投资(受让方)于 2016年 11 月 25 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就上述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孙建龙(转让方)与陌仟投资(受让方)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就上述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卢彬(转让方)与郭海彬(受让方)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就上述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3)工商登记 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青木有限已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青木有限的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5,000.00 100.00 青木有限于 2017 年 1 月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青木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四、发行人的设立”章节。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份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5,000.00 100.00 (1)股份转让协议 孙建龙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与陌仟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孙建龙将其所持发行人 107 万股股份以 10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陌仟投资。 经本所查验陌仟投资的工商档案、出资凭证、银行流水并经访谈,孙建龙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向陌仟投资增加出资额 107 万元,增加后陌仟投资的出资额变更为 240 万元;就前述出资额变更事项,陌仟投资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办理完成投资总额变更的工商登记。孙建龙后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将其所持陌仟投资 8 万元财产份额以 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兰君,将其所持陌仟投资 14 万元财产份额以 1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苗晶宇,将其所持陌仟投资 8 万元财产份额以 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郑洁仪;就前述财产份额转让事项,陌仟投资于 经本所查验,本次股份转让实际系孙建龙将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变更为通过陌仟投资间接持有,未改变转让股份的实际权益状态,因此,本次股份转让按照 1 元/股的价格进行。孙建龙通过转让其所持陌仟投资财产份额的方式间接转让了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因此,本次股份转让的实际转让价格为 10 元/股。 (2)股东大会决议 青木股份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就上述股份转让事项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册。 (3)工商登记 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青木股份已于 2018 年 3 月 2 日办理完毕公司章程的备案手续。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份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 计 5,000 100.00 (1)股份转让协议 如下转受让方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将其所持发行人部分股份按照 1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份数(万股) 转让价款(万元) 允杰合伙 189.6325 189.6325 允能合伙 允嘉合伙 40 40 允培合伙 允嘉合伙 50 50 A、经本所查验,允杰合伙系由允能合伙部分合伙人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允能合伙本次将其所持发行人 189.6325 万股股份转让给允杰合伙实际系允能合伙的部分合伙人吕斌、王平、李海青、周荣海、郑世拓将其通过允能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189.6325 万股股份变更为通过允杰合伙间接持有,未实际改变该等 189.6325 万股股份的实际权益状态,因此,双方按照 1 元/股的价格转让。 上述转让的具体变更过程如下:(A)允能合伙的部分合伙人吕斌、王平、李海青、周荣海、郑世拓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减少对允能合伙的出资 252.50万元,并于 2018 年 12 月收回允能合伙退还的财产份额合计 252.50 万元;(B)吕斌、王平、李海青、周荣海、郑世拓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设立允杰合伙,并于 2018 年 12 月以从允能合伙收回的财产份额 189.6325 万元完成对允杰合伙所持发行人 189.6325 万股股份转让给允杰合伙,实现吕斌、王平、李海青、周荣海、郑世拓原通过允能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移至通过允杰合伙间接持有。 上述合伙人从允能合伙收回的出资额及向允杰合伙出资的出资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从允能合伙收回的出资额 向允杰合伙出资的出资额序号 合伙人姓名 (万元) (万元) 注 合 计 252.5000 189.6325 注:吕斌从允能合伙收回的出资额中除用于向允杰出资的 30.0000 万元之外,剩余进一步的股权激励,具体情况详见下文。 上述转让完成后,吕斌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将其所持允杰合伙 15 万元财产份额按照 5 元/元财产份额(对应发行人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5 元/股)转让给员工翟红亮,以实施对其的股权激励。 B、允培合伙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部分核心员工出资设立的用于实施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原系允嘉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通过允嘉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 50 万股股份。允嘉合伙本次将其所持发行人 50 万股股份转让给允培合伙实际系将允培合伙原通过允嘉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变更为直接持有,未实际改变该等 50 万股股份的实际权益状态,因此,双方按照 1 元/股的价格转让。 上述转让的具体变更过程如下:(A)允培合伙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从允嘉合伙退伙,并于 2018 年 12 月收回允嘉合伙退还的财产份额合计 50 万元;(B)允嘉合伙将其所持发行人 50 万股股份转让给允培合伙,允培合伙以允嘉合伙退还的 50 万元向允嘉合伙支付转让价款,实现由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变更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C、经本所查验,允能合伙分别将其所持发行人 40 万股、22.8675 万股股份转让给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实际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吕斌将其通过允能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移至允嘉合伙、允培合伙(用于在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平台中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未实际改变该等 62.8675 万股股份的实际权益状态,因此,双方按照 1 元/股的价格转让。 上述转让的具体变更过程如下:(A)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吕斌于 2018年 11 月 30 日减少对允能合伙的出资,并于 2018 年 12 月收回允能合伙退还的财产份额合计 92.8675 万元(其中 30 万元用于对允杰合伙的出资);(B)吕斌于 2018 年 12 月以其从允能合伙收回的 62.8675 万元出资分别增加对允嘉合伙、允培合伙的出资,其中,对允嘉合伙增加出资 40 万元,对允培合伙增加出资 22.8675 万元;(C)允能合伙分别将其所持发行人 40 万股、22.8675 万股股份转让给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嘉合伙、允培合伙以吕斌增加的出资向允能合伙支付转让价款;(D)吕斌将其所持允嘉合伙、允培合伙的财产份额按照 5元/元财产份额(对应发行人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5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赵静霞等 (2)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就上述股份转让事项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册。 (3)工商登记 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办理完毕公司章程修改的备案手续。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份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 计 5,000.00 100.00 (1)股份转让协议 刘旭晖与允尚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8 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刘旭晖将其所持发行人 7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4%)以 1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允尚合伙。 经本所查验,允尚合伙系刘旭晖及其配偶闵欣欣于 2020 年 7 月 6 日设立、拟用于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本次股份转让实际系刘旭晖将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变更为刘旭晖及其配偶间接持有,未改变转让股份的实际权益状态,因此,本次股份转让按照 1 元/股的价格进行。刘旭晖及其配偶通过将其所持允尚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发行人员工的方式间接转让其所持发行人股份。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以 2019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价值咨询项目咨询报告》(中企华评咨字(2020)第 3897 号),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法测算估值为 65,500 万元。参考前述估值,刘旭晖及其配偶闵欣欣于 2020 年 8 月将其所持允尚合伙 52.6472 万元财产份额(对应发行人产份额(对应发行人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13.1 元/股)。故本次股份转让的实际转让价格为 13.1 元/股。前述转让完成后,刘旭晖之配偶闵欣欣不再是允尚合伙之合伙人。 (2)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于 2020 年 8 月 2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就上述股份转让事项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册。 (3)工商登记 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办理完毕公司章程修改的备案手续。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份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 计 5,000.0000 100.00 (三)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股东出具的说明、本所律师访谈并经本所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相关各方签署的协议、决议等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并依法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形。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相符。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发生了 1 次变更,就前述经营范围变更事项,发行人已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除上述变更外,报告期内,发行人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其他变更。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并未导致其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程序,真实、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的经营区域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资质许可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开展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业务资质齐备,相关业务的开展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商销售服务、品牌数字营销、技术解决方案及消费者运营服务。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 本所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章程》,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为吕斌、卢彬。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下: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吕斌、卢彬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吕斌持股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吕斌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 12%的股份 注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吕斌实际控制,吕斌为其 第一大股东,持有其 36.70%的股权 注:力斯数码已决议解散并正在进行注销程序,经本所查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力斯数码已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成立清算组并正在进行债权人公告,公告期为 2020 年 除上述主体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还包括广东青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青木智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注销)、广州青木在线旅游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青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于 2019年 10 月 17 日注销)、广州市帝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广州创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注销)。前述公司自报告期初至注销前为发行人的关联法人。 除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及发行人股东允能合伙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构成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孙建龙直接持有发行人 15%的股份,陌仟投资直接持有发行 人 4.80%的股份。孙建龙担任陌仟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与陌仟投资构成一致行动人,孙建龙与陌仟投资合计持有发 行人 19.80%的股份 刘旭晖直接持有发行人 3.60%的股份,通过穗晖投资间接持 发行人的子公司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法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青木电商、启投电商、允能科技、青丰网仓、数据磨坊、旺兔柏、青木香港、广州美魄、上海领势和上海云檀等 10 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之“(一)发行人拥有的股权”章节。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青木香港曾持有启航国际商务香港有限公司(FIVE SAILS INTERNATIONAL BUSINESS (HONG KONG)COMPANY LIMITED)65%的股权,启航国际商务香港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6月 6 日已告解散(注册撤销)。启航国际商务香港有限公司自报告期初至注册撤销前为发行人的关联法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具体如下: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共 7 名,分别为吕斌、卢彬、孙建龙、刘旭晖、苑晶、辛宇、胡轶。其中,苑晶、辛宇、胡轶为独立董事。罗文军、祝继高于报告期内(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监事共 3 名,分别为周荣海、郑世拓、李霞。其中周荣海为监事会主席,李霞为职工代表监事。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共 6 名,分别为总经理卢彬、副总经理黄全能、副总经理李海青、副总经理王广翠、副总经理王平、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李克亚。王欣于报告期内(2017 年 1 月至 2019 年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该等关联自然人直接、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法人。该等关联法人主要包括(前述已列明为发行人关联法人的不做重复披露):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芬洁国际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总经理王平担任董事,青木香港持有其 (Femcare Limited) 10%的股权 广州建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孙建龙担任执行 (有限合伙) 事务合伙人且持有其 53.30%的财产份额 广州千陌互连科技股份有限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孙建龙担任董事 公司 长,直接和间接持有其 49.43%的股份 广州互动投资合伙企业(有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孙建龙担任执行 限合伙) 事务合伙人且持有其 50.48%的财产份额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孙建龙担任董事 广州思美腾亚传媒科技有限 公司 合伙)持有其 68%的股权 上海华扬腾亚数字技术有限 公司 广州市启投投资管理合伙企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孙建龙之弟孙宝 业(有限合伙)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持有其 90%的财产份额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孙建龙之弟孙宝 持有其 90%的股权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孙建龙之弟孙宝 持有其 90%的股权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孙建龙之弟孙宝 持有其 70%的股权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孙建龙之弟孙宝 持有其 65%的股权且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刘旭晖持有其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刘旭晖持有其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刘旭晖持有其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刘旭晖持有其 奥特赛克(天津)工程技术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刘旭晖持有其 有限公司 50%的股权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刘旭晖担任经理 且持有其 43%的股权 广东鸿蒙教育科技服务有限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刘旭晖担任执行 公司 董事 广州市摩根森分选技术有限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刘旭晖担任董事 公司 长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克亚于报告期内 克亚已不再担任其董事 杭州蚁集科技合伙企业(有 发行人前任独立董事罗文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限合伙) 且出资比例为 99% 杭州蚁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发行人前任独立董事罗文军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公司 理且出资比例为 99% 杭州蚁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发行人前任独立董事罗文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 且出资比例为 99% 杭州蚁合科技合伙企业(有 发行人前任独立董事罗文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限合伙) 且出资比例为 97% 武汉龙璋科技合伙企业(有 杭州蚁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执行事 限合伙) 务合伙人且出资比例为 99% 杭州蚁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发行人前任独立董事罗文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 且出资比例为 83.3398% 发行人前任独立董事罗文军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且实际控制 发行人前任独立董事罗文军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且实际控制 发行人前任独立董事罗文军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且实际控制 蚁酩(杭州)科技发展有限 发行人前任独立董事罗文军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公司 理且实际控制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孙建龙之配偶于 晓慧持有其 99%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广州德维特网络科技有限公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刘旭晖之配偶的 司 妹妹柒敏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广州誉康商务信息顾问有限 发行人监事郑世拓之配偶的母亲邢天勉持有其 公司 1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注:(1)广州千陌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广州千陌云图应用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注销,广州千陌云图应用科技有限公司自报告期初至注销前为发行人的关联法人。 (2)喀什天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海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刘旭晖持有其 17.1438%的财产份额)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注销,喀什天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报告期初至注销前为发行人的关联法人。 发行人员工赵爱华,职务为部门总监,其系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尚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控制发行人 7.66%的股份,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本所将其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交易金额如下: 单位:元关联方名称 销售内容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广州千陌互 产品销售 ― ― ― 5,662.38连科技股份 品牌数字营销有限公司 ― ― ― 754,716.96 服务上海华扬腾亚数字技术 产品销售 ― ― 5,564.66 ―有限公司 吕斌 3,914.00 505.00 118.00 2,354.00 王广翠 2,152.00 1,468.00 ― ― 刘旭晖 979.00 ― 138.00 ― 李海青 129.00 ― 3,850.00 ― 注 产品销售 周荣海 7,929.00 1,100.00 ― 748.00 李霞 ― 888.00 1,787.00 ― 孙建龙 ― ― 700.00 ― 李克亚 869.00 ― ― ― 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吕斌等 8 人在报告期内曾以自有资金购买公司对外销售的商品,该等购买均属其个人消费行为,金额较小,价格系线上店铺公开零售价。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外,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本所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担保(有且仅有接受担保情形)如下:序 被担 被担保的 担保方 是否履 担保人 担保权人 担保期限号 保人 主债权 式 行完毕 招商银行 自担保书生效之日(2020 吕斌、 连带责 注 股份有限 发行 2,000 年 1 月 9 日)起至借款或 公司广州 人 万元 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 卢彬 担保 分行 之日起另加三年 招商银行 自担保书生效之日(2018 吕斌、 股份有限 发行 1,000 年 3 月 7 日)起至借款或 连带责 公司广州 人 万元 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 任保证 卢彬 分行 之日起另加三年 吕斌、 兴业银行 自 2016 年 10 月 25 日至 最高额 孙建 股份有限 发行 1,000 2017 年 10 月 24 日期间 连带责 龙、卢 公司广州 人 万元 内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 任保证 彬 分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担保 注:周萍系吕斌之配偶。 单位:元 年度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应收关联方款项的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广州千陌互连科技应收账款 ― ― ― ― 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8.12.31 2017.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广州千陌互连科 应收账款 ― ― 2,845.00 142.25 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 ― ― 2,845.00 142.25 (2)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应付关联方款项的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注其他应付款 吕斌 ― ― ― 22,388.17 合计 ― ― ― ― 22,388.17 注:根据公司说明,上述应付吕斌之款项系报销款项。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就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的法律程序 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0 年 9 月联交易的议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关联董事、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发表了肯定性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公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认为,上述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合法、真实,且遵循了平等、自愿原则,定价公允,关联董事、关联股东亦已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发表了肯定性结论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发表了肯定性结论的独立意见;因此,上述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的规定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在《章程》和其他制度文件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作出规定;发行人的《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均已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五)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及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发行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措施的说明》。 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发行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并减少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 经本所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商销售服务、品牌数字营销、技术解决方案及消费者运营服务。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仅控制广东青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力斯数码、允能合伙等三家企业。 经本所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电商销售服务、品牌数字营销、技术解决方案及消费者运营服务相同或相似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所认为,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七)发行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发行人的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及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已采取有效措施,承诺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不经营与发行人电商销售服务、品牌数字营销、技术解决方案及消费者运营服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材料、《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和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中均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内容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作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认为,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十、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包括发行人拥有的股权、房屋使用权、其他无形资产及主要设备等。 (一)发行人拥有的股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9 家境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1家境外全资子公司和 1 家境外参股公司。 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境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股权,该等境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目前共设立 5 家分公司,报告期内注销 2 家分公司。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租赁的房屋使用权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租赁的部分房屋的产权虽存在一定瑕疵,但根据出租方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租赁使用该等房屋不存在法律障碍,自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租用该等房屋以来未因租赁事宜与第三方产生纠纷或争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出租方之间的房屋租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正常履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亦承诺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损失。基于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所承租的部分房屋未取得或未能提供权属证书,及部分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该等瑕疵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共 28 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于商标局网站检索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注册商标。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拥有专利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发行人申请的一项发明专利“一种舆情信息提取方法、装置、终端设备及存储介质”(申请号:2017106645615),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核发《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发文序号: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相应缴纳了上述发明专利的年费和印花税。目前上述发明专利的案件状态为“待公告”。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59 项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检索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软件著作权。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 12 项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域名使用权。 (六)发行人拥有的重大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完整的生产经营设备,且重大生产经营设备权属清晰;发行人有权占有使用该等重大生产经营设备。 (七)重大财产的权属证明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重大财产的完备权属证明均已取得。 (八)重大财产的产权风险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重大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风险。 (九)重大财产的权利限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财产无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合同、重大销售合同等合同,本所认为,该等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不违反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重大合同的主体以及履行 经本所查验,相关重大合同主体的一方均为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方变更主体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且足以影响其存续或者重大经营业绩的重大合同。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三)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足以影响其存续或者重大经营业绩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章节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及其合法有效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事项。 经本所查验,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章节披露的增资扩股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外,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其他的增资扩股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过交易标的额占其净资产 10%以上的、且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收购、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等行为。 (二)发行人预期的重大资产变化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准备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本所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已履行了法定程序,且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青木有限/发行人报告期内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本所认为,青木有限/发行人报告期内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已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木有限/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现行《章程》形式及内容的合法性 本所认为,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的形式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的制定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制定的《章程(草案)》系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制定的,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本所认为,发行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相关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本所认为,青木有限/发行人最近三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青木有限/发行人最近三年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职资格;其任免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其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来的变动情况 本所认为,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当时有效的《章程》的规定,且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最近两年,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本所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 经本所查验并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税收优惠 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真实、合法、有效。 (三)政府补助 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符合所在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真实、合法、有效。 (四)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根据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说明及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查验,除律师工作报告中第“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章节披露的情况外,最近三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地方税收政策按期申报、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税务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其它 (一)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情况,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相关营业外支出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综上,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说明、本所律师前往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走访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有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其他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所律师前往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走访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本所认为,除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海关、电子商务、外汇等方面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经营,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及批准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已根据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募集资金投资所涉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已依法予以备案,并办理了环境影响备案登记,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情形。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自行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况。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与发行人控股股东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或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来发展规划”章节披露的发行人发展战略及整体经营目标、主营业务经营目标,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但本所不能判断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变化对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影响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有关股东的确认和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查验,除律师工作报告中第“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章节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二十一、发行人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及承诺约束措施的核查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及其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的要求,就相关事项,包括股份锁定、稳定股价的预案、股份回购、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股票锁定期延长、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并相应提出了未能履行部分承诺的约束措施,该等承诺及承诺约束措施已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进行了披露。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所做出的相关承诺及承诺约束措施均系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的核查 发行人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发行人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出具的承诺已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进行了披露。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并制订了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了相应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的核查 有关发行人股东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核查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六、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发起人和股东的合法资格”之“2、发行人现有股东”章节。 (四)陌仟投资已解除的财产份额回购安排 经本所律师查验,广州京智青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方)与孙建龙(转让方)、广州千陌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广东龙坤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担保方)、陌仟投资于 2019 年 3 月签署的关于陌仟投资之《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中存在发行人未能成功上市时的财产份额回购安排。上述各方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回购条款自动终止,各方就该等条款范围内的权利义务一并自动解除。各方对此无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且各方签署该等补充协议视为放弃任何追诉权利的自动承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履行中的对赌协议或回购安排。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参与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及讨论,并审阅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特别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和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予以确认。对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本所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十三、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 范瑞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 王文豪 年 月 日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 1000 传真:(86-10)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致: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青木股份”、“股份公司”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就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6,666,667 股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称“A 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核发的《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955 号)(以下称“《审核问询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称“《股东信息披露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本所现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的前提、假设均同于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使用的简称均同于首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招股说明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仅供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和股东。 招股说明书披露: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吕斌、卢彬,双方于 2016 年 5 月公司 19.80%的股份,二人合计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60.15%的股份。孙建龙为发行人董事,直接持有发行人 750 万股股份,占比 15.00%,并通过担任陌仟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发行人 4.80%的股权,合计控制发行人 19.80%股份。 (2)2016 年 4 月,吕斌、孙建龙、卢彬分别持有青木有限 30%、21%、21%的出资额。 (3)目前,孙建龙、刘旭晖作为发行人董事,未在发行人具体任职,孙建龙合计控制发行人 19.80%股份,刘旭晖持股比例为 3.60%。 请发行人: (1)结合青木有限的业务发展历史及阶段,补充披露吕斌、卢彬受让青木有限出资额的原因,由少数股东逐步成为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历次增资及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股权变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 (2)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规定,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及合理性、合规性; (3)结合孙建龙历史上在发行人业务发展阶段中的地位和作用、发行人的具体决策机制等,补充披露孙建龙 2016 年 4 月与卢彬持股比例一致但未与吕斌、卢彬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原因,未将孙建龙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4)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达到 (5)补充披露孙建龙、刘旭晖作为发行人多数股东,逐步将股份转让并继续担任董事的背景、原因,孙建龙、刘旭晖与吕斌、卢彬在发行人人员任职、人事任命、内部决策、重大事项判断等方面是否存在争议或意见不一致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发行人历史上股权变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股东为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形,对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变更过程中出资来源合法性、股权变动真实性的核查情况、获取的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回复: (一)结合青木有限的业务发展历史及阶段,补充披露吕斌、卢彬受让青木有限出资额的原因,由少数股东逐步成为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历次增资及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股权变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限出资额的原因,由少数股东逐步成为实际控制人的背景 青木有限自设立以来至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业务发展历史、阶段及吕斌、卢彬、孙建龙相应的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孙建龙 吕斌 卢彬 青木有限业序 时间 务发展历号 出资额 出资 出资额 出资 出资额 出资 史、阶段 (万元) 比例 (万元) 比例 (万元) 比例 有限设立 月,增资 期,未实质性 转让 代运营业务 权转让 转让 展电商代运 营业务,处于 月,股权 孙建龙 吕斌 卢彬 青木有限业序 时间 务发展历号 出资额 出资 出资额 出资 出资额 出资 史、阶段 (万元) 比例 (万元) 比例 (万元) 比例 转让 转让 自 2014 年开 始,公司的电 资 商代运营业 月,增资 模,建立了专 业的技术部 门和数字营 销部门 权转让 月,减资 始,公司的电 商代运营业 务稳步发展 并逐步进入 资 发展快车 道,开始接洽 % % % 部分国际知 权转让 名品牌客户 (1)吕斌、卢彬受让青木有限出资额的原因速成长阶段,电子商务交易额和网购人数屡破历史新高。电商市场的发展方兴未艾,相应催生出了电商代运营等相关业务的市场需求和发展空间。吕斌、卢彬作为共同毕业于南开大学的校友及关系较好的朋友,基于看好此时国内电商行业的发展前景及由此催生出来的电商代运营等业务的广阔市场空间与商机,拟通过投资公司的方式开展电商相关的业务。而青木有限自 2009 年 8 月设立后的一段时间未实质性开展业务;为避免新设公司的繁琐程序,在共同好友刘旭晖、孙建龙的介绍下,吕斌、卢彬先后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入股青木有限,并逐步尝试以青木有限为创业平台,开拓和发展电商代运营等业务。 (2)吕斌、卢彬由少数股东逐步成为实际控制人的背景 吕斌于 2010 年 11 月成为青木有限股东,卢彬于 2012 年 9 月成为青木有限股东。吕斌、卢彬先后入股后,当时的第一大股东孙建龙因自身的投资及工作重心在其控制或任职的其他主体,因此未实际参与青木有限的经营管理,并基于对吕斌、卢彬个人能力的信任支持吕斌、卢彬对公司进行管理;而部分其他股东因对青木有限的发展前景、投资回报等存在其他考虑,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逐步退出对青木有限的投资。吕斌、卢彬进而逐步在持股比例上占据主导地位,并通过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吕斌自 2011 年 5 月起成为青木有限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自 2012 年 9 月起至 2019 年 1 月担任公司总经理;卢彬自理)对公司进行实际的经营管控。 在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吕斌、卢彬基于校友关系及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对行业发展方向的研判、公司的业务定位、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理念上高度契合,在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两人在经过事先的充分沟通和协商后能够保持一致行动,可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鉴于吕斌、卢彬合计控制的公司股权比例超过 50%,且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务,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能力,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并确保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保障公司平稳发展,两人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明确了双方的一致行动安排及双方作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定位。 基于上述背景,吕斌、卢彬由少数股东逐步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权代持、委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 经本所查验广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庆验字第 A697 号)、广州至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至晟验字[2014]第 20079 号)、广州至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至晟验字[2014]第 20080 号)、广州至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至晟验字[2015]第 20007 号)、广州至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至晟验字[2015]第 20041 号)、广东中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中穗验内字(2020)第 015 号)、广东中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中穗验内字(2020)第 016 号)、天健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2 号)和发行人历次增资的相关银行回单,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股份转让的相关银行回单及对增资方、转受让双方的访谈,公司历次增资及股东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股权变动过程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情形,不存在争议或纠纷1。 (二)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规定,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及合理性、合规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吕斌、卢彬的具体依据、合理性及合规性如下: (1)共同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最高的人,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有实质性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吕斌、卢彬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 2,631.7347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2.6347%。其中,吕斌直接持有发行人 1,417.5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比例为 2.9000%;通过允培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 34.82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6965%;通过允嘉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 29.4097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5882%;通过允杰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 1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000%;卢彬直接持有发行人 99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9.8000%。 同时,因吕斌为允能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允能合伙间接控制发行人 间接股东层面有关发行人前员工蒋剑波与允嘉合伙、青木股份之间关于允嘉合伙的财产份额的纠纷除外,该等纠纷的详细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之“问题 6.关于信息披露及诉讼纠纷”的回复。 报告期内,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吕斌始终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共同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均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及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始终最高,能够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 除共同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外,发行人其他任何单一股东所持表决权均无法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均已出具说明,确认其与发行人现有其他股东或其他第三方之间不存在谋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地位、实际控制权的任何协议、安排,也不存在参与或实施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控股股东地位的任何行为;其未来亦不会采取任何手段谋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或控股股东地位,不会与发行人现有其他股东或其他第三方之间达成任何谋求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任何协议、安排,也不会参与或实施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控股股东地位的任何行为。因此,发行人其他股东不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能形成对发行人的有效控制。 综上,共同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为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最高的人,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有实质性影响。 (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治理结构健全;且发行人制定了《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了各组织机构的职责范围,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各组织机构运行良好。 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在吕斌、卢彬的共同控制下,发行人治理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吕斌、卢彬共同控制发行人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吕斌、卢彬没有超越决策机构对发行人实施控制的情形。 (3)吕斌、卢彬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已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予以明确,该协议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报告期内且在发行人上市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二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在可预期期限内不会出现重大变更。 A、吕斌、卢彬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明确了一致行动安排。《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 a. 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使公司具有平稳发展、持续经营的能力,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双方保证形成一致的表决结果,以巩固双方在公司中的共同控制地位。 b. 本协议一方拟就公司重大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本协议另一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在双方形成一致意见后,再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相关提案。 c. 在行使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提案权、表决权前,双方应先协商一致,形成一致意见后,按照一致意见行使相关提案权、表决权。若经协商后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以持股比例更高的一方的表决结果为一致意见。 d. 协议有效期间内,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各自所持公司股权/股份做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各自所持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股份、在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上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委托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管理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或将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行使等。 e. 双方承诺,任何一方不曾、亦不会与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或达成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安排。 f. 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合格上市满三年后终止实施。双方理解,公司将选择合适的时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同意,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继续适用。 g.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则违反协议的一方必须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将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委托给另一方行使。任何一方对前述另一方行使股东表决权及董事表决权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均应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要求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或对其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h. 双方承诺善意勤勉地处理公司的所有重大事宜,不得故意损害另一方及公司的利益。 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吕斌、卢彬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已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予以明确;该等协议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 B、该情况在报告期内且在发行人上市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二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在可预期期限内不会出现重大变更。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工商档案及历次股权变动资料、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等,报告期内,吕斌、卢彬一直为合计持有及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 报告期内,吕斌、卢彬在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时均保持一致意见。 因此,本所认为,吕斌、卢彬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在报告期内且在发行人上市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二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在可预期期限内不会出现重大变更。 C、共同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关于稳定公司控制权的措施,有利于保证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在发行人上市后的可预期期限内稳定、有效。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公司控制权的措施包括: a. 吕斌、卢彬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各方保证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案权、表决权前,各方应先协商一致,取得共同意见后,再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一致表决,以便在行动上保持一致;并约定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合格上市满三年后终止实施。 b. 吕斌、卢彬均已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各自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和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有利于保证吕斌、卢彬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在发行人上市后的可预期期限内稳定、有效。 综上,吕斌、卢彬报告期内一直为合计持有及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吕斌报告期内始终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吕斌、卢彬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吕斌、卢彬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该等协议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报告期内且在发行人上市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二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在可预期期限内不会出现重大变更。规定,认定发行人的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吕斌、卢彬的具体依据如下: 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根据吕斌、卢彬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情况及发行人自身的认定、发行人其他股东的确认,认定吕斌、卢彬为发行人的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符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及合规性,具体说明如下: (1)发行人自身的认定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确认 发行人已出具说明,确认其实际控制人为吕斌、卢彬。发行人其他股东亦已出具说明认可吕斌、卢彬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地位。 (2)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已达成一致行动安排且运行良好 吕斌、卢彬已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确认双方的一致行动安排,明确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双方保证形成一致的表决结果;一方拟就公司重大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另一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在双方形成一致意见后,再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相关提案;在行使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提案权、表决权前,双方应先协商一致,形成一致意见后,按照一致意见行使相关提案权、表决权;若经协商后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以持股比例更高的一方的表决结果为一致意见。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材料,吕斌、卢彬在报告期内均出席了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且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均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召开,表决过程合法合规,吕斌、卢彬参与了公司重大议案的提议,且在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中保持了一致意见。报告期内,双方均按照《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定保持一致行动。 (3)《一致行动人协议》已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一致行动人协议》明确约定,在行使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提案权、表决权前,双方应先协商一致,形成一致意见后,按照一致意见行使相关提案权、表决权;若经协商后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以持股比例更高的一方的表决结果为一致意见。即《一致行动人协议》已经明确了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综上,吕斌、卢彬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务,相互之间彼此信任,已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在公司所有重大决策上,吕斌、卢彬均在事先充分沟通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对公司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且发行人其他股东均认可吕斌、卢彬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地位。本所认为,认定吕斌、卢彬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符合事实情况,符合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者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的情况,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有关规定,依据充分,具备合理性、合规性。 (三)结合孙建龙历史上在发行人业务发展阶段中的地位和作用、发行人的具体决策机制等,补充披露孙建龙 2016 年 4 月与卢彬持股比例一致但未与吕斌、卢彬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原因,未将孙建龙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策机制 (1)根据孙建龙的书面确认,其简历情况如下:孙建龙,1977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阜阳师范大学中文专业。2003年 5 月至 2005 年 4 月任深圳浩天投资有限公司区域总监;2005 年 5 月至 2007年 6 月任北京魔龙科技有限公司业务总监、VP;2007 年 7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广州乐众通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广州千陌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2017 年 1 月至今担任青木股份董事。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三会会议资料及员工花名册,孙建龙未与发行人签署过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除担任发行人董事外,孙建龙未在发行人处担任其他职务。虽然孙建龙成为公司股东的时间较早,但其自身精力与时间主要投入在其控制或担任管理职务的其他公司中,未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其在公司的各个业务发展阶段中主要扮演财务投资人的角色。因此,孙建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未产生重大影响。 (2)发行人的具体决策机制遵循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文件的规定,前述公司内部治理文件规定了发行人经营管理中不同事项的决策权限: A、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 B、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等事项。 C、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的总经理职位先后由吕斌、卢彬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孙建龙未在公司担任任何管理职务,其仅以公司董事和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并不直接参与管理公司具体的经营事务。动人协议》的原因,未将孙建龙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查验,孙建龙与吕斌、卢彬之间不存在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虽然孙建龙 2016 年 4 月与卢彬持股比例一致,但其仅为公司董事,未在公司担任任何管理职务,其自身精力与时间主要投入在其控制或担任管理职务的公司中,未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其在公司的各个业务发展阶段中主要扮演财务投资人的角色。因此,孙建龙虽然基于对吕斌、卢彬的信任而支持吕斌、卢彬对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但其并不具备与吕斌、卢彬形成一致行动的基础,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尊重公司和各方的实际情况出发,未将孙建龙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此外,鉴于吕斌、卢彬已可实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为避免不适当地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孙建龙未与吕斌、卢彬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综上,未将孙建龙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 (四)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达到 根据实际控制人说明并经本所查验其填写的关联方情况调查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也未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故不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达到 5%以上或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五)补充披露孙建龙、刘旭晖作为发行人多数股东,逐步将股份转让并继续担任董事的背景、原因,孙建龙、刘旭晖与吕斌、卢彬在发行人人员任职、人事任命、内部决策、重大事项判断等方面是否存在争议或意见不一致的情形。的背景、原因 孙建龙、刘旭晖作为发行人早期的多数股东,与吕斌、卢彬系朋友关系,各方之间存在商业互信的合作基础,其逐步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系基于其自身投资战略调整或资金调配需要,同时基于对吕斌、卢彬的信任及对公司发展前景的期待,仍保留部分股权,携手促进合作。 孙建龙、刘旭晖在发行人历史上逐步转让公司股权(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背景及原因 当时公司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较少,吕斌为孙建 龙、刘旭晖好友,因看好国内电商行业的发展前 刘旭晖 吕斌 景,且为避免注册公司的繁琐手续,有意加入公 股权转让 司并开展电商业务,经与刘旭晖协商,从刘旭晖 处受让部分股份 双方系朋友关系,因马祥省对公司业务发展和合 孙建龙 马祥省 作有投资意向,孙建龙同意向其转让部分股权 力斯数码系由吕斌作为第一大股东并与部分创始 股权转让 刘旭晖 力斯数码 员工共同设立的持股平台。为实现创始员工持股, 刘旭晖向力斯数码转让了部分股权 公司以允嘉合伙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 激励;刘旭晖于 2015 年 2 月认缴公司新增出资 刘旭晖 允嘉合伙 期内预计无法缴付到位,因此,将其尚未实缴的 续实缴 股权转让 卢彬为公司副总经理,管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孙建龙未参与公司实际运营,为适当增加卢彬的 孙建龙 卢彬 持股比例和对公司的影响能力,以促使其更好地 管理、服务于公司,二人经友好协商,孙建龙同 意将部分股份转让给卢彬 孙建龙 陌仟投资 本次转让实际系孙建龙将其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股权转让 转为通过陌仟投资间接持有,未改变转让股份的 孙建龙 陌仟投资 实际权益状态 股权转让 公司决定设立允尚合伙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刘旭 刘旭晖 允尚合伙 晖出于个人资金安排的原因转让部分股份给允尚 股权转让 合伙 因孙建龙、刘旭晖转让股权(份)后仍持有公司部分股份(孙建龙、刘旭晖始终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其继续担任公司董事有助于保障其自身的股东权益,并适度参与、见证、监督公司的经营发展,有助于避免公司出现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和持续有效,提高公司的现代治理水平,进而促使公司实现更好地发展。重大事项判断等方面是否存在争议或意见不一致的情形 孙建龙、刘旭晖均未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除担任发行人董事外,未在发行人处任职,也不参与发行人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 孙建龙、刘旭晖在发行人人员任职、人事任命、内部决策、重大事项判断等方面主要系通过参加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行使表决权。 发行人报告期内及首次申报前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及孙建龙、刘旭晖与吕斌、卢彬的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是否 孙建龙、刘 旭晖与吕序 全体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主要审议内容 斌、卢彬的号 董事 表决是否一 出席 致 审议关于选举吕斌为董事长,聘任吕 斌为总经理、卢彬为副总经理、王欣 第一届董 为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邱正为证 月3日 次会议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一届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及实施细则 的议案 第一届董 审议关于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设立全 月 16 日 次会议 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审议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为子公 月 24 日 次会议 议案 第一届董 月8日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次会议 第一届董 审议公司 2016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月 10 日 次会议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并修改 第一届董 月9日 对青木香港及启投电商增资、召开 次会议 审议关于公司在天津设立全资子公 第一届董 次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是否 孙建龙、刘 旭晖与吕序 全体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主要审议内容 斌、卢彬的号 董事 表决是否一 出席 致 第一届董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调整公司组 月 28 日 次会议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总经理工作 第一届董 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 月 10 日 次会议 董监高薪酬调整方案、召开 2017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月 26 日 次会议 第一届董 审议关于提高 2018 年年度使用自有 月 22 日 一次会议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审议关于实施 2018 年员工股权激励 月 15 日 二次会议 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聘任总经 月 14 日 三次会议 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月 12 日 案 四次会议 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总经理工作 第一届董 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 月 20 日 五次会议 年度利润分配、召开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月 20 日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六次会议 审议关于对青木香港实施增资、增加 第一届董 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申请 月 15 日 七次会议 工股权激励计划、召开 2019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总经理工作 月 20 日 八次会议 告、购买理财产品、续聘审计机构、 是否 孙建龙、刘 旭晖与吕序 全体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主要审议内容 斌、卢彬的号 董事 表决是否一 出席 致 年度利润份额、董事会换届选举、召 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审议关于实施 2020 年员工股权激励 第一届董 计划、设立北京分公司、为全资子公 月 21 日 九次会议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豁免召开股东 大会提前通知义务的议案 审议关于选举吕斌为董事长,聘任卢 第二届董 彬为总经理、李克亚为财务总监及董 月 10 日 次会议 举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 人选的议案 审议关于对外投资合资企业、任命副 第二届董 总经理、设立上海子公司、广州子公 月 22 日 次会议 会、豁免召开股东大会提前通知义务 的议案 第二届董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中长期 月 18 日 次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 第二届董 月 18 日 各项上市后适用制度文件、召开公司 次会议 审议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一期财 务会计报告及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公 第二届董 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上市后适 月 17 日 次会议 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召开 开股东大会提前通知义务的议案 发行人报告期内及首次申报前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及孙建龙、刘旭晖与吕斌、卢彬的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是否 孙建龙、刘旭序 全体 晖与吕斌、卢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主要审议内容号 股东 彬的表决是 出席 否一致 创立大会 2017 年 1 审议关于股份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 暨首次股 月3日 及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审议关 是否 孙建龙、刘旭序 全体 晖与吕斌、卢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主要审议内容号 股东 彬的表决是 出席 否一致 东大会 于制定股份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 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担 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关于选举股 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一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设立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的议案;审议关于独立董事 津贴、股份公司设立费用、发起人用 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的议案 月 31 日 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股东大会 月 23 日 议案 股东大会 月 30 日 报告、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会 审议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并修改 月 24 日 控股子公司、公司对青木香港及启投 股东大会 电商实施增资的议案 股东大会 的议案 月 13 日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股东大会 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监 股东大会 月 30 日 告、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月7日 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股东大会 审议关于实施 2018 年员工股权激励 计划的议案 股东大会 日 月 30 日 股东大会 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监 股东大会 月 10 日 告、2018 年度利润分配、购买理财产 品、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次临时 月5日 是否 孙建龙、刘旭序 全体 晖与吕斌、卢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主要审议内容号 股东 彬的表决是 出席 否一致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2019 年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审议关于实施 2020 年员工股权激励 月 28 保、豁免召开股东大会提前通知义务 股东大会 的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监 事会工作报告、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2019 年度利润分配、购买理财产 股东大会 月 10 日 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二季董事 会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选举第二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合资企业、设 月 29 日 免召开股东大会提前通知义务的议 股东大会 案 月2日 股东大会 审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月3日 案及各项上市后适用制度文件的议 股东大会 案 审议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 月 26 日 股东大会 担保管理办法、豁免召开股东大会提 前通知义务的议案 经本所查验公司报告期内及首次申报前的三会会议资料、表决票及决议文件等,孙建龙、刘旭晖均出席了前述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并与吕斌、卢彬的表决情况保持一致;本所认为,孙建龙、刘旭晖与吕斌、卢彬在发行人人员任职、人事任命、内部决策、重大事项判断等方面不存在争议或意见不一致的情形。 (六)发行人历史上股权变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股东为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形,对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变更过程中出资来源合法性、股权变动真实性的核查情况、获取的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本所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及对应的价款转让凭证、历次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发行人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及对应的价款支付凭证,对发行人历史上所有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就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事项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出资来源合法性、股权变动真实性、是否存在争议纠纷等事项进行了访谈确认,包括就发行人历史上早期 2010 年至 2012 年之间股权变动的现金交付情况取得了相关股东的访谈确认。本所对发行人股东的具体访谈情况如下: 曾持有 访谈人数 曾持有 公司股 未访谈股东 (人)/ 公司股 份占公 持股方式 访谈比例 人数 未访谈原因类型 总人数 份(万 司目前 注 (人) (人) 1 股) 总股本 的比例 注2 直接持股 5/5 100.00% ― ― ― ― 通过穗晖投 资持股 通过陌仟投 资持股 通过允能合 伙持股现有 通过允嘉合股东 27/27 100.00% ― ― ― ― 伙持股 通过允培合 伙持股 通过允杰合 伙持股 通过允尚合 伙持股 时间久远, 曾经直接持 股 系 曾经通过穗 晖投资持股历史 曾经通过允 无法与离职股东 嘉合伙持股 员工取得联 系;或联系 曾经通过允 培合伙持股 意接受访谈 曾经通过允 杰合伙持股 注 1:部分股东存在多种持股形式,例如吕斌既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又通过允能合伙、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该类股东在每种持股形式下均计算人数,但实际仅访谈一次,访谈内容包括其所有持股形式。 注 2:发行人现有股东为 5 名自然人股东和 7 名合伙企业股东,此处仅计算 5 名自然人股东人数,7 名合伙企业股东也均已访谈,被访谈人计算在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人数中。 根据上表,本所已对发行人全部现有股东(穿透至自然人)进行访谈,未访谈发行人部分历史股东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如下: (1)曾经直接持股股东 发行人早期设立时的股东叶永强设立青木有限后通过向刘旭晖转让其所持全部青木有限股权(50 万元出资额)的方式退出青木有限,不再为青木有限股东。因无法与叶永强取得联系并对其进行访谈确认,本所查验了叶永强与刘旭晖签署的《股东出资转让合同书》、发行人工商档案的变更记录并与受让方刘旭晖进行了访谈,刘旭晖确认其与叶永强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属实,且已向叶永强支付 50 万元股权转让款项,该等款项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除已签署的《股东出资转让合同书》外,就该等股权转让事项其与叶永强之间未签署过其他协议,也未签署或达成过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的股权代持协议或安排;就该等股权转让事项,其与叶永强、青木有限或青木有限其他股东或任何第三方之间及相互之间不存在也未发生过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因该等 50 万元出资额占目前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仅为 1%,且受让方刘旭晖不属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即便因该等股权转让事项产生纠纷,也不会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控制力,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曾经间接持股股东 除发行人曾经的直接股东叶永强之外,上述未访谈的其他历史股东均为曾通过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允嘉合伙或允培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离职员工,所涉及的 38.75 万元股本占目前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仅为 0.77%,且上述离职员工均曾系允嘉合伙或允培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允嘉合伙、允培合伙的经营管理,无权代表允嘉合伙、允培合伙作为发行人股东进行投票表决,故不影响允嘉合伙、允培合伙作为发行人股东所享有的投票权,因此即便因该等离职员工的财产份额转让事项产生纠纷,亦不会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控制力,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另外,允嘉合伙、允培合伙作为直接股东已接受访谈,对其所持发行人股权的真实性、股权变更过程中出资来源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股东为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形等事项已作明确说明;吕斌作为发行人员工进入允嘉合伙、允培合伙时的转让方及离职退出时的受让方,已接受访谈,对其所持发行人股权的真实性、股权变更过程中出资来源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股东为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形等事项已作明确说明,因此未访谈允嘉合伙、允培合伙中部分离职合伙人不会对本次核查造成实质影响。 发行人历史上早期(2010 年至 2012 年)股权变动存在现金交付情况。经访谈发行人早期股权变动的相关方,受让方以现金形式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如下: 转让出资额 股权转让价款 转让双方确股权变动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万元) (万元) 认情况注 叶永强 刘旭晖 50 50 股权转让 谈确认 转让双方均 刘晓峰 孙建龙 50 50 股权转让 转让双方均 刘旭晖 吕斌 35 35 已访谈确认 转让双方均 孙建龙 马祥省 25 25 已访谈确认 吕斌 10 10 股权转让 已访谈确认 力斯数码 转让双方均 刘旭晖 5 5 已访谈确认 转让双方均 卢彬 20 20 马祥省 股权转让 转让双方均 吕斌 5 5 已访谈确认 注:被访谈对象均确认相应的股权转让事项真实、合法、有效,受让方均已以现金的方式向转让方支付完毕股权转让价款,转让方均已收到股权转让价款,转让价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双方对于股权转让及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收款等事项均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除上述以现金形式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外,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变更的价款支付方式均为银行转账,出资来源主要为个人储蓄、理财收益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除上述已披露的未访谈情况及原因外,本所对发行人历史上的其他全部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就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出资来源合法性、股权变动真实性进行了访谈,全部股东均已确认发行人历史上股权变动过程中不存在为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形,在历次股权转让、变更过程中出资来源合法合规,股权变动真实、合法、有效。 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历史上股权变动过程中不存在为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形,在历次股权转让、变更过程中出资来源合法合规,股权变动真实、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的核查情况股份代持等情形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依法解除,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情况】 (1) 发行人的股东信息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共计 12 名,包括 5 名自然人股东及 7 名其他组织股东,各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 计 5,000.0000 100.00 上述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下: A、五名自然人股东 吕斌,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3072319810622****,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卢彬,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2038219830927****,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孙建龙,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4082319771108****,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刘旭晖,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12010419800121****,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郭海彬,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3032419820907****,住所为浙江省永嘉县。 B、其他组织股东 (A)允能合伙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允能合伙持有发行人 6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2.00%。 允能合伙主要系由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吕斌和青木股份及其子公司部分创始核心员工和部分投资人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根据允能合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允能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3474529627名称 广州市允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吕斌注册资本 600 万元住所 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 189 号大院第 5 栋自编第 2 层营业期限 自 2015 年 7 月 27 日起至长期 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贸易咨询服务;企业经营范围 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咨询服务; 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广告业;商标代理等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 根据允能合伙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名册,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允能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注 注 合 计 600 100.00 注:杨海燕、徐耿华不属于发行人员工,系通过允能合伙间接持股的外部投资人。 (B)允嘉合伙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允嘉合伙持有发行人 24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80%。 允嘉合伙主要系由青木股份及其子公司部分核心员工出资设立的用于实施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根据允嘉合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允嘉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3557938638名称 广州市允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赵爱华注册资本 240 万元住所 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 189 号大院第 1 栋自编 111B营业期限 自 2015 年 8 月 5 日至 2035 年 8 月 5 日 投资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 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广告业;商标代理等服经营范围 务;服装批发;箱、包批发;软件批发;服装零售;箱、包零售; 软件零售;软件开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 根据允嘉合伙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名册,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允嘉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元) (%)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元) (%) 合 计 240.0000 100.00 注:(1)蒋剑波曾系发行人员工和允嘉合伙之有限合伙人,现已从发行人处离职,并从允嘉合伙退伙。(2)李明珉、李炜杰、刘志辉曾系发行人员工和允嘉合伙之有限合伙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上述三人均因个人原因离职,并将其曾持有的允嘉合伙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吕斌后自允嘉合伙退伙。经核查,吕斌已按照允嘉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与李明珉、李炜杰、刘志辉签署的相关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前述三人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因蒋剑波拒不配合办理允嘉合伙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允嘉合伙尚未就该等财产份额转让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C)允杰合伙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允杰合伙持有发行人 189.6325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79%。 允杰合伙主要系由青木股份及其分公司部分核心员工出资设立的用于实施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根据允杰合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允杰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CK1TU99名称 广州市允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平注册资本 189.6325 万元住所 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 189 号大院第 3 栋自编 904 房营业期限 自 2018 年 11 月 28 日至 2048 年 11 月 28 日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 根据允杰合伙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名册,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允杰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元) (%)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元) (%) 事业部副总经理、 监事 事业部副总经理、 监事 合 计 189.6325 100.00 (D)允培合伙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允培合伙持有发行人 72.8675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46%。 允培合伙主要系由青木股份及其子公司部分核心员工出资设立的用于实施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根据允培合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允培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G07C48名称 广州市允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赵爱华注册资本 72.8675 万元住所 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 189 号大院第 1 栋自编 111B营业期限 自 2016 年 11 月 11 日至 2036 年 11 月 10 日经营范围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 根据允培合伙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名册,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允培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元) (%)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元) (%) 高级消费者运营经 理 注1 资深消费者运营经 理 注2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元) (%) 合 计 72.8675 100.00 注 1:柒敏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刘旭晖之妻妹。 注 2:因庄汉坤在发行人处的服务期已届满五年,根据允培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其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可以保留其原所持允嘉合伙财产份额(1.71 万元) 的 50%。 (E)允尚合伙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允尚合伙持有发行人 7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40%。 允尚合伙主要系由青木股份及其子公司部分核心员工出资设立的用于实施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根据允尚合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允尚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54Y91B6W名称 珠海市允尚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赵爱华注册资本 70 万元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70246(集中办公区)营业期限 2020 年 7 月 6 日至无固定期限 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投资咨询;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实业经营范围 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根据允尚合伙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名册,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允尚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元) (%) 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高级产品开发经理 兼分销经理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元) (%) 资深消费者运营经 理 高级消费者运营经 理 合 计 70.0000 100.00 (F)穗晖投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穗晖投资持有发行人 2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00%。 根据穗晖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穗晖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GBBX1N名称 广州市穗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刘昱注册资本 1,200 万元住所 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 189 号大院第 5 栋自编 201C-2 房营业期限 2016 年 11 月 24 日至 2036 年 11 月 23 日经营范围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 根据穗晖投资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名册,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穗晖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1,200 100.00 (G)陌仟投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陌仟投资持有发行人 24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80%。 a、根据陌仟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陌仟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G2Y38C名称 广州市陌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孙建龙注册资本 240 万元住所 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 189 号大院第 1 栋自编 111A营业期限 2016 年 11 月 15 日至 2036 年 11 月 14 日经营范围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 根据陌仟投资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名册,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陌仟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州京智青木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 合 计 240.00 100.0000 注:于晓慧系孙建龙之配偶。 b、根据广州京智青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其基本情况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CJD6E99名称 广州京智青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京智(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200 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 106 号(自编 1 号楼)X1301-A7729(集群住所 注册)(JM)营业期限 2018 年 11 月 2 日至无固定期限 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经营范围 风险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 根据广州京智青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名册,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其出资结构如下: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京智(广州)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 计 1,200 100.00 c、根据京智(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其基本情况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M5AM14名称 京智(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徐畅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 106 号(自编 1 号楼)X1301-G3408(仅限住所 办公用途)(JM)营业期限 2017 年 4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管理。 根据京智(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其股权结构如下: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1,000 100 d、根据东方猎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其基本情况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344355091C名称 东方猎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 刘亚军注册资本 1,349 万元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一区 134 号楼 1 层 101 房间 22 号营业期限 2015 年 6 月 8 日至 2035 年 6 月 7 日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项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 策划;经济信息咨询;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 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经营范围 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 理顾问机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东方猎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1,349 100 (2)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 A、对发行人股东的访谈情况 就发行人历史上股权变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为他人代持股份等情形,本所对发行人股东的具体访谈情况如下: 曾持有 访谈人数 曾持有 公司股 未访谈股东 (人)/ 公司股 份占公 持股方式 访谈比例 人数 未访谈原因类型 总人数 份(万 司目前 注 (人) (人) 1 股) 总股本 的比例 注2 直接持股 5/5 100.00% ― ― ― ― 通过穗晖投 资持股 通过陌仟投 资持股 通过允能合 伙持股现有 通过允嘉合股东 27/27 100.00% ― ― ― ― 伙持股 通过允培合 伙持股 通过允杰合 伙持股 通过允尚合 伙持股 时间久远, 曾经直接持 股 系 曾经通过穗 晖投资持股历史 曾经通过允 无法与离职股东 嘉合伙持股 员工取得联 系;或联系 曾经通过允 培合伙持股 意接受访谈 曾经通过允 杰合伙持股 注 1:部分股东存在多种持股形式,例如吕斌既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又通过允能合伙、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该类股东在每种持股形式下均计算人数,但实际仅访谈一次,访谈内容包括其所有持股形式。 注 2:发行人现有股东为 5 名自然人股东和 7 名合伙企业股东,此处仅计算 5 名自然人股东人数,7 名合伙企业股东也均已访谈,被访谈人计算在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人数中。 经访谈上述发行人股东,其均确认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曾)系自身真实持有,未曾与青木股份其他股东或任何第三方之间就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签署或达成过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的股权代持协议或安排。 B、未访谈的部分历史股东情况 根据上表,本所已对发行人全部现有股东(穿透至自然人)进行访谈,未访谈发行人部分历史股东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如下: (A)曾经直接持股股东 发行人早期设立时的股东叶永强设立青木有限后通过向刘旭晖转让其所持全部青木有限股权(50 万元出资额)的方式退出青木有限,不再为青木有限股东。因无法与叶永强取得联系并对其进行访谈确认,本所查验了叶永强与刘旭晖签署的《股东出资转让合同书》、发行人工商档案的变更记录并与受让方刘旭晖进行了访谈,刘旭晖确认其与叶永强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属实,且已向叶永强支付 50 万元股权转让款项,未签署或达成过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的股权代持协议或安排;就该等股权转让事项,其与叶永强、青木有限或青木有限其他股东或任何第三方之间及相互之间不存在也未发生过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B)曾经间接持股股东 除发行人曾经的直接股东叶永强之外,上述未访谈的其他历史股东均为曾通过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允嘉合伙或允培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离职员工,所涉及的 38.75 万元股本占目前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仅为 0.77%,且上述离职员工均曾系允嘉合伙或允培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不影响允嘉合伙、允培合伙作为发行人股东所享有的投票权,因此即便因该等离职员工的财产份额转让事项产生纠纷,亦不会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控制力,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尽管部分离职员工未接受访谈,但经核查该等员工受让持股平台财产份额时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其作为受让方均承诺如下:其受让目标财产份额系真实意思表示,受让完成后,其系目标财产份额的实际出资人,对目标企业实际享有相应权益,承担相应义务;其就目标财产份额不存在委托持有出资、信托持有出资或类似其他安排,其对目标财产份额之转让不存在任何异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另外,允嘉合伙、允培合伙作为直接股东已接受访谈,对是否存在股东为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形等事项已作明确说明,确认其不存在委托他人或受他人委托代持股份的情形;吕斌作为发行人员工进入允嘉合伙、允培合伙时的转让方及离职退出时的受让方,已接受访谈,确认其与离职退出的员工之间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除上述已披露的未访谈情况外,本所对发行人历史上的其他全部股东就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等情况进行了访谈或取得了其书面确认,全部股东均已确认其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同时,经核查发行人历史上历次股权变动的相关变动协议、交易对价的公允性和合理性情况、价款支付凭证及受让方支付价款的资金来源等材料,发行人历史上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付凭证;协议及对应的价款支付凭证;代持等情况进行了访谈确认。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以下情形,并将该承诺对外披露:(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三)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已于提交申报材料时出具专项承诺,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经核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主体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或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A、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均已承诺如下: “本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下述情形: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或离职的国家公务员; ②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 ③ 中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规定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 ④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规定的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 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的退休干部; 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及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 ⑧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B、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非自然人股东均已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其他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股东/出资人及间接持有青木股份权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 C、发行人已承诺如下: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 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名单具体如下:序号 中介机构名称 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 杨华辉、刘志辉、胡平生、夏锦良、徐孟静、林悦、 王贤、李海东、蔡咏良、张��、房莳萌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 发行人已承诺如下: “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 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发行人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均已承诺如下: “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司章程、合伙协议、股东名册和合伙人名册。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如下专项承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露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上述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情况】 (1) 新增直接持股股东 发行人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提交申请前 12 个月内新增的直接持股股东为允尚合伙。 A、基本情况 允尚合伙的基本情况及其出资结构详见本专项核查章节第 1 项中“(1)发行人的股东信息”之“B、其他组织股东”之“(E)允尚合伙”之核查情况。 B、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 刘旭晖与允尚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8 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刘旭晖将其所持发行人 7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4%)以 1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允尚合伙。 经核查,允尚合伙系刘旭晖及其配偶闵欣欣于 2020 年 7 月 6 日设立、拟用于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本次股份转让实际系刘旭晖将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变更为刘旭晖及其配偶间接持有,未改变转让股份的实际权益状态,因此,本次股份转让按照 1 元/股的价格进行。刘旭晖及其配偶通过将其所持允尚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发行人员工的方式间接转让其所持发行人股份。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以 2019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价值咨询项目咨询报告》(中企华评咨字(2020)第 3897 号),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法测算估值为 65,500 万元。参考前述估值,刘旭晖及其配偶闵欣欣于 2020 年 8 月将其所持允尚合伙 52.6472 万元财产份额(对应发行人 52.6472万股股份)转让给赵爱华等 33 名发行人员工,转让价格为 13.1 元/元财产份额(对应发行人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13.1 元/股)。故本次股份转让的实际转让价格为 13.1元/股。前述转让完成后,刘旭晖之配偶闵欣欣不再是允尚合伙之合伙人。 C、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股份代持情形 经核查并对允尚合伙进行访谈确认,允尚合伙设立时系由发行人股东、董事刘旭晖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后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允嘉合伙、允培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赵爱华,故允尚合伙与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因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赵爱华而一致行动。除此之外,允尚合伙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也不存在关联关系,允尚合伙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2) 新增间接持股股东 发行人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提交申请前 12 个月内新增的间接持股股东分别为员工持股平台上层和陌仟投资上层的新增合伙人。 A、员工持股平台中新增的合伙人 (A)基本情况及入股原因 因发行人于 2019 年和 2020 年分别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故于发行人提交申请前 12 个月内,各员工持股平台中均有新增合伙人,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单价序 员工持股 协议签署 受让方(新 (元/元财 转让方 受让方任职职务号 平台名称 时间 增合伙人) 产份额) 允嘉合伙 7 吕斌 月 19 日 转让单价序 员工持股 协议签署 受让方(新 (元/元财 转让方 受让方任职职务号 平台名称 时间 增合伙人) 产份额) 资深消费者运营经 理 月 25 日 注 刘旭晖、 董事会秘书、财务 闵欣欣 总监 月 15 日 13.10 高级产品开发经理 兼分销经理 转让单价序 员工持股 协议签署 受让方(新 (元/元财 转让方 受让方任职职务号 平台名称 时间 增合伙人) 产份额) 资深消费者运营经 理 高级消费者运营经 理 注:因刘旭晖将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变更为通过允尚合伙间接持有,故刘旭晖与允尚合伙之间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1 元/股,对应允尚合伙层面 1 元/元出资额。 (B)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 除允尚合伙外,发行人历史上对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中员工的授予价格系参考同时期其他第三方增资入股或股份转让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给予一定的优惠而确定。 允尚合伙新增合伙人的入股价格系参考公司的估值确定。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以 2019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价值咨询项目咨询报告》(中企华评咨字(2020)第 3897 号),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法测算估值为 65,500 万元。参考前述估值,刘旭晖及其配偶闵欣欣于 2020 年 8 月将其所持允尚合伙 52.6472 万元财产份额(对应发行人 52.6472 万股股份)转让给赵爱华等 33 名发行人员工,转让价格为 13.1 元/元财产份额(对应发行人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13.1 元/股)。 (C)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股份代持情形 经核查并对各员工持股平台的新增合伙人访谈确认,发行人部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系员工持股平台新增合伙人,除前述情况外,其他新增合伙人与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全部新增合伙人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B、陌仟投资中新增的合伙人 发行人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提交申请前 12 个月内于陌仟投资层面新增的间接持股股东为杨帆、刘昱。该等财产份额转让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等详见本专项核查章节第 5 项之核查情况。 经核查并根据杨帆、刘昱出具的说明确认函,除刘昱系发行人股东穗晖投资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外,杨帆、刘昱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也不存在关联关系,杨帆、刘昱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3) 锁定期 根据《股东信息披露指引》的有关规定,因发行人系该指引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企业,故新增股东不适用该指引第三项的股份锁定要求,无需按照该指引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实施股份锁定。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更决定书、历次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及相关支付证明等文件;或取得了访谈确认;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提交申请前 12 个月内新增的直接持股股东为允尚合伙,新增的间接持股股东分别为员工持股平台上层和陌仟投资上层的新增合伙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了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经核查,新增股东允尚合伙与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因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赵爱华而一致行动,发行人部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系员工持股平台新增合伙人,陌仟投资新增合伙人刘昱系发行人股东穗晖投资之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前述情况外,其他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全部新增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全部新增股东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东基本情况、入股背景等信息,说明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发行人应当说明该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直接股东的入股情形分为三种情况:公司成立初期的自然人股东吕斌、卢彬、孙建龙、刘旭晖;公司发展中期的投资人股东郭海彬、穗晖投资、陌仟投资及允能合伙;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和允尚合伙。 (1) 公司成立初期的直接股东吕斌、卢彬、孙建龙、刘旭晖 吕斌、卢彬、孙建龙、刘旭晖均在 2010 年 9 月至 2012 年 9 月之间以 1 元/元出资额的价格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该时间段属于发行人设立初期,实际开展业务情况较少,且电商代运营业务处于起步阶段,公司无明显资产增值,因此股权转让价格按照 1 元/元出资额确定,定价公允、合理,入股交易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 此外,发行人历次增资均发生在公司发展中期的投资人股东入股公司之前,且均由公司原有股东在其各自所持公司股权比例基础上按照 1 元/元出资额的价格进行同比例增资,故吕斌、卢彬、孙建龙、刘旭晖多次以 1 元/元出资额的价格对发行人进行增资扩股,定价公允、合理,入股交易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 (2) 公司发展中期的投资人股东郭海彬、穗晖投资、陌仟投资及允能合伙 A、郭海彬、穗晖投资 郭海彬、穗晖投资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通过股权受让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入股价格为 6 元/元出资额。自 2016 年开始,公司的电商代运营业务稳步发展并逐步进入发展快车道,开始接洽并成功开拓部分国际知名品牌客户。故该等股权受让价格系根据发行人当时的业务发展情况,经转受让双方参考公司当时的净资产值协商后确定,定价公允、合理,入股交易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 经核查穗晖投资的工商档案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穗晖投资中历次财产份额变动的交易价格情况如下: 入伙价 对应间接 入股价 入伙工序 合伙人 入伙 格(元/ 入股发行 格是否 商变更 间接入股价格确定依据号 姓名 方式 元出资 人价格(元 存在明 时间 注 额) /股) 显异常 出资 设立 日 2016 年 11 月 25 日签署 《股权转让合同》,转 让价格均为 6 元/元出资 持一致 日 份额 叶德生和廖容后退伙, 转让价格经转受让双方 否 协商后确定,章志坚在 持股不足一年时适当溢 日 份额 价退出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穗晖投资的出资额为 1,200 万元,其直接持有发行人 200 万股股份,即每 6 元出资额对应发行人 1 股股份。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郭海彬及穗晖投资经穿透后的自然人合伙人作为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股股东入股时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均不存在明显异常。 B、允能合伙 允能合伙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通过自力斯数码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股权受让原因为力斯数码系有限公司且经营范围为实业领域,作为持股平台在形式上不符合市场操作惯例,因此力斯数码的股东按照在力斯数码的持股比例新设合伙企业允能合伙作为新的持股平台,并通过将力斯数码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允能合伙的方式,实现持股平台的更换。鉴于允能合伙系力斯数码股东按照在力斯数码的持股比例设立的持股平台,本次股权转让实际系间接持股在平台间的平移,未改变转让股权的实际权益状态,因此股权转让价格按照 1 元/元出资额确定,定价公允、合理,入股交易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允能合伙中历次财产份额变动的交易价格情况如下: 对应间 入伙价 入股价 入伙工 接入股序 合伙人 入伙方 格(元/ 间接入股价格确定依 格是否 商变更 发行人号 姓名 式 元出资 据 存在明 时间 价格(元 额) 注 显异常 /股) 间接持股在平台间的 出资设 立 日 因此股权转让价格按 照 1 元/元出资额确 自吕斌 同时期陌仟投资层面 处受让 的财产份额转让情况 财产份 日,孙建龙将其所持 额 陌仟投资财产份额转 自吕斌 日 格为 10 元/元出资 处受让 额。根据发行人业务 发展情况,转受让双 财产份 方经协商后参考公司 额 净资产价值确定,定 价公允、合理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允能合伙的出资额为 600 万元,其直接持有发行人 600 万股股份,即每 1 元出资额对应发行人 1 股股份。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允能合伙经穿透后的自然人合伙人作为发行人间接持股股东入股时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均不存在明显异常。 C、陌仟投资 陌仟投资成为发行人股东时的入股交易价格及其历次财产份额变动的交易价格情况详见本专项核查章节第 5 项之核查情况。 本所认为,陌仟投资的合伙人作为发行人间接持股股东入股时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均不存在明显异常。 (3) 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和允尚合伙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允尚合伙成为发行人股东时的入股交易价格情况如下: 入股价 入股价序 股东 入股时 入股 格(元/ 格是否 入股价格确定依据号 名称 间 方式 元出资 明显异 额/股) 常 刘旭晖将其持有发行人 250 万元尚 股权 受让 日 缴,对应发行人 250 万元股份,因 允嘉 此按照零对价转让 合伙 吕斌将其通过允能合伙间接持有的 股份 受让 日 因此价格按照 1 元/股确定,定价公 允、合理 ①吕斌转让:吕斌将其通过允能合 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移至允 培合伙层面; ②允嘉合伙转让:允培合伙原系允 允培 股份 嘉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本次转让系 合伙 受让 将其通过允嘉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 日 股份变为直接持有。 上述转让未改变转让股份的实际权 益状态,因此价格按照 1 元/股确定, 定价公允、合理 允杰合伙系由允能合伙部分合伙人 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本次转让实 际系允能合伙的部分合伙人吕斌、 允杰 股份 合伙 受让 日 189.6325 万股股份变更为通过允杰 合伙间接持有,上述转让未改变转 让股份的实际权益状态,因此价格 按照 1 元/股确定,定价公允、合理 入股价 入股价序 股东 入股时 入股 格(元/ 格是否 入股价格确定依据号 名称 间 方式 元出资 明显异 额/股) 常 允尚合伙系刘旭晖及其配偶闵欣欣 设立,本次转让实际系刘旭晖将其 允尚 股份 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变更为刘旭 合伙 受让 晖及其配偶间接持有,未改变转让 日 股份的实际权益状态,因此价格按 照 1 元/股确定,定价公允、合理 根据上表,本所认为,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允尚合伙入股发行人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均不存在明显异常。 除允尚合伙外,发行人历史上对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中员工的授予价格系参考同时期其他第三方增资入股或股份转让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给予一定的优惠而确定,相关权益公允价值的差异情况如下: 增资/受 股份支序 公允价值 股份支付确 授予日 1 事件 让价格 付确认号 (元/股) 认金额(元) (元/股) 时间 卢彬向赵爱华以 20 万 月 20 日 赵爱华向允嘉合伙出资 月 22 日 让的财产份额 发行人股东会决定通过 月3日 予骨干员工股份 发行人 2017 年第四次 月 21 日 允嘉合伙、允培合伙授 予骨干员工股份 发行人 2018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定通过 月 30 日 允杰合伙授予骨干员工 股份 吕斌向允嘉合伙增资 13.006 月7日 财产份额 吕斌向允培合伙增资 月7日 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 月1日 允嘉合伙、允培合伙、 增资/受 股份支序 1 公允价值 股份支付确 授予日 事件 让价格 付确认号 (元/股) 认金额(元) (元/股) 时间 允杰合伙授予骨干员工 股份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 月 21 日 允尚合伙授予骨干员工 股份 注 1:赵爱华授予日为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签署日期,其他员工股权激励日为股东大会日期,吕斌增资日期为工商变更时间(不适用股份支付)。 注 2、注 3:2016 年 7 月 20 日,卢彬以 20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允嘉合伙 30 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赵爱华(因其中 10 万元财产份额尚未实缴,转让后实缴义务由赵爱华承担,故转让价格为 20 万元); 2016 年 11 月 22 日,赵爱华向允嘉合伙支付出资额 5 万元,至此,赵爱华认缴允嘉合伙 30 万元财产份额,实缴 25 万元;2016 年 12 月 15 日,允嘉合伙减资允嘉合伙 25 万元财产份额,实缴 25 万元;同日,赵爱华与允培合伙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持允嘉合伙 5 万元财产份额以 5 万元价格转让给允培合伙;2016 年 12 月 28 日,赵爱华对允培合伙实缴出资额 5 万元,至此,赵爱华实际将其通过允嘉合伙持有发行人股份转为通过允培合伙持有,因此其与允培合伙的转让价格为 1 元/元财产份额。综上,截至 2018年 12 月 30 日,赵爱华通过允嘉合伙持有发行人 20 万股,通过允培合伙持有发行人 5 万股,共支付 25 万元,因此赵爱华实际按照 1 元/股的受让价格获得发行人股份。 注 4:按照 2016 年 11 月卢彬对外转让发行人股份的价格确认公允价格。 注 5:按照 2018 年 1 月孙建龙对外转让发行人股份的价格确认公允价格。 注 6:按照 2019 年 1 月孙建龙对外转让发行人股份的价格确认公允价格。 注 7、 注 8:2018 年 11 月 30 日,允能合伙由 852.5 万元减资至 600 万元 (吕斌减资 92.8675万元,其中 40 万元用于向允嘉合伙增资,22.8675 万元用于向允培合伙增资,30 万元用于出资允杰合伙)。因此上述变动实为吕斌将其在允能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92.8675 万股变为通过允嘉合伙持有 40 万股, 通过允培合伙持有 22.8675 万股和通过允杰合伙持有 30 万股,未改变其该部分股份的实际权益状态,故按照 1 元/股价格增资,且不涉及股份支付费用。 注 9: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以 2019 年 10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价值咨询项目咨询报告》(中企华评咨字(2020)第 3897 号),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法测算估值为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允尚合伙经穿透后的自然人合伙人作为发行人间接持股股东入股时的交易价格虽然低于公允价格,但系因实施股权激励而产生,且就交易价格与公允价格之间的价差公司已做股份支付处理,因此,该等交易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若涉及)的声明、转让价款支付证明等文件;更决定书、历次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及相关支付证明等文件。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况。合伙企业的,如该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中介机构应当对该股东层层穿透核查到最终持有人,说明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最终持有人为自然人的,发行人应当说明自然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情况】 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发行人股东有且仅有陌仟投资;陌仟投资之有限合伙人广州京智青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结构为三层,且陌仟投资无实际经营业务,仅为投资青木股份并获取投资收益而设立的外部投资人持股平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陌仟投资的基本情况及其上层穿透出资结构详见本专项核查章节第 1 项中“(1)发行人的股东信息”之“B、其他组织股东”之“(G)陌仟投资”之核查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陌仟投资系发行人股东、董事孙建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财产份额总额为 240 万元,其持有发行人 240 万股股份,即每一元财产份额对应发行人一股股份。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中存在孙建龙将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股份平价转让给陌仟投资,后将其所持陌仟投资部分财产份额溢价转让给外部投资人的情形。孙建龙将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给陌仟投资实际系将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变更为通过陌仟投资间接持有,未改变实际权益状态,因此按照 1 元/元出资额(股)的价格转让,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形;而陌仟投资中各合伙人财产份额变动的交易价格等同其合伙人对应间接入股发行人的交易价格。陌仟投资自其设立之日起的历次财产份额变动情况及其合伙人对应间接入股发行人的交易价格 情况、间接入股价格确定依据具体如下: 交易单价 间接 (元/元财 入股 工商变序 合伙人姓名 产份额) 价格 更登记 变动形式 间接入股价格确定依据号 /名称 对应间接入 是否 时间 股发行人价 明显 格(元/股) 异常 出资 99.75 孙建龙将其所持发行人 133 万元出资 孙建龙 万元设立陌 额以 133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陌仟投资, 出资 33.25 日 有的发行人 133 万元出资额变为通过 于晓慧 万元设立陌 陌仟投资间接持有,故入股价格按照 1 仟投资 元/元出资额确定,定价公允、合理 自孙建龙处 同时期在发行人直接股东层面的股权 陈哲 受让 60 万 转让情况如下:(1)吕斌、卢彬、孙 元财产份额 建龙、允能合伙(转让方)与穗晖投资 (受让方)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签署 《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价格均为 自孙建龙处 日 25 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 王辉 受让 30 万 让价格为 6 元/元出资额。结合发行人 元财产份额 的业务发展情况并经转受让双方协商 后,发行人直接股东层面和陌仟投资间 接股东层面的股权转让价格均为 6 元/ 元出资额,定价公允、合理 孙建龙向陌仟投资增加出资额 107 万 元,并将其所持发行人 107 万股股份以 日 107 万元 万股股份变为通过陌仟投资间接持有, 故入股价格按照 1 元/股确定,定价公 允、合理 自孙建龙处 同时期在发行人股东允能合伙层面发 苗晶宇 受让 14 万 生的财产份额转让情况如下:2018 年 2 元财产份额 月 13 日,吕斌将其所持允能合伙的 70 自孙建龙处 万元财产份额以 700 万元转让给杨海 陈兰君 受让 8 万元 燕,将 10 万元财产份额以 100 万元转 财产份额 让给徐耿华。结合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情 日 况并经转受让双方协商后,允能合伙和 自孙建龙处 陌仟投资本次的财产份额转让价格/间 郑洁仪 受让 8 万元 接入股价格均为 10 元/元财产份额 财产份额 (股),定价公允、合理 广州京智青 自孙建龙处 结合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情况并经转受 木投资合伙 受让 86.60 让双方协商后确定。根据北京中企华资 企业(有限 万元财产份 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 合伙) 额 日出具的以 2019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 交易单价 间接 (元/元财 入股 工商变序 合伙人姓名 产份额) 价格 更登记 变动形式 间接入股价格确定依据号 /名称 对应间接入 是否 时间 股发行人价 明显 格(元/股) 异常 日的《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价值咨询项目咨询报告》(中企华评咨 日 元财产份额 测算估值为 65,500 万元,折合公司每 股单价为 13.1 元;故该等定价公允、 合理 转让方陈兰君因紧急资金需求转让所 持陌仟投资全部财产份额,受限于自身 谈判能力及寻找投资人的能力,陈兰君 自陈兰君处 未能找到愿意以更高价格受让的受让 受让其全部 方。考虑到自己资金需求的紧迫性,在 日 份额 上,经转受让双方协商后确定进行适当 溢价,双方按照 11 元/元财产份额的价 格进行转让,陈兰君获取了部分收益, 定价公允、合理 根据上表,陌仟投资自其设立之日起的历次财产份额变动价格及其合伙人对 应间接入股发行人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均不存在明显异常;同时,根据本专 项核查章节第 1 项、第 2 项之回复,陌仟投资上层经穿透的全部合伙人不存在《股 东信息披露指引》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东大会决议文件、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若涉及)的声明、 转让价款支付证明等文件; 次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及相关支付证明等文件。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陌仟投资虽系发行人股东中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无实 际经营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但陌仟投资及其合伙人的入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不存在明显异常。纳入监管情况。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情况】 (1)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非自然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允能合伙、允嘉合伙、允杰合伙、允培合伙、允尚合伙的工商档案、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合伙人签署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访谈其合伙人等方式进行查验,允能合伙、允嘉合伙、允杰合伙、允培合伙、允尚合伙系主要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共同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其在设立过程中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不存在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根据允能合伙、允嘉合伙、允杰合伙、允培合伙、允尚合伙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允能合伙、允嘉合伙、允杰合伙、允培合伙、允尚合伙除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从事其他对外投资行为。 根据穗晖投资、陌仟投资的工商档案、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合伙人签署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访谈其合伙人等方式进行查验,穗晖投资和陌仟投资均系仅为投资青木股份并获取投资收益而设立的投资持股平台,其在设立和投资过程中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存在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根据穗晖投资、陌仟投资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穗晖投资、陌仟投资除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从事其他对外投资行为。 因此,本所认为,允能合伙、允嘉合伙、允杰合伙、允培合伙、允尚合伙、穗晖投资、陌仟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2)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非自然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经核查,陌仟投资之有限合伙人广州京智青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其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完成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EY223;其基金管理人京智(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4849。 因此,本所认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非自然人股东(广州京智青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其基金管理人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该等金融产品已纳入监管。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司章程、合伙协议、股东名册和合伙人名册;陌仟投资的合伙人进行访谈并取得合伙企业出具的确认函;(https://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fund/index.html)的公开信息。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纳入监管的情况。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增加的股东,以及因继承、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可以申请豁免本指引的核查和股份锁定要求。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信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说明确认函;付凭证等。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未在且未曾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交易方式新增股东的情况;亦不存在因继承、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 二、问题 2.关于对赌协议。 根据申报材料,广州京智青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方)与孙建龙(转让方)、广州千陌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广东龙坤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担保方)、陌仟投资于 2019 年 3 月签署的关于陌仟投资之《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中存在发行人未能成功上市时的财产份额回购安排。上述各方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回购条款自动终止,各方就该等条款范围内的权利义务一并自动解除。 请发行人说明对赌协议具体内容、解除及清理情况、是否存在中止及恢复条款,如是,请说明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并就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股权变动历史上是否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相关利益安排的核查情况、核查方法及核查的充分性。 回复: (一)对赌协议具体内容、解除及清理情况、是否存在中止及恢复条款,如是,请说明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 经本所查验,广州京智青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方)与孙建龙(转让方)、广州千陌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广东龙坤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担保方)、陌仟投资于 2019 年 3 月签署关于陌仟投资之《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编号:JZQM-FEZR-2019-03-01),其中存在发行人未能成功上市时的财产份额回购安排,具体如下: “4.1 转让方、担保方一致同意并承诺,如果出现以下情形2之一的,则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担保方按 4.2 款约定以现金形式回购受让方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份额或被投资公司股权:公司未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申报;转让价款及约定的年化 15%的收益,及/或向转让方、担保方发出书面“份额回购通知”或“股权回购通知”,要求转让方、担保方按下述价格回购份额或股权:(1)受让价格=份额转让价款*(1+15%*自受让方付款日至份额回购价款实际支付日的自然天数/365 天);(2)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受让方以书面形式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上市公司财务审计标准、要求和习惯对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确认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即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受让方所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相应股份数(模拟持股股份数量)。额回购通知”或“股权回购通知”送达当日起 2 个月内向受让方支付完毕所有回购款。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本协议各方在此事先同意,如公司提报 IPO,则自提报之日起,本协议中的回购条款无效。但如果出现撤材料、审核不通过等未能成功上市的情形,则前述失效的回购条款自动恢复效力,转让方、担保方承诺仍按本 其他情形还包括:(1)在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不能向受让方提供经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变化;(3)公司、合伙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的;(4)公司股东之间出现矛盾、纠纷而起诉至法院或仲裁机构的;(5)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出现矛盾、纠纷而起诉至法院或仲裁机构的;(6)任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保留意见年度审计报告;(7)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从事包括但不限于举借高利贷、挪用公司资产等违反法律和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8)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从事包括但不限于对外举债、挪用合伙企业资产、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以持有的被投资公司股票进行质押融资、进行与被投资公司无关的对外投资等违反法律和法规、或合伙协议的行为;(9)自受让方付款日起已确认任一高管或超过半数以上的核心团队人员离职;(10)公司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设备或知识产权等)因行使抵押权被拍卖等原因导致所有权不再由公司享有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并且在合理时间内(不超过三个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11)在公司上市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或以任何方式从事或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的,致使受让方利益受到损害的,转让方、担保方应就受让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2)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业绩下滑、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纠纷及诉讼、重大环保问题等)。协议 4.1、4.2 款履行回购义务。” 上述各方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编号:JZQM-ZRBC-2020-09-01),约定上述回购条款自动终止,各方就该等条款范围内的权利义务一并自动解除。各方对此无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且各方签署该等补充协议视为放弃任何追诉权利的自动承诺。 经本所查验,上述各方有关发行人未能成功上市时的财产份额回购安排已根据上述《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而彻底解除,不存在中止及恢复条款。 (二)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有关规定,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经本所查验上述《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其签署主体不涉及发行人,发行人未作为协议当事人承担任何对赌义务;因其仅涉及陌仟投资层面的财产份额回购安排,该等协议中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的约定;该等协议未与发行人市值挂钩;且该等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此外,鉴于该等《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在发行人申报前已彻底解除,不存在中止及恢复条款,故本所认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五、其他风险”之“(四)对赌协议的风险”中就上述已解除的对赌协议进行风险提示。 (三)说明对发行人股权变动历史上是否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相关利益安排的核查情况、核查方法及核查的充分性 就发行人股权变动历史上是否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相关利益安排事项,本所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支付凭证;访谈,确认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相关利益安排;协议或相关利益安排事项的确认函,其均确认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相关利益安排。 经上述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股权变动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相关利益安排,相关核查充分。 三、问题 3.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招股说明书披露,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和允尚合伙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构成及确定标准、人员变动情况、管理模式、决策程序、存续期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办法、股份锁定期、变更和终止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 (2)员工持股平台中各出资人出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3)发行人是否建立相关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4)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各股东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涉及增资及退出的,请补充披露增资及退出的背景、价格公允性以及股份支付确认情况,是否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未确认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发行人历史上股权变动过程中,员工持股平台增资/受让股份的价格与同时期其他第三方增资入股或股份转让价格、相关权益公允价值的差异,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应计而未计的股份支付费用,如有,请说明相关费用金额及对发行人净资产的影响。 回复: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构成及确定标准、人员变动情况、管理模式、决策程序、存续期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办法、股份锁定期、变更和终止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 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和允尚合伙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其人员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员工(含具体情况如下: (1)允嘉合伙的人员构成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元) (%)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元) (%) 合 计 240.0000 100.00 注:(1)蒋剑波曾系发行人员工和允嘉合伙之有限合伙人,现已从发行人处离职,并从允嘉合伙退伙。(2)李明珉、李炜杰、刘志辉曾系发行人员工和允嘉合伙之有限合伙人;报告期内,上述三人均因个人原因离职,并将其曾持有的允嘉合伙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吕斌后自允嘉合伙退伙。经本所查验,吕斌已按照允嘉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与李明珉、李炜杰、刘志辉签署的相关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前述三人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因蒋剑波拒不配合办理允嘉合伙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允嘉合伙尚未就蒋剑波、李明珉、李炜杰、刘志辉上述财产份额转让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允培合伙的人员构成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元) (%) 高级消费者运营经 理 注1 资深消费者运营经 理 注2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元) (%) 合 计 72.8675 100.00 注 1:柒敏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刘旭晖之妻妹。 注 2:因庄汉坤在发行人处的服务期已届满五年,根据允培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其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可以保留其原所持允嘉合伙财产份额(1.71 万元) 的 50%。 (3)允杰合伙的人员构成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元) (%) 事业部副总经理、 监事 事业部副总经理、 监事 合 计 189.6325 100.00 (4)允尚合伙的人员构成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元) (%)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元) (%) 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高级产品开发经理 兼分销经理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元) (%) 资深消费者运营经 理 高级消费者运营经 理 合 计 70.0000 100.00 根据发行人制定的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平台中受激励的员工需依法具备担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且合伙人需在公司(含公司控制企业及分支机构)服务满五年。 (1)允嘉合伙自 2015 年 8 月 5 日设立以来至报告期开始之前的变动情况如下: A、 2015 年 8 月 5 日,吕斌、卢彬各出资 150 万元设立允嘉合伙; B、 2016 年 7 月 20 日,卢彬将 30 万元财产份额(部分实缴)以 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爱华、将 120 万元财产份额(部分实缴)以 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吕斌; C、 2016 年 12 月 15 日,赵爱华减少未实缴出资额 5 万元,且吕斌减少未实缴出资额 45 万元,允嘉合伙出资额合计减少 50 万元。同时,赵爱华将 5 万元财产份额以 5 万元转让给允培合伙,吕斌将 45 万元财产份额以 45 万元转让给允培合伙; D、 2016 年 12 月 25 日,吕斌将所持有的财产份额以 2 元/每一元财产份额的价格转让给赵爱华、杜成松等人。转让完成后,允嘉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250.0000 100.00% (2)允培合伙自 2016 年 11 月 11 日设立以来至报告期开始之前的变动情况如下: A、 2016 年 11 月 11 日,吕斌出资 180 万元、赵爱华出资 20 万元设立允培合伙; B、 2016 年 12 月 21 日,吕斌减少未实缴财产份额 135 万元,赵爱华减少未实缴财产份额 15 万元,允培合伙财产份额总额合计减少 150 万元; C、 2016 年 12 月 25 日,吕斌将所持有的财产份额以 2 元/每一元财产份额的价格转让给赵爱华等人。转让完成后,允培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0.0000 100.00% (3)允杰合伙和允尚合伙系于报告期内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各员工持股平台在报告期内的人员变动情况详见本题第(四)问之回复。 (1)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均为有限合伙企业,其全体合伙人均受各平台《合伙协议》和对应的《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约束。持股平台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事务在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全部行为均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持股平台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实施日常管理。普通合伙人根据各平台《合伙协议》和对应的《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授权对于有限合伙人的入伙、转让财产份额等事项进行审批。未经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财产份额、将财产份额委托他人管理等)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行质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亦不得退伙。 (2)根据各平台《合伙协议》和对应的《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约定,各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根据决策事项的不同需履行不同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A、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以下事项作出决议时,应经包含普通合伙人在内的代表合伙企业 66.67%以上(含本数)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审议通过:(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及合伙期限;(二)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四)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B、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的决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一)代表合伙企业行使因合伙企业投资而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作为所投资企业出资人所享有的提案权、召集 权以及表决权、以及依法取得股息、红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所投资企业股权(财产份额)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所规定的出资人权利;(二)管理和维持合伙企业的资产;(三)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四)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五)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六)监督、管理并要求有限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七)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应诉或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九)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十)根据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决定合伙企业的收益和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包括分配比例、金额、方式、时间等;(十一)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授予的其他权利。 C、对于财产份额转让事项,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如下: 各员工持股平台制定的《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约定,未经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财产份额、将财产份额委托他人管理等)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行质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亦不得退伙。未经吕斌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财产份额、将财产份额委托他人管理等)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行质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亦不得退伙。 发生财产份额强制转让情形的,合伙企业合伙人须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相关财产份额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指定的主体(适用于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或刘旭晖(仅适用于允尚合伙):(1)依法不再具备担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的;(2)合伙人持续持有合伙企业相关财产份额的前提之一系合伙人需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且服务满五年(以下称“五年服务期”),若公司与合伙人之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自公司主动离职、合伙人被公司辞退、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等情形)的,则服务期计算期间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自动终止;若因前述原因导致合伙人在公司服务期未满五年的,届时该部分未满五年服务期对应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需全部进行转让;(3)未经公司同意,合伙人擅自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经营;(4)合伙人擅自转让或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5)合伙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6)合伙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以公司员工手册约定为准)的;(7)合伙人擅自披露其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数额等事项的;(8)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告知需强制执行的;(9)合伙人被除名的;(10)合伙人大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财产份额非强制转让情形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公司控股股东有权要求前述合伙人将届时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指定的主体(适用于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或刘旭晖(仅适用于允尚合伙):(1)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及规章制度;(2)违反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约定,擅自在外兼职或任职的;(3)合伙人于公司“部门 271 绩效考核”评定中连续两次被评为“1”(不及格);(4)相关财产份额对应的五年服务期届满后,合伙人因任何原因(分死亡与未死亡两种情形)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的情形 (1)存续期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办法 发行人各员工持股平台的存续期分别为允嘉合伙 20 年、允培合伙 20 年、允杰合伙 30 年、允尚合伙长期。经本所查验各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经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持股平台可以对合伙期限进行变更,即各员工持股平台均可变更、延长其存续期。 A、员工持股平台存续期内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办法 根据各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的约定,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扣除相关成本、支出、费用及税负后的净利润,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即存续期内持股平台因所持公司股份所得损益在合伙企业层面进行分配或分担时,将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执行。 根据各持股平台制定的《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约定,存续期内,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份应遵循的处置办法如下: (A)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之前,非经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合伙企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份)转让、公司回购、委托他人管理等)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不得将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进行质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B)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后直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合伙企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回购、委托他人管理等)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将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质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C)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12)个月内为禁售期,在该期间内,合伙企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回购、委托他人管理等)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另有规定、约定的,从其规定、约定。 在上述禁售期间内,非经合伙企业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合伙企业不得将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质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D)上述禁售期届满后,合伙企业如减持公司股票,需遵循如下程序: a.有减持意向的合伙人(以下称“申请合伙人”)提出减持申请,减持申请需明确减持数额、减持价格等事项; b.减持申请经普通合伙人或公司控股股东(如普通合伙人提出减持申请)同意; c.合伙企业依法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按照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确定。 尽管有上述约定,未满五年服务期对应的财产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不得申请减持。 (E)尽管有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处置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公开作出的承诺相冲突。 B、员工持股平台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办法 考虑到各员工持股平台的存续期较长,且在各员工持股平台设立时公司已在筹划上市,各员工持股平台制定的《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中除对于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份在公司申请上市前、申请上市过程中、上市后的禁售期内不得转让及禁售期满后减持股份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约定外,均暂未对员工持股平台存续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进行明确约定。 根据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合伙企业在存续期满后的损益分配办法为:合伙企业在存续期满实施清算注销时,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各合伙人依照在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股份锁定期 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允尚合伙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A、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B、如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单位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吕斌系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吕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A、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B、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C、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D、若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3)变更和终止的情形 根据各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如下: A、合伙期限的变更:合伙期限为长期,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算。本合伙企业合伙期限,经合伙人大会通过,可以变更。 B、合伙企业出资额的变更: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合伙人出资额发生变化的,全体合伙人在此授权普通合伙人根据前述变化自行决定对附件作相应修改,并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C、入伙: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可通过受让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的合伙财产份额而入伙,也可以采取向合伙企业增资的方式入伙 D、约定退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退伙: (一)发生《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约定的合伙人需转让其所持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的情形;(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作为合伙人的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F、合伙人被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包含普通合伙人在内的代表合伙企业 66.67%(含本数)以上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审议通过,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二)经有权争议解决机构认定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三)发生《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约定的除名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G、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经本所查验被激励员工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和出资凭证,根据公司说明并经访谈参加持股的员工确认,参与发行人员工持股的员工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不存在发行人或第三方为公司员工参加持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 (二)员工持股平台中各出资人出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经访谈员工持股平台现有的各出资人并经其书面确认,员工持股平台现有的各出资人的资金来源于其自身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三)发行人是否建立相关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经本所查验各员工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管理办法》,各员工持股平台已建立相关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具体如下:括但不限于转让财产份额、将财产份额委托他人管理等)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行质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亦不得退伙。未经吕斌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财产份额、将财产份额委托他人管理等)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行质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亦不得退伙。伙企业相关财产份额转让给吕斌指定的主体(适用于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或刘旭晖(仅适用于允尚合伙):(1)依法不再具备担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的;(2)合伙人持续持有合伙企业相关财产份额的前提之一系合伙人需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且服务满五年(以下称“五年服务期”),若公司与合伙人之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自公司主动离职、合伙人被公司辞退、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等情形)的,则服务期计算期间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自动终止;若因前述原因导致合伙人在公司服务期未满五年的,届时该部分未满五年服务期对应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需全部进行转让;(3)未经公司同意,合伙人擅自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经营;(4)合伙人擅自转让或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5)合伙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6)合伙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以公司员工手册约定为准)的;(7)合伙人擅自披露其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数额等事项的;(8)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告知需强制执行的;(9)合伙人被除名的;(10)合伙人大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是否发生财产份额强制转让情形及转让情形具体发生的时间由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决定并通知该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否发生财产份额强制转让情形及具体发生的时间由吕斌决定并通知该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吕斌有权要求前述合伙人将届时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吕斌指定的主体(适用于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或刘旭晖(仅适用于允尚合伙):(1)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及规章制度;(2)违反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约定,擅自在外兼职或任职的;(3)合伙人于公司“部门271绩效考核”评定中连续两次被评为“1”(不及格);(4)相关财产份额对应的五年服务期届满后,合伙人因任何原因(分死亡与未死亡两种情形)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有限合伙人是否发生财产份额非强制转让情形、转让情形具体发生的时间及是否需要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事项由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决定并通知该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否发生财产份额非强制转让情形、具体发生的时间及是否需要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事项由吕斌决定并通知该普通合伙人。 (四)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各股东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涉及增资及退出的,请补充披露增资及退出的背景、价格公允性以及股份支付确认情况,是否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未确认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变动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各股东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 报告期期初,允嘉合伙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250.0000 100.00% 报告期内,允嘉合伙历次合伙人及所持财产份额增减变动情况如下: 转让单价 变动后财 是否确认序 1 变动背景/变 转让总价 变更时间 姓名 (元/元财 产份额 股份支付号 动情况 2 (万元) 产份额) (万元)3 费用 转让单价 变动后财 是否确认序 1 变动背景/变 转让总价 变更时间 姓名 (元/元财 产份额 股份支付号 动情况 2 (万元) 产份额) (万元)3 费用 是 激励/进入 离职/退出 允培合 伙 激励/进入 转让单价 变动后财 是否确认序 1 变动背景/变 转让总价 变更时间 姓名 (元/元财 产份额 股份支付号 动情况 2 (万元) 产份额) (万元)3 费用 激励/进入 转让单价 变动后财 是否确认序 1 变动背景/变 转让总价 变更时间 姓名 (元/元财 产份额 股份支付号 动情况 2 (万元) 产份额) (万元)3 费用 离职/退出 不适用 注 1:除吕斌、允培合伙、蒋剑波的变动,其他变动的变更时间以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签署日为基准;吕斌、允培合伙变动以工商变更时间为基准;蒋剑波的退出日期以蒋剑波接到允嘉合伙向其发出《除名通知》的时间为基准。 注 2:员工所持允嘉合伙的财产份额与其持有发行人的股数相对应,1 元财产份额对应 注 3:员工的进入或退出均为与吕斌的股权转让,因此每名员工转入或转出的财产份额变动对应吕斌同期转出或转入的财产份额变动,故表格中未体现吕斌该类情况下的财产份额变化。 (2)增资及退出的背景、价格公允性以及股份支付确认情况 A、报告期内允嘉合伙中员工退出的背景均为员工离职(除蒋剑波系因被发行人解除劳动合同而离职外,其他员工均为主动离职),按照允嘉合伙的《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员工离职且服务期不满五年的,需转让其所获授的全部财产份额。 允嘉合伙中员工因离职退出的转让价格系按照允嘉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执行,价格公允。退出时不涉及股份支付。 允培合伙 2018 年 11 月从允嘉合伙处退伙实际系将其通过允嘉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变更为直接持有,未实际改变该等股份的实际权益状态,因此,双方按照 1 元/元财产份额的价格转让。该等转让的具体变更过程如下:(A)允培合伙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从允嘉合伙退伙,并于 2018 年 12 月收回允嘉合伙退还的财产份额合计 50 万元;(B)允嘉合伙将其所持发行人 50 万股股份转让给允培合伙,允培合伙以允嘉合伙退还的 50 万元向允嘉合伙支付转让价款,实现由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变更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该等变动均不涉及股份支付。 B、报告期内允嘉合伙中员工进入(除吕斌外)的背景均为发行人对部分骨干员工实施新一轮股权激励,由吕斌将其所持允嘉合伙的财产份额按照与各员工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数量和价格进行授予。授予价格系参考同时期其他第三方增资入股或股份转让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给与一定的优惠而确定,定价公允。 授予价格与同时期其他第三方增资入股或股份转让价格的差异已被计入该报告期的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股份支付未确认情形。 吕斌除因员工退出而受让财产份额外,报告期内在允嘉合伙层面还存在通过增资的方式增加出资的情况。2018 年 12 月 7 日,吕斌以 1 元/元财产份额的价格出资 40 万元。该等出资的背景系吕斌在允嘉合伙层面所持有的财产份额已不足以实施新一轮的股权激励,因此,吕斌将其在允能合伙的财产份额通过平移至允嘉合伙层面(具体操作方式为吕斌减少对允能合伙的部分出资并从允能合伙处收回部分出资,吕斌以收回的出资对允嘉合伙增资,同时允能合伙将吕斌减少出资部分所对应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允嘉合伙)的方式增加其在允嘉合伙的财产份额,以便于在允嘉合伙层面通过向部分核心员工转让财产份额的方式实施新的股权激励。吕斌前述增资因实际系将其在允能合伙的财产份额平移至允嘉合伙层面,未实际增加其持有的权益,因此按照 1 元/元财产份额的价格出资具有合理性,定价公允。该等出资不涉及股份支付。 (1)报告期初,允培合伙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0.0000 100.00% 报告期内,允培合伙历次合伙人及所持财产份额增减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背 变动后 是否确 转让单价序 景/变 转让总价 财产份 认股份 变更时间 1 姓名 (元/元财号 动情况 (万元) 额(万 支付费 元)3 用 变动背 变动后 是否确 转让单价序 景/变 转让总价 财产份 认股份 变更时间 1 姓名 (元/元财号 动情况 (万元) 额(万 支付费 元)3 用 日 日 日 离职/ 不适用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年股权 是 日 日 日 日 日 离职/ 不适用 退出 变动背 变动后 是否确 转让单价序 景/变 转让总价 财产份 认股份 变更时间 1 姓名 (元/元财号 动情况 (万元) 额(万 支付费 元)3 用 日 日 增资/ 进入 日 日 日 日 日 2018 日 激励/ 日 日 日 日 日 变动背 变动后 是否确 转让单价序 景/变 转让总价 财产份 认股份 变更时间 1 姓名 (元/元财号 动情况 (万元) 额(万 支付费 元)3 用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离职/ 不适用 退出 部分转 少 离职/ 不适用 退出 变动背 变动后 是否确 转让单价序 景/变 转让总价 财产份 认股份 变更时间 1 姓名 (元/元财号 动情况 (万元) 额(万 支付费 元)3 用 日 日 日 日 日 年股权 是 日 进入 日 日 日 日 离职/ 不适用 退出 离职/ 庄汉坤 留 离职/ 不适用 退出 注 1:除吕斌的增资外,其余变动的变更时间均以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签署日为基准;吕斌增资以工商变更时间为基准。 注 2:员工所持允培合伙的财产份额与其持有发行人的股数相对应,1 元财产份额对应 注 3:员工的进入、减少或退出均为与吕斌的股权转让,因此每名员工转入或转出的财产份额变动对应吕斌同期转出或转入的财产份额变动,故表格中未体现吕斌该类情况下的财产份额变化。 注 4:庄汉坤已不在公司处任职,因离职时在公司服务期已届满五年,根据允培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庄汉坤离职后可以保留其原所持允嘉合伙财产份额(1.71万元)的 50%。 (2)增资及退出的背景、价格公允性以及股份支付确认情况 A、报告期内允培合伙中员工退出的背景均为员工离职,按照允培合伙的《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员工离职且服务期不满五年的,需转让其所获授的全部财产份额;员工离职但服务期已满五年的,需转让其所获授的全部财产份额的 50%(参见庄汉坤的情况)。 允培合伙中员工因离职退出的转让价格系按照允培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执行,价格公允。退出时不涉及股份支付。 报告期内允培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陈娟因个人资金原因将其所持允培合伙的相关约定执行,价格公允。退出时不涉及股份支付。 B、报告期内允培合伙中员工进入(除吕斌外)的背景均为发行人对部分骨干员工实施新一轮股权激励,由吕斌将其所持允培合伙的财产份额按照与各员工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中约定数量和价格进行授予。授予价格系参考同时期其他第三方增资入股或股份转让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给与一定的优惠而确定,定价公允。 授予价格与同时期其他第三方增资入股或股份转让价格的差异已被计入该报告期的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股份支付未确认情形。 吕斌除因员工退出而受让财产份额外,报告期内在允培合伙层面还存在通过增资的方式增加出资的情况。允能合伙将其所持发行人 22.8675 万股股份转让给允培合伙,实际系吕斌将其通过允能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移至允培合伙(用于在允培合伙平台中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未实际增加其持有的权益,因此按照 1 元/元财产份额的价格出资具有合理性,定价公允。该等出资不涉及股份支付。 (1)设立时,允杰合伙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89.6325 100.00% 允杰合伙系由允能合伙部分合伙人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允能合伙将其所持发行人 189.6325 万股股份转让给允杰合伙实际系允能合伙的部分合伙人吕斌、王平、李海青、周荣海、郑世拓将其通过允能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189.6325万股股份变更为通过允杰合伙间接持有,未实际改变该等 189.6325 万股股份的实际权益状态,因此按照 1 元/元财产份额的价格出资具有合理性,定价公允。该等出资不涉及股份支付。 报告期内,允杰合伙历次合伙人及所持财产份额增减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背景 转让单价 转让总 变动后财产 是否确认序 变更时间 1 姓名 /变动情 (元/元财 价(万 份额(万元) 股份支付号 2 3 况 产份额) 元) 费用 月 18 日 /进入 月 30 日 出 月 25 日 /进入 注 1:变更时间均以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签署日为基准。 注 2:员工的进入或退出均为与吕斌的股权转让,因此每名员工转入或转出的财产份额变动对应吕斌同期转出或转入的财产份额变动,故表格中未体现吕斌该类情况下的财产份额变化。 注 3:员工所持允杰合伙的财产份额与其持有发行人的股数相对应,1 元财产份额对应 (2)增资及退出的背景、价格公允性以及股份支付确认情况 A、报告期内允杰合伙中员工退出的背景均为员工离职,按照允杰合伙的《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员工离职且服务期不满五年的,需转让其所获授的全部财产份额。 允杰合伙中员工因离职退出的转让价格系按照允培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执行,价格公允。退出时不涉及股份支付。 B、报告期内允杰合伙中员工进入(除吕斌外)的背景均为发行人对部分骨干员工实施新一轮股权激励,由吕斌将其所持允杰合伙的财产份额按照与各员工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中约定数量和价格进行授予。授予价格系参考同时期其他第三方增资入股或股份转让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给与一定的优惠而确定,定价公允。 授予价格与同时期其他第三方增资入股或股份转让价格的差异已被计入该报告期的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股份支付未确认情形。(1)允尚合伙设立时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70.00 100.00% 注 1:闵欣欣系刘旭晖之配偶。 报告期内,允尚合伙历次合伙人及所持财产份额增减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背 转让单价 转让总 变动后财 是否确认序 1 变更时间 姓名 景/变动 (元/元财产 价(万 产份额(万 股份支付号 情况 2 份额) 元) 元) 费用 向员工 额/退出 励/进入 向员工 额/减少 股权激 是 变动背 转让单价 转让总 变动后财 是否确认序 1 变更时间 姓名 景/变动 (元/元财产 价(万 产份额(万 股份支付号 情况 2 份额) 元) 元) 费用 变动背 转让单价 转让总 变动后财 是否确认序 1 变更时间 姓名 景/变动 (元/元财产 价(万 产份额(万 股份支付号 情况 2 份额) 元) 元) 费用 注 1:变更时间均以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签署日为基准。 注 2:员工所持允尚合伙的财产份额与其持有发行人的股数相对应,1 元财产份额对应 (2)增资及退出的背景、价格公允性以及股份支付确认情况 A、报告期内允尚合伙中员工进入的背景均为对公司骨干员工的股权激励,由刘旭晖及闵欣欣将其所持允尚合伙的财产份额按照与各员工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中约定数量和价格进行授予,其中李克亚 7 万元财产份额来自闵欣欣的转让(转让完成后,闵欣欣不再是允尚合伙的合伙人),3 万元财产份额来自刘旭晖的转让,其他员工的财产份额均来自刘旭晖的转让。 B、授予价格参考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以 2019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价值咨询项目咨询报告》(中企华评咨字(2020)第 3897 号),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法测算估值为 65,500 万元。本次授予价格为 13.1 元/一元财产份额,与青木股份的上述股权参考价值之间不存在差异,不涉及股份支付的问题,不存在股份支付未确认情形。 (五)发行人历史上股权变动过程中,员工持股平台增资/受让股份的价格与同时期其他第三方增资入股或股份转让价格、相关权益公允价值的差异,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应计而未计的股份支付费用,如有,请说明相关费用金额及对发行人净资产的影响 就上述事项,本所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员工花名册、与股权激励相关的三会文件; (2)查阅了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允尚合伙、允能合伙的工商档案; (3)查阅了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允尚合伙的《合伙协议》及《财产份额管理办法》; (4)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被激励员工与吕斌、刘旭晖(及其配偶)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及离职员工退伙时与吕斌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5)获取并核查了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公司账户的银行流水,允尚合伙中员工向刘旭晖(及其配偶)支付财产份额转让款的交易记录,卢彬、赵爱华、吕斌与核查相关的银行流水记录; (6)查阅了卢彬与赵爱华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卢彬与吕斌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赵爱华与允培合伙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吕斌与允培合伙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卢彬与郭海彬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孙建龙与陈兰君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孙建龙与广州京智青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7)查阅了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价值咨询项目咨询报告》(中企华评咨字(2020)第 3897 号)。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历史上员工持股平台增资/受让股份的价格与同时期其他第三方增资入股或股份转让价格、相关权益公允价值的差异情况如下: 增资/受 股份支序 公允价值 股份支付确 授予日 1 事件 让价格 付确认号 (元/股) 认金额(元) (元/股) 时间 卢彬向赵爱华以 20 万 月 20 日 赵爱华向允嘉合伙出资 月 22 日 让的财产份额 发行人股东会决定通过 月3日 予骨干员工股份 增资/受 股份支序 1 公允价值 股份支付确 授予日 事件 让价格 付确认号 (元/股) 认金额(元) (元/股) 时间 发行人 2017 年第四次 月 21 日 允嘉合伙、允培合伙授 予骨干员工股份 发行人 2018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定通过 月 30 日 允杰合伙授予骨干员工 股份 吕斌向允嘉合伙增资 13.006 月7日 财产份额 吕斌向允培合伙增资 月7日 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定通过 月1日 允杰合伙授予骨干员工 股份 13.109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 月 21 日 允尚合伙授予骨干员工 股份 注 1:赵爱华授予日为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签署日期,其他员工股权激励日为股东大会日期,吕斌增资日期为工商变更时间(不适用股份支付)。 注 2、注 3:2016 年 7 月 20 日,卢彬以 20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允嘉合伙 30 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赵爱华(因其中 10 万元财产份额尚未实缴,转让后实缴义务由赵爱华承担,故转让价格为 20 万元); 2016 年 11 月 22 日,赵爱华向允嘉合伙支付出资额 5 万元,至此,赵爱华认缴允嘉合伙 30 万元财产份额,实缴 25 万元;2016 年 12 月 15 日,允嘉合伙减资允嘉合伙 25 万元财产份额,实缴 25 万元;同日,赵爱华与允培合伙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持允嘉合伙 5 万元财产份额以 5 万元价格转让给允培合伙;2016 年 12 月 28 日,赵爱华对允培合伙实缴出资额 5 万元,至此,赵爱华实际将其通过允嘉合伙持有发行人股份转为通过允培合伙持有,因此其与允培合伙的转让价格为 1 元/元财产份额。综上,截至 2018年 12 月 30 日,赵爱华通过允嘉合伙持有发行人 20 万股,通过允培合伙持有发行人 5 万股,共支付 25 万元,因此赵爱华实际按照 1 元/股的受让价格获得发行人股份。 注 4:按照 2016 年 11 月卢彬对外转让发行人股份的价格确认公允价格。 注 5:按照 2018 年 1 月孙建龙对外转让发行人股份的价格确认公允价格。 注 6:按照 2019 年 1 月孙建龙对外转让发行人股份的价格确认公允价格。 注 7、注 8: 2018 年 11 月 30 日,允能合伙由 852.5 万元减资至 600 万元 (吕斌减资 92.8675万元,其中 40 万元用于向允嘉合伙增资,22.8675 万元用于向允培合伙增资,30 万元用于出资允杰合伙)。因此上述变动实为吕斌将其在允能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92.8675 万股变为通过允嘉合伙持有 40 万股, 通过允培合伙持有 22.8675 万股和通过允杰合伙持有 30 万股,未改变其该部分股份的实际权益状态,故按照 1 元/股价格增资,且不涉及股份支付费用。 注 9: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以 2019 年 10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价值咨询项目咨询报告》(中企华评咨字(2020)第 3897 号),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法测算估值为 经上述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历史上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已全部确认,不存在应计而未计的股份支付费用。 四、问题 4.关于租赁房产。 根据申报材料: (1)发行人的办公场所和仓库均为租赁取得。其中,仓库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和富阳区,面积分别为 4,118 平方米和 8,379.18 平方米。 (2)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产存在未取得产权证明文件的情形,部分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3)发行人租赁的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东海大街南 32 号、34 号、36、38号房产出租方为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江贝第一经济合作社。 请发行人: (1)结合发行人的经营模式、销售区域范围等,补充披露发行人仓库集中在杭州市的原因; (2)补充披露上述仓库的产权情况,是否存在被要求搬迁的风险; (3)补充披露租赁的房屋及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明文件或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原因及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及解决措施; (4)补充披露租赁的房屋“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东海大街南 32 号、34 号、不一致的情形,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存在可能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发行人的经营模式、销售区域范围等,补充披露发行人仓库集中在杭州市的原因 报告期内,对于电商代运营业务涉及的仓储与物流,公司采取自有仓库的管理模式,对于渠道分销和电商渠道零售业务涉及的仓储与物流,公司采取自有仓库与第三方仓库并行的管理模式,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自有仓库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和杭州市富阳区,租赁面积分别为 4,118.00平方米和 8,379.18 平方米,公司综合考虑物流配套服务能力、品牌商管理便利度的因素,选择杭州作为仓储基地。 杭州作为阿里巴巴所在地、中国的电商中心,物流配套设施完善。2019 年杭州机场货邮吞吐量达到 69 万吨,成为国内第 5 大货运机场;铁路初步形成了“一轴五向”高铁网络,与长三角主要城市基本实现高铁 1 小时可达;高速公路形成“一绕九射一连”路网格局;内河航运方面,钱塘江中上游全面恢复通航,杭州港连年吞吐量破亿吨,作为长三角南翼“枢纽港”的地位不断得到巩固。 公司提供仓储物流服务的品牌商主要位于长三角地区,公司自有仓库设在杭州,既便于品牌商的监督管理,也能辐射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较大的江浙沪地区,公司自有仓库通过第三方快递物流公司发货,可以覆盖公司的销售区域。 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自有仓库选址亦均处于长三角范围: 公司 自有仓库选址 丽人丽妆 上海市 壹网壹创 浙江省嘉兴市 若羽臣 ―(若羽臣仅采用第三方仓库模式) 凯淳股份 浙江省嘉善县 为了满足跨境电商的仓储要求和部分商品的特殊储存要求,充分利用专业仓储物流服务商的成本优势、功能优势,公司将部分仓储物流服务外包给第三方仓储物流服务商。报告期内,公司先后与品骏控股有限公司、杭州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仓储物流服务商建立合作关系。 对于第三方仓储物流模式,服务供应商提供仓储管理以及物流配送服务,并提供开展业务必要的设施设备,优化物流环节以及与物流相关的信息流、资金流环节。对于跨境电商商品,第三方仓储物流服务商可以提供仓储服务、国际干线服务、清关服务、配送服务等一体化供应链管理解决方案。第三方仓储物流服务供应商可供使用面积的弹性较大,能够满足公司淡旺季的储存需求。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仓储物流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如下: 供应商 地点 品牌 湖北省鄂州市、浙江省湖州 市、天津市、广东省肇庆市、 唯品会集团(品骏物流) 贝亲 四川省成都市、辽宁省沈阳 市、陕西省西安市 高露洁、Solid Gold、 广东省广州市、香港特别行政杭州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Tromborg、Chuchu、宇津、 区、浙江省杭州市 Upspring、Weleda 综上,公司使用自有仓库为代运营品牌提供仓储服务,结合自有仓库及第三方仓库储存渠道分销、电商渠道零售商品,可以覆盖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公司自有仓库选址杭州,仓储配套设施完善,便于品牌商的参观及管理,也便于向全国区域发货。因此,公司的自有仓库选址在杭州具备合理性。 (二)发行人仓库的产权情况,是否存在被要求搬迁的风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所承租的仓库情况如下: 是否序 承租 租赁面 租赁 办理 出租方 房产坐落 租赁期限号 方 积(m2) 用途 租赁 备案 杭州富阳 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 运同电子 青丰 2019.9.1- 商务有限 网仓 2022.8.31 公司 杭州安睿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 科技产业 青丰 济开发区顺丰路 793 号 2018.12.25- 发展有限 网仓 杭州钱江经开物流园 2023.12.24 公司 A6 号 2 层 3 单元否存在被要求搬迁的风险 经本所查验,富阳仓库的所有权人系浙江富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富阳仓库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浙(2017)富阳区不动产权第 0026237 号,坐落于东洲街道明星路 9 号等,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自建房,用途为工业用地/工业,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88,000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为 173,672.16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至 2059 年 5 月 3 日止。 浙江富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 日向杭州富阳运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就上述东洲街道明星路 9 号物业租赁事宜,全权委托杭州富阳运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赁各项费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代缴税费、处理租赁纠纷及其他和租赁相关的事项。 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屋属于有证房产,杭州富阳运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取得合法授权,有权出租该等房屋,青丰网仓与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青丰网仓作为承租方不存在被要求搬迁的风险。否存在被要求搬迁的风险 经本所查验,杭州安睿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取得租赁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杭余出国用(2016)第 107-0255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 20160153700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 201601537017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33011020160606030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订)》(法释[2020]17 号)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因此,青丰网仓与杭州安睿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为有效。 根据杭州安睿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该等房屋建筑物通过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目前其正在办理相关房屋所有权证书手续;其为该等房屋建筑物的合法权利人,有权将相关房屋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出租给青丰网仓;如该等房屋建筑物发生权属争议或纠纷给青丰网仓承租该等房屋造成任何损失的,其同意友好协商解决。因此,出租人杭州安睿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未取得该等租赁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不会对青丰网仓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就余杭仓库租赁事项,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已出具承诺:“若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承租无证房产及/或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致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本人承诺及时、足额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做出补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因此遭受损失。”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产系出租方在其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自建而成,虽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已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及房屋建设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登记,并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不属于违章建筑,房屋权属清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青丰网仓作为承租方不存在被要求搬迁的风险。 (三)租赁的房屋及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明文件或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原因及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及解决措施行政处罚风险及解决措施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所承租的房屋及建筑物中涉及未取得产权证明文件的租赁情形如下表所示: 是否序 租赁面 租赁 办理 出租方 承租方 房产坐落 租赁期限号 积(m2) 用途 租赁 备案 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 东海大街南 32 号(单 广州市海 元号:001,002,003), 珠区凤阳 江贝村东海大街南 2016.11.1- 贝第一经 济合作社 街南 36、38 号(单元 号:003,004) 广州路源 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 有限公司 号四楼部分 广州市海 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 2018.12.1-2 珠高新技 189 号大院第 6 栋首 020.11.30 是否 序 租赁面 租赁 办理 出租方 承租方 房产坐落 租赁期限 号 积(m2) 用途 租赁 备案 术创业服 层 务中心 杭州安睿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 科技产业 青丰网 济开发区顺丰路 793 2018.12.25- 发展有限 仓 号杭州钱江经开物流 2023.12.24 公司 园 A6 号 2 层 3 单元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对该承租房屋进行续租,经本所查验发行人与出租方签署的《场地租赁协议书》,最新租赁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3年 11 月 30 日止。 上表中第 1 项和第 2 项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详见本题第(四)问之回复。发行人承租的该等房产属于集体用地之上的房屋建筑物,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江贝第一经济合作社(以下称“江贝一社”)仅对其中部分房产办理取得了权属证书。 发行人承租的第 1 项房产系通过海珠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交易监管中心(系海珠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及交易服务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租赁取得。根据现行有效的《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海珠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广州市海珠区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交易监管中心,作为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及区级交易服务机构;农村集体资产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经本所查验网络公开信息,江贝一社在海珠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交易监管中心公开发布了该等租赁房产的竞标公告;经履行竞投程序,发行人成为该等租赁房产竞标公告的中标人。发行人承租该等房产符合《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海珠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政策要求,该等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之风险较小,承租该等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承租的上表中第 2 项房产系出租方广州路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江贝一社承租后转租。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经本所查验发行人与广州路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发行人与江贝一社之间支付租金的银行回单等资料,并经本所与江贝一社访谈确认,发行人直接向江贝一社支付上述第 2 项房产的租金,江贝一社知悉上表中第 2 项房产已被转租之事实。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江贝一社在六个月的期间经过后未对上述转租事项提出异议,且确认就上述转租事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故应当视为江贝一社已同意广州路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租,发行人与广州路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转租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承租该等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表中第 3 项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原因系历史遗留问题,具体情况为:根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原新�蛘蛉嗣裾�府大院产权说明的函》(海府函[2002]53 号),因新�蛘蛉嗣裾�府撤销,原新�蛘�人民政府大院(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 189 号)的产权已移交海珠区人民政府,并用于建立海珠科技产业园敦河区;该区占地面积 11,126 平方米,现有 6 座主要建筑物,总建筑面积近 15,000 平方米,另有 8 座小型单层建筑物,建筑面积 314.03平方米,2 个停车场占地约 788.3 平方米;由于历史原因,原新�蛘蛉嗣裾�府大院的物业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目前海珠区人民政府正在理顺关系抓紧办理,在此期间,如有产权纠纷由海珠区人民政府负责。截至目前,广州市海珠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未收到第三方关于该等房产权属问题提出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该等第 3 项房产的用途为发行人会议室,所涉面积较小,可替代性较高,承租该等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鉴于上述第 1 至 3 项房产全部或部分为无证房产,且就该等承租房屋中的无证房产部分,建设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订)》(法释[2020]17 号)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经本所查验,上述房屋租赁合同虽然存在无效风险,但其实际不能履行之风险较小,承租该等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不存在发行人因承租该等房产而受到行政处罚之风险。 上表中第 4 项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详见本题第(二)问之回复,该等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青丰网仓因承租该等房产而受到行政处罚之风险。 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已出具承诺:“若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承租无证房产及/或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致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本人承诺及时、足额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做出补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因此遭受损失。”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上述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兜底承诺,承诺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可能遭受的损失,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上述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及解决措施 经本所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除出租方为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江贝第一经济合作社和邓婉云的两处租赁房产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外,因出租方配合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意愿较低等原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对外承租的其他房屋使用权均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虽未全部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程序瑕疵,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必然影响该等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该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存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因未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而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已出具承诺:“若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承租无证房产及/或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致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本人承诺及时、足额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做出补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因此遭受损失。” 因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全部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租赁的房屋“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东海大街南 32 号、34 号、36、38号”是否属于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产,是否存在土地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的情形,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存在可能被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否属于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产 本所查阅了广州市海珠区新�蛘蚍锖徒�贝第一经济合作社持有的《广州市集体土地房产证》,该等租赁房产属于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权属 用地面 建筑结序 性质/房 权属来 积、建基 使用 证书编号 房地坐落 用途 构及层号 屋所有权 源 面积和总 性质 数 性质 建筑面积 凤和江贝 穗集地证字 1987 年 393.37 平 砖木一 第 014780 号 新建 方米 层 街南 32 号 凤和江贝 穗集地证字 1987 年 322.64 平 砖木一 第 014691 号 新建 方米 层 街南 34 号 凤和江贝 穗集地证字 1987 年 322.64 平 砖木一 第 014680 号 新建 方米 层 街南 36 号 凤和江贝 穗集地证字 1987 年 349.06 平 砖木一 第 014678 号 新建 方米 层 街南 38 号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于 2004 年 3 月 25 日核发的《关于原新�蛘蛳焦�的各村委会及其属下单位企业房地产登记问题的函》(海府函[2004]14 号),海珠区原新�蛘蛳焦艿乃�有村委会已于 2002 年 10 月 1 日撤销,同时明确保留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组织。原村委会的集体资产(包括土地、物业)归属经济联合社所有,其属下的单位企业(包括社一级经济实体)予以相应更名。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并经访谈出租方确认,广州市海珠区新�蛘蚍锖徒�贝第一经济合作社后更名为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江贝第一经济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行人所承租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产系于 1987 年建成,当时的规划用途为工业,出租方实际以用于办公的方式出租给发行人,实际用途未涉及工业生产,存在土地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的情形,不完全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虽然如此,但发行人系通过参与出租方通过海珠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交易监管中心发布的竞标程序中标而承租,并自 2016 年 11 月起即承租该等房屋用作办公使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该等租赁房产的出租方与发行人之间就租赁房产的用途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与潜在纠纷,出租方未曾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确认不会收回土地使用权。 本所认为,发行人以办公用房的形式承租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的房屋,存在土地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的情形,不完全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经履行广州市海珠区关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相关竞投程序,发行人系该等租赁房产竞标公告的中标人,发行人承租该等房产符合相关政策要求,该等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之风险较小;此外,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已就发行人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出具了补偿的承诺,结合上述,承租该等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发行人承租的该等房产实际为四层,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产证》载明的建筑结构及层数为砖木一层。根据出租方说明,该等房产始建于上世纪 80 年代,产权证书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原因系历史遗留问题,暂无进一步解决方案。根据上述规定,因该等房产的第二至四层系无证房产,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租方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存在可能被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出租方说明,其从未收到主管部门关于拟对该等无证房产进行拆迁、要求搬迁或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发行人作为该等房屋的承租人,不属于上述行政处罚的规范对象。 综上,本所认为,相关房屋因部分建筑系无证房产,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证部分不属于合法建筑,建设方存在可能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但发行人作为承租人,不属于该等行政处罚的规范对象。 五、问题 6.关于信息披露及诉讼纠纷。 申报材料及相关信息显示: (1)允嘉合伙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工商登记的股东人数为 31 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允嘉合伙的合伙人人数为 27 人。 (2)蒋剑波与发行人、允嘉合伙存在劳动仲裁,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发行人向蒋剑波支付赔偿金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公司股东允嘉合伙于 2020 年 7 月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蒋剑波在允嘉合伙退伙等事项。同时,蒋剑波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诉允嘉合伙,并因不符劳动仲裁裁决起诉发行人、允嘉合伙。 请发行人: (1)说明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十、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中未就允嘉合伙披露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允嘉合伙存在股权纠纷的事项进行披露的原因,未按照生效的工商登记信息披露允嘉合伙基本情况的原因,对允嘉合伙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补充披露劳动仲裁的仲裁裁决情况及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争议及纠纷,蒋剑波诉发行人、允嘉合伙事项的最新进展; (3)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三、诉讼和仲裁事项”中补充披露“公司股东允嘉合伙诉蒋剑波之诉讼案件”“ 蒋剑波诉允嘉合伙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件” “蒋剑波诉公司、公司股东允嘉合伙之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相关案件对发行人的影响,并说明前次信息披露是否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8 号》)第九十四条的要求,对案件信息及相关内容进行完整、准确的披露,前次未披露诉讼请求、对发行人的影响的原因。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 (1)未按照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是否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地方《商事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信息是否具有公示的效力,能否用于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 (2)前次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是否符合《格式准则第 28 号》的相关要求,未在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章节披露股权纠纷事项是否属于重大遗漏。 回复: (一)说明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十、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中未就允嘉合伙披露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允嘉合伙存在股权纠纷的事项进行披露的原因,未按照生效的工商登记信息披露允嘉合伙基本情况的原因,对允嘉合伙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册如实披露了允嘉合伙的出资结构及合伙人数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允嘉合伙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名册,截至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允嘉合伙的合伙人人数为 27 人,吕斌所持允嘉合伙的财产份额为 29.4097 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允嘉合伙的出资结构及合伙人数量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下: 工商登记出资 工商登记出 合伙人名册登记 合伙人名册登序号 合伙人姓名 额(万元) 资比例 出资额(万元) 记出资比例 合计 29.4097 12.25% 29.4097 12.25% 通过对比工商登记信息和允嘉合伙现行有效的合伙人名册,合伙人名册中载明的除吕斌外的其余 26 名合伙人所持出资额及相应的出资比例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而产生上表中信息差异的原因如下: (1)蒋剑波曾系发行人员工和允嘉合伙之有限合伙人,现已从发行人处离职,并从允嘉合伙退伙。根据允嘉合伙当时且目前仍有效的《财产份额管理办法》 ,合伙人持续持有合伙企业相关财产份额的前提之一系合伙人需与公司(含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签署劳动合同且服务满五年,合伙人发生依法不再具备担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的,须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相关财产份额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指定的主体。需转让财产份额的合伙人未按照约定配合完成相关财产份额转让手续的且逾期超过十五日的,全体合伙人同意通过召开合伙人大会并作出决议的形式对其进行除名。因蒋剑波离职后已不满足担任允嘉合伙之主体资格,需将其所持允嘉合伙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但其拒不配合办理允嘉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手续且逾期超过十五日,允嘉合伙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召开合伙人大会,除蒋剑波外其他合伙人根据上述《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致通过了对蒋剑波除名的有关决议。 允嘉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4 日向蒋剑波送达了《除名通知》。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允嘉合伙《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合伙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故自蒋剑波接到允嘉合伙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蒋剑波退伙。 就蒋剑波除名事项,允嘉合伙已根据合伙人会议的相关决议相应修改其《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名册中有关合伙人数量及出资结构信息。 (2)李明珉、李炜杰、刘志辉曾系发行人员工和允嘉合伙之有限合伙人。截至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上述三人均因个人原因离职,并将其曾持有的允嘉合伙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吕斌后自允嘉合伙退伙。吕斌已按照允嘉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与李明珉、李炜杰、刘志辉签署的相关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前述三人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 就李明珉、李炜杰、刘志辉退伙事项,允嘉合伙已根据合伙人会议的相关决议相应修改其《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名册中有关合伙人数量及出资结构信息。 (3)截至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因工商局规定办理合伙人退伙事宜需要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蒋剑波拒不配合办理其自允嘉合伙退伙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蒋剑波自身退伙及后续李明珉、李炜杰、刘志辉退伙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均尚无法办理,因此产生允嘉合伙工商登记的出资结构及合伙人数量与合伙人名册中登记的实际出资结构及合伙人数量不一致。 鉴于根据允嘉合伙《合伙协议》及《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蒋剑波、李明珉、李炜杰、刘志辉自允嘉合伙退伙已生效,并已完成允嘉合伙内部全部必要之法律程序,退伙后的出资结构及合伙人数量已登记在允嘉合伙的合伙人名册中,尚未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前述人员退伙之法律效力。因此,发行人按照允嘉合伙合伙人名册中登记的实际出资结构及合伙人数量披露符合真实情况,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和仲裁事项”中进行了说明。 关于“允嘉合伙披露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事项,发行人在保荐工作报告“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中进行了说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格式准则第 28 号》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披露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以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未明确要求在相关章节披露涉及员工持股的股权纠纷,且该等纠纷事项不属于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因此,基于重要性原则,发行人未在原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十、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中未就允嘉合伙披露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允嘉合伙存在股权纠纷的事项进行披露。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现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之“(一)员工持股平台”之“1、允嘉合伙”中对允嘉合伙披露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允嘉合伙存在股权纠纷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蒋剑波曾系公司员工和允嘉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现已从公司处离职,并从允嘉合伙退伙;李明珉、李炜杰、刘志辉曾系公司员工和允嘉合伙之有限合伙人,报告期内,上述三人均因个人原因离职,并将其曾持有的允嘉合伙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吕斌后自允嘉合伙退伙,按照允嘉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与李明珉、李炜杰、刘志辉签署的相关转让协议的约定,吕斌已向前述三人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蒋剑波因股权纠纷事项不配合办理其自允嘉合伙退伙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蒋剑波自身退伙及李明珉、李炜杰、刘志辉退伙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均尚无法办理,因此允嘉合伙工商登记的出资结构及合伙人数量与合伙人名册中登记的实际出资结构及合伙人数量不一致。上表中实际出资结构及合伙人数量符合真实情况。” (二)补充披露劳动仲裁的仲裁裁决情况及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争议及纠纷,蒋剑波诉发行人、允嘉合伙事项的最新进展 蒋剑波(申请人)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针对发行人(第一被申请人)、允嘉合伙(第二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请求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1)确认发行人单方解除其与蒋剑波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当庭申请撤回该项仲裁请求); (2)判令发行人向蒋剑波支付 2016 年 5 月 24 日至 2020 年 5 月 29 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70,000 元;(3)判令发行人向蒋剑波支付 2016 年 5 月至 2020年 5 月期间发行人无正当理由克扣的工资 49,479 元;(4)判令发行人向蒋剑波支付 2020 年度 1-5 月对应的年终奖 37,500 元;(5)判令发行人向蒋剑波支付加班工资合计 817,259 元; (6)确认蒋剑波继续持有允嘉合伙 95,000 元财产份额,并间接持有发行人 0.198%的股份(95,000 股);(7)判令发行人向蒋剑波支付元;(8)判令解除发行人与蒋剑波双方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九、判令发行人向蒋剑波按照本次仲裁认定的事实出具离职证明(当庭申请变更该项仲裁请求:要求发行人出具离职证明)。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作出《仲裁裁决书》 (穗劳人仲案〔2020〕6450 号)如下:(1)自该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发行人一次性支付蒋剑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部分 125,820 元;(2)自该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发行人向蒋剑波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3)驳回蒋剑波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该裁决,可自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该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所查验,上述仲裁裁决作出后,发行人基于对仲裁裁决的尊重,已于 2020年 9 月 16 日根据上述仲裁裁决向蒋剑波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 125,820 元,并向蒋剑波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履行了仲裁裁决项下全部义务。鉴于蒋剑波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因此,上述仲裁裁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具体执行事宜需根据法院后续的判决而定。鉴于蒋剑波对于仲裁裁决中要求发行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部分和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裁决项未提起诉讼,发行人按照仲裁裁决的要求已履行该部分义务,后续将不涉及重复执行。就发行人履行仲裁裁决项下义务事项,不存在争议及纠纷。 蒋剑波因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穗劳人仲案〔2020〕6450 号),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一为发行人,被告二为允嘉合伙。蒋剑波请求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1)判令发行人向蒋剑波支付 2016 年 5 月至 2020 年付 2020 年 1-5 月对应的年终奖 37,500 元;(3)判令发行人向蒋剑波支付加班工资合计 817,259 元;(4)确认蒋剑波继续持有允嘉合伙 95,000 元财产份额,并间接持有发行人 0.198%的股份(95,000 股);(5)判令发行人、允嘉合伙向蒋剑波支付 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期间 0.198%的股份(95,000 股)对应的分红 42,505.91 元;(6)判令撤销发行人与蒋剑波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第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2021 年 1 月 21 日开庭审理此案(案号:(2020)粤 0105 民初 28908 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允嘉合伙于 2020 年 7 月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针对蒋剑波的民事诉讼,请求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1)依法确认蒋剑波于 2020 年 7 月 4 日起在原告退伙;(2)判决蒋剑波协助允嘉合伙办理退伙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判决蒋剑波向允嘉合伙支付逾期配合办理财产份额转让手续的违约金 7,500 元;(4)判令蒋剑波承担本案诉讼费。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开庭审理此案(案号: (2020)粤 0105 民初 23960 号),并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鉴于青木股份与蒋剑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违法直接影响该案的处理,该案必须以(2020)粤 0105 民初 28908 号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2020)粤 0105 民初 蒋剑波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针对允嘉合伙(被告一)、发行人(被告二)的民事诉讼,请求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1)确认允嘉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向蒋剑波送达的《除名通知》无效;(2)确认蒋剑波继续持有允嘉合伙 95,000 元财产份额,并间接持有发行人 0.198%的股份;(3)判令允嘉合伙和发行人向蒋剑波支付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案判决之日的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及股权分红暂计 42,505.91 元;(4)判令允嘉合伙和发行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开庭审理此案(案号: (2020)粤 0105 民初 24239 号),并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允嘉合伙、青木股份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蒋剑波支付 2019 年的分红款 30,400 元,并驳回蒋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蒋剑波不服本案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于蒋剑波的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2020)粤 0105 民初 24239 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确认允嘉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4 日向蒋剑波送达的《除名通知》无效;(3)依法确认蒋剑波继续持有允嘉合伙 95,000 元的财产份额,并间接持有青木股份 95,000 元的注册资本; (4)依法改判允嘉合伙、青木股份向蒋剑波支付 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期间的合伙企业利润或所对应的股权分红,合计人民币 76,000 元;(5)依法判令允嘉合伙、青木股份承担该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因蒋剑波提起上诉,故一审判决未生效,允嘉合伙、青木股份目前不存在按照一审判决向蒋剑波支付 2019 年的分红款 30,400 元的义务。 (三)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三、诉讼和仲裁事项”中补充披露“公司股东允嘉合伙诉蒋剑波之诉讼案件”“蒋剑波诉允嘉合伙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件”“蒋剑波诉公司、公司股东允嘉合伙之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相关案件对发行人的影响,并说明前次信息披露是否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8 号》)第九十四条的要求,对案件信息及相关内容进行完整、准确的披露,前次未披露诉讼请求、对发行人的影响的原因。 经本所查验,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和仲裁事项”中进行了补充披露及说明。 (四)未按照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是否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地方《商事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信息是否具有公示的效力,能否用于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包括合伙期限。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登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信息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目前在商事登记领域,对于商事主体的权益变动事项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例,即登记不属于商事主体权益变动的生效条件,但未经登记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就允嘉合伙依法对蒋剑波进行除名、另外三名合伙人依法退出允嘉合伙事项,允嘉合伙全体合伙人已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并对允嘉合伙《合伙协议》中有关合伙人数量和出资结构信息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且已签名,即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已生效。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合伙协议》的有效性,即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中有关合伙人数量和出资结构信息属于允嘉合伙现行有效的且真实、准确、完整的出资信息,允嘉合伙全体合伙人需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未按照工商登记信息而按照允嘉合伙现行有效《合伙协议》进行信息披露系为了体现允嘉合伙实际的出资结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地方《商事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精神。 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信息虽然不具有普通对外的公示效力,但对于一定范围内的法律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已退伙的蒋剑波、李明珉、李炜杰、刘志辉、允嘉合伙及其合伙人、发行人等)而言仍具有一定的公示作用。蒋剑波、李明珉、李炜杰、刘志辉退伙事项发生后,允嘉合伙曾尝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便将合伙企业最新的出资结构信息进行公示,但因蒋剑波拒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程序,从而导致蒋剑波自身的退伙及李明珉、李炜杰、刘志辉退伙事项均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允嘉合伙在主观上不存在刻意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程序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信息虽然不具有普通对外的公示效力,但相关退伙及权益变动事项已根据《合伙企业法》、允嘉合伙《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生效,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程序不影响其有效性。从保障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的角度出发,该等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信息可以用于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以未按照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信息披露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地方《商事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精神。 (五)前次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是否符合《格式准则第 28 号》的相关要求,未在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章节披露股权纠纷事项是否属于重大遗漏 《格式准则第 28 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披露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以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未明确要求在相关章节披露涉及员工持股的股权纠纷。有关“允嘉合伙存在股权纠纷”事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和仲裁事项”中进行了披露和说明。为便于投资者能更便捷地了解到股权纠纷的相关情况,发行人本次已在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章节中补充披露了股权纠纷相关事项。 本所认为,发行人前次信息披露未违反《格式准则第 28 号》的相关要求,未在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章节披露股权纠纷事项不属于重大遗漏。 六、问题 7.关于历史沿革。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情况。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股东曾多次以 1.00 元/份出资额转让股权的背景、定价公允性及合理性; (2)历次股权转让是否履行必要程序,相关各方是否已缴纳税款; (3)历次股权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股东曾多次以 1.00 元/份出资额转让股权的背景、定价公允性及合理性 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的工商档案、历史上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相关股权转让价款凭证,并经访谈除叶永强外的发行人股东,发行人股东历次以 1.00 元/份出资额转让股权的背景、定价公允性及合理性情况如下: 转让出资 额/股份 定价的公允性及时间 事件 转让方 受让方 背景情况 (万元/万 合理性 股)年 9 股权转 叶永强 刘旭晖 50 公司以便后续适时开展业务时 因公司设立初期, 月 让 使用的目的设立了公司。公司 未实质性开展业 设立后,因叶永强与刘晓峰尚 务,无明显的资产 未就公司未来业务开展及发展 增值,因此转让价 格按照 1 元/元出年 11 股权转 刘晓峰 孙建龙 50 司设立初期处于未实质性开展 资额确定,定价公 月 让 业务的状态。因刘旭晖、孙建 允、合理 龙拟投资成立公司,为避免设 立公司的繁琐程序,经朋友介 绍,通过受让叶永强与刘晓峰 所持公司股权的方式成为公司 股东 双方系朋友关系。吕斌因看好 此时国内电商行业的发展前景 及由此催生出来的电商代运营 等业务的广阔市场空间与商 机,拟通过投资公司的方式开 刘旭晖 吕斌 35 展电商相关的业务。为避免新 设公司的繁琐程序,在好友刘 旭晖、孙建龙的介绍下,吕斌 从刘旭晖处受让了部分股权, 成为公司股东 马祥省系孙建龙的朋友,因看 好国内电商行业,经孙建龙介 孙建龙 马祥省 25 绍,有意对公司进行投资并共 同进行商业合作,因此从孙建 龙处受让了部分股权年 7 股权转 力斯数码系由吕斌作为第一大 月 让 吕斌 10 股东并与部分创始员工共同设 力斯数 立的持股平台。为实现创始员 此阶段公司着手 码 刘旭晖 5 工持股,吕斌、刘旭晖向力斯 开展电商代运营 数码转让了部分股权 业务,因尚处于业 马祥省因个人筹集资金等原因 务起步阶段,并在 卢彬 20 计划退出公司,而吕斌、卢彬 盈亏平衡边缘徘年 9 股权转 马祥省 员,拟通过增加持股比例的方 增值,因此转让价 月 让 吕斌 5 式增强其对公司的影响作用, 格按照 1 元/元出 在此背景下,双方经协商达成 资额确定,定价公 了本次股权转让 允、合理 因力斯数码持股比例不高,为 提高创始员工的积极性,推动 力斯数年 6 股权转 孙建龙 3 力,实现股东方的共赢,孙建 码 月 让 龙自愿向力斯数码转让部分股 权,以适当提高力斯数码的持 股比例 因力斯数码为有限公司且经营 鉴于允能合伙系 范围为实业领域,作为持股平 力斯数码股东按 力斯数 允能合 台在形式上不符合市场操作惯 照在力斯数码的年 12 股权转 180 码 伙 例,因此力斯数码的股东按照 持股比例设立的 月 让 在力斯数码的持股比例新设合 持股平台,本次股 伙企业允能合伙作为新的持股 权转让实际系间 平台,并通过将力斯数码所持 接持股在平台间 公司股权转让给允能合伙的方 的平移,未改变转 式,实现持股平台的更换 让股权的实际权 益状态,因此股权 转让价格按照 1 元 /元出资额确定,定 价公允、合理 陌仟投资系孙建龙与其配偶于 本次股份转让因 晓慧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设立 实际系直接持股 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孙建 变更为间接持股, 龙系普通合伙人,出资 99.75 陌仟投 万元,于晓慧系有限合伙人,年 11 股权转 孙建龙 133 的实际权益状态, 资 出资 33.25 万元,合计出资 133 月 让 因此股份转让价 万元。本次股份转让实际系孙 格按照 1 元/元出 建龙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133 资额确定,定价公 万元出资额变更为通过陌仟投 允、合理 资间接持有 本次股份转让因 实际系直接持股 本次股份转让实际系孙建龙将 变更为间接持股, 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变更 陌仟投 为通过陌仟投资间接持有,以年 3 股权转 孙建龙 107 的实际权益状态, 资 便在陌仟投资层面通过向其他 月 让 因此股份转让价 投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方式减 格按照 1 元/股确 持部分股份 定,定价公允、合 理 允杰合伙系由允能合伙部分合 本次股份转让因 伙人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允 实际系间接持股 能合伙本次将其所持发行人 在平台间的平移, 未改变转让股份 允杰合 合伙实际系允能合伙的部分合 伙 伙人吕斌、王平、李海青、周 因此股份转让价 荣海、郑世拓将其通过允能合 格按照 1 元/股确 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189.6325 允能合 万股股份变更为通过允杰合伙年 3 股权转 理 伙 间接持有 月 让 允嘉合 允能合伙分别将其所持发行人 本次股份转让因 伙 40 万股、22.8675 万股股份转 实际系间接持股 让给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实 在平台间的平移, 际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吕 未改变转让股份 允培合 斌将其通过允能合伙间接持有 的实际权益状态, 伙 的发行人股份转移至允嘉合 因此股份转让价 伙、允培合伙层面,用于在允 格按照 1 元/股确 嘉合伙、允培合伙平台中实施 定,定价公允、合 新的员工股权激励 理 允培合伙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本次股份转让因 的部分核心员工出资设立的用 实际系间接持股 于实施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 变更为直接持股, 台,原系允嘉合伙的有限合伙 未改变转让股份 允嘉合 允培合 人,通过允嘉合伙间接持有发 伙 伙 行人 50 万股股份。允嘉合伙本 因此股份转让价 次将其所持发行人 50 万股股 格按照 1 元/股确 份转让给允培合伙实际系将允 定,定价公允、合 培合伙原通过允嘉合伙间接持 理 有发行人股份变更为直接持有 允尚合伙系刘旭晖及其配偶闵 本次股份转让因 欣欣于 2020 年 7 月 6 日设立、 实际系直接持股 拟用于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的 变更为间接持股, 持股平台。本次股份转让实际 允尚合 系刘旭晖将其直接持有的发行年 7 股权转 刘旭晖 70 的实际权益状态, 伙 人股份变更为刘旭晖及其配偶 月 让 因此股份转让价 间接持有,并在变更后通过在 格按照 1 元/股确 允尚合伙层面向发行人员工转 定,定价公允、合 让财产份额的方式实现发行人 理 员工的持股 (二)历次股权转让是否履行必要程序,相关各方是否已缴纳税款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历次股权转让协议、相应的股东(大)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若涉及)的声明、转让价款支付凭证、转让方就涉税转让事项的税收缴纳凭证或完税证明,并对发行人股东进行访谈,有限公司阶段的历次股权转让均已履行包括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批准、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内的必要程序,股份公司阶段的历次股份转让均已履行包括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股东大会就股份转让事项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册及就章程修改事项办理工商备案在内的必要程序。 历次股权转让中除本题(一)中列明的按照 1 元/元出资额或 1 元/股转让因不存在溢价,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无需缴纳税款外,其他涉及应税的股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均已缴纳完毕税款,具体情况如下:股权转让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缴税情况 叶永强 刘旭晖 平价转让,不适用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缴税情况 刘晓峰 孙建龙 平价转让,不适用 股权转让 刘旭晖 吕斌 孙建龙 马祥省 吕斌 平价转让,不适用 股权转让 力斯数码 刘旭晖 卢彬 马祥省 平价转让,不适用 股权转让 吕斌 孙建龙 力斯数码 平价转让,不适用 转让 力斯数码 允能合伙 平价转让,不适用 刘旭晖 允嘉合伙 股权转让 该部分出资额转让前未实缴,由受让 方继续履行实缴出资义务,不适用 孙建龙 卢彬 吕斌 孙建龙 已缴纳 穗晖投资 卢彬 注1 股权转让 允能合伙 不适用 转让方由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变更为 孙建龙 陌仟投资 注 间接持有,平价转让,不适用 2 卢彬 郭海彬 已缴纳 孙建龙 陌仟投资 注 股份转让 间接持有,平价转让,不适用 3 允杰合伙 本次股份转让因实际系间接持股变 允能合伙 更为直接持股,未改变转让股份的实 股份转让 允嘉合伙 际权益状态,平价转让,不适用 股权转让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缴税情况 允培合伙 允嘉合伙 允培合伙 刘旭晖 允尚合伙 注 股份转让 间接持有,平价转让,不适用 4 注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间的股权转让在未向合伙人进行分配前无需缴税。 注 2:陌仟投资系孙建龙与其配偶于晓慧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孙建龙系普通合伙人,出资 99.75 万元,于晓慧系有限合伙人,出资 33.25 万元,合计出资 133 万元。本次孙建龙将其所持青木有限 133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陌仟投资未改变实际权益状态,因此按照 1 元/元出资额的价格转让。本次转让完成后,孙建龙于 2016 年 12 月 15日分别将其所持陌仟投资 60 万元财产份额(对应间接持有青木有限 60 万元出资额)以 3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哲,将其所持陌仟投资 30 万元财产份额(对应间接持有青木有限 30万元出资额)以 1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辉,转让价格均为 6 元/元出资额,属于在陌仟投资层面的溢价转让,经本所查验,孙建龙已完成相关缴税义务。 注 3:孙建龙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向陌仟投资增加出资额 107 万元,增加后陌仟投资的出资额变更为 240 万元;就前述出资额变更事项,陌仟投资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办理完成投资总额变更的工商登记。孙建龙后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将其所持陌仟投资 8 万元财产份额以苗晶宇,将其所持陌仟投资 8 万元财产份额以 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郑洁仪;就前述财产份额转让事项,陌仟投资于 2018 年 2 月 11 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经本所查验,本次股份转让实际系孙建龙将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变更为通过陌仟投资间接持有,未改变转让股份的实际权益状态,因此,本次股份转让按照 1 元/股的价格进行。孙建龙通过转让其所持陌仟投资财产份额的方式间接转让了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因此,本次股份转让的实际转让价格为 10 元/股,属于在陌仟投资层面的溢价转让,经本所查验,孙建龙已完成相关缴税义务。 注 4:允尚合伙系刘旭晖及其配偶闵欣欣于 2020 年 7 月 6 日设立、拟用于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本次股份转让实际系刘旭晖将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变更为刘旭晖及其配偶间接持有,未改变转让股份的实际权益状态,因此,本次股份转让按照 1 元/股的价格进行。刘旭晖及其配偶通过将其所持允尚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发行人员工的方式间接转让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以(中企华评咨字(2020)第 3897 号),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法测算估值为 65,500 万元。参考前述估值,刘旭晖及其配偶闵欣欣于 2020 年 8 月将其所持允尚合伙 52.6472 万元财产份额(对应发行人 52.6472 万股股份)转让给赵爱华等 33 名发行人员工,转让价格为 13.1 元/元财产份额(对应发行人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13.1 元/股)。故本次股份转让的实际转让价格为 13.1 元/股,属于在允尚合伙层面的溢价转让,经本所查验,刘旭晖及其配偶闵欣欣已完成相关缴税义务。 (三)历次股权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经本所查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对历次股权转让的转受让方进行访谈(叶永强因无法取得联系而未能访谈),本所认为,历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不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权转让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时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叶永强 刘旭晖 否 股权转让 刘晓峰 孙建龙 否 股权转让 刘旭晖 吕斌 否 孙建龙 马祥省 否 吕斌 股权转让 力斯数码 转让时力斯数码系吕斌控制的企业 刘旭晖 卢彬 否 马祥省 股权转让 吕斌 否 孙建龙 力斯数码 否 转让 转让时力斯数码和允能合伙均系吕斌控制 力斯数码 允能合伙 的企业,且二者的出资人及出资结构一致 刘旭晖 允嘉合伙 否 股权转让 孙建龙 卢彬 否 吕斌 否 孙建龙 否 穗晖投资 股权转让 卢彬 否 允能合伙 否 转让时陌仟投资系孙建龙担任执行事务合 孙建龙 陌仟投资 伙人、其配偶担任有限合伙人(合计 100% 出资)的合伙企业 卢彬 郭海彬 否 孙建龙 陌仟投资 股权转让 伙人、其配偶担任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 允能合伙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吕斌担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李海青、 王平、周荣海、郑世拓参与持股),允杰 允杰合伙 合伙系由王平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 企业(李海青、周荣海、郑世拓、吕斌参 与持股) 允能合伙 股权转让 允嘉合伙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允嘉合伙担任有限 合伙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吕斌在允能合伙担 允培合伙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允培合伙担任有限 合伙人 允嘉合伙和允培合伙均系赵爱华担任执行 允嘉合伙 允培合伙 事务合伙人的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 刘旭晖 允尚合伙 股权转让 立且 100%持有出资的合伙企业 七、问题 8.关于子公司。 发行人共有 10 家子公司,包括 7 家全资子公司和 3 家控股子公司。7 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青木电子商务、启投电子商务、允能科技、青丰网仓、数据磨坊科技、青木香港和旺兔柏。3 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广州美魄、领势金丸和上海云檀。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基本情况,少数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 (2)少数股东的对外投资情况,所投资的其他企业在报告期内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基本情况,少数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 本所查阅了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填写并签字确认的情况调查表,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调取的个人账户银行流水,进行了网络公开检索,并查阅了允嘉合伙的合伙人名册、相关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及转账凭证等。经本所查验,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控股子公司 少数股东姓名 少数股东出资比例 广州美魄 陈慧莹 15.00% 上海领势 王政 35.00% 上海云檀 林育民 20.00% 陈慧莹,1986 年 12 月 30 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中山大学 MBA。2009 年 7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环球市场集团(亚洲)有限公司市场主管;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正略钧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场主管;2012 年 8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 39 健康网市场拓展经理;2015 年 9月至 2016 年 3 月任广州西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市场总监;2016 年 6 月至 2019年 1 月任广州市拉拉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9 年 2 月至 2019 年任总经理。 王政,1985 年 2 月 22 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商学院。2010 年 10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客户总监;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总监;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广州睿思华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上海领势,担任总经理。 林育民,1975 年 7 月 17 日出生,中国台湾籍,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 Businessof Netherland EMBA 专业。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德津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品牌总经理;2012 年 4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爱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零售总监;2018 年 4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爱宠客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年 9 月任希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资深零售总监;2020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上海云檀,担任总经理。 经本所查验,陈慧莹、王政系允嘉合伙的合伙人,除向吕斌支付允嘉合伙的财产份额转让款及收取允嘉合伙的分红款,及除少数股东向对应的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缴付出资款及收取分红款之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其他交易或资金往来。 (二)少数股东的对外投资情况,所投资的其他企业在报告期内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 根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填写的情况调查表,并经本所查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王政曾持有广州睿思华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45%的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注销。 经本所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除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及陈慧莹、王政通过持有允嘉合伙财产份额进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供应商清单,王政曾投资的广州睿思华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在报告期内不属于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经本所查验广州睿思华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调取的注销前的公司账户银行流水并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确认,广州睿思华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不存在交易、资金往来。 八、问题 9.关于消费者信息收集。 发行人的业务内容包括消费者运营服务,利用消费者数据中台“数据磨坊”及第三方工具,协助品牌商收集、清洗、分析及应用消费者数据。 请发行人: (1)结合发行人消费者运营服务的业务流程补充披露发行人能够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环节、信息内容范围,数据采集过程是否获得客户许可,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用户数据、侵犯用户权益的情形,对消费者相关信息数据的采集、使用是否符合互联网用户数据使用及数据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后的用途、利用方式,是否存在过度利用的情形,发行人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发行人消费者运营服务的业务流程补充披露发行人能够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环节、信息内容范围,数据采集过程是否获得客户许可,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用户数据、侵犯用户权益的情形,对消费者相关信息数据的采集、使用是否符合互联网用户数据使用及数据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如下: 业务流程 获取信息环节 信息内容范围 品牌方会员系统中的消费者姓名、手消费者运营 客户授权系统对接,获取品牌方会员 机号、活动信息、积分等基本信息; 服务 系统中相关消费者信息 交易记录信息等户权益的情形 公司开展消费者运营服务时,公司使用的数据资源来源于品牌方。品牌方于消费者注册会员时取得其授权。品牌方委托公司为其提供会员管理、精准营销等消费者运营服务,系对公司使用其会员数据的授权。 因此,公司消费者运营服务获取并使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来自于品牌方的授权,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用户数据、侵犯用户权益的情形。据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收集个人信息需遵循合法性、最小必要性、自主选择性等原则,同时应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规则,并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还应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使用个人信息时,不应超出与收集个人信息时所声称的目的具有直接或合理关联的范围。因业务需要,确需超出上述范围使用个人信息的,应再次征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示同意。在将个人信息应用于用户画像时,除为实现个人信息主体授权同意的使用目的所必需外,使用个人信息时应消除明确身份指向性,避免精确定位到特定个人。 公司参照上述规定制定了《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手册》,就消费者相关信息数据的采集、使用事项进行内部规范化管理。公司消费者运营服务中获取并使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来自于品牌方的授权,数据来源合法合规;在对所获得数据的使用上,公司仅将特定数据用于特定项目或客户的消费者运营服务中,协助品牌商收集、清洗、分析及应用消费者数据,不存在公开披露或非法出售的情形。此外,公司在使用及存储数据时还采取了加密保护、权限管理等措施以保护数据的安全。 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需求的信息技术产品,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取得了经广州市公安局备案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证书编号:4401051300800002),对公司的第三级青木 CRM 系统予以备案;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取得深圳市网安计算机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青木 CRM 系统等级测评报告》(报告编号:44010513008-00002-20-440128-01),对公司青木 CRM 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测评为中,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向广州市公安局提交该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报告。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取得了经广州市公安局备案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证书编号:4401051300800001),对公司的第三级青木 OMS 系统予以备案;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取得深圳市网安计算机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青木 OMS 系统等级测评报告》(报告编号:44010513008-00001-20-440128-01),对公司青木 OMS 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测评为中;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向广州市公安局提交该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此外,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取得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核发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218IS0143R0M),认证公司管理体系符合 GB/T22080-2016/ISO/IEC27001:2013《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有效期至 2021 年 11 月 18 日。 因此,公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数据的采集、使用符合互联网用户数据使用及数据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后的用途、利用方式,是否存在过度利用的情形,发行人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后的用途、利用方式如下: 业务流程 用途 利用方式 通过授权加密接口及各业务系统获 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设计、维护、消 取和传输数据;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消费者运营 费者运营活动设计与执行:订单发 需要和职能授予员工仅限于必要的 服务 货、语音外呼、积分变动提醒、订 数据访问权限;数据脱敏后用于业务 阅消息、会员活动设计与执行等 分析 公司消费者运营服务所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主要用于消费者管理及营销,“数据磨坊”系统受到品牌方的管控,任何涉及消费者隐私的操作和运营必须要得到品牌方的授权,获得权限后方能操作,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且传输过程中均采取加密处理。公司根据品牌方的授权使用和存储信息,当停止提供消费者运营服务时,依据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协议或依公司内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手册》及时停止收集数据活动并对其持有的相关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不存在过度利用的情形。 参考《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内部的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对于公司不同项目组之间、不同职级之间的员工所能访问和获取的客户数据及信息建立了严格的权限管理措施。公司与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应对在职期间了解到的商业秘密保密。公司的《员工手册》也规定了员工对工作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用户数据、客户信息及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第三方平台、品牌方的授权约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未受到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侵权方面的行政处罚,不存在相关诉讼或仲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根据品牌方的授权使用和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同时建立了有效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能够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不存在过度利用的情形,不存在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重大法律风险。 九、问题 10.关于业务资质及合规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是否已取得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以及相关取得时点,报告期内是否持续拥有上述资质,资质续期是否存在障碍,从事短信发送、营销内容制作及传播等是否需获得相应类别的许可及认证。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以及无证经营的情形; (2)电商代运营、渠道分销及零售业务所有售出商品是否均取得品牌方授权认证,是否存在销售假冒伪劣或侵犯他人合法享有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商品的情形; (3)进出口相关资质的用途,发行人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具体流程、环节,税收缴纳的合规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是否已取得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以及相关取得时点,报告期内是否持续拥有上述资质,资质续期是否存在障碍,从事短信发送、营销内容制作及传播等是否需获得相应类别的许可及认证。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以及无证经营的情形否持续拥有上述资质,资质续期是否存在障碍 本所查阅了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取得的全部资质、许可证书、认证及相关申请材料,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比照核对了发行人是否符合取得相关资质、许可、认证的条件,并对资质续期是否存在障碍进行分析。经本所查验,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所取得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以及相关取得时点情况如下:序 公司设立 首次取得时 最新取得时 有效 公司名称 资质名称号 时间 点 点 期 青木有限/ 注1 青木股份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 注2 许可证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 保护备案证明(第 三级青木 CRM 系 统)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 保护备案证明(第 三级青木 OMS 系 统)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表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发货人备案回执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表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发货人备案回执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表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发货人备案回执 注3 注 1:经本所查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官网公告的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发布的《关于公示广东省 2020 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青木股份位列广东省 2020 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2044002910。 注 2:关于发行人取得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点的相关说明,详见本题目下文回复。 注 3:允能科技设立之初未从事相关食品经营业务,经本所查验允能科技的工商档案,其于 2019 年 7 月修改了经营范围,增加了“保健食品批发、保健食品零售(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故允能科技于 2019 年 7 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开展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业务资质齐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相关资质的时点如上表所示,除特别说明的以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续拥有上述资质;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后续持续符合相关资质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资质申请续期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证 (1)从事短信发送是否需获得相应类别的许可及认证 报告期内,发行人系通过委托安徽省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等短信发送服务的运营商进行短信发送,具体合作模式为:发行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基于会员管理等的需要,向该等运营商提供短信内容,由该等运营商负责提供短信平台的相关软硬件设施、相关技术协议标准及接口标准、运行维护、系统升级等服务,为发行人分配短信发送通道;双方按照短信成功发送条数进行服务费用的结算。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自身并非短信发送服务的运营商,不具备相关技术协议标准及接口标准的开发与维护水平,报告期内一直通过委托安徽省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等短信发送服务的运营商提供短信发送服务,故实际无需取得相应类别的许可及认证。 发行人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核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B2-20200971),业务种类为: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覆盖范围为全国,证书有效期至 2025 年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根据发行人说明,虽然目前短信发送仍由专业的运营商提供短信发送服务,公司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考虑到公司业务未来的增长趋势及降低业务开展成本的需要,不排除其未来申请并维护相关技术协议标准及接口标准,进而自身成为短信发送服务提供者的可能,公司办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系为其未来可能自主实施短信发送工作提前进行准备。 (2)从事营销内容制作及传播是否需获得相应类别的许可及认证 经本所查验,在电商代运营服务模式下,发行人主要通过使用直通车、钻石展位、淘宝客、品销宝、京东快车、京选展位等第三方平台内标准化推广引流工具为店铺及产品进行营销推广,获取终端用户;品牌数字营销服务模式下,发行人为品牌方客户设计其品牌或产品的营销推广方案,亦或就某项产品或活动制定营销策划方案,方案由客户审核批准后,由发行人或客户委托专业的广告经营及发布主体进行对外广告投放;渠道分销业务主要面向平台卖家和天猫淘宝中小卖家,较少涉及营销推广。 根据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的约定和《广告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本所查验,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但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要求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需获得相应类别的许可及认证。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已包含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或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等内容,且建立健全了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内部制度,结合上述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营销内容制作及传播无需获得相应类别的许可及认证。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开展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业务资质齐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以及无证经营的情形。 (二)电商代运营、渠道分销及零售业务所有售出商品是否均取得品牌方授权认证,是否存在销售假冒伪劣或侵犯他人合法享有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商品的情形 电商代运营模式下,公司在品牌商授权范围内为其提供电商代运营服务,所运营店铺均已取得品牌方授权,售出商品均为品牌商店铺的自有商品,公司无需单独取得针对售出商品的授权。 本所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开展渠道分销及电商渠道零售业务所签署的服务合同及/或相关授权书,渠道分销及电商渠道零售模式下,公司取得品牌商授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品牌 授权范围 授权时间 授权内容 在指定网络零售平台 独家 唯品会 2017.08.22-2022.12.31 销售产品 贝亲 拼多多指定店铺 2019.01.01-2021.06.30 销售“Pigeon/贝亲”系列产 淘宝指定店铺 2019.01.01-2022.12.31 品 抖音指定店铺 2020.07.01-2022.12.31 向指定网络零售商转售产 品,负责产品的营销和推广 京东商城 2017.01.01-2019.04.30 以及网上零售店铺的设置开云眼镜 和日常经营 在授权店铺内零售授权产 京东指定店铺 2018.01.01-2019.03.01 品 中国大陆地区线上和 销售品牌母婴产品并提供 Chuchu 线下渠道,中国地区的 相关服务,以及转授权其他 (含自动续约条款)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 经销商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授予独家经营许可权,可以 Bfree 2018.02.01-2024.01.31 (香港、澳门、台湾地 在规定渠道销售品牌商品, 品牌 授权范围 授权时间 授权内容 区除外),线上渠道 以及再许可其他经销商线 上销售 中国大陆(含线上线下Solid Gold 2020.02.21-2023.02.20 销售品牌商品 渠道及跨境电商渠道) 指定为博怡(BWT)品牌 京东自营旗舰店,天猫 BWT 2017.08.21-2018.08.31 产品代理商,负责该商品在 官方旗舰店 该市场的推广及销售工作Tromborg 中国(全渠道) 2019.07.01-2024.10.01 独家经销指定产品 中国渠道(包括跨境电 在授权区域内向指定的销 Swagger 2019.04.01-2024.03.31 商) 售商转售授权产品 负责“宇津”品牌在授权范 中国本土、香港及澳门 宇津 2020.02.01-2022.02.01 围内可销售产品的推广、销 地区 售以及售后事宜 Ventry 天猫 2017.01.01-2020.08.05 销售指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高露洁 2020.01.01-2024.12.31 独家经售指定产品 电子商务平台 在指定互联网零售店铺销 斯凯奇 淘宝指定店铺 2018.03.01-2019.12.31 售商品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查验上述品牌的授权协议或授权书,本所认为,报告期内,电商代运营模式下,公司在品牌商授权范围内为其提供电商代运营服务,所运营店铺均已取得品牌方授权,售出商品均为品牌商店铺的自有商品,公司无需单独取得针对售出商品的授权;发行人渠道分销及电商渠道零售业务所有售出商品均取得品牌方授权认证。根据发行人说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公开检索查询,发行人不存在销售假冒伪劣或侵犯他人合法享有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商品所引发的诉讼、仲裁等纠纷情况,或因此被主管部门调查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进出口相关资质的用途,发行人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具体流程、环节,税收缴纳的合规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进出口业务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子公司广州美魄、启投电商、允能科技。广州美魄现持有备案登记表编号为 03668742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核发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启投电商现持有备案登记表编号为 03157120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核发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允能科技现持有备案登记表编号为年 1 月 23 日核发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广州美魄、启投电商、允能科技均已具备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的资质和主体资格,可开展进出口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据此,发行人子公司持有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可用于进出口报关、验放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根据《关于推进关检融合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43 号)的相关规定,海关向报关单位核发的《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自动体现企业报关、报检两项资质,检验检疫报检备案证明不再核发。根据《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4 号)的规定,从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需要的,海关可出具《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据此,发行人子公司持有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同时体现其报关、报检两项资质,可用于进出口报关、报检手续。 根据发行人说明,其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从境外进口商品并在境内开展分销业务的情形,发行人子公司的进出口业务资质用于前述用途。 根据发行人说明,其开展进口业务的环节属于其采购环节,发行人从境外进口商品并在完成海关手续后在境内进行商品分销。具体流程为:在进口产品时,发行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一般贸易向银行购汇支付予境外供应商,经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向海关主管部门报关进口;发行人进口的产品不属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数量限制或其他限制的货物,亦不存在需要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行政许可或资质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说明,其不存在开展出口业务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抽查发行人子公司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通关无纸化进口放行通知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缴款凭证等,并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覆盖完整报告期的合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欠税信息,不存在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经本所检索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除已披露的行政处罚3外(该等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反税务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海关、税务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进出口业务涉及的税收缴纳合规,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问题 12.关于品牌数字营销。 品牌数字营销指公司为品牌商提供品牌传播策划及执行服务。公司根据品牌商诉求,提供单项或整合的品牌数字营销服务,如大型营销活动策划及执行、自媒体运营、直播、社交平台推广等。 请发行人: (1)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举例说明并补充披露品牌营销传播策划、传播内容创作、大型营销活动的策划及实施、新媒体投放的主要业务模式及业务流程,提供服务的期限,发行人是否为独家服务商,相关服务的核算方式; (2)补充披露新媒体投放的具体方式,主要合作的品牌及运营的公众号帐号,自媒体账号运营服务的主要内容,与 KOL 或“达人主播”合作的主要方式,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发行人应补缴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16,590.74 元处以 0.5 倍罚款共 8,295.37 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上述缴纳罚款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因发行人丢失一份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广州市海珠区国家税务局于品的广告中标明专利号及专利种类而违反《广告法》并受到行政处罚。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作出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宁罚[2018]102 号) ,责令允能科技立即停止发布未标明专利号及专利种类的广告,并处以罚款 4.7 万元。主要的计费方式,新媒体投放是否包括广告投放,如有,是否使用渠道代理或直接投放,主要广告投放方式和投放平台,主要的计费模式,每种模式的收入及占比,相关内容合规性审查的具体流程; (3)补充披露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因过度宣传产品效果或虚假宣传等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形,代理的下游客户是否存在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举例说明并补充披露品牌营销传播策划、传播内容创作、大型营销活动的策划及实施、新媒体投放的主要业务模式及业务流程,提供服务的期限,发行人是否为独家服务商,相关服务的核算方式 经本所查验,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的情况”之“(二)主要产品及服务的基本情况”之“2、品牌数字营销”、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的情况”之“(四)主要经营模式”之“2、品牌数字营销”及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的情况”之“(六)主要业务流程”之“2、品牌数字营销”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补充披露新媒体投放的具体方式,主要合作的品牌及运营的公众号帐号,自媒体账号运营服务的主要内容,与 KOL 或“达人主播”合作的主要方式,主要的计费方式,新媒体投放是否包括广告投放,如有,是否使用渠道代理或直接投放,主要广告投放方式和投放平台,主要的计费模式,每种模式的收入及占比,相关内容合规性审查的具体流程 经本所查验,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的情况”之“(二)主要产品及服务的基本情况”之“2、品牌数字营销”之“(4)新媒体投放”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因过度宣传产品效果或虚假宣传等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形,代理的下游客户是否存在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的情形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形 本所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的全部行政处罚相关文件,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证明等,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性质及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进行分析说明。本所取得了发行人对其业务开展过程中合法合规性的说明,查验了发行人于首次申报时所取得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进行了网络信息公开检索(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公示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等)。经本所查验,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在品牌数字营销业务中的角色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规定 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发行人说明,在品牌数字营销业务中,发行人作为广告经营者基于作为广告主的品牌商的营销需求,以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目标,向品牌商提供综合性营销服务,包括品牌营销传播策略制定、传播内容创作、大型营销活动的策划及实施、新媒体投放等。在开展品牌数字营销业务过程中,品牌商需根据自身需求向发行人提供广告内容和素材,发行人在此基础上制作相应的策划文案和推广计划等,方案由品牌商审核批准后,由发行人或客户委托专业的广告经营及发布主体(广告发布者,本题内下同)在指定平台上进行对外广告投放。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即在开展品牌数字营销业务过程中,品牌商作为《广告法》下的广告主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经营者,实际为最终的对外宣传主体并应相应承担广告宣传内容合规性的主要法律责任,发行人作为《广告法》下的广告经营者,仅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的情形4或其他限定情形5下才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广告法》项下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或其他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因过度宣传产品效果或虚假宣传等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情况。 (2)关于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 报告期内,在开展品牌数字营销业务过程中,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不存在因过度宣传产品效果或虚假宣传等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受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允能科技在开展渠道分销及电商渠道零售业务过程中曾因未在专利产品(“bfree”牌奶瓶)的广告中标明专利号及专利种类而违反《广告法》并受到行政处罚。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8 月 31日作出《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宁罚[2018]102 号),责令允能科技立即停止发布未标明专利号及专利种类的广告,并处以罚款 4.7 万元。前述行政处罚涉及行为不属于发行人在开展品牌数字营销业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亦不属于过度宣传产品效果或虚假宣传等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根据公司说明,自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后,允能科技积极开展整改措施并及时缴纳了罚款,截至目前已整改完毕,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允能科技上述行为不属于过度宣传产品效果或虚假宣传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金额较低,未达到《广告法》规定处罚金额上限的一半;且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规〔2020〕4 号),允能科技的该等行为目前被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且存在免予行政处罚的可能性。本所认为,允能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关于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报告期内开展业务的合规情况,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已取得主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青木股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出具《证明》,确认青木股份公司名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证明》,确认青青木电商 木电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证明》,确认启启投电商 投电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证明》,确认允允能科技 能科技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证明》,确认青青丰网仓 丰网仓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证明》,确认数数据磨坊 据磨坊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证明》,确认广广州美魄 州美魄自 2019 年 9 月 3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1)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证明》,确 认广州领势新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上海领势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的记录。 (2)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出具《合 规证明》(编号:04000020207000036),确认上海领势自 2017 年 1 月 1 公司名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的记录。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出具《合规证明》(编青木股份上 号:14000020207000038),确认青木股份上海分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海分公司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记录。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出具《证明》,确认青青木电商桂 木电商桂林分公司自 2016 年 7 月 21 日成立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未因违反 林分公司 法律、法规、规章而被该局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证明》,确认允允能科技海 能科技海珠分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 珠分公司 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出具《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青丰网仓富 (杭市管信证(2020)974 号),确认青丰网仓富阳分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阳分公司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无因违法违规被杭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 处罚的记录。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青木香港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被香港行政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作出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在开展品牌数字营销业务过程中,发行人不存在因过度宣传产品效果或虚假宣传等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形。的情形 本所查阅了发行人为提供品牌数字营销服务而与客户签署的相关主要服务合同,并就报告期内发行人代理的下游客户是否受到公开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网络信息公开检索(检索网站包括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公示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等)。经本所查验,具体情况如下: 在开展品牌数字营销业务过程中,品牌商需根据自身需求向发行人提供广告内容和素材,发行人在此基础上制作相应的策划文案和推广计划等,方案由品牌商审核批准后,由发行人或客户委托专业的广告经营及发布主体在指定平台上进行对外广告投放。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故在开展品牌数字营销业务过程中,品牌商应保证其向发行人提供的广告内容和素材合法合规,且品牌商实际为最终的对外宣传主体并应相应承担广告宣传内容合规性的主要法律责任。 受制于发行人为提供品牌数字营销服务而与客户签署的相关主要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发行人代理的部分下游客户在服务合同中对广告宣传的合规性作出了相关承诺,比如保证其提供的广告内容和素材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不会构成对任何第三方权利的侵犯;若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和上述业务合同条款,发行人代理的部分下游客户负有保证所提供广告素材内容合法合规,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进行广告虚假宣传的义务。 经本所公开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公示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受制于网络公开信息检索的时效性和检索范围、检索方式的有限性,本所未检索到发行人代理的下游客户因发行人所提供的品牌数字营销服务而发生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而被行政处罚的公开记录。根据发行人说明,在发行人开展品牌数字营销业务过程中,发行人代理的下游客户不存在因发行人所提供的品牌数字营销服务而发生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亦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与其所代理的下游客户签署的相关主要服务合同的约定,因可能会导致广告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主要可归责方不是发行人,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在发行人开展品牌数字营销业务过程中,发行人代理的下游客户不存在因发行人所提供的品牌数字营销服务而发生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实施行政处罚,进而对发行人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十一、问题 29.关于财务规范性的核查。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未披露是否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请发行人参照《审核问答》问题 29 和问题 30 的相关内容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贷、资金拆借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是否存在现金交易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贷、资金拆借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本所履行了如下主要查验程序:访谈发行人的财务总监和其他财务部员工,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青木科技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等关于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文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了走访,核查了公司关联方与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交易和资金往来;获取并查验了发行人的资金流水,检查是否存在大额异常交易;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金流水。 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转贷、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并通过票据贴现后获取银行融资、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项、大额现金借支和还款、挪用资金等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是否存在现金交易的情形 除本题目第(一)问中回复的已履行的核查程序外,本所还获取并查验了第三方回款的代付款协议或银行账户声明函,核查了客户与回款方的实际关系,并评估了客户使用第三方回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量的第三方回款情况如下: 代付类型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占营 占营 金额 金额 占营业 金额 占营业 业收 金额 业收 (万 (万 收入比 (万 收入比 入比 (万元) 入比 元) 元) 例 元) 例 例 例 客户所属集团 指定相关公司 ― ― ― ― 822.33 2.69% 1,303.50 6.02% 代为付款 境外客户指定 付款 个体工商户或 企业的实际控 ― ― 15.19 0.04% ― ― ― ― 制人代为付款 客户指定员工 代为付款 法院办案专户 代为付款 其他 ― ― 0.37 0.00% ― ― ― ― 合计 215.93 1.06% 40.41 0.11% 822.33 2.69% 1,303.50 6.02%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主要包括客户所属集团指定相关公司代为付款、境外客户指定付款、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代为付款、客户指定员工代为付款、法院办案专户代为付款等五种形式,其中客户所属集团指定相关公司代为付款是公司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的最主要类型,该类型全部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其关联方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付款;其次是境外客户指定付款,主要系香港宠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其指定的供应链金融公司WHITE GEARS MANAGEMENT SERVICE LIMITED 付款。除此之外其它类型第三方回款合计金额较小,对收入不构成重大影响。主要回款类型具体分析如下: (1)客户所属集团指定相关公司代为付款 报告期内,公司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协议,部分货款实际由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回款。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系京东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6的全资孙公司,刘强东系京东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且报告期内刘强东曾系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兼任法定代表人7,因此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系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关联方,该第三方回款系京东集团统一对外付款安排,符合京东平台与其供应商的交易惯例,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境外客户指定付款 该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更名为京东数字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兼法定代表人于 2020 年 4 月 2 日由刘强东更换为徐雷。指定的供应链金融公司 WHITE GEARS MANAGEMENT SERVICE LIMITED 回款,系客户资金支付管理的统一安排,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代为付款 部分规模较小的分销商客户和部分电商代运营服务客户,为方便及时结算、资金周转,存在客户回款时由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支付货款的情形。该类型第三方回款在 2019 年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0.04%,总体比例较小。其中,广州星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西安曲江新区张哲翰美妆店通过其实际控制人回款主要系其基于款项支付便利性的需求,天津威廉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其实际控制人回款主要系公司资金困难,为了不拖延付款,由其实际控制人代为支付,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4)客户指定员工代为付款个人账户回款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07%和 0.21%,主要系公司网上银行出现问题无法及时支付货款。 (5)法院办案专户代为付款系公司与上海睿盈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胜诉后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办案专户回款,该回款类型系偶发事件,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由第三方代客户支付款项的情况。本所认为,公司第三方回款均与自身经营模式相关,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第三方回款情况不影响销售真实性,不构成影响本次发行条件事项。 经本所履行本题目第(一)问中回复的核查程序,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和采购不存在现金交易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范瑞林 经办律师(签字): 王文豪 年 月 日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青木股份”、“股份公司”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就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6,666,667 股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称“A 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12 月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955 号)(以下称“《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核发的《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374 号)(以下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以及自首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各核查事项截止日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或至今(以下称“最新期间”)发生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动情况,本所现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向深交所的报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深交所,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最新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已在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情况。 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中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以下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具体如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在总经理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称“《审计报告》”),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民币普通股一种,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认购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发行人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天健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3-230 号)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最近两年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吕斌、卢彬,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公安机关及其他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主体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公安机关及其他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主体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含本数),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孰低计算)分别为 3,915.81 万元、3,941.52 万元和 12,430.22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已在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设立情况未发生变更。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已在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的独立性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运作体系,以及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独立性方面未发生变化。六、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已在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允培合伙有限合伙人钟志敏因个人原因自发行人处离职,因其在发行人处的服务期已届满五年,根据允培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其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可以保留其原所持允培合伙财产份额(0.72 万元)的 50%。 钟志敏于 2021 年 4 月 11 日与吕斌签署《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允培合伙 0.72 万元财产份额的 50%(即 0.36 万元财产份额)以 1.8 万元(大写:壹万捌仟圆整)的价格转让给吕斌。经与钟志敏访谈确认并查验相关银行回单、税收完税证明,前述财产份额转让事项已履行完毕,且允培合伙已于 根据允培合伙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名册,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允培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高级消费者运营经 理 注1 资深消费者运营经 理 注2 出资额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注2 合 计 72.8675 100.00 注 1:柒敏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刘旭晖之妻妹。 注 2:因庄汉坤、钟志敏在发行人处的服务期已届满五年,根据允培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其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可以保留其原所持允嘉合伙财产份额的 50%。 最新期间,除允培合伙的出资结构发生变动外,发行人的发起人、其他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未发生变化。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已在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已在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均未发生变化;除发行人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展期外,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业务经营资质无变更情况。 发行人现持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44002910),证书有效期三年。 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为 100%,主营业务突出。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已在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变化情况如下: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变化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吕斌实际控制,吕斌 于 2021 年 1 月 5 为其第一大股东,持有其 36.70%的股权 日注销 广东允能国际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孙建龙之 于 2020 年 11 月 18 贸易有限公司 弟孙宝持有其 70%的股权 日注销 广州思美腾亚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持 于 2021 年 1 月 4 上海腾亚数字 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孙建龙担任董事长, 日更名,曾用名为 技术有限公司 孙建龙控制的广州互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上海华扬腾亚数 合伙)持有其 68%的股权)的全资子公司 字技术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交易金额如下: 关联方 交易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名称 内容 金额 占营业收 金额 占营业收 金额 占营业收 (万元) 入比例 (万元) 入比例 (万元) 入比例上海腾亚 产品数字技术 ― ― ― ― 0.56 0.002% 销售有限公司 吕斌 0.39 0.001% 0.05 0.000% 0.01 0.000% 王广翠 0.22 0.000% 0.15 0.000% ― ― 刘旭晖 0.10 0.000% ― ― 0.01 0.000% 李海青 产品 0.01 0.000% ― ― 0.39 0.001% 周荣海 销售 0.79 0.001% 0.11 0.000% ― ― 李霞 ― ― 0.09 0.000% 0.18 0.001% 孙建龙 ― ― ― ― 0.07 0.000% 李克亚 0.09 0.000% ― ― ― ―于 2018 年收到款项。上述交易金额较小,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较低,对公司的业务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8 人在报告期内曾以自有资金购买公司对外销售的商品,该等购买均属其个人消费行为,金额较小,价格系线上店铺公开零售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外,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本所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担保(有且仅有接受担保情形)如下: 被担保 是否序 被担 担保方 担保人 担保权人 的主债 担保期限 履行号 保人 式 权 完毕 招商银行 自担保书生效之日(2020 吕斌、周 连带责 注 股份有限 发行 2,000 年 1 月 9 日)起至借款或 公司广州 人 万元 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 彬 担保 分行 之日起另加三年 招商银行 自担保书生效之日(2018 吕斌、周 股份有限 发行 1,000 年 3 月 7 日)起至借款或 连带责 萍、卢彬 公司广州 人 万元 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 任保证 分行 之日起另加三年 兴业银行 自 2016 年 10 月 25 日至 最高额 吕斌、孙 股份有限 发行 1,000 2017 年 10 月 24 日期间内 连带责 公司广州 人 万元 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 任保证 彬 分行 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担保 注:周萍系吕斌之配偶。 年度 2020 年度(万元) 2019 年度(万元) 2018 年度(万元)关键管理人 注 员报酬 注:2020 年度,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包含 2020 年离职独立董事祝继高在职期间领取的薪酬。 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三)发行人就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的法律程序 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1 年 5 月议案》,对发行人 2020 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关联董事、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发表了肯定性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务发展需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公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认为,上述公司 2020 年内的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合法、真实,且遵循了平等、自愿原则,定价公允,关联董事、关联股东亦已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发表了肯定性结论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发表了肯定性结论的独立意见;因此,上述 2020 年内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十、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 本所已在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拥有的股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新增一家参股公司广州源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广州源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查验,其基本情况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CWD795T名称 广州源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洪奕钿注册资本 637.50 万元住所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员岗大道东路 10 号之一 304 房营业期限 2019 年 7 月 30 日至无固定期限 健康科学项目研究、开发;药学研究服务;健康科学项目研究成果 转让;健康科学项目研究成果技术推广;人工智能算法软件的技术 开发与技术服务;生物医疗技术研究;医疗技术咨询、交流服务; 医疗技术转让服务;美容健身咨询服务;养生学的研究开发及技术 转让;医疗技术推广服务;全民健身科技服务;护理服务(不涉及 提供住宿、医疗诊断、治疗及康复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 化妆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化妆品零售;智能机器销售;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商务咨询服务;电子商务 信息咨询;软件批发;软件零售;软件开发;软件服务;软件测试经营范围 服务;生活清洗、消毒服务;卫生盥洗设备及用具批发;卫生洁具 零售;卫生除害处理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贸易咨询服务;货物进出 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软 件技术推广服务;贸易代理;消毒用品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 除外);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中药材检测;医疗数据管理和分 析;保健食品批发(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保 健食品零售(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预包装 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 根据广州源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州源美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合 计 637.50 100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房屋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主要房屋新增及续租情况如下: 是否 租赁 租赁序 承租 租赁 办理 出租方 房产坐落 面积 租赁期限 更新号 方 用途 租赁 (m2) 情况 备案 广州市海 广州市海珠区敦和 珠高新技 青木 2020/12/01- 术创业服 股份 2023/11/30 栋首层 务中心 广州市海 原址 珠区凤阳 广州市海珠区江贝 青木 2020/10/21- 新增 股份 2023/01/31 租赁 贝第一经 38 号(单元号:002) 房屋 济合作社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 杭州安睿 原址 经济开发区顺丰路 科技产业 青丰 2021/02/08- 仓配 新增 发展有限 网仓 2023/02/07 物流 租赁 流园 A6 号 2 层 4 单 公司 房屋 元 杭州富阳 原址 杭州市富阳区东洲 运同电子 青丰 3,013. 2021/02/01- 仓配 新增 商务有限 网仓 84 2023/01/31 物流 租赁 期3楼B区 公司 房屋 北京市创 北京市朝阳区北土 新增 富春天商 青木 城东路 4 号院 1 号 2020/10/26- 务服务有 股份 楼创富港元大都众 2021/10/25 房屋 限公司 创空间 2 层 5008 室 上表中第 1-3 项房产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原租赁地址新增的租赁房屋,其权属瑕疵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上表中第 4 项房产不存在权属瑕疵。 上表中第 5 项房产为北京市朝阳区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所有,北京市朝阳区园林绿化局拥有朝阳区北土城东路 4 号院 1 号楼,总建筑面积为 4,379.50 平方米。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北京市朝阳区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委托授权北京天奥置业有限公司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路 4 号院 1 号楼共 4,380 平方米办公用房对外进行物业管理及对外房屋出租事宜,委托期限为 2014 年 3 月 11 日起至 2050 年 3 月 10 日;前述《授权委托书》中未载明北京天奥置业有限公司可进行转授权。根据北京天奥元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北京天奥元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授权北京市创富春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东路 4 号院 1 号楼共 4,380 平方米办公用房对外进行管理及对外房屋出租事宜,委托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9 年 1 月 20 日。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青木股份从未收到出租方、北京市朝阳区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北京天奥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转授权对外出租事项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该等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风险较小。 上表中第 5 项房产系无证房产,但北京市朝阳区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已取得租赁房产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110105201000293 号)、《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2014 规(朝)竣字 0047 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朝公消竣备字[2015]第(00101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订)》(法释[2020]17 号),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因此,公司与北京市创富春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就该等房产权属问题提出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该等第 5 项房产的用途为青木股份北京分公司办公场所,所涉面积较小,可替代性较高,承租该等房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青木电商所承租的坐落于桂林市桂磨大道桂林创意产业园 6#-6 楼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青木电商与出租方桂林科技企业发展中心正在沟通租赁续期事宜,出租方对承租方继续使用该等租赁房产此未提出异议。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青木电商与出租方桂林科技企业发展中心之间签署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最新期间,除上述租赁的房屋使用权变更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其他租赁的房屋使用权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虽未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程序瑕疵,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必然影响该等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已出具承诺:“若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承租无证房产及/或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致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本人承诺及时、足额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做出补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因此遭受损失。”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承租的上述房屋未取得或未能提供权属证书,及上述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该等瑕疵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其他无形资产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一项专利如下: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授权公 法定权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号 权人 类别 方式 告日 利期限 权利 一种舆情信息提取 青木 发明 ZL201710 原始 2020.10. 股份 专利 664561.5 取得 30 设备及存储介质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软件著作权如下: 他 开发 首次序 著作 取得 法定权 项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完成 发表号 权人 方式 利期限 权 日期 日期 利 青木 智能页面模 软著登字第 2020SR1 原始 2020. 2020. 2020.6. 股份 板编辑系统 5999410 号 120714 取得 6.17 6.17 17-207 他 开发 首次序 著作 取得 法定权 项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完成 发表号 权人 方式 利期限 权 日期 日期 利 [简称:上新 0.12.31 系统]V1.0 可视化组合 青木 营销系统[简 软著登字第 2020SR 原始 2020. 2020. 股份 称:智能营销 6563043 号 1762071 取得 8.31 8.31 中心]V1.0 青木素材系 青木 统[简称:素 软著登字第 2020SR 原始 2019. 2019. 股份 材系 5640003 号 0761307 取得 6.25 6.25 统]V2.0.0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软件著作权。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已在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变化情况如下: (一)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审计报告》,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注受信人 授信银行 授信函号码 授信金额 授信期限 Ⅰ段授信:最高不超过美元 2,500,000青木香 CN11009227950- 的多币种循环贷款授信; 港 汇丰银行 210104-QMHK Ⅱ段授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中国) 20,000,000 的进口授信 起,每年重启投电 有限公司 CN11009227950-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0 元的进 新审查 商 广州分行 210104-GZQT 口授信允能科 CN11009227950-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0 元的进 技 210104-GZYC 口授信 注:青木香港Ⅱ段授信及启投电商、允能科技所有授信项下的未清偿本金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50,000,000 元或其等值货币。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银行之间签署的上述合同均依据银行制定的借款及授信合同格式文本制作。本所认为,该等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方当事人签署并实际履行该等合同,该等合同合法、有效。序 担保 担保权人 被担保人 担保方式 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号 人 汇丰银行 2021 年 3 月 3 日 青木香港、 担保最高债务 发行 (中国)有 连带责任 起,至相关担保债 人 限公司广州 保证担保 务到期后两年或 允能科技 5,500 万元 分行 退款日后两年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发行人就上述担保事宜与有关方签订了书面协议。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上述担保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序 采购 采购 销售方 合同期限 合同名称 号 方 内容 《分销协议第一次修 启投 订》 电商 《分销协议第二次修 订》 Solid Gold Pet, 商品 《分销协议第三次修 LLC 采购 订》 青木 《分销协议第一次修 香港 订》 《分销协议第二次修 订》 COLGATE-PA (符合条件自动延续) LMOLIVE 青木 商品 2020.01.10-2024.12.31 《经销协议书之补充协 Asia Pacific 香港 采购 (符合条件自动延续) 议》 Limited 2020.04.27-2024.12.31 《经销协议书之补充协 (符合条件自动延续) 议(二)》 上表中第 1-7 项重大采购合同适用美国密苏里州法律,密苏里律师(指Armstrong Teasdale LLP,下同)已就该等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发表了法律意见。密苏里律师认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等合同在美国密苏里州法律下合法有效,无须经美国密苏里州政府部门事前审批或事后备案,对所有签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健合(H&H)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完成对 Solid GoldPet, LLC 100%股权的收购,因此公司正在与对方协商签订新的合作协议,拟变更合作模式及授权期限。 上表中第 8-10 项重大采购合同适用香港法律,香港律师已就该等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发表了法律意见。香港律师认为,该等合同在香港法律下合法有效,无须经香港政府部门事前审批或事后备案,对所有签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上述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认为,上述重大采购合同的合同内容及形式不违反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序 销售 采购方 业务类型 合同期限 合同名称 号 方 斯凯奇(太 2022.04.30 运营合作协议》 仓)商贸物 2020.04.20- 《SKECHERS 电子商务平台代 流有限公 2022.04.30 运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司、广州利 2020.03.01- 《SKECHERS 电子商务平台代 德丹贸易有 青木 2023.02.28 运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之二 电商代运营 限公司 股份 2020.03.01- 《SKECHERS 电子商务平台代 贸易有限公 柏丽德珠宝 品牌数字营 上海 2020.12.01- 《APM Monaco 12 月广告投放 领势 2020.12.30 服务委托合同》 限公司 运营服务 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上述重大销售合同的合同内容及形式不违反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及其合法有效性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合并口径)为 8,752,133.36 元;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占其他应收 款项性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金 单位名称 账龄 款余额的比 质 (元) 额(元) 例(%) 上海诚盛太好百货 1 年以内、1-2 押金 1,040,514.00 11.89 322,808.70 有限公司 年、2-3 年 广州市海珠区凤阳 街凤和江贝第一经 押金 940,647.60 10.75 788,771.10 年以上 济合作社COLGATE-PALMO 应收暂 LIVE ASIA 935,383.80 1 年以内 10.69 46,769.19 付款PACIFIC LIMITED Rituals Cosmetics 应收暂Hong Kong Limited 付款 杭州安睿科技产业 1-2 年、2-3 押金 421,032.00 4.81 188,358.00 发展有限公司 年 合计 3,761,250.70 ― 42.98 1,367,890.66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均系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合并口径)为 1,930,526.19 元。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发行人金额较大其他应收、应付款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已在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也未准备进行重大的资产置换、剥离、出售或收购等行为。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本所已在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其他修改。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已在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最近三年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已在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两年的变化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已在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税务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税务变化情况如下: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主要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见下表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 增值税 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 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文化事业建设费 应纳税广告服务收入 3%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青木股份 15% 15% 15% 青木电商 20% 20% 25% 青丰网仓 20% 25% 25% 上海云檀 20% ― ―除上述主体外其他境内子公司 25% 25% 25% 青木香港 16.5% 16.5% 16.5% 经本所查验并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税收优惠 经本所查验并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认为,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化,真实、合法、有效。 (三)政府补助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0 年度享受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元) 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 的公告(2020 年第 25 号),公司及上海领势于 2020 年共收化事业建设 142,875.74 到国家金库上海市徐汇区代理支库、国家金库广州市海珠区 费退税 代理支库拨付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退税款 142,875.74 元 根据上海市《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 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 号)及失业保险支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持企业稳定 62,701.00 (沪人社就〔2020〕52 号);公司之上海分公司及上海领势岗位补贴 于 2020 年收到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拨付的补贴款 项目 金额(元) 说明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 委发〔2020〕4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 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0 号),青丰网仓富阳分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收到杭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拨付 的补贴款 34,593.00 元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 社发〔2016〕6 号),允能科技、启投电商、数据磨坊及青 木电商于 2020 年共收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拨付 的补贴款 50,614.78 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增值税即征 即退 海珠区国家税务局拨付的 52,034.18 元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穗人社 规字〔2020〕7 号),本公司、广州美魄、启投电商、青木创业补助款 116,227.20 电商、允能科技及数据磨坊于 2020 年共收到广州市海珠区 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拨付的补贴款 116,227.20 元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 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8 号),2020以工代训培 训补贴 付的补贴款 60,000.00 元 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穗科创规字[2017]3 号),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企业认定奖励补贴款 250,000.00 元 根据桂林市科技企业发展中心《关于开展桂林国家高新区部 分企业物业租金减免和补贴申报的通知》及桂林市国家高新房租补贴 176,900.00 区管委会《关于减免、补贴部分企业物业租金的通知》,2020 年青木电商收到桂林市科技企业发展中心拨付的房租补贴 款 176,900.00 元省级工业和 根据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下达 2018 年省级工业和信信息化发展 109,091.00 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公司于 2020 年共收到广州市海珠区科专项资金 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拨付的补贴款 109,091.00 元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职工线上职 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业培训补贴 沪人社职〔2020〕49 号,公司之上海分公司于 2020 年共收 到失保基金代理支付专户拨付的培训补贴款 7,500.00 元 合计 1,071,036.90 ― 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 2020 年度获得的政府补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符合所在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真实、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海税 电征信〔2021〕20 号),发行人无欠缴税费记录,自 2020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海税 电征信〔2021〕25 号),青木电商无欠缴税费记录,自 2020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青木电商不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海税 电征信〔2021〕13 号),启投电商无欠缴税费记录,自 2020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启投电商不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海税 电征信〔2021〕18 号),允能科技无欠缴税费记录,自 2020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允能科技不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海税 电征信〔2021〕15 号),青丰网仓无欠缴税费记录,自 2020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青丰网仓不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海税 电征信〔2021〕14 号),数据磨坊无欠缴税费记录,自 2020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数据磨坊不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海税 电征信〔2021〕17 号),广州美魄无欠缴税费记录,自 2020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广州美魄不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编号:20210013),上海领势自 2020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 月,一般能按期申报、缴纳各项税金,该企业于 2020 年 9 月因纳税评估,责令限期更正申报;未发现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上海云檀自 2020 年 8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能按期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该局的税收管理系统中暂未发现该企业的涉税处罚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海税 电征信〔2021〕21 号),旺兔柏无欠缴税费记录,自 2020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旺兔柏不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青木股份上海分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能按期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该局的税收管理系统中暂未发现该企业的涉税处罚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海税 电征信〔2021〕19 号),允能科技海珠分公司无欠缴税费记录,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允能科技海珠分公司不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青木香港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根据上述证明及发行人说明,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地方税收政策按期申报、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其它 (一)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新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同时,本所律师亦通过互联网查询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环保违规信息,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有关于环保投诉、环保处罚、环保争议的记录。 综上,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最新期间未发生环保事故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事项。 (二)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1)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青木电商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启投电商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允能科技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青丰网仓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数据磨坊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广州美魄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04000020211000051),上海领势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 (编号:存在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旺兔柏自 2020 年 9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14000020211000062),青木股份上海分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青木电商桂林分公司自 2016 年 7 月 21 日成立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未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而被该局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允能科技海珠分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杭市管信证(2021)508 号),青丰网仓富阳分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无因违法违规被杭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青木香港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被香港行政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作出处罚的情形。 综上,根据上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说明、本所律师前往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走访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有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其他 (1)发行人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及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20 年 7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青木电商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青木电商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3)启投电商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启投电商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4)允能科技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允能科技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5)青丰网仓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青丰网仓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6)数据磨坊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数据磨坊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7)广州美魄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广州美魄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8)上海领势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04000020211000051),上海领势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9)上海云檀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 (编号:存在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记录。 (10)旺兔柏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旺兔柏自 2020 年 9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11)青木股份上海分公司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14000020211000062),青木股份上海分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记录。 (12)青木电商桂林分公司 根据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青木电商桂林分公司自 2016 年 7 月 21 日成立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未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而被该局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13)允能科技海珠分公司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允能科技海珠分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14)青丰网仓富阳分公司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杭市管信证(2021)508 号),青丰网仓富阳分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无因违法违规被杭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15)青木香港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青木香港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被香港行政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作出处罚的情形。 (1)发行人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28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未收到过有关公司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也无关于公司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2)青木电商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31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未收到过有关青木电商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也无关于青木电商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3)启投电商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29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未收到过有关启投电商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也无关于启投电商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4)允能科技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32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未收到过有关允能科技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也无关于允能科技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5)青丰网仓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24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未收到过有关青丰网仓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也无关于青丰网仓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6)数据磨坊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27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未收到过有关数据磨坊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也无关于数据磨坊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7)广州美魄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30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未收到过有关广州美魄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也无关于广州美魄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8)上海领势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出具的《法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序列号:F(2021)00027966),上海领势自 2020 年 7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无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记录。 (9)上海云檀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出具的《法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序列号:F(2021)00027965),上海云檀自 2020 年 8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无劳动监察类行政处罚记录。 (10)旺兔柏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26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未收到过有关旺兔柏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也无关于旺兔柏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11)青木股份上海分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出具的《法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序列号:F(2021)00027963),青木股份上海分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无劳动监察类行政处罚记录。 (12)青木电商桂林分公司 根据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自保障方面行政处罚或群体性投诉。 (13)允能科技海珠分公司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25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未收到过有关允能科技海珠分公司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也无关于允能科技海珠分公司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14)青丰网仓富阳分公司 A、根据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青丰网仓富阳分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未存在欠费情况。亦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投诉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无涉及任何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该局管理的其他事项有关的重大纠纷和处罚记录。 B、根据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富阳分局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青丰网仓富阳分公司至 2021 年 1 月,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行政处罚记录。 (15)青木香港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青木香港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被香港行政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作出处罚的情形。 (1)发行人 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穗公积金中心证字〔2021〕365 号),自 2020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月,发行人未曾受到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2)青木电商 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穗公积金中心证字〔2021〕363 号),自 2020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月,青木电商未曾受到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3)启投电商 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穗公积金中心证字〔2021〕213 号),自 2020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月,启投电商未曾受到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4)允能科技 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穗公积金中心证字〔2021〕210 号),自 2020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月,允能科技未曾受到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5)数据磨坊 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穗公积金中心证字〔2021〕211 号),自 2020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月,数据磨坊未曾受到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6)广州美魄 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穗公积金中心证字〔2021〕212 号),自 2020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月,广州美魄未曾受到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7)上海领势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上海领势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未有该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8)上海云檀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上海云檀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未有该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9)旺兔柏 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穗公积金中心证字〔2021〕385 号),自 2020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0)青木股份北京分公司 根据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企业上市合法合规缴存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结果》,青木股份北京分公司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未有该中心行政处罚记录、不存在未完结案件。 (11)青木股份上海分公司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青木股份上海分公司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未有该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12)青木电商桂林分公司 根据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青木电商桂林分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有该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13)青丰网仓富阳分公司 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富阳分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截至 2021 年 1 月,青丰网仓富阳分公司无行政处罚记录。 (14)青木香港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青木香港及其高级人员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 485 章)的纪录。 (1)发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海珠关资〔2021〕01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2)青木电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海珠关资〔2021〕05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青木电商不存在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3)启投电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海珠关资〔2021〕03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启投电商不存在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4)允能科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海珠关资〔2021〕08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允能科技不存在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5)青丰网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海珠关资〔2021〕04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青丰网仓不存在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6)数据磨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海珠关资〔2021〕06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数据磨坊不存在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7)广州美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海珠关资〔2021〕02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广州美魄不存在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8)上海云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于 2021 年 2 月 7 日出具的《企业信用状况证明》(沪嘉关信证字〔2021〕011 号),上海云檀无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违法行为记录。 (9)旺兔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海珠关资〔2021〕09 号),自 2020 年 9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旺兔柏不存在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10)允能科技海珠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海珠关资〔2021〕07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允能科技海珠分公司不存在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11)青木香港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青木香港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被香港行政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包括香港海关)作出处罚的情形。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20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 月,发行人、青木电商、启投电商、允能科技、青丰网仓、数据磨坊、广州美魄、允能科技海珠分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该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20 年 9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旺兔柏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该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认为,根据上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新期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已在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未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已在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未对业务发展目标进行调整。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尚未了结的诉讼的新增或更新情况如下:合同纠纷案件(新增) (1)本诉(原告为壹果科技,被告为允能科技、青木股份) 壹果科技与允能科技于 2019 年 5 月签署了《“Bfree”产品销售合同》,将“Bfree”产品销售给壹果科技,并且允能科技向壹果科技出具了授权书,授予壹果科技在中国境内销售前述品牌商品以及在中国境内再许可其他经销商销售前述商品的权利,授权有效期至 2024 年 3 月 30 日。 壹果科技于 2020 年 12 月 20 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允能科技。其诉讼请求如下:A、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整体合作协议(包括:代理授权书、授权补充协议书、“Bfree”产品销售合同、“Bfree”产品销售合同之补充协议一、天猫 Bfree 母婴旗舰店主体变更协议等);B、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预付货款 648,250.99 元;C、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营损失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案公证费 2,066 元;F、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壹果科技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当庭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 2021 年 2 到 3 月应结算但尚未结算的款项人民币 17,273.67 元,另申请追加青木股份为被告,并要求青木股份对允能科技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反诉(原告为允能科技,被告为壹果科技) 就上述案件,允能科技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允能科技的诉讼请求为:A、判令壹果科技向其支付货款共 2,112,224.90 元;B、判令壹果科技向其支付逾期违约金暂计 35,485.38 元;C、判定本案诉讼费由壹果科技承担。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开庭审理此案(案号: (2021)粤 0105 民初 4252 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暂未作出一审判决。 上述案件涉案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且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故未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标准,该等诉讼案件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蒋剑波因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穗劳人仲案〔2020〕6450 号),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一为发行人,被告二为允嘉合伙。蒋剑波请求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1)判令发行人向蒋剑波支付 2016 年 5 月至 2020年 5 月期间发行人无正当理由克扣的工资 49,479 元;(2)判令发行人向蒋剑波支付 2020 年 1-5 月对应的年终奖 37,500 元;(3)判令发行人向蒋剑波支付加班工资合计 817,259 元;(4)确认蒋剑波继续持有允嘉合伙 95,000 元财产份额,并间接持有发行人 0.19%的股份(95,000 股);(5)判令发行人、允嘉合伙向蒋剑波支付 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期间 0.19%的股份(95,000 股)对应的分红 42,505.91 元;(6)判令撤销发行人与蒋剑波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第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8 日作出一审判决((2020)粤 0105民初 28908 号),判决如下:一、青木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 49,479 元给蒋剑波;二、驳回蒋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 10 元,由蒋剑波负担。 因青木股份与蒋剑波均提起上诉,故一审判决未生效,青木股份目前不存在按照一审判决向蒋剑波返还 49,479 元的义务。青木股份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提起上诉,诉讼请求为撤销一审法院的第一项判决并驳回蒋剑波的该项诉讼请求。蒋剑波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提起上诉,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第二项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向蒋剑波支付 2020 年 1-5 月对应的年终奖求依法确认蒋剑波继续持有允嘉合伙 95,000 元财产份额,并间接持有发行人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期间的合伙企业利润或所对应的股权分红,合计 76,000元;(6)请求依法撤销与蒋剑波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7)请求依法判令发行人、允嘉合伙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除前述披露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二十一、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最新期间发生上述变更后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决定。 第二部分 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相关回复事项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与蒋剑波诉讼纠纷。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 (1)报告期内蒋剑波被发行人解除劳动合同而离职,按照允嘉合伙的《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员工离职且服务期不满五年的,需转让其所获授的全部财产份额。 蒋剑波因股权纠纷事项不配合办理其自允嘉合伙退伙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允嘉合伙工商登记的出资结构与合伙人数量与合伙人名册中登记的实际出资结构及合伙人数量不一致。 (2)公司股东允嘉合伙于 2020 年 7 月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蒋剑波在允嘉合伙退伙等事项。同时,蒋剑波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诉允嘉合伙,并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发行人、允嘉合伙。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蒋剑波入职发行人的时间,职位,获授发行人股权的过程,与发行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因,允嘉合伙对蒋剑波进行除名的过程,所依据的《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款,相关《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撤销的可能,对蒋剑波除名的有关决议是否可能因违反合同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导致无效或可撤销; (2)发行人劳动用工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3)“公司股东允嘉合伙诉蒋剑波之诉讼案件”“蒋剑波诉允嘉合伙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件”“蒋剑波诉公司、公司股东允嘉合伙之诉讼案件”的最新诉讼的进展、相关判决结果及赔偿责任预计情况,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诉讼纠纷引发的允嘉合伙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蒋剑波入职发行人的时间,职位 根据发行人与蒋剑波签署的《劳动合同》,蒋剑波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入职青木有限,工作岗位为产品总监,劳动合同期限为 2016 年 5 月 24 日至 2019 年劳动合同期限为 2019 年 5 月 24 日至 2024 年 5 月 23 日止。 (二)蒋剑波获授发行人股权的过程 青木有限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对公司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基于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青木有限以允嘉合伙、允培合伙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激励对象通过受让公司股东吕斌持有的上述员工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蒋剑波于 2016 年 12 月 18 日签署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之相关《问卷调查》,确认其自愿以自有资金参与股权激励,不存在不适宜担任合伙企业合伙人或公司股东的情形。 允嘉合伙于 2016 年 12 月 25 日召开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吕斌将其所持允嘉合伙 9.50 万元财产份额以 2 元/每一元财产份额的价格转让给蒋剑波。就上述转让,允嘉合伙其他合伙人同意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上述转让完成后,蒋剑波成为允嘉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入伙,并同意制定允嘉合伙新的合伙协议及财产份额管理办法。 吕斌与蒋剑波于 2016 年 12 月 25 日签署允嘉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吕斌同意转让、蒋剑波同意受让吕斌持有的允嘉合伙 9.5 万元出资额,转让价格为 19 万元。该协议自吕斌与蒋剑波签字后生效。吕斌与蒋剑波一致同意,在该协议生效后 15 日内,双方应配合允嘉合伙办理完毕财产份额转让所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吕斌的银行流水记录,蒋剑波已向吕斌足额支付上述财产份额转让价款 19 万元。上述《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生效且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后,蒋剑波成为允嘉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通过持有允嘉合伙 9.5 万元出资额的方式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1 月 9 日核发《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穗工商(市局)内变字(2017)第 01201612300326 号),准予允嘉合伙合伙人变更登记及合伙协议备案。 (三)蒋剑波与发行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因,允嘉合伙对蒋剑波进行除名的过程,所依据的《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款 蒋剑波曾系发行人员工和允嘉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因蒋剑波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内无法胜任工作,且经调岗后仍无法胜任工作,发行人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向蒋剑波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根据允嘉合伙现行有效的《财产份额管理办法》,合伙人持续持有合伙企业相关财产份额的前提之一系合伙人需在公司服务满五年,合伙人发生依法不再具备担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的,须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相关财产份额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指定的主体。允嘉合伙据此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向蒋剑波发出《办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事宜的通知》。因蒋剑波拒不配合办理允嘉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手续且逾期超过十五日,故允嘉合伙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召开合伙人大会,除蒋剑波外其他合伙人根据上述《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致通过了对蒋剑波除名的有关决议,且允嘉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4 日向蒋剑波送达了《除名通知》。 (1)《合伙协议》的具体条款 根据允嘉合伙经当时的各合伙人(包含蒋剑波)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签署的《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允嘉合伙对蒋剑波进行除名所依据的具体条款如下: “第四十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退伙: (一)发生《广州市允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约定的合伙人需转让其所持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包含普通合伙人在内的代表合伙企业 66.67%(含本数)以上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审议通过,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三)发生《广州市允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约定的除名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管理需遵守《广州市允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约定。” (2)《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款 根据允嘉合伙经当时的各合伙人(包含蒋剑波)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签署的《财产份额管理办法》之“第三章 合伙人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变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允嘉合伙对蒋剑波进行除名所依据的具体条款如下: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发生如下任一情形(以下称“财产份额强制转让情形”)的,须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相关财产份额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指定的主体:届时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公司控制企业及分支机构,以下同)服务满五年,......如合伙人因任何原因导致其在公司服务未满五年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动自公司离职,被公司辞退等,该部分未满五年服务期届时对应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需全部进行转让; 有限合伙人是否发生财产份额强制转让情形及转让情形具体发生的时间由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决定并通知该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否发生财产份额强制转让情形及具体发生的时间由公司控股股东决定并通知该普通合伙人。 四、发生财产份额强制转让情形后 10 日内,需转让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应配合完成相关财产份额转让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协助办理财产份额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 需转让财产份额的合伙人未按照本条款约定配合完成相关财产份额转让手续的,每逾期一日,需向合伙企业承担 500 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其他合伙人平均享有;逾期超过 15 日的,全体合伙人同意通过召开合伙人大会并作出决议的形式对其进行除名,除名相关具体事宜由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办理;涉及对普通合伙人除名的,按照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办理。” (四)相关《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符合《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撤销的可能,对蒋剑波除名的有关决议不会因违反合同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导致无效或可撤销 就允嘉合伙对蒋剑波进行除名的决议是否可能导致无效或可撤销,《合伙企业法》及《民法典》等主要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如下: 条款序号 条款规定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 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 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 约定的事由。第四十九条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 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典》第一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百四十三条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百四十七条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百四十八条 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民法典》第一 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百四十九条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百五十条 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民法典》第一 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百五十一条 撤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民法典》第一 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百五十三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百五十四条 效。《民法典》第一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百五十五条 条款序号 条款规定《民法典》第一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百五十六条 效。 《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自行约定具体的除名事由。允嘉合伙在其《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中明确对于不再具备担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的,相关合伙人需转让其届时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并可进行除名的相关约定,系在《合伙企业法》设定的合伙企业自治范围内自行约定除名事由的具体体现,符合《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不存在违反规定导致无效或撤销的可能。 对蒋剑波除名的有关决议系允嘉合伙合伙人大会根据允嘉合伙《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明确约定作出的决议,该等合伙人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所做之决议符合允嘉合伙《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合法、有效;该等决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恶意串通等情形,不会导致无效或可撤销。 此外,蒋剑波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针对允嘉合伙、发行人的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允嘉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向蒋剑波送达的《除名通知》无效。该等诉讼请求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0日作出一审判决中被驳回,目前蒋剑波已上诉,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综上,本所认为,允嘉合伙《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符合《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撤销的可能,对蒋剑波除名的有关决议不会因违反合同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导致无效或可撤销。 (五)发行人劳动用工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关于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报告期内劳动用工的合规情况,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已取得主管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如下:公司名称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青木股份 《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局未接到有关发行人公司名称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 劳动保障方面的投诉举报(社会保险投诉举报除外),发行人也不存在其它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0]611 号),自 2017 年 7 月 29 日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有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方面相关法律、 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涉税情况查询的复函》,发行人系该局 经管企业,无欠税信息,无社保欠费记录。 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28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收到过有关公司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也无 关于公司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 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局未接到有关青木电 商劳动保障方面的投诉举报(社会保险投诉举报除外),青木电商也不存在 其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0]609 号),自 2017 年 7 月 1 日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青木电商未有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方面相关法 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青木电商 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涉税情况查询的复函》,青木电商系该 局经管企业,无欠税信息,无社保欠费记录。 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31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收到过有关青木电商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 也无关于青木电商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 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证明》,自 2017 年 2 月 14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局未接到有关启投 电商劳动保障方面的投诉举报(社会保险投诉举报除外),启投电商也不存 在其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启投电商 2、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出 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0]608 号),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启投电商未有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方面相关法 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公司名称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 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涉税情况查询的复函》,启投电商系该 局经管企业,无欠税信息,无社保欠费记录。 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29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收到过有关启投电商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 也无关于启投电商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 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证明》,自 2018 年 1 月 2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局未接到有关允能科 技劳动保障方面的投诉举报(社会保险投诉举报除外),允能科技也不存在 其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0]605 号),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允能科技未有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方面相关法 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允能科技 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涉税情况查询的复函》,允能科技系该 局经管企业,无欠税信息,无社保欠费记录。 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32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收到过有关允能科技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 也无关于允能科技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 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局未接到有关青丰网 仓劳动保障方面的投诉举报(社会保险投诉举报除外),青丰网仓也不存在 其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0]610 号),自 2017 年 7 月 29 日 至 2020 年 7 月 29 日,青丰网仓未有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方面相关法 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青丰网仓 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涉税情况查询的复函》,青丰网仓系该 局经管企业,无欠税信息,无社保欠费记录。 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24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收到过有关青丰网仓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 也无关于青丰网仓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 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公司名称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 《证明》,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局未接到有关数据磨 坊劳动保障方面的投诉举报(社会保险投诉举报除外),数据磨坊也不存在 其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0]606 号),自 2018 年 8 月 1 日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数据磨坊未有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方面相关法 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数据磨坊 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涉税情况查询的复函》,数据磨坊系该 局经管企业,无欠税信息,无社保欠费记录。 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27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收到过有关数据磨坊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 也无关于数据磨坊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 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证明》,自 2019 年 9 月 3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局未接到有关广州美 魄劳动保障方面的投诉举报(社会保险投诉举报除外),广州美魄也不存在 其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0]607 号),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广州美魄未有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方面相关法 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广州美魄 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涉税情况查询的复函》,广州美魄系该 局经管企业,无欠税信息,无社保欠费记录。 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30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收到过有关广州美魄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 也无关于广州美魄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 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 日,该局未接到有关广州领 势新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保障方面的投诉举报(社会保险投诉举报除上海领势 外),广州领势新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也不存在其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的情况。 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0]603 号),自 2017 年 7 月 29 日公司名称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 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广州领势新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有因违反人力资源 与社会保障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涉税情况查询的复函》,广州领势新尚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该局经管企业,无欠税信息,无社保欠费记录。4、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法人劳动监察行 政处罚信用报告》(序列号:F(2020)00023423),上海领势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无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记录。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序列号:F(2021)00027966),上海领势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无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记录。上海云檀(成立于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序列号:F(2021)00027965),上海云檀 自 2020 年 8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无劳动监察类行政处罚记录。月 25 日) 旺兔柏 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26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成立于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收到过有关旺兔柏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也 无关于旺兔柏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月 25 日) 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序列号:F(2020)00024067),青木股份 上海分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无劳动监察类行政处罚青木股份 记录。上海分公 司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序列号:F(2021)00027963),青木股份 上海分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无劳动监察类行政处 罚记录。 广州青木电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有关情况的反馈意见》,青木电商桂林分青木电商 公司自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6 月底,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形。桂林分公 司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青木电商桂林分公司未受到劳动 和社会保障方面行政处罚或群体性投诉。允能科技 《证明》,自 2018 年 2 月 1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局未接到有关允能海珠分公 科技海珠分公司劳动保障方面的投诉举报(社会保险投诉举报除外),允能 司 科技海珠分公司也不存在其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公司名称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 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0]604 号),自 2018 年 3 月 1 日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允能科技海珠分公司未有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涉税情况查询的复函》,允能科技海珠 分公司系该局经管企业,无欠税信息,无社保欠费记录。 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25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收到过有关允能科技海珠分公司的社保投诉事项和 仲裁申请,也无关于允能科技海珠分公司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 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证明》,青丰网仓富阳分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依法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为其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亦不存在违反劳动和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投诉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无涉及 任何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该局管理的其他事项有关的重大纠纷和处罚记 录。青丰网仓富阳分公 《证明》,青丰网仓富阳分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司 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未存在欠费 情况。亦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投诉 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无涉及任何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该局管理的 其他事项有关的重大纠纷和处罚记录。 青丰网仓富阳分公司至 2021 年 1 月,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青木香港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被香港行政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作出处罚的情形。 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上述证明及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动用工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六)“公司股东允嘉合伙诉蒋剑波之诉讼案件”“蒋剑波诉允嘉合伙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件”“蒋剑波诉公司、公司股东允嘉合伙之诉讼案件”的最新诉讼的进展、相关判决结果及赔偿责任预计情况,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相关诉讼纠纷引发的允嘉合伙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风险业绩造成的影响 (1)公司股东允嘉合伙诉蒋剑波之诉讼案件 允嘉合伙于 2020 年 7 月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针对蒋剑波的民事诉讼,请求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1)依法确认蒋剑波于 2020 年 7 月 4 日起在原告退伙;(2)判决蒋剑波协助允嘉合伙办理退伙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判决蒋剑波向允嘉合伙支付逾期配合办理财产份额转让手续的违约金 7,500 元;(4)判令蒋剑波承担本案诉讼费。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开庭审理此案(案号: (2020)粤 0105 民初 23960 号),并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鉴于青木股份与蒋剑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违法直接影响该案的处理,该案必须以(2020)粤 0105 民初 28908 号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2020)粤 0105 民初之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尚未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允嘉合伙为该案原告,因此公司及允嘉合伙不承担赔偿责任。 (2)蒋剑波诉允嘉合伙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件 蒋剑波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针对允嘉合伙(被告一)、发行人(被告二)的民事诉讼,请求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1)确认允嘉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向蒋剑波送达的《除名通知》无效;(2)确认蒋剑波继续持有允嘉合伙 95,000 元财产份额,并间接持有发行人 0.19%的股份; (3)判令允嘉合伙和发行人向蒋剑波支付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案判决之日的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及股权分红暂计 42,505.91 元;(4)判令允嘉合伙和发行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开庭审理此案(案号: (2020)粤 0105 民初 24239 号),并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允嘉合伙、青木股份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蒋剑波支付 2019 年的分红款 30,400 元,并驳回蒋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蒋剑波不服本案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于蒋剑波的上诉请求为: (1)依法撤销(2020)粤 0105 民初 24239 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确认允嘉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4 日向蒋剑波送达的《除名通知》无效;(3)依法确认蒋剑波继续持有允嘉合伙 95,000 元的财产份额,并间接持有青木股份 95,000 元的注册资本; (4)依法改判允嘉合伙、青木股份向蒋剑波支付 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期间的合伙企业利润或所对应的股权分红,合计人民币 76,000 元;(5)依法判令允嘉合伙、青木股份承担该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因蒋剑波提起上诉,故一审判决未生效,允嘉合伙、青木股份目前不存在按照一审判决向蒋剑波支付 2019 年的分红款 30,400 元的义务。该案二审(案号: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虽然尚不能判断案件判决结果,但结合蒋剑波提供的证据和案件审理情况,蒋剑波胜诉的可能性较低。 (3)蒋剑波诉公司、公司股东允嘉合伙之诉讼案件 蒋剑波因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穗劳人仲案〔2020〕6450 号),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一为发行人,被告二为允嘉合伙。蒋剑波请求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1)判令发行人向蒋剑波支付 2016 年 5 月至 2020年 5 月期间发行人无正当理由克扣的工资 49,479 元;(2)判令发行人向蒋剑波支付 2020 年 1-5 月对应的年终奖 37,500 元;(3)判令发行人向蒋剑波支付加班工资合计 817,259 元;(4)确认蒋剑波继续持有允嘉合伙 95,000 元财产份额,并间接持有发行人 0.19%的股份(95,000 股);(5)判令发行人、允嘉合伙向蒋剑波支付 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期间 0.19%的股份(95,000 股)对应的分红 42,505.91 元;(6)判令撤销发行人与蒋剑波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第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8 日作出一审判决((2020)粤 0105民初 28908 号),判决如下:一、青木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 49,479 元给蒋剑波;二、驳回蒋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 10 元,由蒋剑波负担。 因青木股份与蒋剑波均提起上诉,故一审判决未生效,青木股份目前不存在按照一审判决向蒋剑波返还 49,479 元的义务。青木股份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提起上诉,诉讼请求为撤销一审法院的第一项判决并驳回蒋剑波的该项诉讼请求。蒋剑波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提起上诉,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第二项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向蒋剑波支付 2020 年 1-5 月对应的年终奖求依法确认蒋剑波继续持有允嘉合伙 95,000 元财产份额,并间接持有发行人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期间的合伙企业利润或所对应的股权分红,合计 76,000元;(6)请求依法撤销与蒋剑波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7)请求依法判令发行人、允嘉合伙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本所认为,上述各未决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较低,合计未超过 1,000 万元,且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故未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标准,该等诉讼案件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鉴于允嘉合伙仅持有发行人 24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80%,上述争议财产份额仅占允嘉合伙财产份额总额的 3.96%,故争议财产份额对应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仅为 0.19%;蒋剑波曾系允嘉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允嘉合伙的经营管理,无权代表允嘉合伙作为发行人股东进行投票表决,故不影响允嘉合伙作为发行人股东所享有的投票权,上述诉讼纠纷不会引发允嘉合伙的控制权发生变动;因允嘉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赵爱华,故该等争议财产份额不会影响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公司股份总数,故不影响发行人控制权之稳定性。 本所认为,上述未决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且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故未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标准,该等未决诉讼案件不会引发允嘉合伙的控制权发生变动,对发行人控制权之稳定性及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不会产生实质性法律风险。 【核查程序】 本所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具体内容,蒋剑波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允嘉合伙向蒋剑波发出的《办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事宜的通知》及《除名通知》的具体内容;的议案》的具体内容、蒋剑波于 2016 年 12 月 18 日签署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之相关《问卷调查》、吕斌与蒋剑波于 2016 年 12 月 25 日签署允嘉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吕斌收到蒋剑波转让款项的银行流水记录;关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和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020)粤 0105 民初 23960 号、 (2020)粤 0105 民初 24239 号、(2020)粤 0105 民初 28908 号、(2021)粤 01 民终 3593号案件的相关法律材料。 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获客方式。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报告期内,电商代运营模式下,公司在品牌商授权范围内为其提供电商代运营服务,所运营店铺均已取得品牌方授权,售出商品均为品牌商店铺的自有商品,公司无需单独取得针对售出商品的授权;公司渠道分销及电商渠道零售业务所有售出商品均取得品牌方授权认证。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海云檀的少数股东(持股 20%)林育民, 2012 年 4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爱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零售总监;月至 2019 年 6 月任 Solid Gold Pet, LLC 中国总经理;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9月任希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资深零售总监;2020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上海云檀,担任总经理。爱步贸易为发行人代运营品牌 ECCO 对应的国内总代理,也是发行人 ECCO 代运营业务的客户。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取品牌方授权的途径或方式,不同获客方式的金额及占比情况,是否具有持续获取客户订单的能力;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向品牌方工作人员支付“回扣”等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发行人在避免商业贿赂方面采取的措施或建立的制度,是否可以有效执行; (3)补充披露发行人选取分销渠道的方式,相关分销渠道合作是否稳定,是否需要向分销渠道支付销售分成或渠道费用,如是,请披露报告期内的具体情况; (4)披露林育民的合作渊源,双方合资成立公司的背景,子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林育民的薪资情况及其他来自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董监高及关键岗位、核心人员的资金情况,发行人选择该人员合作是否违反爱步贸易合作要求及廉政规定,是否获得爱步贸易的认可,对其相关合作及结算、回款的影响,是否存在其他与客户(含代运营、广告、技术服务、运营服务等)员工或关联方合作的类似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取品牌方授权的途径或方式,不同获客方式的金额及占比情况,是否具有持续获取客户订单的能力 经本所查验,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的情况”之“(四)主要经营模式”之“6、客户、品牌商开拓方式”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报告期内未发生向品牌方工作人员支付“回扣”等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发行人在避免商业贿赂方面采取的措施或建立的制度可以有效执行平竞争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员工报告期内未发生向品牌方工作人员支付“回扣”等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发行人及其员工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遵守关于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求,未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收到任何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立案侦查和诉讼,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未以任何方式许可或指使员工进行商业贿赂行为;发行人建立了员工培训制度、营销费用支出审核制度等内控制度,在避免商业贿赂行为方面已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 发行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要求和内控要求,建立了完善的避免商业贿赂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包括《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等,禁止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及员工的不正当竞争及商业贿赂行为。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从预算、审批、审核等各方面都严格控制销售费用,管理原则如下:(1)参照行业水平、公司历年销售费用发生情况以及销售计划,确定公司的销售费用标准,并制定销售费用预算。具体执行过程中按照标准控制,额度范围内实报实销;(2)营销体系负责销售费用的管理和审核;(3)财务部负责费用借支、报销审核及销售费用总额控制。 发行人制定的《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对负责和配合部门、商业贿赂行为界定、对业务人员的行为规范、日常培训和承诺以及对营销费用的审核批准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在日常经营中,发行人定期对其业务人员作出反商业贿赂要求和培训,要求业务人员不得包庇、袒护、纵容商业贿赂行为,所有业务活动开展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1〕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本所认为,发行人在避免商业贿赂方面采取的措施或建立的制度可以有效执行。 (三)补充披露发行人选取分销渠道的方式,相关分销渠道合作是否稳定,是否需要向分销渠道支付销售分成或渠道费用,如是,请披露报告期内的具体情况 经本所查验,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的情况”之“(四)主要经营模式”之“1、电商销售服务”之“(2)渠道分销”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林育民的合作渊源,双方合资成立公司的背景,子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 经本所访谈林育民,其任职于爱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爱步贸易”)并担任零售总监期间,与发行人开展了 ECCO 品牌的相关业务合作和沟通洽谈,双方合作情况良好,建立了商业合作的互信基础。 根据发行人说明,因林育民后来任职 Solid Gold Pet, LLC(以下称“SolidGold ”)中国总经理,对宠物食品行业有丰富的运营经验和深刻的行业认知,而发行人看重林育民的工作能力和行业经验,也希望拓展宠物食品行业业务;而林育民看重发行人的品牌孵化能力、商业口碑与合作诚意,故双方同意合资设立上海云檀。 上海云檀设立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其主营业务为宠物食品用品等经销业务,属于公司一站式综合电商服务中的品牌孵化业务。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上海云檀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资产为 1,110.06 万元,净资产为 (五)林育民的薪资情况及其他来自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董监高及关键岗位、核心人员的资金情况 林育民于 2020 年 9 月正式入职上海云檀,经查验上海云檀与林育民签署的劳动合同及上海云檀对林育民的工资发放凭证,林育民的税前标准月薪为 15 万元,上述薪资系根据林育民自身的业务能力和行业经验而确定。 经查验报告期内各方的银行流水及林育民入职上海云檀后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除工资发放与子公司投资款外,林育民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董监高及关键岗位、核心人员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 (六)发行人选择该人员合作是否违反爱步贸易合作要求及廉政规定,是否获得爱步贸易的认可,对其相关合作及结算、回款的影响 经本所访谈爱步贸易,林育民自爱步贸易离职时与爱步贸易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及潜在纠纷,发行人与林育民进行合作未违反爱步贸易合作要求及廉政规定;因上海云檀主营的宠物食品用品行业与爱步贸易主营的鞋类行业存在较大差异,该等合作事宜不属于爱步贸易的管辖范围,不需要取得爱步贸易的认可。 爱步贸易确认其与发行人之间系正常商业合作,与林育民之间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关系;发行人与爱步贸易之间的结算方式、回款账期等与其他同类型客户保持一致,不存在影响业务合作和结算、回款类的事宜。 除爱步贸易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启投电商、青木香港分别与 Solid Gold签署《分销协议》(Distribution Agreement)并开展业务合作。 经本所访谈 Solid Gold,林育民自 Solid Gold 离职时与 Solid Gold 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及潜在纠纷,发行人与林育民进行合作未违反 Solid Gold 合作要求及廉政规定,Solid Gold 对该等合作情况表示知悉并认可。 Solid Gold 确认其与发行人之间系正常商业合作,与林育民之间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关系;发行人与 Solid Gold 之间的结算方式、回款账期等与其他同类型客户保持一致,不存在影响业务合作和结算、回款类的事宜。 (七)不存在其他与客户(含代运营、广告、技术服务、运营服务等)员工或关联方合作的类似情形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与客户(含代运营、广告、技术服务、运营服务等)员工或关联方合作的类似情形。 【核查程序】 本所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金管理制度》、《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等;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事项的说明;合同签订模式等;销售支持等条款;育民的合作渊源、双方合资成立公司的背景,子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林育民的薪资情况及其他来自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董监高及关键岗位、核心人员的资金情况,确认相关方的合作要求及廉政规定,公司与林育民的合作是否得到相关方的认可,对其相关合作及结算、回款的影响等;署的劳动合同及上海云檀对林育民的工资发放凭证、林育民入职上海云檀后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 三、《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跨境业务。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 (1)发行人电商渠道零售分为跨境电商及一般贸易两种,跨境电商存在特定的仓储物流要求,一般贸易情形下,发行人自行提供仓储或委托第三方仓库。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收入的金额分别为 1.35%、1.37%、2.46%、境外收入为向注册地在境外(不含境外公司注册在境内的子公司)的客户销售所形成的收入。渠道分销模式下,公司境外销售系向境外分销商销售商品。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跨境电商业务的业务模式及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店铺类型、销售商品内容、品牌方授权情况、是否全部从事商品进口、发货地点、海外发货原因、仓储及中转仓库情况、物流供应商的选择及物流中转情况、仓储物流费用分担情况、进口申报及纳税情况、是否存在未进行申报程序或未如实申报的商品、报告期各期商品进口(或出口)业务收入的金额,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如宣传为海外进口商品实际为境内生产、采购的商品)、未及时缴纳税款、进出口程序瑕疵、不符合天猫、京东等平台业务规则、违反与品牌方的合作协议等合规风险; (2)向境外分销商销售商品的基本流程、客户开拓方式、发行人代理的境外品牌通过发行人销往境外的原因及合理性、向境外分销商销售商品与审核问询回复所述“公司不存在开展出口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矛盾; (3)在相关境外主体存在境内经营实体的情形下与境外主体签署合同的背景、原因,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发生地点在境外的情形、是否为境外平台的店铺开展代运营、消费者运营服务或品牌数字营销等业务及相关具体情况、合同约定的结算货币、报告期各期外汇收支情况、相关业务开展的合规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跨境电商业务的业务模式及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店铺类型、销售商品内容、品牌方授权情况、是否全部从事商品进口、发货地点、海外发货原因、仓储及中转仓库情况、物流供应商的选择及物流中转情况、仓储物流费用分担情况 经本所查验,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的情况”之“(十)进出口业务”之“2、公司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具体流程、环节”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进口申报及纳税情况、不存在未进行申报程序或未如实申报的商品、报告期各期商品进口(或出口)业务收入的金额,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存在虚假宣传(如宣传为海外进口商品实际为境内生产、采购的商品)、未及时缴纳税款、进出口程序瑕疵、不符合天猫、京东等平台业务规则、违反与品牌方的合作协议等合规风险 根据《海关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65 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 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 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2018〕194 号)的有关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对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储存的商品,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并暂时免纳关税;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跨境电商模式下,青木香港从品牌方购买商品并运送至保税仓时,委托代理人向海关备案;消费者下达订单后,跨境电商平台的物流服务商(菜鸟等)在商品离开保税仓时,按进口货物办理清关申报。 进口纳税方面,商品进入保税仓时,在一定条件下暂时免纳关税。商品离开保税仓时,根据法律规定,购买商品的个人消费者系纳税义务人,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或物流服务商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个人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 0.0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00%征收。业务实践中,通常由电子商务平台对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如有)等进行代收代缴,跨境电商企业实际承担,按月度与平台结算。 报告期各期,公司实现跨境电商业务收入如下: 项目 2020 年度(万元) 2019 年度(万元) 2018 年度(万元)电商渠道零售―跨境电商业务 4,580.03 837.46 779.42Solid Gold、高露洁、宇津品牌合作,且 2019 年开始合作的 Tromborg 品牌销售大幅上涨。产、采购的商品)、未及时缴纳税款、进出口程序瑕疵、不符合天猫、京东等平台业务规则、违反与品牌方的合作协议等合规风险 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 号)》的有关规定,青木香港作为跨境电商企业,应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2)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3)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根据《海关法》和《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 号)的有关规定,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而在境内销售的属于走私行为。海关有权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所认为,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均采购自境外品牌方,不存在未进行申报程序或未如实申报的商品,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存在虚假宣传(如宣传为海外进口商品实际为境内生产、采购的商品)、未及时缴纳税款、进出口程序瑕疵等情形;公司以青木香港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符合天猫、京东等平台业务规则,不存在违反与品牌方的合作协议等合规风险。 (三)向境外分销商销售商品的基本流程、客户开拓方式 经本所查验,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的情况”之“(十)进出口业务”之“2、公司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具体流程、环节”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发行人代理的境外品牌通过发行人销往境外的原因及合理性 Solid Gold、Chuchu、Tromborg、宇津等境外品牌向公司销售商品,并给予公司中国范围内线上、线下、跨境电商渠道的完整授权。公司为拓展分销渠道,将部分商品向境外分销商销售,并授权境外分销商通过跨境电商渠道销售给中国消费者。 因此,公司销往境外的商品的最终销售对象实际为中国地区消费者,属于品牌方授权范围,公司向境外分销商销售境外品牌商品具有合理性。 (五)向境外分销商销售商品与审核问询回复所述“公司不存在开展出口业务的情形”不存在矛盾 公司向境外分销商销售商品均由子公司青木香港执行,系青木香港从境外供应商购买商品,商品运送至保税区后直接向境外分销商销售。公司向境外分销商销售商品均在保税区内及境外开展业务,商品未进入中国大陆范围内的非保税区域。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65 号):“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保税区属于关外,因此公司从保税区向境外分销商销售商品行为不属于出口货物,与审核问询回复所述“公司不存在开展出口业务的情形”不存在矛盾。 (六)在相关境外主体存在境内经营实体的情形下与境外主体签署合同的背景、原因 根据天猫国际、京东国际业务规则,在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主体需为海外或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注册的实体公司。因此,公司为跨境电商平台店铺(通常为海外旗舰店)提供代运营服务时,通常与店铺所有人(即品牌方的境外主体)签约。 部分国际品牌为吸引境内消费者至其境外店铺消费,委托公司提供针对境内消费者的营销服务,宣传内容为品牌方的境外店铺,宣传渠道及对象为中国境内。如公司为富思集团下属主体 Fossil (Macau) Limited(中国澳门主体)、Fossil AsiaPacific Limited(中国香港主体)提供品牌数字营销服务,为 Fossil 品牌在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店铺提供宣传服务。 公司与国际品牌合作的情况下,品牌方存在多个下属主体,可能出于预算分担的原因,指定特定境外主体与公司签约。 (七)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发生地点在境外的情形、是否为境外平台的店铺开展代运营、消费者运营服务或品牌数字营销等业务及相关具体情况、合同约定的结算货币、报告期各期外汇收支情况 经本所查验,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的情况”之“(十)进出口业务”之“2、公司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具体流程、环节”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八)相关业务开展的合规性 发行人向境外分销商销售商品、为境外平台的店铺开展代运营、消费者运营服务或品牌数字营销等业务过程中遵守合同条款约定,与客户不存在重大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开展上述业务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相关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核查程序】 本所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销商品业务的具体模式、供应链、客户开拓方式、业务开展原因;人主管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检索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获取并抽查发行人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通关无纸化进口放行通知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缴款凭证等,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电商平台规则的情形;授权情况;铺的真实性;币、报告期各期外汇收支等情况;第三部分 关于《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相关回复事项的更新一、《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和股东。 招股说明书披露: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吕斌、卢彬,双方于 2016 年 5 月公司 19.80%的股份,二人合计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60.15%的股份。孙建龙为发行人董事,直接持有发行人 750 万股股份,占比 15.00%,并通过担任陌仟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发行人 4.80%的股权,合计控制发行人 19.80%股份。 (2)2016 年 4 月,吕斌、孙建龙、卢彬分别持有青木有限 30%、21%、21%的出资额。 (3)目前,孙建龙、刘旭晖作为发行人董事,未在发行人具体任职,孙建龙合计控制发行人 19.80%股份,刘旭晖持股比例为 3.60%。 请发行人: (1)结合青木有限的业务发展历史及阶段,补充披露吕斌、卢彬受让青木有限出资额的原因,由少数股东逐步成为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历次增资及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股权变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 (2)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规定,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及合理性、合规性; (3)结合孙建龙历史上在发行人业务发展阶段中的地位和作用、发行人的具体决策机制等,补充披露孙建龙 2016 年 4 月与卢彬持股比例一致但未与吕斌、卢彬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原因,未将孙建龙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4)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达到 (5)补充披露孙建龙、刘旭晖作为发行人多数股东,逐步将股份转让并继续担任董事的背景、原因,孙建龙、刘旭晖与吕斌、卢彬在发行人人员任职、人事任命、内部决策、重大事项判断等方面是否存在争议或意见不一致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发行人历史上股权变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股东为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形,对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变更过程中出资来源合法性、股权变动真实性的核查情况、获取的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起至今,除因允培合伙出资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吕斌所持允培合伙财产份额增加及发行人新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导致本问题部分回复需更新外,本问题其他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现更新部分回复如下: (二)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规定,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及合理性、合规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吕斌、卢彬的具体依据、合理性及合规性如下: (1)共同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最高的人,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有实质性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吕斌、卢彬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 2,632.0947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2.6419%。其中,吕斌直接持有发行人 1,417.5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比例为 2.9000%;通过允培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 35.18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7037%;通过允嘉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 29.4097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5882%;通过允杰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 1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000%;卢彬直接持有发行人 99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9.8000%。 (五)补充披露孙建龙、刘旭晖作为发行人多数股东,逐步将股份转让并继续担任董事的背景、原因,孙建龙、刘旭晖与吕斌、卢彬在发行人人员任职、人事任命、内部决策、重大事项判断等方面是否存在争议或意见不一致的情形。重大事项判断等方面是否存在争议或意见不一致的情形 孙建龙、刘旭晖均未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除担任发行人董事外,未在发行人处任职,也不参与发行人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 孙建龙、刘旭晖在发行人人员任职、人事任命、内部决策、重大事项判断等方面主要系通过参加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行使表决权。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至今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及孙建龙、刘旭晖与吕斌、卢彬的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是否 孙建龙、刘 旭晖与吕序 全体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主要审议内容 斌、卢彬的号 董事 表决是否一 出席 致 审议关于选举吕斌为董事长,聘任吕 斌为总经理、卢彬为副总经理、王欣 第一届董 为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邱正为证 月3日 次会议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一届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及实施细则 的议案 第一届董 审议关于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设立全 月 16 日 次会议 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审议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为子公 月 24 日 次会议 议案 第一届董 月8日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次会议 第一届董 审议公司 2016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月 10 日 次会议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并修改 第一届董 月9日 对青木香港及启投电商增资、召开 次会议 第一届董 审议关于公司在天津设立全资子公 次会议 会计估计变更、召开 2017 年第四次 是否 孙建龙、刘 旭晖与吕序 全体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主要审议内容 斌、卢彬的号 董事 表决是否一 出席 致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调整公司组 月 28 日 次会议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总经理工作 第一届董 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 月 10 日 次会议 董监高薪酬调整方案、召开 2017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月 26 日 次会议 第一届董 审议关于提高 2018 年年度使用自有 月 22 日 一次会议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审议关于实施 2018 年员工股权激励 月 15 日 二次会议 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聘任总经 月 14 日 三次会议 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月 12 日 案 四次会议 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总经理工作 第一届董 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 月 20 日 五次会议 年度利润分配、召开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月 20 日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六次会议 审议关于对青木香港实施增资、增加 第一届董 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申请 月 15 日 七次会议 工股权激励计划、召开 2019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2020 年 4 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总经理工作 事会第十 月 20 日 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 是否 孙建龙、刘 旭晖与吕序 全体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主要审议内容 斌、卢彬的号 董事 表决是否一 出席 致 八次会议 告、购买理财产品、续聘审计机构、 年度利润份额、董事会换届选举、召 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审议关于实施 2020 年员工股权激励 第一届董 计划、设立北京分公司、为全资子公 月 21 日 九次会议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豁免召开股东 大会提前通知义务的议案 审议关于选举吕斌为董事长,聘任卢 第二届董 彬为总经理、李克亚为财务总监及董 月 10 日 次会议 举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 人选的议案 审议关于对外投资合资企业、任命副 第二届董 总经理、设立上海子公司、广州子公 月 22 日 次会议 会、豁免召开股东大会提前通知义务 的议案 第二届董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中长期 月 18 日 次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 第二届董 月 18 日 各项上市后适用制度文件、召开公司 次会议 审议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一期财 务会计报告及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公 第二届董 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上市后适 月 17 日 次会议 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召开 开股东大会提前通知义务的议案 第二届董 月 16 日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次会议 审议 2020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董 第二届董 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购买 月 20 日 次会议 年内关联交易、召开公司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的议案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至今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及孙建龙、刘旭晖与吕斌、卢彬的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是否 孙建龙、刘旭序 全体 晖与吕斌、卢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主要审议内容号 股东 彬的表决是 出席 否一致 审议关于股份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 及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审议关 于制定股份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 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 创立大会 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担 月3日 东大会 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一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设立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的议案;审议关于独立董事 津贴、股份公司设立费用、发起人用 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的议案 月 31 日 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股东大会 月 23 日 议案 股东大会 月 30 日 报告、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会 审议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并修改 月 24 日 控股子公司、公司对青木香港及启投 股东大会 电商实施增资的议案 股东大会 的议案 月 13 日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股东大会 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监 股东大会 月 30 日 告、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月7日 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股东大会 审议关于实施 2018 年员工股权激励 计划的议案 股东大会 日 月 30 日 股东大会 是否 孙建龙、刘旭序 全体 晖与吕斌、卢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主要审议内容号 股东 彬的表决是 出席 否一致 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监 股东大会 月 10 日 告、2018 年度利润分配、购买理财产 品、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月5日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2019 年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审议关于实施 2020 年员工股权激励 月 28 保、豁免召开股东大会提前通知义务 股东大会 的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监 事会工作报告、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2019 年度利润分配、购买理财产 股东大会 月 10 日 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二季董事 会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选举第二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合资企业、设 月 29 日 免召开股东大会提前通知义务的议 股东大会 案 月2日 股东大会 审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月3日 案及各项上市后适用制度文件的议 股东大会 案 审议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 月 26 日 股东大会 担保管理办法、豁免召开股东大会提 前通知义务的议案 月3日 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大会 月 10 日 议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续聘审计机 构、确认 2020 年内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至今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表决票及决议文件等,孙建龙、刘旭晖均出席了前述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并与吕斌、卢彬的表决情况保持一致;本所认为,孙建龙、刘旭晖与吕斌、卢彬在发行人人员任职、人事任命、内部决策、重大事项判断等方面不存在争议或意见不一致的情形。二、《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对赌协议。 根据申报材料,广州京智青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方)与孙建龙(转让方)、广州千陌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广东龙坤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担保方)、陌仟投资于 2019 年 3 月签署的关于陌仟投资之《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中存在发行人未能成功上市时的财产份额回购安排。上述各方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回购条款自动终止,各方就该等条款范围内的权利义务一并自动解除。 请发行人说明对赌协议具体内容、解除及清理情况、是否存在中止及恢复条款,如是,请说明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并就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股权变动历史上是否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相关利益安排的核查情况、核查方法及核查的充分性。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起至今,本问题回复内容无需更新。三、《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招股说明书披露,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和允尚合伙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构成及确定标准、人员变动情况、管理模式、决策程序、存续期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办法、股份锁定期、变更和终止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 (2)员工持股平台中各出资人出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3)发行人是否建立相关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4)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各股东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涉及增资及退出的,请补充披露增资及退出的背景、价格公允性以及股份支付确认情况,是否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未确认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发行人历史上股权变动过程中,员工持股平台增资/受让股份的价格与同时期其他第三方增资入股或股份转让价格、相关权益公允价值的差异,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应计而未计的股份支付费用,如有,请说明相关费用金额及对发行人净资产的影响。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起至今,除因允培合伙出资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吕斌所持允培合伙财产份额增加及因报告期更新导致本问题部分回复需更新外,本问题其他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现更新部分回复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构成及确定标准、人员变动情况、管理模式、决策程序、存续期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办法、股份锁定期、变更和终止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 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和允尚合伙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其人员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员工(含具体情况如下: (2)允培合伙的人员构成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 高级消费者运营经 理 注1 资深消费者运营经 理 注2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 注2 合 计 72.8675 100.00 注 1:柒敏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刘旭晖之妻妹。 注 2:因庄汉坤、钟志敏在发行人处的服务期已届满五年,根据允培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其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可以保留其原所持允嘉合伙财产份额的 50%。 (1)允嘉合伙自 2015 年 8 月 5 日设立以来至报告期开始之前的变动情况如下: A、2015 年 8 月 5 日,吕斌、卢彬各出资 150 万元设立允嘉合伙; B、2016 年 7 月 20 日,卢彬将 30 万元财产份额(部分实缴)以 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爱华、将 120 万元财产份额(部分实缴)以 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吕斌; C、2016 年 12 月 15 日,赵爱华减少未实缴出资额 5 万元,且吕斌减少未实缴出资额 45 万元,允嘉合伙出资额合计减少 50 万元。同时,赵爱华将 5 万元财产份额以 5 万元转让给允培合伙,吕斌将 45 万元财产份额以 45 万元转让给允培合伙; D、2016 年 12 月 25 日,吕斌将所持有的财产份额以 2 元/每一元财产份额的价格转让给赵爱华、杜成松等人。转让完成后,允嘉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250.0000 100.00% E、2017 年,允嘉合伙中合伙人因离职而退出(受让方均为吕斌)的情况如下: 退出时间/ 退出合伙人姓名/ 转让单价 序号 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签署时间 转让方 (元/元财产份额) F、2017 年 12 月 21 日,吕斌将所持有的财产份额以 5 元/元财产份额的价格转让给朱林�h等人。转让完成后,允嘉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250.0000 100.00% (2)允培合伙自 2016 年 11 月 11 日设立以来至报告期开始之前的变动情况如下: A、2016 年 11 月 11 日,吕斌出资 180 万元、赵爱华出资 20 万元设立允培合伙; B、2016 年 12 月 21 日,吕斌减少未实缴财产份额 135 万元,赵爱华减少未实缴财产份额 15 万元,允培合伙财产份额总额合计减少 150 万元; C、2016 年 12 月 25 日,吕斌将所持有的财产份额以 2 元/每一元财产份额的价格转让给赵爱华等人。转让完成后,允培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0.0000 100.00% D、2017 年,允培合伙中合伙人因离职而退出(受让方均为吕斌)的情况如下: 退出时间/ 退出合伙人姓名/ 转让单价序号 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签署时间 转让方 (元/元财产份额) 退出时间/ 退出合伙人姓名/ 转让单价序号 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签署时间 转让方 (元/元财产份额) E、2017 年 12 月 21 日,吕斌将所持有的财产份额以 5 元/元财产份额的价格转让给欧晓彬等人。上述变动完成后,允培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0.0000 100.00% (3)允杰合伙和允尚合伙系于报告期内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各员工持股平台在报告期内的人员变动情况详见本题第(四)问之回复。 (2)根据各平台《合伙协议》和对应的《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约定,各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根据决策事项的不同需履行不同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A、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以下事项作出决议时,应经包含普通合伙人在内的代表合伙企业 66.67%以上(含本数)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审议通过:(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及合伙期限;(二)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四)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B、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的决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一)代表合伙企业行使因合伙企业投资而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作为所投资企业出资人所享有的提案权、召集 权以及表决权、以及依法取得股息、红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所投资企业股权(财产份额)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所规定的出资人权利;(二)管理和维持合伙企业的资产;(三)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四)签署合伙企业的变更决定文件,并办理相应工商登记1;(五)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六)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监督、管理并要求有限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八)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应诉或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九)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十)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十一)根据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决定合伙企业的收益和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包括分配比例、金额、方式、时间等;(十二)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授予的其他权利。 C、对于财产份额转让事项,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如下: 关于本部分回复更新详见本题目第(三)问之回复更新。 (三)发行人是否建立相关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允尚合伙的《合伙协议》中无此条款,其他条款均保持一致。 经本所查验各员工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管理办法》,各员工持股平台已建立相关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具体如下:括但不限于转让财产份额、将财产份额委托他人管理等)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行质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亦不得退伙。未经吕斌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财产份额、将财产份额委托他人管理等)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行质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亦不得退伙。伙企业相关财产份额转让给吕斌指定的主体(适用于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或刘旭晖(仅适用于允尚合伙):(1)依法不再具备担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的;(2)合伙人持续持有合伙企业相关财产份额的前提之一系合伙人需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且服务满五年(以下称“五年服务期”),若公司与合伙人之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自公司主动离职、合伙人被公司辞退、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等情形)的,则服务期计算期间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自动终止;若因前述原因导致合伙人在公司服务期未满五年的,届时该部分未满五年服务期对应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需全部进行转让2;(3)未经公司同意,合伙人擅自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经营;(4)合伙人擅自转让或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5)合伙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6)合 该条款为允尚合伙的版本。允嘉合伙、允培合伙的版本为“合伙人持续持有合伙企业相关财产份额的前提之一系合伙人需在公司(含公司控制企业及分支机构,以下同)服务满五年(以下称“五年服务期”),需要说明的是,合伙人可能因不同激励原因累积取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因此,就合伙人因不同激励原因取得的各部分财产份额,可能对应不同的五年服务期起算时间,详见附件合伙人名册关于五年服务期起算时间的约定;根据合伙人名册关于五年服务期的起算时间计算,如合伙人因任何原因导致其在公司服务未满五年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动自公司离职,被公司辞退等,该部分未满五年服务期届时对应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需全部进行转让;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合伙人在公司的服务期限中断的,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办理停薪留职等,计算五年服务期时,中断服务期间不得计算在内,需予以刨除。中断服务期间具体由公司认定”。 允杰合伙的版本为“合伙人持续持有合伙企业相关财产份额的前提之一系合伙人需在公司(含公司控制企业及分支机构,以下同)服务满五年(以下称“五年服务期”),需要说明的是,合伙人可能因不同激励原因累积取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因此,就合伙人因不同激励原因取得的各部分财产份额,可能对应不同的五年服务期起算时间,详见附件合伙人名册关于五年服务期起算时间的约定;根据合伙人名册关于五年服务期的起算时间计算,如合伙人因任何原因导致其在公司服务未满二年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动自公司离职,被公司辞退等,该部分未满二年服务期届时对应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需全部进行转让;根据合伙人名册关于五年服务期的起算时间计算,如合伙人因任何原因导致其在公司服务已满二年但未满五年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动自公司离职,被公司辞退等,该部分已满二年但未满五年服务期届时对应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百分之六十(60%)需进行转让;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合伙人在公司的服务期限中断的,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办理停薪留职等,计算五年服务期时,中断服务期间不得计算在内,需予以刨除。中断服务期间具体由公司认定”。伙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以公司员工手册约定为准)的3;(7)合伙人擅自披露其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数额等事项的;(8)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告知需强制执行的;(9)合伙人被除名的;(10)合伙人大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是否发生财产份额强制转让情形及转让情形具体发生的时间由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决定并通知该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否发生财产份额强制转让情形及具体发生的时间由吕斌决定并通知该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吕斌有权要求前述合伙人将届时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吕斌指定的主体(适用于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或刘旭晖(仅适用于允尚合伙):(1)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及规章制度4;(2)违反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约定,擅自在外兼职或任职的;(3)合伙人于公司“部门 271 绩效考核”评定中连续两次被评为“1”(不及格);(4)相关财产份额对应的五年服务期届满后,合伙人因任何原因(分死亡与未死亡两种情形)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5。 有限合伙人是否发生财产份额非强制转让情形、转让情形具体发生的时间及是否需要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事项由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决定并通知该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否发生财产份额非强制转让情形、具体发生的时间及是否需要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事项由吕斌决定并通知该普通合伙人。 (四)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各股东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涉及增资及退出的,请补充披露增资及退出的背景、价格公允性以及股份支付确认情况,是否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未确认情形 (1)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各股东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允嘉合伙历次合伙人及所持财产份额增减变动情况如下: 该条款为允尚合伙的版本。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的版本为“合伙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该条款为允尚合伙的版本。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的版本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该条款为允尚合伙的版本。允嘉合伙、允培合伙的版本为“相关财产份额对应的五年服务期届满后,合伙人因任何原因(分死亡与未死亡两种情形)停止为公司服务的”。允杰合伙的版本为“相关财产份额对应的五年服务期满两年不满五年,或五年服务期届满后,合伙人因任何原因(分死亡与未死亡两种情形)停止为公司服务的”。 转让单 变动后 是否确 变动背景/ 转让总序 价(元/ 财产份 认股份 变更时间 1 姓名 变动情况 价(万号 2 元财产 额(万 支付费 元) 份额) 元)3 用 离职/退出 允培合 伙 入 转让单 变动后 是否确 变动背景/ 转让总序 价(元/ 财产份 认股份 变更时间 1 姓名 变动情况 价(万号 2 元财产 额(万 支付费 元) 份额) 元)3 用 权激励/进 是 离职/退出 不适用 注 1:除吕斌、允培合伙、蒋剑波的变动,其他变动的变更时间以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签署日为基准;吕斌、允培合伙变动以工商变更时间为基准;蒋剑波的退出日期以蒋剑波接到允嘉合伙向其发出《除名通知》的时间为基准。 注 2:员工的进入或退出均为与吕斌的股权转让,因此每名员工转入或转出的财产份额变动对应吕斌同期转出或转入的财产份额变动,故表格中未体现吕斌该类情况下的财产份额变化。 注 3:员工所持允嘉合伙的财产份额与其持有发行人的股数相对应,1 元财产份额对应 (2)增资及退出的背景、价格公允性以及股份支付确认情况 A、报告期内允嘉合伙中员工退出的背景均为员工离职(除蒋剑波系因被发行人解除劳动合同而离职外,其他员工均为主动离职),按照允嘉合伙的《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员工离职且服务期不满五年的,需转让其所获授的全部财产份额。 允嘉合伙中员工因离职退出的转让价格系按照允嘉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执行,价格公允。退出时不涉及股份支付。 允培合伙 2018 年 11 月从允嘉合伙处退伙实际系将其通过允嘉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变更为直接持有,未实际改变该等股份的实际权益状态,因此,双方按照 1 元/元财产份额的价格转让。该等转让的具体变更过程如下:(A)允培合伙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从允嘉合伙退伙,并于 2018 年 12 月收回允嘉合伙退还的财产份额合计 50 万元;(B)允嘉合伙将其所持发行人 50 万股股份转让给允培合伙,允培合伙以允嘉合伙退还的 50 万元向允嘉合伙支付转让价款,实现由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变更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该等变动均不涉及股份支付。 B、报告期内允嘉合伙中员工进入(除吕斌外)的背景均为发行人对部分骨干员工实施新一轮股权激励,由吕斌将其所持允嘉合伙的财产份额按照与各员工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数量和价格进行授予。授予价格系参考同时期其他第三方增资入股或股份转让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给与一定的优惠而确定,定价公允。 授予价格与同时期其他第三方增资入股或股份转让价格的差异已被计入该报告期的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股份支付未确认情形。 吕斌除因员工退出而受让财产份额外,报告期内在允嘉合伙层面还存在通过增资的方式增加出资的情况。2018 年 12 月 7 日,吕斌以 1 元/元财产份额的价格出资 40 万元。该等出资的背景系吕斌在允嘉合伙层面所持有的财产份额已不足以实施新一轮的股权激励,因此,吕斌将其在允能合伙的财产份额通过平移至允嘉合伙层面(具体操作方式为吕斌减少对允能合伙的部分出资并从允能合伙处收回部分出资,吕斌以收回的出资对允嘉合伙增资,同时允能合伙将吕斌减少出资部分所对应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允嘉合伙)的方式增加其在允嘉合伙的财产份额,以便于在允嘉合伙层面通过向部分核心员工转让财产份额的方式实施新的股权激励。吕斌前述增资因实际系将其在允能合伙的财产份额平移至允嘉合伙层面,未实际增加其持有的权益,因此按照 1 元/元财产份额的价格出资具有合理性,定价公允。该等出资不涉及股份支付。 (1)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各股东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允培合伙历次合伙人及所持财产份额增减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背 变动后财 是否确 转让单价 转让总序 景/变 产份额数 认股份 变更时间 1 姓名 (元/元财 价(万号 动情况 量(万元) 支付费 用 离职/ 退出 增资/ 进入 变动背 变动后财 是否确 转让单价 转让总序 景/变 产份额数 认股份 变更时间 1 姓名 (元/元财 价(万号 动情况 量(万元) 支付费 用 年股权 激励/ 进入 离职/ 退出 变动背 变动后财 是否确 转让单价 转让总序 景/变 产份额数 认股份 变更时间 1 姓名 (元/元财 价(万号 动情况 量(万元) 支付费 用 部分转 少 离职/ 不适用 退出 年股权 是 激励/ 离职/ 退出 变动背 变动后财 是否确 转让单价 转让总序 景/变 产份额数 认股份 变更时间 1 姓名 (元/元财 价(万号 动情况 量(万元) 支付费 用 离职/ 部分保 5.00 4.28 0.86 不适用 留 离职/ 退出 离职/ 退出 离职/ 留 注 1:除吕斌的增资外,其余变动的变更时间均以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签署日为基准;吕斌增资以工商变更时间为基准。 注 2:员工的进入、减少或退出均为与吕斌的股权转让,因此每名员工转入或转出的财产份额变动对应吕斌同期转出或转入的财产份额变动,故表格中未体现吕斌该类情况下的财产份额变化。 注 3:员工所持允培合伙的财产份额与其持有发行人的股数相对应,1 元财产份额对应 注 4:庄汉坤、钟志敏已不在公司处任职,因离职时在公司服务期已届满五年,根据允培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其离职后可以保留其原所持允嘉合伙财产份额的 50%。 (2)增资及退出的背景、价格公允性以及股份支付确认情况 A、报告期内允培合伙中员工退出的背景均为员工离职,按照允培合伙的《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员工离职且服务期不满五年的,需转让其所获授的全部财产份额;员工离职但服务期已满五年的,需转让其所获授的全部财产份额的 50%(参见庄汉坤的情况)。 允培合伙中员工因离职退出的转让价格系按照允培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执行,价格公允。退出时不涉及股份支付。 报告期内允培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陈娟因个人资金原因将其所持允培合伙的相关约定执行,价格公允。退出时不涉及股份支付。 B、报告期内允培合伙中员工进入(除吕斌外)的背景均为发行人对部分骨干员工实施新一轮股权激励,由吕斌将其所持允培合伙的财产份额按照与各员工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中约定数量和价格进行授予。授予价格系参考同时期其他第三方增资入股或股份转让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给与一定的优惠而确定,定价公允。 授予价格与同时期其他第三方增资入股或股份转让价格的差异已被计入该报告期的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股份支付未确认情形。 吕斌除因员工退出而受让财产份额外,报告期内在允培合伙层面还存在通过增资的方式增加出资的情况。允能合伙将其所持发行人 22.8675 万股股份转让给允培合伙,实际系吕斌将其通过允能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移至允培合伙(用于在允培合伙平台中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未实际增加其持有的权益,因此按照 1 元/元财产份额的价格出资具有合理性,定价公允。该等出资不涉及股份支付。四、《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租赁房产。 根据申报材料: (1)发行人的办公场所和仓库均为租赁取得。其中,仓库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和富阳区,面积分别为 4,118 平方米和 8,379.18 平方米。 (2)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产存在未取得产权证明文件的情形,部分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3)发行人租赁的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东海大街南 32 号、34 号、36、38号房产出租方为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江贝第一经济合作社。 请发行人: (1)结合发行人的经营模式、销售区域范围等,补充披露发行人仓库集中在杭州市的原因; (2)补充披露上述仓库的产权情况,是否存在被要求搬迁的风险; (3)补充披露租赁的房屋及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明文件或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原因及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及解决措施; (4)补充披露租赁的房屋“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东海大街南 32 号、34 号、不一致的情形,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存在可能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起至今,除因公司新增租赁房屋导致本问题部分回复需更新外,本问题其他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现更新部分回复如下: (一)结合发行人的经营模式、销售区域范围等,补充披露发行人仓库集中在杭州市的原因 报告期内,对于电商代运营业务涉及的仓储与物流,公司采取自有仓库的管理模式,对于渠道分销和电商渠道零售业务涉及的仓储与物流,公司采取自有仓库与第三方仓库并行的管理模式,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自有仓库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和杭州市富阳区,租赁面积分别为 9,137.00平方米和 11,393.02 平方米,公司综合考虑物流配套服务能力、品牌商管理便利度的因素,选择杭州作为仓储基地。 杭州作为阿里巴巴所在地、中国的电商中心,物流配套设施完善。2019 年杭州机场货邮吞吐量达到 69 万吨,成为国内第 5 大货运机场;铁路初步形成了“一轴五向”高铁网络,与长三角主要城市基本实现高铁 1 小时可达;高速公路形成“一绕九射一连”路网格局;内河航运方面,钱塘江中上游全面恢复通航,杭州港连年吞吐量破亿吨,作为长三角南翼“枢纽港”的地位不断得到巩固。 公司提供仓储物流服务的品牌商主要位于长三角地区,公司自有仓库设在杭州,既便于品牌商的监督管理,也能辐射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较大的江浙沪地区,公司自有仓库通过第三方快递物流公司发货,可以覆盖公司的销售区域。 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自有仓库选址亦均处于长三角范围: 公司 自有仓库选址 丽人丽妆 上海市 壹网壹创 浙江省嘉兴市 若羽臣 ―(若羽臣仅采用第三方仓库模式) 凯淳股份 浙江省嘉善县 为了满足跨境电商的仓储要求和部分商品的特殊储存要求,充分利用专业仓储物流服务商的成本优势、功能优势,公司将部分仓储物流服务外包给第三方仓储物流服务商。报告期内,公司先后与品骏控股有限公司、杭州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发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仓储物流服务商建立合作关系。 对于第三方仓储物流模式,服务供应商提供仓储管理以及物流配送服务,并提供开展业务必要的设施设备,优化物流环节以及与物流相关的信息流、资金流环节。对于跨境电商商品,第三方仓储物流服务商可以提供仓储服务、国际干线服务、清关服务、配送服务等一体化供应链管理解决方案。第三方仓储物流服务供应商可供使用面积的弹性较大,能够满足公司淡旺季的储存需求。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仓储物流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如下: 供应商 地点 品牌 湖北省鄂州市、浙江省湖州 市、天津市、广东省肇庆市、唯品会集团(品骏物流) 贝亲 四川省成都市、辽宁省沈阳 市、陕西省西安市 高露洁、Solid Gold、 广东省广州市、香港特别行政杭州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Tromborg、Chuchu、宇津、 区、浙江省杭州市 Upspring、Weleda上海发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 贝亲 综上,公司使用自有仓库为代运营品牌提供仓储服务,结合自有仓库及第三方仓库储存渠道分销、电商渠道零售商品,可以覆盖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公司自有仓库选址杭州,仓储配套设施完善,便于品牌商的参观及管理,也便于向全国区域发货。因此,公司的自有仓库选址在杭州具备合理性。 (二)发行人仓库的产权情况,是否存在被要求搬迁的风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所承租的仓库情况如下: 是否 序 承租 租赁面积 租赁 办理 出租方 房产坐落 租赁期限 号 方 (m2) 用途 租赁 备案 杭州富 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 阳运同 道明星路 9 号三期 A 区 8,379.18 仓储 否 青丰 2022.8.31 电子商 网仓 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 务有限 2021.02.01- 公司 2023.01.31 B区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 杭州安 济开发区顺丰路 793 号 2018.12.25- 睿科技 杭州钱江经开物流园 2023.12.24 青丰 A6 号 2 层 3 单元 产业发 网仓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 展有限 济开发区顺丰路 793 号 2021.02.08- 钱江经开物流园 A6 号 2023.02.07否存在被要求搬迁的风险 经本所查验,富阳仓库的所有权人系浙江富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富阳仓库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浙(2017)富阳区不动产权第 0026237 号,坐落于东洲街道明星路 9 号等,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自建房,用途为工业用地/工业,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88,000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为 173,672.16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至 2059 年 5 月 3 日止。 浙江富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 日向杭州富阳运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就上述东洲街道明星路 9 号物业租赁事宜,全权委托杭州富阳运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赁各项费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代缴税费、处理租赁纠纷及其他和租赁相关的事项。 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屋属于有证房产,杭州富阳运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取得合法授权,有权出租该等房屋,青丰网仓与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青丰网仓作为承租方不存在被要求搬迁的风险。否存在被要求搬迁的风险 经本所查验,杭州安睿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取得租赁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杭余出国用(2016)第 107-0255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 20160153700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 201601537017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33011020160606030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订)》(法释[2020]17 号)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因此,青丰网仓与杭州安睿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为有效。 根据杭州安睿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该等房屋建筑物通过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目前其正在办理相关房屋所有权证书手续;其为该等房屋建筑物的合法权利人,有权将相关房屋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出租给青丰网仓;如该等房屋建筑物发生权属争议或纠纷给青丰网仓承租该等房屋造成任何损失的,其同意友好协商解决。因此,出租人杭州安睿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未取得该等租赁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不会对青丰网仓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就余杭仓库租赁事项,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已出具承诺:“若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承租无证房产及/或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致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本人承诺及时、足额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做出补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因此遭受损失。”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产系出租方在其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自建而成,虽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已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及房屋建设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登记,并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不属于违章建筑,房屋权属清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青丰网仓作为承租方不存在被要求搬迁的风险。 (三)租赁的房屋及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明文件或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原因及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及解决措施行政处罚风险及解决措施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所承租的房屋及建筑物中涉及未取得产权证明文件的租赁情形如下表所示: 是否 承序 租赁面 租赁 办理 出租方 租 房产坐落 租赁期限号 积(m2) 用途 租赁 方 备案 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东 海大街南 32 号(单元号: 广州市海 001,002,003),江贝村 珠区凤阳 发 东海大街南 34 号(单元 4,004.32 办公 是 街凤和江 行 号:001,002),江贝 贝第一经 人 村东海大街南 36、38 号 济合作社 (单元号:003,004) 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东 元号:002) 广州路源 发 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东 有限公司 人 部分 广州市海 发 珠高新技 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 2018.12.1-2 术创业服 189 号大院第 6 栋首层 023.11.30 人 务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 开发区顺丰路 793 号杭 2018.12.25- 州钱江经开物流园 A6 2023.12.24 科技产业 丰 号 2 层 3 单元 发展有限 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 公司 仓 开发区顺丰路 793 号钱 2021.02.08- 江经开物流园 A6 号 2 层 2023.02.07 北京市创 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东 发 富春天商 路 4 号院 1 号楼创富港 2020.10.26- 务服务有 元大都众创空间 2 层 2021.10.25 人 限公司 5008 室 上表中第 1 项至第 3 项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详见本题第(四)问之回复。发行人承租的该等房产属于集体用地之上的房屋建筑物,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江贝第一经济合作社(以下称“江贝一社”)仅对其中部分房产办理取得了权属证书。 发行人承租的第 1 项房产系通过海珠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交易监管中心(系海珠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及交易服务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租赁取得。根据现行有效的《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海珠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广州市海珠区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交易监管中心,作为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及区级交易服务机构;农村集体资产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经本所查验网络公开信息,江贝一社在海珠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交易监管中心公开发布了该等租赁房产的竞标公告;经履行竞投程序,发行人成为该等租赁房产竞标公告的中标人。发行人承租该等房产符合《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海珠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政策要求,该等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之风险较小,承租该等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承租的第 2 项房产与第 1 项房产的情况相似,该等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之风险较小,承租该等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承租的上表中第 3 项房产系出租方广州路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江贝一社承租后转租。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经本所查验发行人与广州路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发行人与江贝一社之间支付租金的银行回单等资料,并经本所与江贝一社访谈确认,发行人直接向江贝一社支付上述第 2 项房产的租金,江贝一社知悉上表中第 2 项房产已被转租之事实。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江贝一社在六个月的期间经过后未对上述转租事项提出异议,且确认就上述转租事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故应当视为江贝一社已同意广州路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租,发行人与广州路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转租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承租该等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表中第 4 项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原因系历史遗留问题,具体情况为:根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原新�蛘蛉嗣裾�府大院产权说明的函》(海府函[2002]53 号),因新�蛘蛉嗣裾�府撤销,原新�蛘�人民政府大院(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 189 号)的产权已移交海珠区人民政府,并用于建立海珠科技产业园敦河区;该区占地面积 11,126 平方米,现有 6 座主要建筑物,总建筑面积近 15,000 平方米,另有 8 座小型单层建筑物,建筑面积 314.03平方米,2 个停车场占地约 788.3 平方米;由于历史原因,原新�蛘蛉嗣裾�府大院的物业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目前海珠区人民政府正在理顺关系抓紧办理,在此期间,如有产权纠纷由海珠区人民政府负责。截至目前,广州市海珠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未收到第三方关于该等房产权属问题提出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该等第 3 项房产的用途为发行人会议室,所涉面积较小,可替代性较高,承租该等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鉴于上述第 1 至 4 项房产全部或部分为无证房产,且就该等承租房屋中的无证房产部分,建设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订)》(法释[2020]17 号)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经本所查验,上述房屋租赁合同虽然存在无效风险,但其实际不能履行之风险较小,承租该等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不存在发行人因承租该等房产而受到行政处罚之风险。 上表中第 5、6 项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详见本题第(二)问之回复,该等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青丰网仓因承租该等房产而受到行政处罚之风险。 上表中第 7 项房产为北京市朝阳区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所有,北京市朝阳区园林绿化局拥有朝阳区北土城东路 4 号院 1 号楼,总建筑面积为 4,379.50 平方米。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北京市朝阳区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委托授权北京天奥置业有限公司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路 4 号院 1 号楼共 4,380 平方米办公用房对外进行物业管理及对外房屋出租事宜,委托期限为 2014 年 3 月 11 日起至 2050 年 3 月 10 日;前述《授权委托书》中未载明北京天奥置业有限公司可进行转授权。根据北京天奥元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北京天奥元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授权北京市创富春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东路 4 号院 1 号楼共 4,380 平方米办公用房对外进行管理及对外房屋出租事宜,委托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9 年 1 月 20 日。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青木股份从未收到出租方、北京市朝阳区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北京天奥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转授权对外出租事项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该等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风险较小。 上表中第 7 项房产系无证房产,但北京市朝阳区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已取得租赁房产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110105201000293 号)、《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2014 规(朝)竣字 0047 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朝公消竣备字[2015]第(00101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订)》(法释[2020]17 号),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因此,公司与北京市创富春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该等房产权属问题提出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该等第 7 项房产的用途为青木股份北京分公司办公场所,所涉面积较小,可替代性较高,承租该等房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已出具承诺:“若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承租无证房产及/或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致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本人承诺及时、足额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做出补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因此遭受损失。”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上述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兜底承诺,承诺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可能遭受的损失,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上述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及解决措施 经本所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除出租方为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江贝第一经济合作社和邓婉云的两处租赁房产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外,因出租方配合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意愿较低等原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对外承租的其他房屋使用权均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虽未全部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程序瑕疵,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必然影响该等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该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存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因未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而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已出具承诺:“若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承租无证房产及/或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致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本人承诺及时、足额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做出补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因此遭受损失。” 因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全部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租赁的房屋“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东海大街南 32 号、34 号、36、38号”是否属于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产,是否存在土地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的情形,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存在可能被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否属于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产 本所查阅了广州市海珠区新�蛘蚍锖徒�贝第一经济合作社持有的《广州市集体土地房产证》,该等租赁房产属于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权属 用地面 建筑结序 性质/房 权属来 积、建基 使用 证书编号 房地坐落 用途 构及层号 屋所有权 源 面积和总 性质 数 性质 建筑面积 凤和江贝 穗集地证字 1987 年 393.37 平 砖木一 第 014780 号 新建 方米 层 街南 32 号 凤和江贝 穗集地证字 1987 年 322.64 平 砖木一 第 014691 号 新建 方米 层 街南 34 号 凤和江贝 穗集地证字 1987 年 322.64 平 砖木一 第 014680 号 新建 方米 层 街南 36 号 凤和江贝 穗集地证字 1987 年 349.06 平 砖木一 第 014678 号 新建 方米 层 街南 38 号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于 2004 年 3 月 25 日核发的《关于原新�蛘蛳焦�的各村委会及其属下单位企业房地产登记问题的函》(海府函[2004]14 号),海珠区原新�蛘蛳焦艿乃�有村委会已于 2002 年 10 月 1 日撤销,同时明确保留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组织。原村委会的集体资产(包括土地、物业)归属经济联合社所有,其属下的单位企业(包括社一级经济实体)予以相应更名。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并经访谈出租方确认,广州市海珠区新�蛘蚍锖徒�贝第一经济合作社后更名为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江贝第一经济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行人所承租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产系于 1987 年建成,当时的规划用途为工业,出租方实际以用于办公的方式出租给发行人,实际用途未涉及工业生产,存在土地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的情形,不完全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虽然如此,但发行人系通过参与出租方通过海珠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交易监管中心发布的竞标程序中标而承租,并自 2016 年 11 月起即承租该等房屋用作办公使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该等租赁房产的出租方与发行人之间就租赁房产的用途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与潜在纠纷,出租方未曾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确认不会收回土地使用权。 本所认为,发行人以办公用房的形式承租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的房屋,存在土地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的情形,不完全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经履行广州市海珠区关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相关竞投程序,发行人系该等租赁房产竞标公告的中标人,发行人承租该等房产符合相关政策要求,该等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之风险较小;此外,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已就发行人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出具了补偿的承诺,结合上述,承租该等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发行人承租的该等房产实际为四层,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产证》载明的建筑结构及层数为砖木一层。根据出租方说明,该等房产始建于上世纪 80 年代,产权证书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原因系历史遗留问题,暂无进一步解决方案。根据上述规定,因该等房产的第二至四层系无证房产,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租方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存在可能被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出租方说明,其从未收到主管部门关于拟对该等无证房产进行拆迁、要求搬迁或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发行人作为该等房屋的承租人,不属于上述行政处罚的规范对象。 综上,本所认为,相关房屋因部分建筑系无证房产,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证部分不属于合法建筑,建设方存在可能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但发行人作为承租人,不属于该等行政处罚的规范对象。五、《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信息披露及诉讼纠纷。 申报材料及相关信息显示: (1)允嘉合伙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工商登记的股东人数为 31 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允嘉合伙的合伙人人数为 27 人。 (2)蒋剑波与发行人、允嘉合伙存在劳动仲裁,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发行人向蒋剑波支付赔偿金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公司股东允嘉合伙于 2020 年 7 月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蒋剑波在允嘉合伙退伙等事项。同时,蒋剑波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诉允嘉合伙,并因不符劳动仲裁裁决起诉发行人、允嘉合伙。 请发行人: (1)说明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十、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中未就允嘉合伙披露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允嘉合伙存在股权纠纷的事项进行披露的原因,未按照生效的工商登记信息披露允嘉合伙基本情况的原因,对允嘉合伙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补充披露劳动仲裁的仲裁裁决情况及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争议及纠纷,蒋剑波诉发行人、允嘉合伙事项的最新进展; (3)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三、诉讼和仲裁事项”中补充披露“公司股东允嘉合伙诉蒋剑波之诉讼案件”“ 蒋剑波诉允嘉合伙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件” “蒋剑波诉公司、公司股东允嘉合伙之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相关案件对发行人的影响,并说明前次信息披露是否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8 号》)第九十四条的要求,对案件信息及相关内容进行完整、准确的披露,前次未披露诉讼请求、对发行人的影响的原因。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 (1)未按照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是否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地方《商事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信息是否具有公示的效力,能否用于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 (2)前次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是否符合《格式准则第 28 号》的相关要求,未在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章节披露股权纠纷事项是否属于重大遗漏。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起至今,除因蒋剑波诉发行人、允嘉合伙案件更新进展导致本问题部分回复需更新外,本问题其他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现更新部分回复如下: (二)补充披露劳动仲裁的仲裁裁决情况及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争议及纠纷,蒋剑波诉发行人、允嘉合伙事项的最新进展 蒋剑波因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穗劳人仲案〔2020〕6450 号),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一为发行人,被告二为允嘉合伙。蒋剑波请求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1)判令发行人向蒋剑波支付 2016 年 5 月至 2020年 5 月期间发行人无正当理由克扣的工资 49,479 元;(2)判令发行人向蒋剑波支付 2020 年 1-5 月对应的年终奖 37,500 元;(3)判令发行人向蒋剑波支付加班工资合计 817,259 元;(4)确认蒋剑波继续持有允嘉合伙 95,000 元财产份额,并间接持有发行人 0.19%的股份(95,000 股);(5)判令发行人、允嘉合伙向蒋剑波支付 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期间 0.19%的股份(95,000 股)对应的分红 42,505.91 元;(6)判令撤销发行人与蒋剑波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第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8 日作出一审判决((2020)粤 0105民初 28908 号),判决如下:一、青木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 49,479 元给蒋剑波;二、驳回蒋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 10 元,由蒋剑波负担。 因青木股份与蒋剑波均提起上诉,故一审判决未生效,青木股份目前不存在按照一审判决向蒋剑波返还 49,479 元的义务。青木股份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提起上诉,诉讼请求为撤销一审法院的第一项判决并驳回蒋剑波的该项诉讼请求。蒋剑波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提起上诉,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第二项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向蒋剑波支付 2020 年 1-5 月对应的年终奖求依法确认蒋剑波继续持有允嘉合伙 95,000 元财产份额,并间接持有发行人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期间的合伙企业利润或所对应的股权分红,合计 76,000元;(6)请求依法撤销与蒋剑波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7)请求依法判令发行人、允嘉合伙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蒋剑波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针对允嘉合伙(被告一)、发行人(被告二)的民事诉讼,请求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1)确认允嘉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向蒋剑波送达的《除名通知》无效;(2)确认蒋剑波继续持有允嘉合伙 95,000 元财产份额,并间接持有发行人 0.19%的股份; (3)判令允嘉合伙和发行人向蒋剑波支付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案判决之日的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及股权分红暂计 42,505.91 元;(4)判令允嘉合伙和发行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开庭审理此案(案号: (2020)粤 0105 民初 24239 号) ,并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允嘉合伙、青木股份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蒋剑波支付 2019 年的分红款 30,400 元,并驳回蒋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蒋剑波不服本案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于蒋剑波的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2020)粤 0105 民初 24239 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确认允嘉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4 日向蒋剑波送达的《除名通知》无效;(3)依法确认蒋剑波继续持有允嘉合伙 95,000 元的财产份额,并间接持有青木股份 95,000 元的注册资本; (4)依法改判允嘉合伙、青木股份向蒋剑波支付 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期间的合伙企业利润或所对应的股权分红,合计人民币 76,000 元;(5)依法判令允嘉合伙、青木股份承担该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因蒋剑波提起上诉,故一审判决未生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允嘉合伙、青木股份目前不存在按照一审判决向蒋剑波支付 2019 年的分红款 30,400 元的义务。六、《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关于历史沿革。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情况。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股东曾多次以 1.00 元/份出资额转让股权的背景、定价公允性及合理性; (2)历次股权转让是否履行必要程序,相关各方是否已缴纳税款; (3)历次股权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起至今,本问题回复内容无需更新。七、《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8.关于子公司。 发行人共有 10 家子公司,包括 7 家全资子公司和 3 家控股子公司。7 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青木电子商务、启投电子商务、允能科技、青丰网仓、数据磨坊科技、青木香港和旺兔柏。3 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广州美魄、领势金丸和上海云檀。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基本情况,少数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 (2)少数股东的对外投资情况,所投资的其他企业在报告期内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起至今,本问题回复内容无需更新。八、《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9.关于消费者信息收集。 发行人的业务内容包括消费者运营服务,利用消费者数据中台“数据磨坊”及第三方工具,协助品牌商收集、清洗、分析及应用消费者数据。 请发行人: (1)结合发行人消费者运营服务的业务流程补充披露发行人能够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环节、信息内容范围,数据采集过程是否获得客户许可,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用户数据、侵犯用户权益的情形,对消费者相关信息数据的采集、使用是否符合互联网用户数据使用及数据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后的用途、利用方式,是否存在过度利用的情形,发行人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起至今,本问题回复内容无需更新。九、《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0.关于业务资质及合规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是否已取得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以及相关取得时点,报告期内是否持续拥有上述资质,资质续期是否存在障碍,从事短信发送、营销内容制作及传播等是否需获得相应类别的许可及认证。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以及无证经营的情形; (2)电商代运营、渠道分销及零售业务所有售出商品是否均取得品牌方授权认证,是否存在销售假冒伪劣或侵犯他人合法享有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商品的情形; (3)进出口相关资质的用途,发行人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具体流程、环节,税收缴纳的合规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起至今,除因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续期、渠道分销及电商渠道零售模式下发行人新增品牌授权导致本问题部分回复需更新外,本问题其他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现更新部分回复如下: (一)是否已取得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以及相关取得时点,报告期内是否持续拥有上述资质,资质续期是否存在障碍,从事短信发送、营销内容制作及传播等是否需获得相应类别的许可及认证。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以及无证经营的情形否持续拥有上述资质,资质续期是否存在障碍 本所查阅了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取得的全部资质、许可证书、认证及相关申请材料,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比照核对了发行人是否符合取得相关资质、许可、认证的条件,并对资质续期是否存在障碍进行分析。经本所查验,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所取得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以及相关取得时点情况如下:序 公司设立 首次取得时 最新取得时 有效 公司名称 资质名称号 时间 点 点 期 青木有限/ 青木股份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 注1 许可证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 保护备案证明(第 三级青木 CRM 系 统)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 保护备案证明(第序 公司设立 首次取得时 最新取得时 有效 公司名称 资质名称号 时间 点 点 期 三级青木 OMS 系 统)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表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发货人备案回执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表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发货人备案回执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表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发货人备案回执 注2 注 1:关于发行人取得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点的相关说明,详见本题目下文回复。 注 2:允能科技设立之初未从事相关食品经营业务,经本所查验允能科技的工商档案,其于 2019 年 7 月修改了经营范围,增加了“保健食品批发、保健食品零售(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故允能科技于 2019 年 7 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开展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业务资质齐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相关资质的时点如上表所示,除特别说明的以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续拥有上述资质;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后续持续符合相关资质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资质申请续期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电商代运营、渠道分销及零售业务所有售出商品是否均取得品牌方授权认证,是否存在销售假冒伪劣或侵犯他人合法享有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商品的情形 电商代运营模式下,公司在品牌商授权范围内为其提供电商代运营服务,所运营店铺均已取得品牌方授权,售出商品均为品牌商店铺的自有商品,公司无需单独取得针对售出商品的授权。 本所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开展渠道分销及电商渠道零售业务所签署的服务合同及/或相关授权书,渠道分销及电商渠道零售模式下,公司取得品牌商授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品牌 授权范围 授权时间 授权内容 在指定网络零售平台 独家 唯品会 2017.08.22-2022.12.31 销售产品 贝亲 拼多多指定店铺 2019.01.01-2021.06.30 销售“Pigeon/贝亲”系列产 淘宝指定店铺 2019.01.01-2022.12.31 品 抖音指定店铺 2020.07.01-2022.12.31 向指定网络零售商转售产 品,负责产品的营销和推广 京东商城 2017.01.01-2019.04.30 以及网上零售店铺的设置开云眼镜 和日常经营 在授权店铺内零售授权产 京东指定店铺 2018.01.01-2019.03.01 品 中国大陆地区线上和 销售品牌母婴产品并提供 Chuchu 线下渠道,中国地区的 相关服务,以及转授权其他 (含自动续约条款)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 经销商销售 授予独家经营许可权,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在规定渠道销售品牌商品, Bfree (香港、澳门、台湾地 2018.02.01-2024.01.31 以及再许可其他经销商线 区除外),线上渠道 上销售Solid Gold 中国大陆(含线上线下 注 2020.02.21-2023.02.20 销售品牌商品 渠道及跨境电商渠道) 指定为博怡(BWT)品牌 京东自营旗舰店,天猫 BWT 2017.08.21-2018.08.31 产品代理商,负责该商品在 官方旗舰店 该市场的推广及销售工作Tromborg 中国(全渠道) 2019.07.01-2024.10.01 独家经销指定产品 中国渠道(包括跨境电 在授权区域内向指定的销Swagger 2019.04.01-2024.03.31 商) 售商转售授权产品 负责“宇津”品牌在授权范 中国本土、香港及澳门 宇津 2020.02.01-2022.02.01 围内可销售产品的推广、销 地区 售以及售后事宜 Ventry 天猫 2017.01.01-2020.08.05 销售指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高露洁 2020.01.01-2024.12.31 独家经售指定产品 电子商务平台 在指定互联网零售店铺销 斯凯奇 淘宝指定店铺 2018.03.01-2019.12.31 售商品 品牌 授权范围 授权时间 授权内容 在指定渠道销售Upspring 中国(跨境电商渠道) 2020.09.02-2023.09.01 “Upspring”商品 注:由于健合(H&H)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完成对 Solid Gold Pet, LLC 100%股权的收购,因此公司正在与对方协商签订新的合作协议,拟变更合作模式及授权期限。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查验上述品牌的授权协议或授权书,本所认为,报告期内,电商代运营模式下,公司在品牌商授权范围内为其提供电商代运营服务,所运营店铺均已取得品牌方授权,售出商品均为品牌商店铺的自有商品,公司无需单独取得针对售出商品的授权;发行人渠道分销及电商渠道零售业务所有售出商品均取得品牌方授权认证。根据发行人说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公开检索查询,发行人不存在销售假冒伪劣或侵犯他人合法享有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商品所引发的诉讼、仲裁等纠纷情况,或因此被主管部门调查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十、《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2.关于品牌数字营销。 品牌数字营销指公司为品牌商提供品牌传播策划及执行服务。公司根据品牌商诉求,提供单项或整合的品牌数字营销服务,如大型营销活动策划及执行、自媒体运营、直播、社交平台推广等。 请发行人: (1)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举例说明并补充披露品牌营销传播策划、传播内容创作、大型营销活动的策划及实施、新媒体投放的主要业务模式及业务流程,提供服务的期限,发行人是否为独家服务商,相关服务的核算方式; (2)补充披露新媒体投放的具体方式,主要合作的品牌及运营的公众号帐号,自媒体账号运营服务的主要内容,与 KOL 或“达人主播”合作的主要方式,主要的计费方式,新媒体投放是否包括广告投放,如有,是否使用渠道代理或直接投放,主要广告投放方式和投放平台,主要的计费模式,每种模式的收入及占比,相关内容合规性审查的具体流程; (3)补充披露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因过度宣传产品效果或虚假宣传等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形,代理的下游客户是否存在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起至今,除因报告期更新进而取得主管部门新出具的合规证明导致本问题部分回复需更新外,本问题其他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现更新部分回复如下: (三)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因过度宣传产品效果或虚假宣传等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形,代理的下游客户是否存在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的情形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形 本所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的全部行政处罚相关文件,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证明等,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性质及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进行分析说明。本所取得了发行人对其业务开展过程中合法合规性的说明,查验了发行人于首次申报时所取得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进行了网络信息公开检索(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公示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等)。经本所查验,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在品牌数字营销业务中的角色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规定 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发行人说明,在品牌数字营销业务中,发行人作为广告经营者基于作为广告主的品牌商的营销需求,以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目标,向品牌商提供综合性营销服务,包括品牌营销传播策略制定、传播内容创作、大型营销活动的策划及实施、新媒体投放等。在开展品牌数字营销业务过程中,品牌商需根据自身需求向发行人提供广告内容和素材,发行人在此基础上制作相应的策划文案和推广计划等,方案由品牌商审核批准后,由发行人或客户委托专业的广告经营及发布主体(广告发布者,本题内下同)在指定平台上进行对外广告投放。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即在开展品牌数字营销业务过程中,品牌商作为《广告法》下的广告主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经营者,实际为最终的对外宣传主体并应相应承担广告宣传内容合规性的主要法律责任,发行人作为《广告法》下的广告经营者,仅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的情形6或其他限定情形7下才需承担相关《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律责任。 根据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广告法》项下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或其他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因过度宣传产品效果或虚假宣传等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情况。 (2)关于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 报告期内,在开展品牌数字营销业务过程中,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不存在因过度宣传产品效果或虚假宣传等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受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允能科技在开展渠道分销及电商渠道零售业务过程中曾因未在专利产品(“bfree”牌奶瓶)的广告中标明专利号及专利种类而违反《广告法》并受到行政处罚。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8 月 31日作出《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宁罚[2018]102 号),责令允能科技立即停止发布未标明专利号及专利种类的广告,并处以罚款 4.7 万元。前述行政处罚涉及行为不属于发行人在开展品牌数字营销业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亦不属于过度宣传产品效果或虚假宣传等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根据公司说明,自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后,允能科技积极开展整改措施并及时缴纳了罚款,截至目前已整改完毕,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允能科技上述行为不属于过度宣传产品效果或虚假宣传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金额较低,未达到《广告法》规定处罚金额上限的一半;且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规〔2020〕4 号),允能科技的该等行为目前被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且存在免予行政处罚的可能性。本所认为,允能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关于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报告期内开展业务的合规情况,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已取得主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2021 年 1 月 19 日出具《证 明》,确认青木股份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被 青木股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的记录。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出 具《证明》,确认青木电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 青木电商 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 录。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出 具《证明》,确认启投电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 启投电商 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 录。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出 具《证明》,确认允能科技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 允能科技 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 录。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出 具《证明》,确认青丰网仓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 青丰网仓 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 录。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出 具《证明》,确认数据磨坊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 数据磨坊 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 录。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出 具《证明》,确认广州美魄自 2019 年 9 月 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 广州美魄 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 录。 (1)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证明》,确 认广州领势新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上海领势 单的记录。(2)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2021 年 1 月 13 日出具《合规证明》(编号:04000020207000036、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2021 年 1 月 13 日出青木股份上海 具《合规证明》(编号:14000020207000038、14000020211000062),确 分公司 认青木股份上海分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 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记录。 公司名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2021 年 1 月 20 日出青木电商桂林 具《证明》,确认青木电商桂林分公司自 2016 年 7 月 21 日成立至该证明 分公司 出具之日,未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而被该局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允能科技海珠 具《证明》,确认允能科技海珠分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分公司 月 31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的记录。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2021 年 1 月 19 日出具《企青丰网仓富阳 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杭市管信证(2020)974 号、杭市管信证(2021) 分公司 508 号),确认青丰网仓富阳分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无因违法违规被杭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出具《合规证明》(编号: 上海云檀 00000020211000166),确认上海云檀自 2020 年 8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证明》,确认广 旺兔柏 州美魄自 2020 年 9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 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青木香港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被香港行政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作出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在开展品牌数字营销业务过程中,发行人不存在因过度宣传产品效果或虚假宣传等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形。十一、《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9.关于财务规范性的核查。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未披露是否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请发行人参照《审核问答》问题 29 和问题 30 的相关内容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贷、资金拆借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是否存在现金交易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起至今,除因报告期更新导致本问题部分回复需更新外,本问题其他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现更新部分回复如下: (一)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贷、资金拆借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本所履行了如下主要查验程序:访谈发行人的财务总监和其他财务部员工,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青木科技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等关于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文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了走访,核查了公司关联方与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交易和资金往来;获取并查验了发行人的资金流水,检查是否存在大额异常交易;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金流水。 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转贷、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并通过票据贴现后获取银行融资、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项、大额现金借支和还款、挪用资金等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是否存在现金交易的情形 除本题目第(一)问中回复的已履行的核查程序外,本所还获取并查验了第三方回款的代付款协议或银行账户声明函,核查了客户与回款方的实际关系,并评估了客户使用第三方回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量的第三方回款情况如下: 代付类型 金额 占营业收 金额 占营业收 金额 占营业收 (万元) 入比例 (万元) 入比例 (万元) 入比例客户所属集团指定 ― ― ― ― 822.33 2.69%相关公司代为付款境外客户指定付款 499.55 0.77% ― ― ― ―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代为 ― ― 15.19 0.04% ― ― 付款客户指定员工代为 付款法院办案专户代为 付款 其他 ― ― 0.37 0.00% ― ― 合计 566.91 0.87% 40.41 0.11% 822.33 2.69%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主要包括客户所属集团指定相关公司代为付款、境外客户指定付款、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代为付款、客户指定员工代为付款、法院办案专户代为付款等五种形式,其中客户所属集团指定相关公司代为付款是公司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的最主要类型,该类型全部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其关联方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付款;其次是境外客户指定付款,主要系香港宠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其指定的供应链金融公司WHITE GEARS MANAGEMENT SERVICE LIMITED 付款。除此之外其它类型第三方回款合计金额较小,对收入不构成重大影响。主要回款类型具体分析如下: (1)客户所属集团指定相关公司代为付款 报告期内,公司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协议,部分货款实际由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回款。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系京东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8的全资孙公司,刘强东系京东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且报告期内刘强东曾系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兼任法定代表人9,因此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系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关联方,该第三方回款系京东集团统一对外付款安排,符合京东平台与其供应商的交易惯例,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境外客户指定付款供应链金融公司 WHITE GEARS MANAGEMENT SERVICE LIMITED 回款,系客户资金支付管理的统一安排,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代为付款 部分规模较小的分销商客户和部分电商代运营服务客户,为方便及时结算、资金周转,存在客户回款时由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支付货款的情形。该类型第三方回款在 2019 年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0.04%,总体比例较小。其中,广州星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西安曲江新区张哲翰美妆店通过其实际控制人回款主要系其基于款项支付便利性的需求,天津威廉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其实际控制人回款主要系公司资金困难,为了不拖延付款,由其实际控制人代为支付,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该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更名为京东数字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兼法定代表人于 2020 年 4 月 2 日由刘强东更换为徐雷。 (4)客户指定员工代为付款账户回款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07%,主要系公司网上银行出现问题无法及时支付货款。 (5)法院办案专户代为付款与上海睿盈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胜诉后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办案专户回款,该回款类型系偶发事件,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由第三方代客户支付款项的情况。本所认为,公司第三方回款均与自身经营模式相关,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第三方回款情况不影响销售真实性,不构成影响本次发行条件事项。 经本所履行本题目第(一)问中回复的核查程序,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和采购不存在现金交易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 范瑞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 王文豪 年 月 日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致: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青木股份”、“股份公司”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就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6,666,667 股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称“A 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12 月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955 号)(以下称“《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核发的《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374 号)(以下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以及自首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各核查事项截止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或至 2021年 5 月 14 日发生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动情况,本所于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6 月 3 日核发的《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618 号)(以下称“《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现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向深交所的报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深交所,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第三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客户风险。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2020 年,H&M 官方旗舰店为发行人第一大代运营服务店铺,年销售额占全部代运营店铺销售额的比例为 21.91%。报告期各期,H&M品牌代运营收入占电商代运营收入比例分别为 8.54%、11.24%和 8.01%。报告期内,品牌方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持续为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目前,H&M 品牌相关产品及店铺均已在各电商平台下架。根据公开信息,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存在较多行政处罚事项。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截至目前与涉相关事件客户、品牌合作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定合作计划及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合作费率、违约条款及责任分担情况,是否由于合作环境的变化签订补充协议及其主要内容,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因无法与客户持续合作或客户销售额持续下滑导致违约或与客户存在纠纷等法律风险; (2)对相关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测算并披露前述事件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及其后业绩、客户、销售额、不同业务毛利率等的具体影响金额; (3)说明客户因产品质量、产品宣传等事项受行政处罚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代运营店铺的店铺运营、产品销售、退换货等存在负面影响及具体情况; (4)结合上述因素,在招股说明书中客观、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截至目前与涉相关事件客户、品牌合作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定合作计划及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合作费率、违约条款及责任分担情况,是否由于合作环境的变化签订补充协议及其主要内容,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因无法与客户持续合作或客户销售额持续下滑导致违约或与客户存在纠纷等法律风险合作计划及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合作费率、违约条款及责任分担情况,是否由于合作环境的变化签订补充协议及其主要内容 (1)H&M 原定合作安排 报告期内,公司与 H&M 品牌合作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电商代运营 2,318.07 52.59% 2,327.87 71.55% 1,509.45 92.51%技术解决方案及消费者运营服务 品牌数字营销 157.79 3.58% 369.82 11.37% 98.53 6.04% 合计 4,408.06 100.00% 3,253.71 100.00% 1,631.72 100.00% 公司与 H&M 的原定合作计划及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合作费率、违约条款及责任分担情况之回复已申请豁免披露。 (2)与 H&M 合作进展日淘宝、天猫平台已无法搜索“HM 官方旗舰店”,其产品无法通过上述平台进行正常销售。 技术解决方案及消费者运营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官网、CRM 系统、OMS 系统的定制开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出具之日,H&M 官网及线下门店仍在运营,公司与 H&M 的技术解决方案及消费者运营服务业务正常开展,业务合作仍正常进行。 公司与 H&M 是否由于合作环境的变化签订补充协议及其主要内容之回复已申请豁免披露。客户存在纠纷等法律风险 目前 H&M 品牌相关产品及店铺均已在各电商平台下架系不可抗力事件,且公司在该等情况下无法继续履行合作约定。根据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与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签署的《天猫合作服务之主协议》及其附件之约定,公司不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不完全履约情况承担任何责任。故目前因产品及店铺在各电商平台下架所造成的客户销售额持续下滑不会导致公司违约并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天猫合作服务之主协议》之约定,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有权因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终止协议,但应当提前向公司书面通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出具之日,公司未收到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向公司发出的有关终止协议的有关通知。目前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已与公司就电商代运营业务后续合作形式基本达成一致(尚需最终确认,双方还未正式签订补充协议),不存在无法持续合作之风险;就目前存续的合作事项,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目前,双方技术解决方案及消费者运营服务业务合作正常开展。 (二)说明客户因产品质量、产品宣传等事项受行政处罚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代运营店铺的店铺运营、产品销售、退换货等存在负面影响及具体情况 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存在因产品质量、产品宣传等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生产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在 H&M 品牌相关产品及店铺在各电商平台仍持续销售和运营的前提下,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若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产品宣传等事项受到行政处罚,可能存在部分商品被责令停止销售、消费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换货的情形,对公司代运营店铺的店铺运营、产品销售、退换货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公司提供代运营服务收取的佣金费用与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的净销售额(净销售额是指《支付宝财务报告》中扣除退货款项、运费和天猫平台交易佣金后的实际销售额(含增值税))相关,若因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代运营店铺的净销售额下降的,也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期限、合作内容、合作费率、违约条款及责任分担等相关约定;是否就继续合作达成补充协议,行政处罚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代运营店铺的店铺运营、产品销售、退换货等造成负面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的责任划分情况,分析相关处罚对发行人的影响。 【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及消费者运营服务业务未受影响,双方就电商代运营继续合作的模式已基本达成一致;发行人不存在因无法与客户持续合作或客户销售额持续下滑导致违约或与客户存在纠纷等法律风险;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第三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8.关于库存商品。 招股说明书显示,2019 年、2020 年末,发行人库存商品金额分别为 692.64万元、5,662.53 万元。其中,2020 年末,贝亲、高露洁、Solid Gold、Chuchu等品牌的库存商品金额较上一年度均有较大增长;“其他品牌”库存金额为发货,采用的主要运输方式为海运。 请发行人: (1)结合贝亲、高露洁、Solid Gold、Chuchu 品牌分别在发行人渠道分销、电商渠道零售业务中的营业收入及成本结转情况,补充披露 2020 年末库存商品金额与相关产品收入、成本及采购金额的匹配性,说明大规模增加库存的原因,相关库存商品的增加是否符合发行人业务开展的实际购销需求; (2)补充披露“其他品牌”的主要内容、是否存在对应的分销渠道及零售店铺,相关库存水平的合理性; (3)结合存货周转率变动情况、发行人与分销渠道关于销售的具体约定及是否存在大规模退货情形、期后存货结转情况等,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对接近有效期的产品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及处置情况; (4)说明进口货物的主要来源、应当实施的检验检疫程序、发行人的进口程序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办理,并补充提示相关进口货物的防疫风险,是否存在因疫情影响导致进口商品存在相关风险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相关存货周转、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与退货及针对宠物食品的有效期等事项采取的核查方法、获取的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回复: (一)说明进口货物的主要来源、应当实施的检验检疫程序、发行人的进口程序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办理,并补充提示相关进口货物的防疫风险,是否存在因疫情影响导致进口商品存在相关风险的情形 公司进口货物来源如下: 品牌 商品类别 发货地 Solid Gold 宠物食品 加拿大/泰国/美国 Chuchu 母婴 日本 高露洁 美妆个护 美国/墨西哥/中国(保税区) Tromborg 美妆个护 丹麦 品牌 商品类别 发货地 Swagger 美妆个护 韩国 Ventry 家居(乳胶枕) 泰国 宇津 母婴 日本 Upspring 美妆个护 美国度的要求进行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对于非法定检验商品,在进口时无需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根据《关于取消部分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51 号),狗食或猫食罐头不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但货物入境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依法接受检验检疫。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经本所抽查公司子公司取得的化妆品收发货人备案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等资料并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其所有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进口商品均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进口报关、检验检疫程序;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主管海关部门出具的覆盖完整报告期的合规证明,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存在相关风险的情形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一、市场风险”之“(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目前,国内的疫情状况已得到有效控制,但国际形势的发展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疫情在全球范围内恶化,可能会影响公司商品采购、应收账款回收、业务拓展进程,对公司业务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渠道分销、电商渠道零售业务合作品牌主要为国际品牌,需从境外采购商品并销售给境内分销商、消费者。目前,公司进口货物的检验检疫程序受疫情影响耗时较长,但发货周期、物流时间未受到显著影响,公司通过增加备货数量、延长备货时间、灵活选择物流方式等方法减少疫情影响。未来,如果疫情进一步恶化,国家对进口商品实施严格管控,可能导致进口通道阻塞,对公司渠道分销、电商渠道零售业务造成冲击。” 【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疫证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等资料,获取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核查发行人检验检疫程序合规性;明。 【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的进口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办理;发行人已补充提示相关进口货物的防疫风险,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因疫情影响导致进口商品存在相关风险的情形。 三、《第三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1.关于股东核查。 请发行人、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的规定,就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回复: 发行人律师已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监会离职人员入股的专项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前述专项说明。 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的要求,发行人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提交了《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查询申请表》,被查询的自然人股东包括发行人所有的直接股东、间接股东、现有股东及历史股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信息查询比对结果》,查询结果为无。 本所认为,根据上述查询结果,发行人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四、《第三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4.关于信息披露豁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针对下列情况进行说明,并进一步论证所涉相关信息披露豁免的合理性、必要性: (1)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电商代运营品牌分成比例是否发生不利变化、是否为趋势性变动、分成比例是否符合同行业公司普遍情况,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有对应销售合同或保密协议为依据,申请对上述内容豁免披露是否影响投资者对发行人未来业绩变动情况、发行人市场地位等事项的判断; (2)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代运营业务、品牌数字营销、技术解决方案及消费者运营服务业务中主要合作品牌报告期内贡献的收入,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有对应销售合同或保密协议为依据,相关内容的豁免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效性的影响; (3)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同品牌同类型竞品店铺的数量、运营情况,相关内容在公开信息及电商平台网站是否可公开搜索或查询,如是,请说明申请豁免披露的原因及合理性; (4)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信息系统核查的相关问询内容,发行人是否已在提交文件中准确、完整地说明相关数据变动产生的原因、合理性判断的依据,相关内容是否涉及发行人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及判断,申请豁免披露的依据及对投资者决策有效性的影响; (5)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代运营业务中不同培育阶段客户的平均服务费率,上述“平均服务费率”是否发行人的商业秘密、豁免披露是否有发行人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保密协议为依据,相关内容的豁免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效性的影响。 回复: (一)说明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电商代运营品牌分成比例是否发生不利变化、是否为趋势性变动、分成比例是否符合同行业公司普遍情况,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有对应销售合同或保密协议为依据,申请对上述内容豁免披露是否影响投资者对发行人未来业绩变动情况、发行人市场地位等事项的判断,并进一步论证所涉相关信息披露豁免的合理性、必要性。 为了便于投资者分析决策,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电商代运营品牌分成比例是否发生不利变化、是否为趋势性变动、分成比例是否符合同行业公司普遍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豁免版)“第六节业务和技术”之“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的情况”之“(四)主要经营模式”之“1、电商销售服务”之“(1)电商代运营”之“③盈利模式”中补充披露上述内容。 (二)说明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代运营业务、品牌数字营销、技术解决方案及消费者运营服务业务中主要合作品牌报告期内贡献的收入,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有对应销售合同或保密协议为依据,相关内容的豁免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效性的影响,并进一步论证所涉相关信息披露豁免的合理性、必要性。 为了便于投资者分析决策,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代运营业务、品牌数字营销、技术解决方案及消费者运营服务业务中主要合作品牌报告期内贡献的收入。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豁免版)“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二)主营业务收入分析”之“2、主营业务毛利分析”之“(1)电商代运营”中补充披露上述内容。 (三)说明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同品牌同类型竞品店铺的数量、运营情况,相关内容在公开信息及电商平台网站是否可公开搜索或查询,如是,请说明申请豁免披露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进一步论证所涉相关信息披露豁免的合理性、必要性。 品牌方在各大电商平台的旗舰店总体数量可以公开搜索或查询,但由于品牌方店铺的运营情况属于商业机密,因此同品牌同类型竞品店铺的数量及运营情况无法从公开信息中查询。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同品牌同类型竞品店铺的数量、运营情况,主要原因如下: (1)店铺所有人为品牌方,店铺运营情况属于品牌方商业秘密且无公开信息可查询,非公司运营的店铺亦不属于公司业务范畴,如公司披露品牌方店铺的运营情况,存在侵犯品牌方及其他代运营服务商商业秘密的风险; (2)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带有保密条款,一般情况下约定双方经相互交易而熟知的对方商业秘密都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非为履行本合同目的自己使用,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将会对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造成损害,影响发行人在行业内的信誉,发行人将可能为此承担较为严重的违约责任。 综上,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店铺运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其公开披露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及品牌方利益。 除申请豁免披露的相关信息以外,发行人已披露了是否独家运营品牌方在天猫、京东的旗舰店,发行人运营店铺的类别及数量,豁免披露运营的具体店铺及品牌其他店铺的运营情况不会对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四)说明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信息系统核查的相关问询内容,发行人是否已在提交文件中准确、完整地说明相关数据变动产生的原因、合理性判断的依据,相关内容是否涉及发行人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及判断,申请豁免披露的依据及对投资者决策有效性的影响,并进一步论证所涉相关信息披露豁免的合理性、必要性。 发行人针对信息系统核查相关问询内容申请豁免的披露内容为电商代运营品牌方店铺的运营情况,发行人已在提交文件《信息科技控制与数据专项核查报告》中准确、完整地说明相关数据变动产生的原因、合理性判断的依据。 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依据具体如下: (1)发行人与代运营品牌方签订的业务合同带有保密条款,一般情况下约定双方有限公开或未公开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计划、销售计划、奖励政策、客户资料、财务信息等,以及非专利技术、设计、程序、技术数据、制作方法、资讯来源等,均构成商业秘密。同时约定双方对在本协议下知悉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商业秘密。代运营品牌方店铺的运营情况属于品牌方商业秘密,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将会对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造成损害,影响发行人在行业内的信誉,发行人将可能为此承担较为严重的违约责任; (2)店铺所有人为品牌方,店铺运营情况属于品牌方商业秘密且无公开信息可查询,如公司披露品牌方店铺的运营情况,存在侵犯品牌方及其他代运营服务商商业秘密的风险; 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内容会涉及发行人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及判断,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IT 核查团队已对相关内容执行了核查程序,相关数据变动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具有业务合理性,销售收入具有真实性。同时,本次公开发行信息披露文件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相关要求进行编制,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披露后将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信息,公司申请豁免披露,豁免披露后的信息不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判断。 综上所述,相关信息披露豁免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五)说明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代运营业务中不同培育阶段客户的平均服务费率,上述“平均服务费率”是否发行人的商业秘密、豁免披露是否有发行人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保密协议为依据,相关内容的豁免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效性的影响,并进一步论证所涉相关信息披露豁免的合理性、必要性。 为了便于投资者分析决策,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不同培育阶段客户的平均服务费率。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豁免版)“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四)主营业务毛利及毛利率分析”之“2、主营业务毛利分析”之“(2)电商代运营”中补充披露上述内容。 【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其保密条款;披露相关信息是否对发行人及品牌方利益造成损害; 【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利变化、是否为趋势性变动、分成比例是否符合同行业公司普遍情况;决方案及消费者运营服务业务中主要合作品牌报告期内贡献的收入;露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及品牌方利益,除申请豁免披露的相关信息以外,发行人已披露了其是否独家运营品牌方在天猫、京东的旗舰店,发行人运营店铺的类别及数量,豁免披露运营的具体店铺及品牌其他店铺的运营情况不会对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产生重大影响;营品牌方店铺的运营情况,发行人与代运营品牌方签订的业务合同带有保密条款,属于品牌方商业秘密且无公开信息可查询;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内容会涉及发行人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及判断,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IT 核查团队已对相关内容执行了核查程序,相关数据变动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具有业务合理性,销售收入具有真实性;发行人已在提交文件《信息科技控制与数据专项核查报告》中准确、完整地说明相关数据变动产生的原因、合理性判断的依据;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正本三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 范瑞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 王文豪 年 月 日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致: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青木股份”、“股份公司”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就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6,666,667 股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称“A 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12 月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955 号)(以下称“《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核发的《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374 号)(以下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以及自首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各核查事项截止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或至 2021年 5 月 14 日发生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动情况,本所于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6月 3 日核发的《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618 号)(以下称“《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核发的《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10962 号)(以下称“《落实函》”)的要求,本所现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向深交所的报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深交所,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题 2.关于境外分销。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过青木香港从境外供应商购买商品、商品运送至保税区后直接向境外客户销售、再由境外客户以跨境电商渠道将商品销售给中国消费者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 (1)境外分销商通过跨境渠道向发行人购买商品再销售给中国消费者的相关情形是否与行业惯例一致,商品采购及销售过程中是否产生额外的税款及运输费用,是否导致境外分销商的毛利率水平低于境内分销商,相关进出口贸易的商业逻辑及合理性,相关业务的合规性。 (2)报告期内渠道分销业务仅针对香港宠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BOQII 集团进行返利的原因,上述公司除分销 Solid Gold 产品外,是否向发行人采购其他品牌的商品,发行人未向 Solid Gold 其他分销商或其他品牌的境外分销商进行返利的原因,上述两家分销商及其股东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境外分销商通过跨境渠道向发行人购买商品再销售给中国消费者的相关情形是否与行业惯例一致,商品采购及销售过程中是否产生额外的税款及运输费用,是否导致境外分销商的毛利率水平低于境内分销商,相关进出口贸易的商业逻辑及合理性,相关业务的合规性情形与行业惯例一致 境外分销商通过跨境渠道向发行人购买商品是指境外分销商向青木香港采购商品的行为,并非向公司境内主体采购。境外分销商采购后,作为商品货权所有人和跨境电商平台商家的适格主体,有权自境外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行业内亦存在此种销售模式,如国际知名宠物粮食品牌渴望、爱肯拿的代理商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亦通过 F&W INTERNATIONAL COMPANYLIMITED、KOBENITE LIMITED、JOYHOOD LIMITED 等境外分销商,通过跨境电商业务等方式向国内销售产品。境外分销商在境外自青木香港采购商品后再通过跨境电商渠道销售给中国消费者的相关情形符合行业惯例。分销商的销售价格考虑了上述因素,因此境外分销商与境内分销商的毛利率水平基本一致 境外分销商、境内分销商的业务模式对比如下: 项目 境外分销商 境内分销商 贸易模式 跨境电商 一般贸易 税费类型 跨境电商综合税 1 增值税 税费承担 分销商/消费者 2 分销商 分销商仓库位置 保税区 境内 采购金额高于一定标准时, 分销商采购货物的运费承担 发行人 发行人承担 分销商销售货物的运费承担 分销商自行承担 分销商自行承担 注 1:跨境电商模式下,个人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5000 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26000 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 0.0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00%征收;因此,跨境电商综合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70.00%; 注 2:购买商品的个人消费者系纳税义务人,分销商为达成产品销售通常自行承担跨境电商相关税费。 公司充分考虑下游分销商承担的税款、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等因素,对境外分销商与境内分销商制定不同的商品定价机制,以实现下游分销商的利润水平基本一致。销收入的比例为 83.02%,以 Solid Gold 为例比较境外、境内分销商的毛利率水平。Solid Gold 主推商品为“金装无谷鸡肉味成猫粮(12 磅)”,商品建议零售价为 418 元,下游分销商的收入及成本对比如下: 项目 境外分销商 境内分销商销售收入 公司对商品的零售价格实施统一管控,商品零售价格基本一致商品采购 公司向境外分销商销售商品以美元 公司向境内分销商的销售价格视分销 成本 报价,该商品的销售价格基本统一为 商自身资质适用不同级别,一般而言, 格越低,考虑到境外分销商从事跨境 电商业务需具备较好的销售基础和资 金储备,故选择境内分销商的最优价 格进行比较,通常为建议零售价的 宠物食品的跨境电商综合税率为 一般增值税税率为 13%,假设商品零 税费 售价格为 418 元,分销商需承担增值 品零售价(418 元),分销商需承担 税 21.64 元 2 跨境电商综合税 26.33 元 1仓储费用 保税区内的仓储费用通常高于境内仓储费用,故境外分销商仓储费用较高 境外分销商向消费者发货的运费通常更高,且需承担报关费用、代理服务费其他费用 等额外费用 注 1:商品离开保税仓时需缴纳跨境电商综合税,购买商品的个人消费者系纳税义务人,分销商为达成产品销售通常自行承担跨境电商综合税,跨境电商综合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70.00%; 注 2: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价-不含税采购价)*增值税税率。 综上,境外分销商与境内分销商需承担的税款,运输、仓储等相关费用存在一定差别,但公司给予境外分销商更低的销售价格,以实现境外分销商与境内分销商在零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毛利率水平基本一致。 Solid Gold、Tromborg、Chuchu、宇津等境外品牌向公司销售商品,并给予公司中国范围内线上、线下、跨境电商渠道的完整授权。公司为促进商品销售,会广泛拓展下游分销商,利用其自有的渠道或消费者资源,提升商品销售规模。跨境电商方面,公司通过青木香港采购后将部分商品运送至保税区后向境外分销商销售,并授权境外分销商通过其自有或下级分销商的跨境电商店铺销售给中国消费者。如果公司为品牌中国地区的独家总代理(如 Solid Gold),则境外分销商向中国消费者销售品牌商品只能从公司采购。 因此,公司通过青木香港从境外供应商购买商品、商品运送至保税区后直接向境外客户销售、再由境外客户以跨境电商渠道将商品销售给中国消费者的业务情形具备商业逻辑和合理性。 根据青木香港的商业登记证和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青木香港的业务性质为进出口贸易,青木香港已获取在香港开展业务的必要许可及批准,青木香港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被香港行政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包括香港海关、金融管制局、香港环境保护署、食物环境卫生署等)作出处罚的情形。发行人通过青木香港从境外供应商购买商品的业务开展情形合法合规。 根据《海关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65 号)的有关规定:“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保税区与境外之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发行人通过青木香港向境外分销商销售商品均在保税区及境外开展业务,商品未进入中国大陆范围内的非保税区域,公司向境外分销商销售的商品不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该等销售不属于出口业务。青木香港从境外供应商购买的商品运送至保税区后直接向境外客户销售的业务开展情形合法合规。 根据跨境电商平台商家入驻规则,在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主体需为海外或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注册的实体公司。境外客户作为商品货权所有人和跨境电商平台商家的适格主体,有权自境外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综上,发行人通过青木香港从境外供应商购买商品、商品运送至保税区后直接向境外客户销售、再由境外客户以跨境电商渠道将商品销售给中国消费者的业务开展情形合法合规。 (二)报告期内渠道分销业务仅针对香港宠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BOQII集团进行返利的原因,上述公司除分销 Solid Gold 产品外,是否向发行人采购其他品牌的商品,发行人未向 Solid Gold 其他分销商或其他品牌的境外分销商进行返利的原因,上述两家分销商及其股东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香港宠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宠盟”)、BOQII 集团(以下简称“波奇”)在报告期内仅从公司采购了 Solid Gold 品牌的产品。公司向上述两家公司进行返利,而未向其他分销商进行返利的原因在于: (1)两家公司的采购规模大,品牌声誉强,议价能力较高。上述两家公司均为宠物食品业界知名公司,其中波奇为纽交所上市公司(BQ.N)。在淘系平台中,2020 年除 Solid Gold 品牌自营店铺外,销售金额最高的店铺为波奇宠物食品海外专营店和宠盟国际海外专营店1,这两家店铺分别为波奇和宠盟所有。 (2)两家公司与公司签约较早,助力公司拓展分销业务。在接手 Solid Gold品牌的总代业务后,公司亟需拓展 Solid Gold 品牌的分销业务,而波奇和宠盟作为业界知名的宠物食品销售企业,分别与公司在 2020 年 4 月和 5 月签订了分销协议,制定了采购目标和相应的返利计划,同时通过其自身业务体系内的流量推广 Solid Gold 品牌,助力公司 Solid Gold 品牌的分销业务快速打开局面。 (3)两家公司需要承担与进口相关的税负。由于公司与波奇和宠盟在保税仓完成货物交割,相比一般贸易下的分销商,商品最终销售时面临的跨境电商综合税需要由两家公司承担,因此在制定商品价格和返利政策的过程中考虑了该项因素。高及主要经办人员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及核查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主要经办人员等相关人员的相关银行流水,并根据宠盟、波奇的书面确认,上述两家分销商及其股东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主要经办人员等相关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道向发行人购买商品再销售给中国消费者的相关情形是否与行业惯例一致;分销商的定价原则;定; 数据来自生意参谋和第三方数据平台。法律法规及电商平台规则,获取发行人的业务资质证明,结合发行人境外分销业务模式核查发行人开展业务的合规性;销售政策与合作背景,了解宠盟和波奇的行业地位;东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相关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书面确认;对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主要经办人员等相关人员的相关银行流水进行核查。 【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符合行业惯例;公司给予境外分销商更低的销售价格,以实现境外分销商与境内分销商的毛利率水平基本一致;境外分销商向发行人购买商品再通过跨境电商渠道销售给中国消费者的业务模式具有商业逻辑和合理性;相关进出口贸易具有商业逻辑和合理性;相关业务的开展合法合规;的原因合理,符合商业逻辑;香港宠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BOQII 集团及其股东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主要经办人员等相关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二、问题 7.关于存货。 申报材料显示,2020 年末,发行人贝亲、Solid Gold 的库存商品余额较大。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主要未结转的库存商品包括高露洁、Tromborg 及Chuchu。 请发行人说明: (1)相关库存商品的期后结转情况,如存在大额未结转或近效期的库存商品,请进一步说明原因。 (2)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及 6 月末,发行人 Solid Gold 相关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金额,发行人维持对应库存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仓储面积变化与存货规模变化的匹配性,发行人是否有充足的销货渠道保证对应库存商品的销售及回款。 (3)是否与 Upspring 品牌协商退货并终止合作,如是,请说明相关事项的具体进展,退货的会计处理及回款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是否与 Upspring 品牌协商退货并终止合作,如是,请说明相关事项的具体进展,退货的会计处理及回款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出具之日,公司已与 Upspring 品牌协商退货并终止合作。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邮件往来记录,发行人与 UpSpring 已通过邮件确认友好无责解除双方此前签署的《AUTHORISED ONLINE RESELLER DIRECTSALE AGREEMENT》及《MASTER SERVICES AGREEMENT》协议,并指定库存回采经销商为 HONG KONG VCHOICE LIMITED(以下称“香港唯选”)以回购发行人的库存商品。 青木香港与香港唯选已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签署《“UpSpring”商品采购合同》(合同编号:VC-QM-20210722),约定香港唯选接受 UpSpring 品牌方的委托,以 UpSpring 库存商品对应的美元采购价格向青木香港购买库存商品,货款分二期支付。香港唯选应在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首付款,即货款总金额的 50%计 87,183.36 美元;商品到达香港唯选指定保税仓后,香港唯选应当在唯选向公司支付剩余 50%款项计 87,183.36 美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出具之日,公司已收到前述合同约定货款总金额的 50%计 87,183.36 美元。 【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相关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 【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与 UpSpring 品牌已协商退货并终止合作,青木香港已与香港唯选签订了相关商品采购合同,相关退货商品已回款 87,183.36 美元(占货款总金额的 三、问题 8.关于消费者运营服务。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短信业务收入合计为 2,770.86 万元。发行人的消费者运营服务能够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发行人产品“数据磨坊”系统为主要的数据收集、清洗、分析及应用系统。 请发行人说明: (1)各期短信业务的来源、各期规模、主要供应商和客户及其金额、毛利率,分析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及合理性。 (2)各期短信业务中不同类型短信的占比,已开展的短信业务是否符合《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上述规定正式生效后对发行人短信业务和持续经营的影响,并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 (3)“数据磨坊”及相关产品的功能、应用范围、数据的来源、数据处理过程及结果,上述事项是否符合《网络安全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消费者或互联网产品使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收集用户信息、泄露用户隐私的情形,发行人(产品开发者)及下游客户(产品使用者)关于上述事项的责任划分,未来“数据磨坊”及相关产品是否面临法律及政策风险,请结合相关产品为发行人贡献的营业收入及毛利水平对相关风险和影响进行具体分析并进行风险揭示。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各期短信业务中不同类型短信的占比,已开展的短信业务是否符合《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上述规定正式生效后对发行人短信业务和持续经营的影响,并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 公司短信业务中的短信可分为行业营销类短信和验证通知类短信两种,其中行业营销类短信属于商业性短信。报告期内不同类型短信的收入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短信类型 收入金额 收入占比 收入金额 收入占比 收入金额 收入占比行业营销类 1,238.77 96.24% 852.79 94.82% 554.41 94.89%验证通知类 48.44 3.76% 46.55 5.18% 29.88 5.11% 合计 1,287.22 100.00% 899.34 100.00% 584.30 100.00%见稿)》的相关要求 根据发行人已开展的短信业务的实际情况,《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要求如下: 《通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部分原文 主要监管要求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短信息服务,是指利用电信网向用户提供文字、数据、声音、图像、视频等信息的电信业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需为 (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为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短 电信业务经营者,明确信息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包含但不限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 商业性短信息的定义 (七)商业性短信息或商业性电话,是指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或电话。第十二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通 发送短信应当提供真实过其服务发送短信或语音呼叫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真实身份信 身份信息息,并进行查验和登记。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 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 求,不得发送商业性短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 信息绝接收的,应当停止。第十九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 应当注明发送商业性短在短信息中明确标注通过其服务发送短信的组织或个人的名 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名称、联系电话,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 称、联系电话,并给用 《通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部分原文 主要监管要求知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设置障碍。 户提供便捷的拒绝接收 的方式 发行人已开展的短信业务流程和模式为:基于会员管理、品牌营销等需要,品牌方客户自主提供短信内容或发行人根据品牌方客户的要求编辑短信内容初稿,经品牌方客户确认及发行人内部审核后,由发行人通过委托安徽省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等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短信发送。该等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负责提供短信平台的相关软硬件设施、相关技术协议标准及接口标准、运行维护、系统升级等服务,为公司分配短信发送通道。双方按照短信成功发送条数进行服务费用的结算。故公司自身并非《通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 经查验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终端用户信息由品牌方客户向发行人自主提供。终端用户在第三方平台注册及加入品牌方客户会员时已知悉并同意相关《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包含同意向其发送产品和活动广告、促销信息、通知等,以及同意授权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使用其相关信息的内容。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向终端用户发送的部分商业性短信息内容,相关商业性短信息均明确包含“回T 退订”,如终端用户作出相应回复则表示其拒绝继续接收相关商业性短信息,在收到反馈后发行人即停止向其继续发送该类短信,发行人已开展的短信业务符合《通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 根据《通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取得商业性短信接收方的事前同意、保留同意凭证和提供拒绝接受方式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通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生效后,发行人将在以下方面持续加强对短信业务的管理: (1)加强与品牌方客户签约事前合同审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客户声明的方式,保证客户已就短信发送事宜取得短信接收方同意,保证客户已就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使用短信接收方相关信息取得短信接收方的授权。 (2)合同履行中,要求品牌方客户提供短信发送名单所列用户已同意接收短信并已授权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使用其相关信息的凭证。 (3)加强对短信内容的审核,确保短信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在短信中注明品牌方客户的名称、联系电话,以及拒绝接收方式等。 (4)短信接收方选择退订的,发行人会将退订情况反馈给品牌方客户,同时发行人内部系统将记录短信接收方的退订操作以避免该短信接收方后续再收到该类商业短信息。 短信业务为公司向客户精准营销提供的短信触达服务,报告期内该项业务的收入金额稳步提升。发行人已开展的短信业务符合《通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将继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合法合规地开展短信业务。《通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正式生效可能会减弱行业营销类的短信业务需求,从而影响公司的短信业务收入,但不会对发行人短信业务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数据磨坊”及相关产品的功能、应用范围、数据的来源、数据处理过程及结果,上述事项是否符合《网络安全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消费者或互联网产品使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收集用户信息、泄露用户隐私的情形,发行人(产品开发者)及下游客户(产品使用者)关于上述事项的责任划分,未来“数据磨坊”及相关产品是否面临法律及政策风险,请结合相关产品为发行人贡献的营业收入及毛利水平对相关风险和影响进行具体分析并进行风险揭示。及结果 “数据磨坊”提供数据处理及营销支持功能:(1)数据处理:“数据磨坊”通过数据采集、清洗、融合、存储,将品牌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分散在各个渠道的消费者数据进行收集和整合,建立的统一的数据中心,并通过数据洞察、数据分析识别消费者特征,挖掘数据的商业价值;(2)营销支持:“数据磨坊”支持多样的营销活动,包括会员招募、会员运营、会员活动、短信触达、会员积分管理等,协助使用者对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实施多样化的营销推广,并全面跟踪营销效果,促进消费者购买。 “数据磨坊”应用场景主要为会员运营,包括消费者行为分析、会员招募、会员运营、精准营销等。客户可以直接向公司购买标准版或定制版产品,获取“数据磨坊”的使用授权,或向公司购买消费者运营服务,由公司运营团队使用“数据磨坊”,为客户直接提供数据处理及会员运营服务。 公司开展消费者运营服务时,使用的数据资源来源于品牌方,数据资源包括品牌方会员系统中的消费者姓名、手机号、活动信息、积分、交易记录等信息。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注册及加入品牌方客户会员时已知悉并同意相关《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品牌方于消费者注册会员时取得其同意品牌方收集、使用并在特定情形下向第三方分享数据资源的授权。品牌方委托公司为其提供会员管理、精准营销等消费者运营服务,系对公司使用其会员数据的授权。 公司获取数据资源后,通过授权加密接口及各业务系统获取和传输数据,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需要和职能授予员工仅限于必要的数据访问权限,并将数据脱敏后用于业务分析,包括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设计、维护、消费者运营活动设计与执行、订单发货、语音外呼、积分变动提醒、订阅消息、会员活动设计与执行等,通过数据融合形成统一的身份识别,并对每位消费者进行标签化分析及数据建模,从而分析消费者消费行为习惯,针对不同消费者量身制定运营和营销策略,最后结合站内外广告投放、内容运营、会员运营等手段进行精准营销,实现消费者生命周期各环节数据资产价值的最大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消费者或互联网产品使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收集用户信息、泄露用户隐私的情形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 App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App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指移动智能终端中运行的应用程序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的活动。 “数据磨坊”系一种在 PC 端为客户提供数据分析处理服务的软件工具,不属于移动智能终端中运行的应用程序,故“数据磨坊”及相关产品不适用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 公司参照《网络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手册》,就品牌方委托公司开展消费者运营服务过程中接收的品牌方收集的消费者相关信息数据的分析、使用、处理等事项进行内部规范化管理。公司消费者运营服务中获取并使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来自于品牌方的授权,“数据磨坊”系统受到品牌方的管控,任何涉及消费者隐私的操作和运营必须要得到品牌方的授权,获得权限后方能操作,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且传输过程中均采取加密处理;在对所获得数据的使用上,公司仅将特定数据用于特定项目或客户的消费者运营服务中,协助品牌方收集、清洗、分析及应用消费者数据,不存在公开披露或非法出售的情形。当公司停止为品牌方提供消费者运营服务时,公司依据与品牌方签署的协议或公司内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手册》及时停止收集数据活动并对其持有的相关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不存在过度利用的情形。 公司通过制定内部的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对于公司不同项目组之间、不同职级之间的员工所能访问和获取的客户数据及信息建立了严格的权限管理措施。公司与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应对在职期间了解到的商业秘密保密。公司的《员工手册》也规定了员工对于工作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用户数据、客户信息及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第三方平台、品牌方的授权约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未受到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侵权方面的行政处罚,不存在相关诉讼或仲裁。 综上,“数据磨坊”及相关产品不适用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公司根据品牌方的授权使用和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同时建立了有效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能够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隐私,符合《网络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消费者或互联网产品使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收集用户信息、泄露用户隐私的情形。划分 公司与“数据磨坊”相关的业务模式分为销售产品及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系下游客户向公司购买标准版或定制版产品,获取“数据磨坊”的使用授权,客户系产品使用者;提供服务系公司运营团队使用“数据磨坊”为客户直接提供数据处理及会员运营服务,公司系产品使用者。 (1)销售产品 销售产品的模式(该模式下公司仅销售软件产品,不包括为客户提供消费者运营服务模式下的产品销售部分)下,公司通过不同的销售渠道销售产品,主要包括通过阿里巴巴商家服务市场销售软件或自行与用户订立产品销售合同,并在相关合同/协议中约定公司与用户关于产品的责任划分。 如发行人通过阿里巴巴商家服务市场进行软件应用发布和在线交易的,将自动适用《阿里巴巴商家服务市场服务协议(2020 年 9 月 5 日更新)》(签约主体为阿里巴巴与服务商,服务商指通过服务市场发布应用并进行应用产品在线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发行人,以下同;以下称“《商家协议》”),同时用户将自动适用《阿里巴巴商家服务市场交易服务协议(2018 年 2 月 2 日更新)》(签约主体为阿里巴巴与用户,用户指使用服务市场或通过服务市场订购应用的单位或个人,即下游客户/产品使用者,以下同。)。 经查验《商家协议》之附件二《软件许可协议》,根据《软件许可协议》第取代双方就有关该协议所载任何事项于先前以口头及书面达成的共识。《软件许可协议》的相关责任划分条款如下:条款内容概括 条款内容原文 定,其通过应用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是合法的、真实的,不侵害服务商 和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应保证其使用许可软件的行为合法合规。 造派生其他产品; 不进行任何竞争性、破坏性或非法的使用。用户不得对服 4.2、 用户不得对服务商应用和/或服务商应用任何部分(软件产品、页务商的软件实 面标识、服务品牌、资讯、信息)进行复制、翻译、修改、适应、增强、条款内容概括 条款内容原文施侵权行为, 反编译、反汇编、反向工程、分解拆卸、出售、转租或作任何商业目的否则应向服务 的使用。用户同意约束其有必要使用服务商应用的员工、代理、咨询者商承担责任。 或顾问遵守前述之义务,并就其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对服务商负责就如 同用户自身违反一样。若因服务商应用因技术限制 使用服务商应用所致的任何损害,用户同意责任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不应所可能存在的 超过用户向服务商支付的许可费用。如因网络问题或产品瑕疵导致服务瑕疵导致的最 商应用无法按指定的时间正常使用的,则用户了解并同意,服务商或其高赔偿限额不 它责任人所需承担的唯一责任就是延长用户对服务商应用的使用期限,应超过软件许 延长的时间应相当于用户无法正常使用服务商应用的时间。可费用。服务商保证其 5.1、 服务商保证其有合法权利向用户提供服务商应用的使用许可,并保提供的应用权 证与服务商应用运行相关的软件产品版权的合法性。服务商承诺其通过属合法合规, 阿里巴巴市场向用户提供服务商应用使用许可之行为未对任何第三方合不对任何第三 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知识产权构成侵害。如因其行为导致用户方构成侵权, 遭受任何第三方提起的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否则将就用户 用户侵犯了其合法所有权或知识产权,服务商同意赔偿用户就此所承担遭受的指控进 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合行赔偿。 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内部安全防范体系,以使用户数据完整,并且保密。严禁服务商向任何 人出售、出借或无偿传播用户数据,除非事先得到用户的许可。本协议 项下用户数据尤其指用户基于服务商应用功能的使用而自行导入的与服 务商应用功能相关的用户业务数据。 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用户发出产品和服务信息。服务商对用户数据负有保密责任,且应对 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披露;用户数据进行保护或限期留 披露;存,并提供免费数据下载服 数据。务。 致本协议提前终止(以下简称“许可终止”)之日起最少 90 日内,服务商 应继续免费存储用户数据,逾期服务商将不再存储用户数据,届时用户 需自行承担其数据被销毁后引发的一切后果。 免费数据下载服务,用户可自行至服务商指定的服务器下载其数据:条款内容概括 条款内容原文 起 30 日内。 如发行人自行与用户订立产品销售合同,经查验相关合同,相关责任划分条款如下:条款内容概括 条款内容原文用户应保证其 为保护乙方(指发行人,下同)的商业利益,甲方(指用户,下同)保使用许可软件 证不对乙方所开发的软件进行拷贝、复制、反编译、泄露给第三方使用,的行为合法合 也不得从事任何该软件的改进、研发和基于该软件源代码相关的任何技规,不得实施 术处理措施,否则乙方将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甲方将承担乙方为该软件侵权行为,否 投入的研发费用和知识产权可带来的收益等赔偿后果;甲方须对乙方出则应承担法律 售的软件价格给予保密;甲方应对乙方有关的软件、技术性文件保密。责任。发行人保证其 乙方保证其提供给甲方的软件产品系合法正当取得且乙方有权销售该软提供的软件权 件,包含有软件产品所对应软件制造商的合法授权,不因甲方合法使用属合法合规, 而有任何改变;乙方确保甲方在本软件的许可使用期限内对于软件的使不对任何第三 用不侵害任何第三方(包括产品的软件开发商等软件著作权人)的包括方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在内的所有权利。如有任何第三方因甲方的软件使用行为通过否则将就用户 诉讼、发送侵权通知、媒体公告等方式提出侵权指控的,乙方应自行承遭受的损失进 担费用予以解决,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行赔偿。 乙方有关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而从甲方获得或获知的所有有关甲方的未公 开的信息、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或产生的资料 和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含本合同)、技术信息、价格信息、客户发行人对用户 名单、公司资料、员工信息、客户个人信息及财务状况等均为保密信息,的保密信息负 乙方应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三方披露或泄露。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有严格的保密 方不得将甲方及/或甲方客户提供的保密信息以及本合同成果用于本合义务。 同以外的目的,亦不得自行或使他人使用、复制、修改、发行、出租、 传播、翻译、销售上述信息、材料与成果,不得自行或使他人实施任何 侵犯甲方或甲方客户知识产权之行为。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从乙 方处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及其他机密信息,甲方亦应承担同等保密义务。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软件部署需要的店铺基础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订单、用户需向发行 商品、评价、会员等)、店铺会员运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等级划人提供店铺基 分、积分体系、会员权益、会员营销方案等),并配合乙方的实施及软础数据用于软 件安装调试、相关培训等辅助和协助工作。甲方需要提供业务接口人配件部署。 合乙方开展软件部署和实施工作。除非明确授 乙方原则上不提供任何软件功能使用代理操作服务,不在后台修改甲方权,发行人原 的任何业务数据;如果甲方明确需要乙方提供代理操作服务,需要以工则上不修改任 作邮件的形式给乙方以明确授权,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费用以及因此何数据。 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销售产品的模式下,无论发行人通过阿里巴巴商家服务市场销售软件或自行与用户订立产品销售合同,基于相关合同条款及约定,用户需要向发行人提供店铺基础数据用于数据磨坊的软件部署,发行人也需要保障用户数据完整、保密,并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用户数据免费存储、免费下载服务。除非经过授权,发行人不会超出相关合同的约定范围主动获取、使用下游客户的消费者信息数据。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民法典》有关合同或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规定,如因发行人提供的软件本身因技术限制而可能存在瑕疵或侵权风险,继而导致用户损害的,或因发行人违反保密等合同义务导致用户利益受损的,则发行人应按照约定向用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用户自身承担合法使用许可软件且不损害服务商及第三方利益的义务,如因用户自身不当使用许可软件或利用许可软件实施侵权行为的,则应当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对第三方可能存在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发行人无涉。 (2)提供服务 提供服务的模式下(即消费者运营服务),经查验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就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事项的责任划分情况,通常下游客户(产品使用者)需向发行人(产品开发者)提供“数据磨坊”及相关产品软件部署所需要的店铺基础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商品、评价、会员等)、店铺会员运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等级划分、积分体系、会员权益、会员营销方案等),发行人(产品开发者)在讨论、订立及履行合同过程中而知悉或取得的有关下游客户(产品使用者)在技术上、业务上的任何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提供的用于软件初始化的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生产有关资料和数据以及软件使用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与客户经营、规划、目标、产品、技术、设计、市场机会、商业活动、商业秘密、客户的顾客、客户、供应商以及合同有关的信息等,均被视为客户的保密信息。发行人应向客户承担保密义务和因泄漏用户隐私等保密信息所引发的一切民事、刑事责任。 发行人通过“数据磨坊”及相关产品为客户提供消费者运营服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数据获取、数据处理和数据分析。就个人信息保护及信息数据安全等方面,《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立法趋势针对数据的汇集与分析应用等行为对公司的数据合规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网络安全监管政策和个人隐私保护监管政策日趋强化,在公司未来业务开展中,不能完全避免因立法或监管政策的发展变化而引发数据合规方面的潜在法律风险。 此外,一旦公司员工违反公司内部相关制度要求,或品牌方客户因违反协议约定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了数据的不当泄露或使用,或因遭到恶意软件、病毒的影响或受到大规模黑客攻击造成数据泄露、损失,将可能因侵犯个人隐私而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被用户投诉,或因侵犯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相关权益导致诉讼或仲裁等纠纷,进而可能会对公司声誉、业务开展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进行具体分析并进行风险揭示 “数据磨坊”主要收费形式包括软件授权费及定制开发收入、运营服务收入和短信收入。标准版软件通常按年收取固定授权费,定制开发版软件根据项目在合同中约定收费;运营服务收入为消费者运营服务费收入,部分该收入为月度固定服务费;短信收入指公司提供以短/彩信形式触达目标消费者所收取的服务费,公司借助“数据磨坊”筛选短信发送对象,并通过“数据磨坊”直接编辑短信并发送,公司根据提供的短信数量及合同约定单价收费。 其中,软件授权费及定制开发收入系“数据磨坊”产品的直接销售收入,运营服务收入、短信收入为公司借助“数据磨坊”提供服务的收入,系与“数据磨坊”相关的间接收入。上述三类具体模式的收入及毛利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时间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 毛利率软件授权及定制开发运营服务 1 2019 年度 458.52 345.90 112.62 24.56% 短信 2019 年度 899.34 582.08 317.26 35.28% 合计 2019 年度 1,530.27 975.39 554.88 36.26% 注 1:公司结合使用“数据磨坊”与电商平台数据化消费者运营工具,以满足对不同客户、不同环节的精准营销。其中,“数据磨坊”主要应用于私域人群运营,即针对已购买品牌商品的客户,通过会员运营等更有针对性的方式,促进其二次购买,由于公司向客户提供综合服务,难以单独核算与“数据磨坊”直接相关的收入。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四、技术及创新风险”之“(二)信息安全风险”中就上述事项进行风险揭示。 【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性;容等;了解“数据磨坊”及相关产品的功能、应用范围、数据的来源、数据处理过程及结果,分析上述事项是否符合《网络安全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消费者或互联网产品使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收集用户信息、泄露用户隐私的情形,发行人(产品开发者)及下游客户(产品使用者)关于上述事项的责任划分,未来“数据磨坊”及相关产品是否面临法律及政策风险等;结合上述相关产品为发行人贡献的营业收入及毛利水平判断其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等。 【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通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正式生效不会对发行人短信业务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对相关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消费者或互联网产品使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数据磨坊”不存在违规收集用户信息、泄露用户隐私的情形;发行人已结合“数据磨坊”贡献的收入毛利对未来相关产品面临的法律及政策风险及其影响进行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 范瑞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 王文豪 年 月 日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致: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青木股份”、“股份公司”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就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6,666,667 股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称“A 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12 月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955 号)(以下称“《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核发的《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374 号)(以下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以及自首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各核查事项截止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或至 2021年 5 月 14 日发生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动情况,本所于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6月 3 日核发的《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618 号)(以下称“《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核发的《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10962 号)(以下称“《落实函》”)的要求,本所于 2021年 8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根据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中各核查事项截止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或至今(以下称“最新期间”)发生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动情况,本所现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向深交所的报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深交所,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最新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决议及对董事会授权的决议有效期延长的相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出席股东(或股东代表)12名,代表股份 5,00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为保证本次发行并上市决议的持续有效性和本次发行上市的顺利实施,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并上市决议的有效期并上市决议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为保证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具体事宜的授权的持续有效性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顺利实施,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对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授权的期限延长 12 个月,即有效期延至 2022 年 9 月 2 日止,授权内容保持不变。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决定,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出具之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以下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具体如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在总经理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称“《审计报告》”),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民币普通股一种,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认购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发行人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天健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3-507 号)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最近两年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吕斌、卢彬,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公安机关及其他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主体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公安机关及其他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主体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含本数),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孰低计算)分别为 3,915.81 万元、3,941.52 万元、12,430.22 万元、《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四、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新期间,发行人设立情况未发生变更。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新期间,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运作体系,以及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独立性方面未发生变化。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允培合伙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新期间,允培合伙有限合伙人陈娟因个人原因自发行人处离职,因其在发行人处的服务期已届满五年,根据允培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其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可以保留其原所持允培合伙财产份额(0.36 万元)的 50%,陈娟离职后将其所持允培合伙 0.18 万元财产份额转让至吕斌,其继续持有允培合伙 0.18 万元财产份额。 根据允培合伙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名册,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出具之日,允培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高级消费者运营经 理 注1 出资额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资深消费者运营经 理 注2 注2 注2 合 计 72.8675 100.00 注 1:柒敏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刘旭晖之妻妹。 注 2:因庄汉坤、钟志敏、陈娟在发行人处的服务期已届满五年,根据允培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其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可以保留其原所持允嘉合伙财产份额的 50%。 (二)允尚合伙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新期间,允尚合伙有限合伙人吴春海因个人原因自发行人处离职,根据允尚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吴春海将其所持允尚合伙 0.81 万元财产份额转让至刘旭晖后退伙。 根据允尚合伙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名册,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出具之日,允尚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元) (%) 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元) (%) 高级产品开发经理 兼分销经理 资深消费者运营经 理 高级消费者运营经 理 合 计 70.0000 100.00 最新期间,除允培合伙、允尚合伙的出资结构发生变动外,发行人的发起人、其他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未发生变化。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新期间,发行人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八、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月主营业务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为 100%,主营业务突出。 (一)经营范围 最新期间,发行人子公司(新设子公司、分公司除外)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如下:序 名称 变更时点 经营范围号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软件销售;网络技术服务;日用百货销售; 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化妆品零 允能 2021 年 8 售;日用家电零售;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母婴 科技 月 26 日 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品批发;化妆品批发;宠物 食品及用品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企业管理咨询;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 售;保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 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品 广州 2021 年 5 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 美魄 月6日 品);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食品互联网销售;货物进 出口;食品经营;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 售。 本所认为,发行人子公司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并未导致其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子公司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程序,真实、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取得的资质许可 最新期间,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新增取得的资质许可如下: 上海云檀现持有备案登记机关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04014045)。 上海云檀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定海关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核发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海关注册编码为 3114960APA ,检验检疫备案号为 3166200327 ,有效期为长期。 (1)广州美魄 广州美魄现持有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401050394146),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证书有效期至 (2)广州美魄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 广州美魄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现持有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 核 发 的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 许 可 证 编 号 :JY14401050416402),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证书有效期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开展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业务资质齐备,相关业务的开展合法合规。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新期间,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变化情况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 孙宝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退出;于 广州昆朋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 曾持有其 90%的股权 “广州小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蚁聚企业管 发行人前任独立董事罗文 限合伙) 出资比例为 99% 杭州蚁合科技合 发行人前任独立董事罗文 罗 文 军 出 资 比 例 由 97% 变 更 为 伙) 出资比例为 75% 发行人前任独立董事罗文 杭州蚁智企业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 行董事兼总经理 发行人前任独立董事罗文 蚁酩(杭州)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交易金额如下:关联方 交易 金额 占营业 金额 占营业 金额 占营业 金额 占营业 名称 内容 (万 收入比 (万 收入比 (万 收入比 (万 收入比 元) 例 元) 例 元) 例 元) 例上海腾亚数字 产品 ― ― ― ― ― ― 0.56 0.002%技术有 销售限公司 吕斌 0.15 0.39 0.05 0.01 0.000% % % %王广翠 0.01 0.22 0.15 ― ― % % %刘旭晖 ― ― 0.10 ― ― 0.01 0.000% %李海青 0.01 0.01 ― ― 0.39 0.001% % % 产品 0.001 0.000周荣海 ― ― 0.79 0.11 ― ― 销售 % % 李霞 0.01 ― ― 0.09 0.18 0.001% % %孙建龙 ― ― ― ― ― ― 0.07 0.000%李克亚 ― ― 0.09 ― ― ― ― % 王平 0.03 ― ― ― ― ― ― %于 2018 年收到款项。上述交易金额较小,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较低,对公司的业务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9 人在报告期内曾以自有资金购买公司对外销售的商品,该等购买均属其个人消费行为,金额较小,价格系线上店铺公开零售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出具之日,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外,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本所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担保(有且仅有接受担保情形)如下: 被担保 是否序 被担 担保方 担保人 担保权人 的主债 担保期限 履行号 保人 式 权 完毕 招商银行 自担保书生效之日(2020 吕斌、 连带责 注 股份有限 发行 2,000 年 1 月 9 日)起至借款或 公司广州 人 万元 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 卢彬 担保 分行 之日起另加三年 招商银行 自担保书生效之日(2018 吕斌、 股份有限 发行 1,000 年 3 月 7 日)起至借款或 连带责 公司广州 人 万元 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 任保证 卢彬 分行 之日起另加三年 吕斌、 兴业银行 自 2016 年 10 月 25 日至 最高额 孙建 股份有限 发行 1,000 2017 年 10 月 24 日期间内 连带责 龙、卢 公司广州 人 万元 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 任保证 彬 分行 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担保 注:周萍系吕斌之配偶。 年度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 注 报酬 注:2020 年度,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包含 2020 年离职独立董事祝继高在职期间领取的薪酬。 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业务发展及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对公司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占同类型交易金额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十、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新期间,发行人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拥有的股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新期间,发行人新增 3 家境外孙公司,包括 1 家全资孙公司允盛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允盛香港”)和公司(以下称“云檀香港”);发行人新增 1 家境内孙公司,系宇津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全资设立的宇津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称“宇津广州”);发行人新增 1 家境内参股公司广州吉尔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吉尔拉”);发行人子公司新增两家分公司,包括云檀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美魄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查验,其基本情况如下:企业中文名称 允盛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英文名称 Yunsheng Hong Kong Holding Limited成立日期 2021 年 5 月 3 日注册资本 100 万元港币实收资本 0 元港币股东及持股比例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青木香港持股 1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查验,其基本情况如下:企业中文名称 宇津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英文名称 Uzu Hong Kong Holding Limited成立日期 2021 年 6 月 16 日注册资本 100 万元港币实收资本 0 元港币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青木香港持股 56%,宇津救命丸株式会社持股股东及持股比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查验,其基本情况如下:企业中文名称 云檀香港有限公司企业英文名称 Yuntan Hong Kong Limited成立日期 2021 年 6 月 24 日注册资本 500 万元港币实收资本 0 元港币股东及持股比例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海云檀持股 100%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允盛香港、宇津香港、云檀香港系依据香港法律适当注册并合法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依照香港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前述主体具有完整的权利、能力及授权开展其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前述主体股权不存在冻结、转让、强制执行、诉讼、仲裁等情形,未就股权设置质押等第三方权利,前述主体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存在障碍或特别限制。 根据宇津广州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查验,宇津广州的基本情况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Y40HR5K名称 宇津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 王平注册资本 300 万元住所 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 777 号 202 室(仅限办公)营业期限 2021 年 9 月 27 日至无固定期限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设备销售;化妆品批经营范围 发;食品用洗涤剂销售;化妆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 许可的商品);药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保健食品销售;药品 批发;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零售;化妆品生产;互联 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 经营;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食品 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食品生产。 根据宇津广州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宇津广州系宇津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间接持有宇津广州 56%的股权。 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境内控股子公司股权,该等境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吉尔拉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查验,吉尔拉的基本情况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XU1TB4U名称 广州吉尔拉科技有限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任雷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住所 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 777 号 315 室(仅限办公)营业期限 2021 年 5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 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 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数 据处理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销售;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 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采购代理服务;广告设计、 代理;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宠物食品及 用品零售;大数据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日用家电 零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珠宝首饰零售;文具用品零售;项 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化妆品零售;鞋帽经营范围 零售;服装服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 外);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电子元器件零售;化妆品批发; 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日用品批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工艺 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批发;电子 元器件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照相器材及望远镜批 发;文具用品批发;动漫游戏开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鞋 帽批发;服装服饰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图文设计制作;平面设计;专业设计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品牌管 理;市场营销策划;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其他文化艺术经 纪代理;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需备案); 演出经纪;药品批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销 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直播服务(不含新闻信息服务、网络表演、 网络视听节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药品零售 根据吉尔拉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吉尔拉系发行人的参股公司,发行人持有吉尔拉 30%的股权。 发行人子公司上海云檀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设立云檀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根据云檀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查验,云檀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Y2K5Q45名称 云檀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类型 分公司负责人 林育民住所 广州市海珠区东海大街南 36 号 301 房(仅限办公)营业期限 2021 年 8 月 31 日至无固定期限 广告设计、代理;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礼仪服务;会议及展览服 务;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制作;品牌管理;咨询策划服务;经营范围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摄影扩印服务;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 日用百货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 发行人子公司广州美魄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设立广州美魄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根据广州美魄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查验,广州美魄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Y3Q9M94名称 广州美魄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类型 分公司负责人 陈慧莹住所 广州市海珠区东海大街南 36 号 302 房营业期限 2021 年 9 月 23 日至无固定期限 咨询策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互联经营范围 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化妆品零售;项目策划与公 关服务;化妆品批发;食品互联网销售;货物进出口;食品经 营;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房屋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主要房屋新增及续租情况如下: 租 是否 租赁面 租赁序 赁 办理 出租方 承租方 房产坐落 积 租赁期限 更新号 用 租赁 (m2) 情况 途 备案 广州市海珠区江 广州升威 贝村东海大街南 2021.8.10- 办 有限公司 分 杭州富阳 杭州市富阳区东 仓 新增 运同电子 青丰网 洲街道明星路 9 2021.7.15- 配 商务有限 仓 号运通网城园区 2024.7.14 物 房屋 公司 3 号楼 3 层 D 区 流 广西帝禾 青木电 实业发展 桂林创意产业园 2021.10.1- 办 集团有限 6#-6 楼 2022.9.30 公 分公司 公司 广西帝禾 青木电 桂林创意产业园 新增 实业发展 2021.10.1- 办 集团有限 2022.9.30 公 分公司 402 房屋 公司 上表中第 1 项房产系发行人在原租赁地址续租的租赁房屋,其权属瑕疵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 此外,青木股份所承租的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东海大街南 32 号、34号、36、38 号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到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出具之日,青木股份与出租方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江贝第一经济合作社正在沟通租赁续期事宜,出租方正在履行内部程序,对承租方继续使用该等租赁房产此未提出异议。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青木股份与出租方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江贝第一经济合作社之间签署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最新期间,除上述租赁的房屋使用权变更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其他租赁的房屋使用权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虽未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程序瑕疵,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必然影响该等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已出具承诺:“若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承租无证房产及/或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致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本人承诺及时、足额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做出补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因此遭受损失。”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承租的上述房屋未取得或未能提供权属证书,及上述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该等瑕疵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2 项商标权如下:序 核定使用 取得 他项 注册人 注册号 商标 专用权期限号 商品类别 方式 权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4 项软件著作权如下: 他 开发 首次序 著作 取得 法定权 项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完成 发表号 权人 方式 利期限 权 日期 日期 利 多平台社交 会员管理系 青木 软著登字第 2021SR 原始 2020. 2020. 1.30- 股份 7004119 号 0279802 取得 11.30 11.30 2070.1 据磨坊 SCRM]V2.0 数据磨坊标 2020.1 青木 准系统[简 软著登字第 2021SR 原始 2020. 2020. 1.30- 股份 称:标准 6909208 号 0184891 取得 11.30 11.30 2070.1 版]V2.0 2.31 结算报表自 动对账系统 青木 软著登字第 2021SR 原始 2020. 2020. 2.07- 股份 6884232 号 0159915 取得 12.07 12.07 2070.1 对账系 统]V1.0 青木啄木鸟 智能投放系 青木 软著登字第 2021SR 原始 2020. 2020. 2.07- 股份 6884233 号 0159916 取得 12.07 12.07 2070.1 木啄木 鸟]V1.0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软件著作权。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新期间,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变化情况如下: (一)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审计报告》,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授信合同序号 受信人 授信银行 授信函号码 授信金额 授信期限 CN11009227950- 汇丰银行(中国) 最高不超过 他任何分支机构) CMdd25Apr2021- 2,000 万元序号 受信人 授信银行 授信函号码 授信金额 授信期限 GZYC 的进口授信 CN11009227950- 启投电商 CN11009227950- CMdd25Apr2021- GZQT CN11009227950- 青木香港 CN11009227950- CMdd25Apr2021- QMHK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2021.03.03- 公司广州分行 2022.03.02 (2)借款合同序 借款 担保 合同编号 贷款人 借款金额 贷款期限号 人 方式 青木 招商银行股份有 2021.06.08- 股份 限公司广州分行 2022.06.08 上海浦东发展银 青木 2021.06.17- 股份 2022.06.16 广州分行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银行之间签署的上述合同均依据银行制定的借款及授信合同格式文本制作。本所认为,该等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方当事人签署并实际履行该等合同,该等合同合法、有效。 担保方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金额 担保权人 担保期限 式 至相关担保债务到期后两年或退款 青木香 最高债务金 汇丰银行 日后两年(青木香港、允能科技、 连带责青木股 港、允能 额不超过人 (中国) 启投电商于 2021 年 3 月 5 日与汇丰 任保证 份 科技、启 民币 5,500 有限公司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 担保 投电商 万元 广州分行 订授信合同,约定每年重新审查授 信)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发行人就上述担保事宜与有关方签订了书面协议。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上述担保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序 签约 采购 供应商名称 品牌 合同期限 合同名称号 主体 内容 健合(中国)有限公 启投 司 电商 商品 Solid (已提前解约) Gold)》 Health and Happiness 采购 Gold 2021.03.18- 青木 《跨境分销合作 (H&H)Hong Kong 2021.12.31 香港 协议(2021 年)》 Limited (已提前解约) 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上述重大采购合同的合同内容及形式不违反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签约序号 客户名称 业务类型 合同期限 品牌 合同名称 主体 爱步贸易 2021.04.01 青木 电商代运 《运营服务合 股份 营 2021.12.31 同》 限公司 Emporio Armani、 富思商贸 2021.01.01 Michael 《电子商务运 (上海)有 - Kors、 营服务协议》 限公司 2023.12.31 Fossil、Kate Spade、 Diesel - Fossil 务运营服务协 青木 电商代运 股份 营 Emporio - 务运营服务协 Fossil Asia Armani Pacific Limited - Diesel 务运营服务协 - Michael Kors 务运营服务协 柏丽德珠宝 青木 电商代运 2021.01.01 《APM Monaco (广州)有 股份 营 - 天猫旗舰店合 签约序号 客户名称 业务类型 合同期限 品牌 合同名称 主体 限公司 2021.12.31 作协议》 - 京东旗舰店合 泉州斯凯奇 2021.01.01 《电子商务平 贸易有限公 - 台代运营合作 司 2021.12.31 协议》 斯凯奇(太 2021.01.01 《电子商务平 仓)商贸物 - 台代运营合作 青木 电商代运 2023.12.31 股份 营 司、达孜利 德商业有限 2021.01.01 《电子商务平 公司、泉州 - 台代运营合作 斯凯奇贸易 2023.12.31 协议》补充协议 有限公司 广州友谊班 2021.05.01 《 “Baleno” 电 青木 电商代运 股份 营 限公司 2024.04.30 包合作协议》 品牌数字 《APM 柏丽德珠宝 2021.06.01 上海 营销、消 Monaco 6 月广 领势 费者运营 2021.06.30 告投放服务委 限公司 服务 托合同》 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上述重大销售合同的合同内容及形式不违反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及其合法有效性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合并口径)为 23,368,722.79 元;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占其他应收 款项性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金 单位名称 账龄 款余额的比 质 (元) 额(元) 例(%)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 高科技园发展有限 保证金 3,296,169.41 1 年以内 14.11 164,808.47 公司 斯凯奇(太仓)商 代垫费 贸物流有限公司 用 广州吉尔拉科技有 投资保 限公司 证金 上海诚盛太好百货 1-2 年、3 押金 1,040,514.00 4.45 601,094.40 有限公司 年以上 广州市海珠区凤阳 街凤和江贝第一经 押金 1,037,406.60 4.44 793,609.05 济合作社 合计 11,404,759.85 ― 48.81 1,861,045.4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均系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合并口径)为 3,294,027.92 元。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出具之日,发行人金额较大其他应收、应付款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新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也未准备进行重大的资产置换、剥离、出售或收购等行为。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新期间,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其他修改。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最近三年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新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新期间,发行人税务变化情况如下: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主要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见下表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 增值税 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 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文化事业建设费 应纳税广告服务收入 3%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青木股份 15% 15% 15% 15% 青木电商 25% 20% 20% 25% 青丰网仓 20% 20% 25% 25% 上海云檀 25% 20% ― ―除上述主体外其他境内子 公司青木香港、允盛香港、宇 津香港、云檀香港 经本所查验并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税收优惠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3-510 号)、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证书、备案等文件,并经本所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取得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 (编号:GR202044002910),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为 3 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20 年至 2022 年),减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 号)的相关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青木电商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青丰网仓 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上海云檀 2020 年度均符合小微企业标准,按照上述政策享受小微企业税收减免优惠。 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真实、合法、有效。 (三)政府补助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 2021 年 1-6 月享受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元) 说明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以工代训补 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8 号), 贴 青木电子商务、启投电子商务、允能科技及广州美魄收到 广州市海珠区就业培训中心拨付的补贴款 53,000.00 元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 的通知》,公司收到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商务发展贸 局拨付的补贴款 90,278.00 元易事项资金 根据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 发展专项资金零售与生活服务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 商务商贸〔2017〕8 号,允能科技收到广州市财政局国付支 付分局拨付的补贴款 50,000.00 元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 市民政局《转发关于加大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 持力度的通知》(穗人社函〔2020〕567 号)及人力资源社 大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粤人一次性吸纳 社函〔2020〕154 号),公司及允能科技收到广州市海珠区 就业补贴 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拨付的补贴款 4,000.00 元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领程序》的通知,青木电子商务、 启投电子商务、允能科技及广州美魄收到广州市海珠区就 业服务管理中心拨付的补贴款 15,000.00 元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 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 号)及《关于做好疫培训补贴 4,200.00 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 〔2020〕52 号),公司之上海分公司收到失保基金代理支 付专户拨付的补贴款 4,200.00 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 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1 年失业保险减负稳岗扩就业工失业保险减 负稳岗 子商务收到桂林市七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的补 贴款 33,277.20 元文化事业建 48,813.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 项目 金额(元) 说明 设费 的公告(2020 年第 25 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 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公司及上海领势收到补贴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即征 即退 海珠区代理支库拨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 15,110.20 元 合计 313,678.50 ― 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 2021 年 1-6 月获得的政府补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符合所在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真实、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海税 电征信〔2021〕397 号),发行人无欠缴税费记录,自 2021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海税 电征信〔2021〕380 号),青木电商无欠缴税费记录,自 2021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青木电商不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海税 电征信〔2021〕384 号),启投电商无欠缴税费记录,自 2021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启投电商不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海税 电征信〔2021〕391 号),允能科技无欠缴税费记录,自 2021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允能科技不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海税 电征信〔2021〕385 号),青丰网仓无欠缴税费记录,自 2021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青丰网仓不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海税 电征信〔2021〕395 号),数据磨坊无欠缴税费记录,自 2021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数据磨坊不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海税 电征信〔2021〕374 号),广州美魄无欠缴税费记录,自 2021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广州美魄不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无欠税证明》(沪税徐一 无欠税证〔2021〕307 号),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 2021 年 7 月 27 日,未发现上海领势有欠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无欠税证明》(沪税嘉一 无欠税证〔2021〕314 号),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 2021 年 7 月 27 日,未发现上海云檀有欠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海税 电征信〔2021〕387 号),旺兔柏无欠缴税费记录,自 2021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旺兔柏不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1 年 8 月 4 日出具的《无欠税证明》(沪税嘉一 无欠税证〔2021〕328 号),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 2021 年 8 月 1 日,未发现青木股份上海分公司有欠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海税 电征信〔2021〕398 号),允能科技海珠分公司无欠缴税费记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允能科技海珠分公司不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上述公司未有任何违反香港税务相关条例的记录,未受到香港税务局的处罚。 根据上述证明及发行人说明,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地方税收政策按期申报、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其它 (一)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新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同时,本所律师亦通过互联网查询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环保违规信息,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有关于环保投诉、环保处罚、环保争议的记录。 综上,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最新期间未发生环保事故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事项。 (二)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证明》及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21 年 1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青木电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启投电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允能科技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青丰网仓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数据磨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广州美魄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04000020217000121),上海领势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日,不存在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 (编号:在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旺兔柏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14000020217000194),青木股份上海分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证明》,青木电商桂林分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无被桂林市场监管部门正在立案调查或被处罚但未履行的情况。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允能科技海珠分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出具的《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杭市管信证(2021)4273 号),青丰网仓富阳分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无因违法违规被杭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上述公司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被香港行政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作出处罚的情形。 综上,根据上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说明、本所律师前往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走访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有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其他 (1)发行人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证明》及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21 年 1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青木电商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青木电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3)启投电商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启投电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4)允能科技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允能科技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5)青丰网仓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青丰网仓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6)数据磨坊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数据磨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7)广州美魄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广州美魄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8)上海领势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04000020217000121),上海领势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日,不存在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记录。 (9)上海云檀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 (编号:在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记录。 (10)旺兔柏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旺兔柏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11)青木股份上海分公司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14000020217000194),青木股份上海分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记录。 (12)青木电商桂林分公司 根据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证明》,青木电商桂林分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无被桂林市场监管部门正在立案调查或被处罚但未履行的情况。 (13)允能科技海珠分公司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允能科技海珠分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14)青丰网仓富阳分公司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出具的《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杭市管信证(2021)4273 号),青丰网仓富阳分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无因违法违规被杭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15)青木香港、允盛香港、宇津香港、云檀香港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上述公司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被香港行政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作出处罚的情形。 (1)发行人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495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年 6 月 30 日,未收到过有关公司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也无关于公司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2)青木电商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499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年 6 月 30 日,未收到过有关青木电商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也无关于青木电商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3)启投电商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497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年 6 月 30 日,未收到过有关启投电商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也无关于启投电商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4)允能科技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498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年 6 月 30 日,未收到过有关允能科技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也无关于允能科技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5)数据磨坊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496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年 6 月 30 日,未收到过有关数据磨坊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也无关于数据磨坊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6)广州美魄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500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年 6 月 30 日,未收到过有关广州美魄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也无关于广州美魄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7)上海领势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法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序列号:F(2021)00032251),上海领势自 2021 年 1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无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记录。 (8)上海云檀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法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序列号:F(2021)00032252),上海云檀自 2021 年 1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无劳动监察类行政处罚记录。 (9)旺兔柏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1501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年 6 月 30 日,未收到过有关旺兔柏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也无关于旺兔柏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10)青木股份上海分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法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序列号:F(2021)00032253),青木股份上海分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无劳动监察类行政处罚记录。 (11)青木电商桂林分公司 根据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反馈广州青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函》,自 2021 年 1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青木电商桂林分公司能按照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存在拖缴、欠缴情况,无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收到举报投诉的情况。 (12)青丰网仓富阳分公司 A、根据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证明》,青丰网仓富阳分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未存在欠费情况。亦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投诉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无涉及任何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该局管理的其他事项有关的重大纠纷和处罚记录。 B、根据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富阳分局出具的《证明》,青丰网仓富阳分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能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按期为员工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未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 (13)青木香港、允盛香港、宇津香港、云檀香港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上述公司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被香港行政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作出处罚的情形。 (1)发行人 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穗公积金中心证字〔2021〕1560 号),自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6月,发行人未曾受到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2)青木电商 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穗公积金中心证字〔2021〕1545 号),自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6月,青木电商未曾受到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3)启投电商 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穗公积金中心证字〔2021〕1543 号),自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6月,启投电商未曾受到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4)允能科技 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穗公积金中心证字〔2021〕1547 号),自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6月,允能科技未曾受到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5)数据磨坊 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穗公积金中心证字〔2021〕1544 号),自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6月,数据磨坊未曾受到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6)广州美魄 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穗公积金中心证字〔2021〕1562 号),自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6月,广州美魄未曾受到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7)上海领势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出具的《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上海领势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未有该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8)上海云檀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出具的《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上海云檀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未有该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9)旺兔柏 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穗公积金中心证字〔2021〕1561 号),自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6月,旺兔柏未曾受到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10)青木股份北京分公司 根据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企业上市合法合规缴存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结果》,青木股份北京分公司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未有该中心行政处罚记录、不存在未完结案件。 (11)青木股份上海分公司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出具的《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青木股份上海分公司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未有该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12)青丰网仓富阳分公司 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富阳分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证明》,截至 2021 年 7 月,青丰网仓富阳分公司无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记录。 (13)青木香港、允盛香港、宇津香港、云檀香港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上述公司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 485 章)的纪录。 (1)发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海珠关资〔2021〕13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2)青木电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海珠关资〔2021〕17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青木电商不存在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3)启投电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海珠关资〔2021〕15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启投电商不存在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4)允能科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海珠关资〔2021〕20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允能科技不存在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5)青丰网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海珠关资〔2021〕16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青丰网仓不存在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6)数据磨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海珠关资〔2021〕18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数据磨坊不存在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7)广州美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海珠关资〔2021〕14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广州美魄不存在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8)上海云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出具的《企业信用状况证明》(沪嘉关信证字〔2021〕039 号),上海云檀无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违法行为记录。 (9)旺兔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海珠关资〔2021〕21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旺兔柏不存在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10)允能科技海珠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海珠关资〔2020〕19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允能科技海珠分公司不存在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11)青木香港、允盛香港、宇津香港、云檀香港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上述公司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被香港行政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包括香港海关)作出处罚的情形。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青木电商、启投电商、允能科技、青丰网仓、数据磨坊、广州美魄、旺兔柏、允能科技海珠分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该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认为,根据上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新期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新期间,发行人未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新期间,发行人未对业务发展目标进行调整。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诉讼更新情况如下: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作出《民事调解书》 ((2021)粤 0105 民初 4252 号),确认允能科技与深圳壹果科技有限公司已自愿、合法达成和解协议,就案涉相关协议文件、产品货物、货款结算、诉讼费用等达成一致意见。受限于允能科技在前述和解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对和解协议内容不作详细披露。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作出《证明书》 ((2021)粤 0105 民初 4252 号),证明前述《民事调解书》已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送达允能科技和壹果科技,该《民事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允嘉合伙、蒋剑波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签署《调解协议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2021)粤 01民终 13260 号),确认:(1)公司同意向蒋剑波支付 904,238 元和解款,该等款项公司应于《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蒋 (2)关于蒋剑波持有允嘉合伙 95,000 元的财产份额及分红事宜,剑波支付完毕。由蒋剑波、公司、允嘉合伙另行协商处理。(3)公司与蒋剑波一致同意于《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解除双方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签订的《保密及竞争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条款,原公司按约定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蒋剑波不予退还,蒋剑波也不得就竞业限制事宜再向公司提出其他主张。(4)公司向蒋剑波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后,蒋剑波确认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工资、年终奖、加班费、社保、公积金相关的任何未了结事宜。(5)蒋剑波、公司、允嘉合伙同意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书》的上述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书》经各方共同签章后生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民事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向蒋剑波支付上述 904,238 元和解款。民初 23960 号之一):鉴于允嘉合伙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允嘉合伙撤回起诉。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对该案件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允嘉合伙、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蒋剑波支付 2019 年的分红款 30,400 元;驳回原告蒋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蒋剑波不服本案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于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对(2021)粤 01 民终 3593 号案件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最终判决。公司已于 2021 年 上述案件涉案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且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故未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标准;本所认为,该等诉讼案件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新期间,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出具之日,除上述披露的诉讼更新事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二十一、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出具之日,发行人最新期间发生上述变更后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决定,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第二部分 关于《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相关回复事项的更新一、《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和股东。 招股说明书披露: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吕斌、卢彬,双方于 2016 年 5 月 30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吕斌直接持有公司 28.35%的股份,卢彬直接持有公司 19.80%的股份,二人合计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60.15%的股份。孙建龙为发行人董事,直接持有发行人 750 万股股份,占比 15.00%,并通过担任陌仟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发行人 4.80%的股权,合计控制发行人 19.80%股份。 (2)2016 年 4 月,吕斌、孙建龙、卢彬分别持有青木有限 30%、21%、21%的出资额。 (3)目前,孙建龙、刘旭晖作为发行人董事,未在发行人具体任职,孙建龙合计控制发行人 19.80%股份,刘旭晖持股比例为 3.60%。 请发行人: (1)结合青木有限的业务发展历史及阶段,补充披露吕斌、卢彬受让青木有限出资额的原因,由少数股东逐步成为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历次增资及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股权变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 (2)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规定,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及合理性、合规性; (3)结合孙建龙历史上在发行人业务发展阶段中的地位和作用、发行人的具体决策机制等,补充披露孙建龙 2016 年 4 月与卢彬持股比例一致但未与吕斌、卢彬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原因,未将孙建龙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4)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达到 (5)补充披露孙建龙、刘旭晖作为发行人多数股东,逐步将股份转让并继续担任董事的背景、原因,孙建龙、刘旭晖与吕斌、卢彬在发行人人员任职、人事任命、内部决策、重大事项判断等方面是否存在争议或意见不一致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发行人历史上股权变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股东为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形,对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变更过程中出资来源合法性、股权变动真实性的核查情况、获取的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最新期间,除因允培合伙出资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吕斌所持允培合伙财产份额增加及发行人新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导致本问题部分回复需更新外,本问题其他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现更新部分回复如下: (二)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规定,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及合理性、合规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吕斌、卢彬的具体依据、合理性及合规性如下: (1)共同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最高的人,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有实质性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吕斌、卢彬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 2,632.2747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2.6455%。其中,吕斌直接持有发行人 1,417.5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比例为 2.9000%;通过允培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 35.365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7073%;通过允嘉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 29.4097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5882%;通过允杰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 1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000%;卢彬直接持有发行人 99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9.8000%。 (五)补充披露孙建龙、刘旭晖作为发行人多数股东,逐步将股份转让并继续担任董事的背景、原因,孙建龙、刘旭晖与吕斌、卢彬在发行人人员任职、人事任命、内部决策、重大事项判断等方面是否存在争议或意见不一致的情形。重大事项判断等方面是否存在争议或意见不一致的情形 孙建龙、刘旭晖均未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除担任发行人董事外,未在发行人处任职,也不参与发行人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 孙建龙、刘旭晖在发行人人员任职、人事任命、内部决策、重大事项判断等方面主要系通过参加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行使表决权。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至今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及孙建龙、刘旭晖与吕斌、卢彬的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是否 孙建龙、刘 旭晖与吕序 全体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主要审议内容 斌、卢彬的号 董事 表决是否一 出席 致 审议关于选举吕斌为董事长,聘任 吕斌为总经理、卢彬为副总经理、 第一届董 王欣为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邱 月3日 次会议 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 一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 及实施细则的议案 第一届董 审议关于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设立 月 16 日 次会议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审议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为子 月 24 日 次会议 门的议案 第一届董 月8日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次会议 第一届董 审议公司 2016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月 10 日 次会议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并修改 第一届董 公司章程、在香港设立控股子公 月9日 次会议 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在天津设立全资子公 第一届董 2017 年 司、实施 2017 年员工股权激励计 划、会计估计变更、召开 2017 年第 次会议 日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是否 孙建龙、刘 旭晖与吕序 全体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主要审议内容 斌、卢彬的号 董事 表决是否一 出席 致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调整公司 第一届董 月 28 日 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次会议 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总经理工作 第一届董 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决算 月 10 日 次会议 构、董监高薪酬调整方案、召开 第一届董 月 26 日 次会议 第一届董 审议关于提高 2018 年年度使用自有 月 22 日 一次会议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2018 年 审议关于实施 2018 年员工股权激励 二次会议 日 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聘任总经 月 14 日 三次会议 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月 12 日 案 四次会议 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总经理工作 第一届董 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决算 月 20 日 五次会议 构、年度利润分配、召开 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月 20 日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六次会议 审议关于对青木香港实施增资、增 第一届董 2019 年 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 七次会议 日 年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召开 2019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2020 年 4 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总经理工作 事会第十 月 20 日 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决算 是否 孙建龙、刘 旭晖与吕序 全体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主要审议内容 斌、卢彬的号 董事 表决是否一 出席 致 八次会议 报告、购买理财产品、续聘审计机 构、年度利润份额、董事会换届选 举、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 审议关于实施 2020 年员工股权激励 第一届董 计划、设立北京分公司、为全资子 月 21 日 九次会议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豁免召开 股东大会提前通知义务的议案 审议关于选举吕斌为董事长,聘任 第二届董 卢彬为总经理、李克亚为财务总监 月 10 日 次会议 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组成人选的议案 审议关于对外投资合资企业、任命 第二届董 副总经理、设立上海子公司、广州 月 22 日 次会议 东大会、豁免召开股东大会提前通 知义务的议案 第二届董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中长 月 18 日 次会议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 第二届董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 月 18 日 次会议 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审议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一期财 务会计报告及报告期内关联交易、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上市 第二届董 月 17 日 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 次会议 法、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豁免召开股东大会提前通知义 务的议案 第二届董 月 16 日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次会议 第二届董 2021 年 4 审议 2020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董 事会第七 月 20 日 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购 是否 孙建龙、刘 旭晖与吕序 全体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主要审议内容 斌、卢彬的号 董事 表决是否一 出席 致 次会议 买理财产品、续聘审计机构、确认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二届董 审议关于对外投资境内合资公司、 月 10 日 次会议 议案 第二届董 审议关于延长上市决议有效期、召 月3日 次会议 案 第二届董 月6日 的议案 次会议 第二届董 2021 年 审议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 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 一次会议 日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至今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及孙建龙、刘旭晖与吕斌、卢彬的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孙建龙、刘 是否 旭晖与吕序 全体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主要审议内容 斌、卢彬的号 股东 表决是否一 出席 致 审议关于股份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 及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审议 关于制定股份公司章程、三会议事 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创立大会 月3日 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 东大会 事、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 案;审议关于独立董事津贴、股份 公司设立费用、发起人用于抵作股 款的财产的作价的议案 月 31 日 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股东大会 月 23 日 议案 股东大会 月 30 日 报告、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会 孙建龙、刘 是否 旭晖与吕序 全体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主要审议内容 斌、卢彬的号 股东 表决是否一 出席 致 审议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并修改 月 24 日 立控股子公司、公司对青木香港及 股东大会 启投电商实施增资的议案 股东大会 的议案 月 13 日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股东大会 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监 股东大会 月 30 日 报告、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月7日 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股东大会 审议关于实施 2018 年员工股权激励 计划的议案 股东大会 日 月 30 日 股东大会 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监 股东大会 月 10 日 报告、2018 年度利润分配、购买理 财产品、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月5日 股东大会 审议关于对青木香港实施增资、公 司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 实施 2019 年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议 股东大会 日 案 审议关于实施 2020 年员工股权激励 月 28 担保、豁免召开股东大会提前通知 股东大会 义务的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监 事会工作报告、2019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2019 年度利润分配、购买理 股东大会 月 10 日 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二 季董事会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 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议案 孙建龙、刘 是否 旭晖与吕序 全体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主要审议内容 斌、卢彬的号 股东 表决是否一 出席 致 审议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合资企业、 月 29 日 司、豁免召开股东大会提前通知义 股东大会 务的议案 月2日 股东大会 审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月3日 案及各项上市后适用制度文件的议 股东大会 案 审议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 月 26 日 股东大会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豁免召开股东 大会提前通知义务的议案 月3日 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 股东大会 月 10 日 审计机构、确认 2020 年内关联交易 的议案 月 25 日 议案 股东大会 月 18 日 案 股东大会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至今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表决票及决议文件等,孙建龙、刘旭晖均出席了前述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并与吕斌、卢彬的表决情况保持一致;本所认为,孙建龙、刘旭晖与吕斌、卢彬在发行人人员任职、人事任命、内部决策、重大事项判断等方面不存在争议或意见不一致的情形。二、《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对赌协议。 根据申报材料,广州京智青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方)与孙建龙(转让方)、广州千陌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广东龙坤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担保方)、陌仟投资于 2019 年 3 月签署的关于陌仟投资之《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中存在发行人未能成功上市时的财产份额回购安排。上述各方于止,各方就该等条款范围内的权利义务一并自动解除。 请发行人说明对赌协议具体内容、解除及清理情况、是否存在中止及恢复条款,如是,请说明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并就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股权变动历史上是否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相关利益安排的核查情况、核查方法及核查的充分性。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最新期间,本问题回复内容无需更新。三、《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招股说明书披露,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和允尚合伙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构成及确定标准、人员变动情况、管理模式、决策程序、存续期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办法、股份锁定期、变更和终止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 (2)员工持股平台中各出资人出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3)发行人是否建立相关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4)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各股东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涉及增资及退出的,请补充披露增资及退出的背景、价格公允性以及股份支付确认情况,是否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未确认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发行人历史上股权变动过程中,员工持股平台增资/受让股份的价格与同时期其他第三方增资入股或股份转让价格、相关权益公允价值的差异,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应计而未计的股份支付费用,如有,请说明相关费用金额及对发行人净资产的影响。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最新期间,除因允培合伙、允尚合伙出资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吕斌所持允培合伙财产份额增加、刘旭晖所持允尚合伙财产份额增加及因报告期更新导致本问题部分回复需更新外,本问题其他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现更新部分回复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构成及确定标准、人员变动情况、管理模式、决策程序、存续期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办法、股份锁定期、变更和终止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 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和允尚合伙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出具之日,其人员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员工(含具体情况如下: (2)允培合伙的人员构成 出资额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高级消费者运营经 理 注1 出资额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资深消费者运营经 理 注2 注2 注2 合 计 72.8675 100.00 注 1:柒敏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刘旭晖之妻妹。 注 2:因庄汉坤、钟志敏、陈娟在发行人处的服务期已届满五年,根据允培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其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可以保留其原所持允嘉合伙财产份额的 (4)允尚合伙的人员构成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元) (%) 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高级产品开发经理 兼分销经理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职务 合伙人类型 元) (%) 资深消费者运营经 理 高级消费者运营经 理 合 计 70.0000 100.00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出具之日,吴春海已不在公司处任职,根据允尚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吴春海将其所持允尚合伙 0.81 万元财产份额转让至刘旭晖后退伙,该等变动正在办理工商变更。 根据发行人制定的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平台中受激励的员工需依法具备担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且合伙人需在公司(含公司控制企业及分支机构)服务满五年。 (四)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各股东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涉及增资及退出的,请补充披露增资及退出的背景、价格公允性以及股份支付确认情况,是否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未确认情形 (1)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各股东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允培合伙历次合伙人及所持财产份额增减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 转让单价 转让 变动后财 是否确序 背景/ (元/元 总价 产份额数 认股份 变更时间 1 姓名号 变动 财产份 (万 量(万 支付费 情况 2 额) 元) 元)3 用 离职/ 退出 日 日 增资/ 进入 日 日 日 日 日 权激 是 日 入 日 日 日 日 变动 转让单价 转让 变动后财 是否确序 背景/ (元/元 总价 产份额数 认股份 变更时间 1 姓名号 变动 财产份 (万 量(万 支付费 情况 2 额) 元) 元)3 用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离职/ 不适用 退出 部分 减少 离职/ 退出 变动 转让单价 转让 变动后财 是否确序 背景/ (元/元 总价 产份额数 认股份 变更时间 1 姓名号 变动 财产份 (万 量(万 支付费 情况 2 额) 元) 元)3 用 日 日 日 日 日 权激 是 日 入 日 日 日 日 离职/ 不适用 退出 离职/ 庄汉坤 保留 离职/ 退出 离职/ 退出 离职/ 钟志敏 保留 离职/ 保留 注 1:除吕斌的增资外,其余变动的变更时间均以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签署日为基准;吕斌增资以工商变更时间为基准。 注 2:员工的进入、减少或退出均为与吕斌的股权转让,因此每名员工转入或转出的财产份额变动对应吕斌同期转出或转入的财产份额变动,故表格中未体现吕斌该类情况下的财产份额变化。 注 3:员工所持允培合伙的财产份额与其持有发行人的股数相对应,1 元财产份额对应 注 4:庄汉坤、钟志敏、陈娟已不在公司处任职,因离职时在公司服务期已届满五年,根据允培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其离职后可以保留其原所持允嘉合伙财产份额的 50%。 (1)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各股东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允尚合伙历次合伙人及所持财产份额增减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后财 变动背 转让单价 转让总 是否确认序 产份额数 变更时间 1 姓名 景/变动 (元/元财 价(万 股份支付号 量(万 情况 2 产份额) 元) 费用 元)3 向员工 额/退出 励/进入 向员工 额/减少 股权激 是 变动后财 变动背 转让单价 转让总 是否确认序 产份额数 变更时间 1 姓名 景/变动 (元/元财 价(万 股份支付号 量(万 情况 2 产份额) 元) 费用 元)3 变动后财 变动背 转让单价 转让总 是否确认序 产份额数 变更时间 1 姓名 景/变动 (元/元财 价(万 股份支付号 量(万 情况 2 产份额) 元) 费用 元)3 注 1:变更时间均以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签署日为基准。 注 2:员工所持允尚合伙的财产份额与其持有发行人的股数相对应,1 元财产份额对应 (2)增资及退出的背景、价格公允性以及股份支付确认情况 A、报告期内允尚合伙中员工进入的背景均为对公司骨干员工的股权激励,由刘旭晖及闵欣欣将其所持允尚合伙的财产份额按照与各员工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中约定数量和价格进行授予,其中李克亚 7 万元财产份额来自闵欣欣的转让(转让完成后,闵欣欣不再是允尚合伙的合伙人),3 万元财产份额来自刘旭晖的转让,其他员工的财产份额均来自刘旭晖的转让。 授予价格参考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以 2019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价值咨询项目咨询报告》(中企华评咨字(2020)第 3897 号),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法测算估值为 65,500 万元。本次授予价格为 13.1 元/一元财产份额,与青木股份的上述股权参考价值之间不存在差异,不涉及股份支付的问题,不存在股份支付未确认情形。 B、报告期内允尚合伙中员工退出的背景均为员工离职,按照允尚合伙的《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员工离职且服务期不满五年的,需转让其所获授的全部财产份额。 允尚合伙中员工因离职退出的转让价格系按照允尚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执行,价格公允。退出时不涉及股份支付。四、《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租赁房产。 根据申报材料: (1)发行人的办公场所和仓库均为租赁取得。其中,仓库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和富阳区,面积分别为 4,118 平方米和 8,379.18 平方米。 (2)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产存在未取得产权证明文件的情形,部分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3)发行人租赁的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东海大街南 32 号、34 号、36、38 号房产出租方为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江贝第一经济合作社。 请发行人: (1)结合发行人的经营模式、销售区域范围等,补充披露发行人仓库集中在杭州市的原因; (2)补充披露上述仓库的产权情况,是否存在被要求搬迁的风险; (3)补充披露租赁的房屋及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明文件或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原因及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及解决措施; (4)补充披露租赁的房屋“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东海大街南 32 号、34 号、不一致的情形,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存在可能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最新期间,除因公司新增租赁房屋导致本问题部分回复需更新外,本问题其他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现更新部分回复如下: (二)发行人仓库的产权情况,是否存在被要求搬迁的风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所承租的仓库情况如下: 是否序 承租 租赁面积 租赁 办理 出租方 房产坐落 租赁期限号 方 (m2) 用途 租赁 备案 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 道明星路 9 号三期 A 区 8,379.18 仓储 否 杭州富 1-3 楼、负 1 层、夹层 阳运同 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 青丰 2021.02.01- 网仓 2023.01.31 务有限 楼B区 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 公司 道明星路 9 号运通网 2021.07.15- 城园区 3 号楼 3 层 D 2024.07.14 区 是否 序 承租 租赁面积 租赁 办理 出租方 房产坐落 租赁期限 号 方 (m2) 用途 租赁 备案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 杭州安 济开发区顺丰路 793 2018.12.25- 号杭州钱江经开物流 2023.12.24 睿科技 青丰 园 A6 号 2 层 3 单元 网仓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 展有限 济开发区顺丰路 793 2021.02.08- 公司 5,019 仓储 否 号钱江经开物流园 A6 2023.02.07 号 2 层 4 单元否存在被要求搬迁的风险 经本所查验,富阳仓库的所有权人系浙江富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富阳仓库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浙(2017)富阳区不动产权第 0026237 号,坐落于东洲街道明星路 9 号等,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自建房,用途为工业用地/工业,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88,000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为 173,672.16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至 2059 年 5 月 3 日止。 浙江富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 日向杭州富阳运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就上述东洲街道明星路 9 号物业租赁事宜,全权委托杭州富阳运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赁各项费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代缴税费、处理租赁纠纷及其他和租赁相关的事项。 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屋属于有证房产,杭州富阳运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取得合法授权,有权出租该等房屋,青丰网仓与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青丰网仓作为承租方不存在被要求搬迁的风险。否存在被要求搬迁的风险 经本所查验,杭州安睿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取得租赁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杭余出国用(2016)第 107-0255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 201601537002)、 (建字第 201601537017 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33011020160606030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订)》(法释[2020]17 号)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因此,青丰网仓与杭州安睿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为有效。 根据杭州安睿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该等房屋建筑物通过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目前其正在办理相关房屋所有权证书手续;其为该等房屋建筑物的合法权利人,有权将相关房屋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出租给青丰网仓;如该等房屋建筑物发生权属争议或纠纷给青丰网仓承租该等房屋造成任何损失的,其同意友好协商解决。因此,出租人杭州安睿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未取得该等租赁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不会对青丰网仓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就余杭仓库租赁事项,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已出具承诺:“若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承租无证房产及/或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致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本人承诺及时、足额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做出补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因此遭受损失。”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产系出租方在其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自建而成,虽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已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及房屋建设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登记,并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不属于违章建筑,房屋权属清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青丰网仓作为承租方不存在被要求搬迁的风险。 (三)租赁的房屋及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明文件或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原因及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及解决措施行政处罚风险及解决措施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所承租的房屋及建筑物中涉及未取得产权证明文件的租赁情形如下表所示: 是否 承 租赁面序 租赁 办理 出租方 租 房产坐落 积 租赁期限号 用途 租赁 方 (m2) 备案 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东 海大街南 32 号(单元 号:001,002,003), 广州市海 江贝村东海大街南 34 2016.11.1- 号(单元号:001, 2021.10.31 街凤和江 行 002),江贝村东海大 贝第一经 人 街南 36、38 号(单元 济合作社 号:003,004) 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东 (单元号:002) 广州路源 信息科技 发 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东 2021.8.9 有限公司 广州升威 人 楼部分 2021.8.10- 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 发 珠高新技 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 2018.12.1- 术创业服 189 号大院第 6 栋首层 2023.11.30 人 务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 开发区顺丰路 793 号杭 2018.12.25- 州钱江经开物流园 A6 2023.12.24 科技产业 丰 号 2 层 3 单元 发展有限 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 公司 仓 开发区顺丰路 793 号钱 2021.02.08- 江经开物流园 A6 号 2 2023.02.07 层 4 单元 北京市创 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东 发 富春天商 路 4 号院 1 号楼创富港 2020.10.26- 务服务有 元大都众创空间 2 层 2022.10.25 人 限公司 5008 室 上表中第 1 项至第 3 项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详见本题第(四)问之回复。发行人承租的该等房产属于集体用地之上的房屋建筑物,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江贝第一经济合作社(以下称“江贝一社”)仅对其中部分房产办理取得了权属证书。 发行人承租的第 1 项房产系通过海珠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交易监管中心(系海珠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及交易服务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租赁取得。根据现行有效的《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海珠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广州市海珠区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交易监管中心,作为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及区级交易服务机构;农村集体资产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经本所查验网络公开信息,江贝一社在海珠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交易监管中心公开发布了该等租赁房产的竞标公告;经履行竞投程序,发行人成为该等租赁房产竞标公告的中标人。发行人承租该等房产符合《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海珠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政策要求,该等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之风险较小,承租该等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承租的第 2 项房产与第 1 项房产的情况相似,该等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之风险较小,承租该等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承租的上表中第 3 项房产系出租方广州路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升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江贝一社承租后转租。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经本所查验发行人与广州路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发行人与江贝一社之间支付租金的银行回单等资料,并经本所与江贝一社访谈确认,发行人直接向江贝一社支付上述第 2 项房产的租金,江贝一社知悉上表中第 2 项房产已被转租之事实。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出具之日,江贝一社在六个月的期间经过后未对上述转租事项提出异议,且确认就上述转租事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故应当视为江贝一社已同意广州路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升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租,发行人与广州路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升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转租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承租该等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表中第 4 项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原因系历史遗留问题,具体情况为:根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原新�蛘蛉嗣�政府大院产权说明的函》(海府函[2002]53 号),因新�蛘蛉嗣裾�府撤销,原新�蛘蛉嗣裾�府大院(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 189 号)的产权已移交海珠区人民政府,并用于建立海珠科技产业园敦河区;该区占地面积 11,126 平方米,现有 6 座主要建筑物,总建筑面积近 15,000 平方米,另有 8 座小型单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政府大院的物业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目前海珠区人民政府正在理顺关系抓紧办理,在此期间,如有产权纠纷由海珠区人民政府负责。截至目前,广州市海珠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未收到第三方关于该等房产权属问题提出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该等第 3 项房产的用途为发行人会议室,所涉面积较小,可替代性较高,承租该等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鉴于上述第 1 至 4 项房产全部或部分为无证房产,且就该等承租房屋中的无证房产部分,建设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订)》(法释[2020]17 号)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经本所查验,上述房屋租赁合同虽然存在无效风险,但其实际不能履行之风险较小,承租该等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不存在发行人因承租该等房产而受到行政处罚之风险。 上表中第 5、6 项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详见本题第(二)问之回复,该等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青丰网仓因承租该等房产而受到行政处罚之风险。 上表中第 7 项房产为北京市朝阳区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所有,北京市朝阳区园林绿化局拥有朝阳区北土城东路 4 号院 1 号楼,总建筑面积为 4,379.50 平方米。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北京市朝阳区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委托授权北京天奥置业有限公司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路 4 号院 1 号楼共 4,380 平方米办公用房对外进行物业管理及对外房屋出租事宜,委托期限为 2014 年 3 月 11 日起至 2050 年 3 月 10 日;前述《授权委托书》中未载明北京天奥置业有限公司可进行转授权。根据北京天奥元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北京天奥元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授权北京市创富春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东路 4 号院 1 号楼共月 1 日起至 2029 年 1 月 20 日。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出具之日,青木股份从未收到出租方、北京市朝阳区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北京天奥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转授权对外出租事项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该等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风险较小。 上表中第 7 项房产系无证房产,但北京市朝阳区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已取得租赁房产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110105201000293 号)、《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2014 规(朝)竣字 0047 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朝公消竣备字[2015]第(00101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订)》(法释[2020]17 号),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因此,公司与北京市创富春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该等房产权属问题提出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该等第 7 项房产的用途为青木股份北京分公司办公场所,所涉面积较小,可替代性较高,承租该等房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吕斌、卢彬已出具承诺:“若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承租无证房产及/或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致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本人承诺及时、足额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做出补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因此遭受损失。”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上述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兜底承诺,承诺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可能遭受的损失,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上述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五、《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信息披露及诉讼纠纷。 申报材料及相关信息显示: (1)允嘉合伙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工商登记的股东人数为 31 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允嘉合伙的合伙人人数为 27 人。 (2)蒋剑波与发行人、允嘉合伙存在劳动仲裁,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发行人向蒋剑波支付赔偿金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公司股东允嘉合伙于 2020 年 7 月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蒋剑波在允嘉合伙退伙等事项。同时,蒋剑波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诉允嘉合伙,并因不符劳动仲裁裁决起诉发行人、允嘉合伙。 请发行人: (1)说明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十、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中未就允嘉合伙披露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允嘉合伙存在股权纠纷的事项进行披露的原因,未按照生效的工商登记信息披露允嘉合伙基本情况的原因,对允嘉合伙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补充披露劳动仲裁的仲裁裁决情况及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争议及纠纷,蒋剑波诉发行人、允嘉合伙事项的最新进展; (3)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三、诉讼和仲裁事项”中补充披露“公司股东允嘉合伙诉蒋剑波之诉讼案件”“ 蒋剑波诉允嘉合伙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件” “蒋剑波诉公司、公司股东允嘉合伙之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相关案件对发行人的影响,并说明前次信息披露是否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8 号》)第九十四条的要求,对案件信息及相关内容进行完整、准确的披露,前次未披露诉讼请求、对发行人的影响的原因。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 (1)未按照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是否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地方《商事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信息是否具有公示的效力,能否用于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 (2)前次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是否符合《格式准则第 28 号》的相关要求,未在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章节披露股权纠纷事项是否属于重大遗漏。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最新期间,除因允嘉合伙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相关案件更新进展导致本问题部分回复需更新外,本问题其他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现更新部分回复如下: (一)说明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十、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中未就允嘉合伙披露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允嘉合伙存在股权纠纷的事项进行披露的原因,未按照生效的工商登记信息披露允嘉合伙基本情况的原因,对允嘉合伙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出具之日,蒋剑波、李炜杰、刘志辉、李明珉已完成自允嘉合伙退伙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述人员已不再是允嘉合伙经工商登记出资结构中的有限合伙人,允嘉合伙目前的实际出资结构和经工商登记的出资结构完全一致,其披露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出具之日,蒋剑波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工资、年终奖、加班费、社保、公积金、允嘉合伙财产份额及分红款相关的任何未了结事宜,允嘉合伙不存在股权纠纷事项,其控制权未发生变动。允嘉合伙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补充披露劳动仲裁的仲裁裁决情况及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争议及纠纷,蒋剑波诉发行人、允嘉合伙事项的最新进展 公司、允嘉合伙、蒋剑波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签署《调解协议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2021)粤 01民终 13260 号),确认:(1)公司同意向蒋剑波支付 904,238 元和解款,该等款项公司应于《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蒋 (2)关于蒋剑波持有允嘉合伙 95,000 元的财产份额及分红事宜,剑波支付完毕。由蒋剑波、公司、允嘉合伙另行协商处理。(3)公司与蒋剑波一致同意于《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解除双方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签订的《保密及竞争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条款,原公司按约定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蒋剑波不予退还,蒋剑波也不得就竞业限制事宜再向公司提出其他主张。(4)公司向蒋剑波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后,蒋剑波确认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工资、年终奖、加班费、社保、公积金相关的任何未了结事宜。(5)蒋剑波、公司、允嘉合伙同意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书》的上述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书》经各方共同签章后生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民事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向蒋剑波支付上述 904,238 元和解款。民初 23960 号之一):鉴于允嘉合伙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允嘉合伙撤回起诉。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对该案件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允嘉合伙、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蒋剑波支付 2019 年的分红款 30,400 元;驳回原告蒋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蒋剑波不服本案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于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对(2021)粤 01 民终 3593 号案件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最终判决。公司已于 2021 年 (四)未按照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是否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地方《商事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信息是否具有公示的效力,能否用于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照工商登记信息对允嘉合伙的出资结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六、《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关于历史沿革。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情况。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股东曾多次以 1.00 元/份出资额转让股权的背景、定价公允性及合理性; (2)历次股权转让是否履行必要程序,相关各方是否已缴纳税款; (3)历次股权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最新期间,本问题回复内容无需更新。七、《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8.关于子公司。 发行人共有 10 家子公司,包括 7 家全资子公司和 3 家控股子公司。7 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青木电子商务、启投电子商务、允能科技、青丰网仓、数据磨坊科技、青木香港和旺兔柏。3 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广州美魄、领势金丸和上海云檀。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基本情况,少数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 (2)少数股东的对外投资情况,所投资的其他企业在报告期内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最新期间,本问题回复内容无需更新。八、《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9.关于消费者信息收集。 发行人的业务内容包括消费者运营服务,利用消费者数据中台“数据磨坊”及第三方工具,协助品牌商收集、清洗、分析及应用消费者数据。 请发行人: (1)结合发行人消费者运营服务的业务流程补充披露发行人能够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环节、信息内容范围,数据采集过程是否获得客户许可,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用户数据、侵犯用户权益的情形,对消费者相关信息数据的采集、使用是否符合互联网用户数据使用及数据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后的用途、利用方式,是否存在过度利用的情形,发行人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最新期间,本问题回复内容无需更新。九、《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0.关于业务资质及合规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是否已取得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以及相关取得时点,报告期内是否持续拥有上述资质,资质续期是否存在障碍,从事短信发送、营销内容制作及传播等是否需获得相应类别的许可及认证。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以及无证经营的情形; (2)电商代运营、渠道分销及零售业务所有售出商品是否均取得品牌方授权认证,是否存在销售假冒伪劣或侵犯他人合法享有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商品的情形; (3)进出口相关资质的用途,发行人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具体流程、环节,税收缴纳的合规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最新期间,除因发行人子公司新取得资质、渠道分销及电商渠道零售模式下发行人新增品牌授权导致本问题部分回复需更新外,本问题其他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现更新部分回复如下: (一)是否已取得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以及相关取得时点,报告期内是否持续拥有上述资质,资质续期是否存在障碍,从事短信发送、营销内容制作及传播等是否需获得相应类别的许可及认证。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以及无证经营的情形否持续拥有上述资质,资质续期是否存在障碍 本所查阅了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取得的全部资质、许可证书、认证及相关申请材料,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比照核对了发行人是否符合取得相关资质、许可、认证的条件,并对资质续期是否存在障碍进行分析。经本所查验,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出具之日,发行人所取得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以及相关取得时点情况如下:序 公司设立 首次取得时 最新取得 有效 公司名称 资质名称号 时间 点 时点 期 青木有限/ 青木股份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 注1 许可证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 保护备案证明(第 三级青木 CRM 系 统)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 保护备案证明(第 三级青木 OMS 系 统)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表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发货人备案回执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表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发货人备案回执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表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发货人备案回执 注2 注3 广州美魄海 珠分公司序 公司设立 首次取得时 最新取得 有效 公司名称 资质名称号 时间 点 时点 期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表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发货人备案回执 注 1:关于发行人取得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点的相关说明,详见本题目下文回复。 注 2:允能科技设立之初未从事相关食品经营业务,经本所查验允能科技的工商档案,其于 2019 年 7 月修改了经营范围,增加了“保健食品批发、保健食品零售(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故允能科技于 2019 年 7 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注 3:广州美魄设立之初未从事相关食品经营业务,其于 2021 年 5 月修改了经营范围,增加了“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经营、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故广州美魄于 2021 年 5 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开展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业务资质齐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相关资质的时点如上表所示,除特别说明的以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续拥有上述资质;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后续持续符合相关资质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资质申请续期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电商代运营、渠道分销及零售业务所有售出商品是否均取得品牌方授权认证,是否存在销售假冒伪劣或侵犯他人合法享有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商品的情形 电商代运营模式下,公司在品牌商授权范围内为其提供电商代运营服务,所运营店铺均已取得品牌方授权,售出商品均为品牌商店铺的自有商品,公司无需单独取得针对售出商品的授权。 本所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开展渠道分销及电商渠道零售业务所签署的服务合同及/或相关授权书,渠道分销及电商渠道零售模式下,公司取得品牌商授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品牌 授权范围 授权时间 授权内容 在指定网络零售平台 独 唯品会 2017.08.22-2022.12.31 家销售产品 贝亲 拼多多指定店铺 2019.01.01 至今 销售“Pigeon/贝亲”系列 淘宝指定店铺 2019.01.01-2022.12.31 产品 抖音指定店铺 2020.07.01-2022.12.31 向指定网络零售商转售 产品,负责产品的营销 京东商城 2017.01.01-2019.04.30 和推广以及网上零售店开云眼镜 铺的设置和日常经营 在授权店铺内零售授权 京东指定店铺 2018.01.01-2019.03.01 产品 中国大陆地区线上和线 销售品牌母婴产品并提 Chuchu 下渠道,中国地区的跨 供相关服务,以及转授 (含自动续约条款) 境电子商务平台 权其他经销商销售 授予独家经营许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可以在规定渠道销售品 Bfree (香港、澳门、台湾地 2018.02.01-2024.01.31 牌商品,以及再许可其 区除外),线上渠道 他经销商线上销售 中国大陆(含线上线下 渠道及跨境电商渠道)Solid Gold 销售品牌商品 天猫、京东旗舰店 2021.03.15-2021.08.09 天猫、京东海外旗舰店 2021.03.18-2021.08.09 指定为博怡(BWT)品 京东自营旗舰店,天猫 牌产品代理商,负责该 BWT 2017.08.21-2018.08.31 官方旗舰店 商品在该市场的推广及 销售工作Tromborg 中国(全渠道) 2019.07.01-2024.10.01 独家经销指定产品 中国渠道(包括跨境电 在授权区域内向指定的Swagger 2019.04.01-2021.10.08 商) 销售商转售授权产品 负责“宇津”品牌在授权 中国本土、香港及澳门 宇津 2020.02.01-2022.02.01 范围内可销售产品的推 地区 广、销售以及售后事宜 Ventry 天猫 2017.01.01-2020.08.05 销售指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 高露洁 2020.01.01-2024.12.31 独家经售指定产品 子商务平台 在指定互联网零售店铺 斯凯奇 淘宝指定店铺 2018.03.01-2019.12.31 销售商品 在指定渠道销售Upspring 中国(跨境电商渠道) 2020.09.02-2021.07.19 “Upspring”商品Tiki Pets 中国(包括澳门,不包 2021.01.01-2023.12.31 独家经销商,在合作区 品牌 授权范围 授权时间 授权内容 括香港、台湾) 域内独家经销 Tiki Cat 和 Tiki Dog 品牌的宠物 食品 Nulo 中国大陆 (含自动续约条款) 品牌产品 Vital 2021.03.16-2023.12.31 在合作区域销售品牌产 中国大陆 Essentials (含自动续约条款) 品 在授权区域内进一步转Open Farm 中国大陆 2021.07.01-2024.06.30 售授权商标的相关产品 中国大陆(包含跨境电 2021.03.01-2026.02.28 Cumlaude 独家经销指定产品 商) (含自动续约条款) 天猫国际、天猫、阿里 在授权区域内进一步转 Imoko 2020.10.01-2025.09.30 健康、淘宝、京东等 售授权商标的相关产品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查验上述品牌的授权协议或授权书,本所认为,报告期内,电商代运营模式下,公司在品牌商授权范围内为其提供电商代运营服务,所运营店铺均已取得品牌方授权,售出商品均为品牌商店铺的自有商品,公司无需单独取得针对售出商品的授权;发行人渠道分销及电商渠道零售业务所有售出商品均取得品牌方授权认证。根据发行人说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公开检索查询,发行人不存在销售假冒伪劣或侵犯他人合法享有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商品所引发的诉讼、仲裁等纠纷情况,或因此被主管部门调查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进出口相关资质的用途,发行人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具体流程、环节,税收缴纳的合规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进出口业务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子公司广州美魄、启投电商、允能科技、上海云檀。广州美魄现持有备案登记表编号为 03668742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核发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启投电商现持有备案登记表编号为年 2 月 11 日核发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允能科技现持有备案登记表编号为 03629750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核发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上海云檀现持有备案登记表编号为 04014045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核发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广州美魄、启投电商、允能科技、上海云檀均已具备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的资质和主体资格,可开展进出口业务。十、《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2.关于品牌数字营销。 品牌数字营销指公司为品牌商提供品牌传播策划及执行服务。公司根据品牌商诉求,提供单项或整合的品牌数字营销服务,如大型营销活动策划及执行、自媒体运营、直播、社交平台推广等。 请发行人: (1)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举例说明并补充披露品牌营销传播策划、传播内容创作、大型营销活动的策划及实施、新媒体投放的主要业务模式及业务流程,提供服务的期限,发行人是否为独家服务商,相关服务的核算方式; (2)补充披露新媒体投放的具体方式,主要合作的品牌及运营的公众号帐号,自媒体账号运营服务的主要内容,与 KOL 或“达人主播”合作的主要方式,主要的计费方式,新媒体投放是否包括广告投放,如有,是否使用渠道代理或直接投放,主要广告投放方式和投放平台,主要的计费模式,每种模式的收入及占比,相关内容合规性审查的具体流程; (3)补充披露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因过度宣传产品效果或虚假宣传等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形,代理的下游客户是否存在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最新期间,除因报告期更新进而取得主管部门新出具的合规证明导致本问题部分回复需更新外,本问题其他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现更新部分回复如下: (三)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因过度宣传产品效果或虚假宣传等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形,代理的下游客户是否存在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的情形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形 本所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的全部行政处罚相关文件,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证明等,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性质及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进行分析说明。本所取得了发行人对其业务开展过程中合法合规性的说明,查验了发行人于首次申报时所取得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进行了网络信息公开检索(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公示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等)。经本所查验,具体情况如下: (3)关于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报告期内开展业务的合规情况,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已取得主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2021 年 1 月 19 日、2021 年 青木股份 月 30 日,不存在被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 青木电商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 启投电商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 允能科技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 青丰网仓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 数据磨坊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 广州美魄 公司名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证明》,确认广 州领势新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记录。(2)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2021 年 上海领势 上海领势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上海市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记录。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2021 年 1 月 13 日、青木股份上海 分公司 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记录。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2021 年 1 月 20 日、青木电商桂林 2021 年 7 月 23 日出具《证明》,确认青木电商桂林分公司自 2016 年 7 分公司 月 21 日成立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未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而被该局 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允能科技海珠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证明》,确认允能科技海珠分公司自 2017 年 1 分公司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2021 年 1 月 19 日、2021 年青丰网仓富阳 市管信证(2021)508 号、杭市管信证(2021)4273 号),确认青丰网仓 分公司 富阳分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无因违法违规被杭 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2021 年 7 月 29 日出具《合 规证明》(编号:00000020211000166、00000020217000414),确认上海 上海云檀 云檀自 2020 年 8 月 25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2021 年 7 月 21 日出 具《证明》,确认旺兔柏自 2020 年 9 月 25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 旺兔柏 在被该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 录。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青木香港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被香港行政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作出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在开展品牌数字营销业务过程中,发行人不存在因过度宣传产品效果或虚假宣传等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形。十一、《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9.关于财务规范性的核查。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未披露是否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请发行人参照《审核问答》问题 29 和问题 30 的相关内容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贷、资金拆借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是否存在现金交易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最新期间,除因报告期更新导致本问题部分回复需更新外,本问题其他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现更新部分回复如下: (二)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是否存在现金交易的情形 除本题目第(一)问中回复的已履行的核查程序外,本所还获取并查验了第三方回款的代付款协议或银行账户声明函,核查了客户与回款方的实际关系,并评估了客户使用第三方回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量的第三方回款情况如下: 代付类型 金额 占营业 金额 占营业 金额 占营业 金额 占营业 (万 收入比 (万 收入比 (万 收入比 (万 收入比 元) 例 元) 例 元) 例 元) 例客户所属集团指定相关 ― ― ― ― ― ― 822.33 2.69%公司代为付 款境外客户指 ― ― 499.55 0.77% ― ― ― ― 定付款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实 ― ― ― ― 15.19 0.04% ― ―际控制人代 为付款客户指定员 ― ― 43.03 0.07% 24.85 0.07% ― ―工代为付款法院办案专 ― ― 24.33 0.04% ― ― ― ―户代为付款 代付类型 金额 占营业 金额 占营业 金额 占营业 金额 占营业 (万 收入比 (万 收入比 (万 收入比 (万 收入比 元) 例 元) 例 元) 例 元) 例 其他 ― ― ― ― 0.37 0.00% ― ― 合计 ― ― 566.91 0.87% 40.41 0.11% 822.33 2.69%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主要包括客户所属集团指定相关公司代为付款、境外客户指定付款、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代为付款、客户指定员工代为付款、法院办案专户代为付款等五种形式,其中客户所属集团指定相关公司代为付款是公司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的最主要类型,该类型全部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其关联方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付款;其次是境外客户指定付款,主要系香港宠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其指定的供应链金融公司WHITE GEARS MANAGEMENT SERVICE LIMITED 付款。除此之外其它类型第三方回款合计金额较小,对收入不构成重大影响。主要回款类型具体分析如下: (1)客户所属集团指定相关公司代为付款 报告期内,公司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协议,部分货款实际由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回款。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系京东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的全资孙公司,刘强东系京东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且报告期内刘强东曾系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兼任法定代表人2,因此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系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关联方,该第三方回款系京东集团统一对外付款安排,符合京东平台与其供应商的交易惯例,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境外客户指定付款供应链金融公司 WHITE GEARS MANAGEMENT SERVICE LIMITED 回款,系客户资金支付管理的统一安排,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代为付款 部分规模较小的分销商客户和部分电商代运营服务客户,为方便及时结算、资金周转,存在客户回款时由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支付货款的情形。该类型第三方回款在 2019 年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0.04%,总体比例较小。其中,广州星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西安曲江新区张哲翰美妆店通过其实际控制人回款主要系其基于款项支付便利性的需求,天津威廉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其实际控制人回款主要系公司资金困难,为了不拖延付款,由其实际控制人代为支付,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4)客户指定员工代为付款账户回款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07%,主要系公司网上银行出现问题无法及时支付货款。 (5)法院办案专户代为付款与上海睿盈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胜诉后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办案专户回款,该回款类型系偶发事件,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由第三方代客户支付款项的情况。本所认为,公司第三方回款均与自身经营模式相关,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第三方回款情况不影响销售真实性,不构成影响本次发行条件事项。 经本所履行本题目第(一)问中回复的核查程序,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和采购不存在现金交易的情形。第三部分 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相关回复事项的更新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与蒋剑波诉讼纠纷。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 (1)报告期内蒋剑波被发行人解除劳动合同而离职,按照允嘉合伙的《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员工离职且服务期不满五年的,需转让其所获授的全部财产份额。 蒋剑波因股权纠纷事项不配合办理其自允嘉合伙退伙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允嘉合伙工商登记的出资结构与合伙人数量与合伙人名册中登记的实际出资结构及合伙人数量不一致。 (2)公司股东允嘉合伙于 2020 年 7 月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蒋剑波在允嘉合伙退伙等事项。同时,蒋剑波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诉允嘉合伙,并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发行人、允嘉合伙。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蒋剑波入职发行人的时间,职位,获授发行人股权的过程,与发行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因,允嘉合伙对蒋剑波进行除名的过程,所依据的《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款,相关《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撤销的可能,对蒋剑波除名的有关决议是否可能因违反合同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导致无效或可撤销; (2)发行人劳动用工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3)“公司股东允嘉合伙诉蒋剑波之诉讼案件”“蒋剑波诉允嘉合伙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件”“蒋剑波诉公司、公司股东允嘉合伙之诉讼案件”的最新诉讼的进展、相关判决结果及赔偿责任预计情况,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诉讼纠纷引发的允嘉合伙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最新期间,除因相关诉讼纠纷进展更新导致本问题部分回复需更新外,本问题其他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现更新部分回复如下: (六)“公司股东允嘉合伙诉蒋剑波之诉讼案件”“蒋剑波诉允嘉合伙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件”“蒋剑波诉公司、公司股东允嘉合伙之诉讼案件”的最新诉讼的进展、相关判决结果及赔偿责任预计情况,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相关诉讼纠纷引发的允嘉合伙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风险营业绩造成的影响 (1)蒋剑波诉允嘉合伙之劳动争议案件 公司、允嘉合伙、蒋剑波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签署《调解协议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2021)粤 01民终 13260 号),确认:(1)公司同意向蒋剑波支付 904,238 元和解款,该等款项公司应于《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蒋 (2)关于蒋剑波持有允嘉合伙 95,000 元的财产份额及分红事宜,剑波支付完毕。由蒋剑波、公司、允嘉合伙另行协商处理。(3)公司与蒋剑波一致同意于《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解除双方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签订的《保密及竞争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条款,原公司按约定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蒋剑波不予退还,蒋剑波也不得就竞业限制事宜再向公司提出其他主张。(4)公司向蒋剑波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后,蒋剑波确认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工资、年终奖、加班费、社保、公积金相关的任何未了结事宜。(5)蒋剑波、公司、允嘉合伙同意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书》的上述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书》经各方共同签章后生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民事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向蒋剑波支付上述 904,238 元和解款。 (2)允嘉合伙诉蒋剑波之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民初 23960 号之一):鉴于允嘉合伙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允嘉合伙撤回起诉。 (3)蒋剑波诉允嘉合伙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件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对该案件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允嘉合伙、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蒋剑波支付 2019 年的分红款 30,400 元;驳回原告蒋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蒋剑波不服本案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于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对(2021)粤 01 民终 3593 号案件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最终判决。公司已于 2021 年 本所认为,上述案件的涉案金额较低,合计未超过 1,000 万元,且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故未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标准,该等诉讼案件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允嘉合伙、蒋剑波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签署的《调解协议书》中约定,关于蒋剑波持有允嘉合伙 95,000 元的财产份额及分红事宜,由蒋剑波、公司、允嘉合伙另行协商处理。蒋剑波与吕斌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签署《广州市允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蒋剑波同意转让、吕斌同意受让蒋剑波持有的允嘉合伙 9.5 万元出资额,该等财产份额于 2020 年 7 月宣布的分红 38,000 元归蒋剑波所有,除此以外,2020 年 7 月 4 日以后与该等财产份额相关的所有权益均归吕斌所有。 吕斌已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向蒋剑波支付代扣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后的上述财产份额转让价款 417,881.25 元,允嘉合伙已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向蒋剑波支付代扣个人所得税后的 2020 年分红款 30,400 元,允嘉合伙已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办理完毕该等财产份额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出具之日,蒋剑波、李炜杰、刘志辉、李明珉已完成自允嘉合伙退伙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述人员已不再是允嘉合伙经工商登记出资结构中的有限合伙人,允嘉合伙目前的实际出资结构和经工商登记的出资结构完全一致,允嘉合伙的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出具之日,蒋剑波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工资、年终奖、加班费、社保、公积金、允嘉合伙财产份额及分红款相关的任何未了结事宜。 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获客方式。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报告期内,电商代运营模式下,公司在品牌商授权范围内为其提供电商代运营服务,所运营店铺均已取得品牌方授权,售出商品均为品牌商店铺的自有商品,公司无需单独取得针对售出商品的授权;公司渠道分销及电商渠道零售业务所有售出商品均取得品牌方授权认证。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海云檀的少数股东(持股 20%)林育民, 2012 年 4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爱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零售总监;2018年 4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爱宠客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 年 8 月至希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资深零售总监;2020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上海云檀,担任总经理。爱步贸易为发行人代运营品牌 ECCO 对应的国内总代理,也是发行人 ECCO 代运营业务的客户。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取品牌方授权的途径或方式,不同获客方式的金额及占比情况,是否具有持续获取客户订单的能力;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向品牌方工作人员支付“回扣”等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发行人在避免商业贿赂方面采取的措施或建立的制度,是否可以有效执行; (3)补充披露发行人选取分销渠道的方式,相关分销渠道合作是否稳定,是否需要向分销渠道支付销售分成或渠道费用,如是,请披露报告期内的具体情况; (4)披露林育民的合作渊源,双方合资成立公司的背景,子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林育民的薪资情况及其他来自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董监高及关键岗位、核心人员的资金情况,发行人选择该人员合作是否违反爱步贸易合作要求及廉政规定,是否获得爱步贸易的认可,对其相关合作及结算、回款的影响,是否存在其他与客户(含代运营、广告、技术服务、运营服务等)员工或关联方合作的类似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最新期间,除因报告期更新导致本问题部分回复需更新外,本问题其他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现更新部分回复如下: (四)林育民的合作渊源,双方合资成立公司的背景,子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 上海云檀设立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其主营业务为宠物食品用品等经销业务,属于公司一站式综合电商服务中的品牌孵化业务。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上海云檀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总资产为 4,504.57 万元,净资产为元。 (五)林育民的薪资情况及其他来自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董监高及关键岗位、核心人员的资金情况 林育民于 2020 年 9 月正式入职上海云檀,其税前月薪为 15 万元,在上海云檀领薪,上述薪资系根据林育民自身的业务能力和行业经验而确定。公司与林育民就 Solid Gold 品牌的销售收入、盈利情况不存在分成或其他约定;但林育民作为上海云檀的少数股东,依法享有按照出资比例取得股息分红收益的权利,上海云檀为启投电商代理销售 Solid Gold 产品而收取的服务费是上海云檀收入的一部分。2020 年度上海云檀净利润为 48.14 万元,结合上海云檀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其股东会未作出分红决议。经查验报告期内各方的银行流水及林育民入职上海云檀后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除工资与子公司投资款外,林育民与公司及其关联方、董监高及关键岗位、核心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三、《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跨境业务。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 (1)发行人电商渠道零售分为跨境电商及一般贸易两种,跨境电商存在特定的仓储物流要求,一般贸易情形下,发行人自行提供仓储或委托第三方仓库。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收入的金额分别为 1.35%、1.37%、2.46%、境外收入为向注册地在境外(不含境外公司注册在境内的子公司)的客户销售所形成的收入。渠道分销模式下,公司境外销售系向境外分销商销售商品。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跨境电商业务的业务模式及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店铺类型、销售商品内容、品牌方授权情况、是否全部从事商品进口、发货地点、海外发货原因、仓储及中转仓库情况、物流供应商的选择及物流中转情况、仓储物流费用分担情况、进口申报及纳税情况、是否存在未进行申报程序或未如实申报的商品、报告期各期商品进口(或出口)业务收入的金额,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如宣传为海外进口商品实际为境内生产、采购的商品)、未及时缴纳税款、进出口程序瑕疵、不符合天猫、京东等平台业务规则、违反与品牌方的合作协议等合规风险; (2)向境外分销商销售商品的基本流程、客户开拓方式、发行人代理的境外品牌通过发行人销往境外的原因及合理性、向境外分销商销售商品与审核问询回复所述“公司不存在开展出口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矛盾; (3)在相关境外主体存在境内经营实体的情形下与境外主体签署合同的背景、原因,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发生地点在境外的情形、是否为境外平台的店铺开展代运营、消费者运营服务或品牌数字营销等业务及相关具体情况、合同约定的结算货币、报告期各期外汇收支情况、相关业务开展的合规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最新期间,除因报告期更新导致本问题部分回复需更新外,本问题其他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现更新部分回复如下: (二)进口申报及纳税情况、不存在未进行申报程序或未如实申报的商品、报告期各期商品进口(或出口)业务收入的金额,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存在虚假宣传(如宣传为海外进口商品实际为境内生产、采购的商品)、未及时缴纳税款、进出口程序瑕疵、不符合天猫、京东等平台业务规则、违反与品牌方的合作协议等合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实现跨境电商业务收入如下: 项目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电商渠道零售― 跨境电商业务Solid Gold、高露洁、宇津品牌合作,且 2019 年开始合作的 Tromborg 品牌销售大幅上涨。第四部分 关于《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相关回复事项的更新 一、《第三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客户风险。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2020 年,H&M 官方旗舰店为发行人第一大代运营服务店铺,年销售额占全部代运营店铺销售额的比例为 21.91%。报告期各期,H&M品牌代运营收入占电商代运营收入比例分别为 8.54%、11.24%和 8.01%。报告期内,品牌方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持续为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目前,H&M 品牌相关产品及店铺均已在各电商平台下架。根据公开信息,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存在较多行政处罚事项。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截至目前与涉相关事件客户、品牌合作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定合作计划及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合作费率、违约条款及责任分担情况,是否由于合作环境的变化签订补充协议及其主要内容,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因无法与客户持续合作或客户销售额持续下滑导致违约或与客户存在纠纷等法律风险; (2)对相关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测算并披露前述事件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及其后业绩、客户、销售额、不同业务毛利率等的具体影响金额; (3)说明客户因产品质量、产品宣传等事项受行政处罚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代运营店铺的店铺运营、产品销售、退换货等存在负面影响及具体情况; (4)结合上述因素,在招股说明书中客观、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最新期间,除因报告期和事实情况更新导致本问题部分回复需更新外,本问题其他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现更新部分回复如下: (一)补充披露截至目前与涉相关事件客户、品牌合作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定合作计划及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合作费率、违约条款及责任分担情况,是否由于合作环境的变化签订补充协议及其主要内容,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因无法与客户持续合作或客户销售额持续下滑导致违约或与客户存在纠纷等法律风险 本题目回复内容已申请豁免披露。 二、《第三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8.关于库存商品。 招股说明书显示,2019 年、2020 年末,发行人库存商品金额分别为 692.64万元、5,662.53 万元。其中,2020 年末,贝亲、高露洁、Solid Gold、Chuchu 等 “其他品牌”库存金额为 1,105.35品牌的库存商品金额较上一年度均有较大增长;万元。发行人说明,向 Solid Gold 品牌采购的产品主要从美国及加拿大发货,采用的主要运输方式为海运。 请发行人: (1)结合贝亲、高露洁、Solid Gold、Chuchu 品牌分别在发行人渠道分销、电商渠道零售业务中的营业收入及成本结转情况,补充披露 2020 年末库存商品金额与相关产品收入、成本及采购金额的匹配性,说明大规模增加库存的原因,相关库存商品的增加是否符合发行人业务开展的实际购销需求; (2)补充披露“其他品牌”的主要内容、是否存在对应的分销渠道及零售店铺,相关库存水平的合理性; (3)结合存货周转率变动情况、发行人与分销渠道关于销售的具体约定及是否存在大规模退货情形、期后存货结转情况等,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对接近有效期的产品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及处置情况; (4)说明进口货物的主要来源、应当实施的检验检疫程序、发行人的进口程序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办理,并补充提示相关进口货物的防疫风险,是否存在因疫情影响导致进口商品存在相关风险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相关存货周转、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与退货及针对宠物食品的有效期等事项采取的核查方法、获取的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最新期间,除因客户品牌更新导致本问题部分回复需更新外,本问题其他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现更新部分回复如下: (一)说明进口货物的主要来源、应当实施的检验检疫程序、发行人的进口程序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办理,并补充提示相关进口货物的防疫风险,是否存在因疫情影响导致进口商品存在相关风险的情形 公司进口货物来源如下: 品牌 商品类别 发货地 Solid Gold 宠物食品 加拿大/泰国/美国 Chuchu 母婴 日本 美国/墨西哥/中国(保税 高露洁 美妆个护 区) Tromborg 美妆个护 丹麦 Swagger 美妆个护 韩国 Ventry 家居(乳胶枕) 泰国 宇津 母婴 日本 Upspring 美妆个护 美国 Vital Essentials 宠物食品 美国 Cumlaude 美妆个护 西班牙 Nulo 宠物食品 美国 Imoko 保健食品 日本 Tiki Pets 宠物食品 美国 三、《第三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1.关于股东核查。 请发行人、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的规定,就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最新期间,本问题回复内容无需更新。 四、《第三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4.关于信息披露豁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针对下列情况进行说明,并进一步论证所涉相关信息披露豁免的合理性、必要性: (1)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电商代运营品牌分成比例是否发生不利变化、是否为趋势性变动、分成比例是否符合同行业公司普遍情况,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有对应销售合同或保密协议为依据,申请对上述内容豁免披露是否影响投资者对发行人未来业绩变动情况、发行人市场地位等事项的判断; (2)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代运营业务、品牌数字营销、技术解决方案及消费者运营服务业务中主要合作品牌报告期内贡献的收入,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有对应销售合同或保密协议为依据,相关内容的豁免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效性的影响; (3)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同品牌同类型竞品店铺的数量、运营情况,相关内容在公开信息及电商平台网站是否可公开搜索或查询,如是,请说明申请豁免披露的原因及合理性; (4)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信息系统核查的相关问询内容,发行人是否已在提交文件中准确、完整地说明相关数据变动产生的原因、合理性判断的依据,相关内容是否涉及发行人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及判断,申请豁免披露的依据及对投资者决策有效性的影响; (5)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代运营业务中不同培育阶段客户的平均服务费率,上述“平均服务费率”是否发行人的商业秘密、豁免披露是否有发行人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保密协议为依据,相关内容的豁免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效性的影响。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最新期间,本问题回复内容无需更新。 第五部分 关于《落实函》相关回复事项的更新 一、《落实函》问题 2.关于境外分销。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过青木香港从境外供应商购买商品、商品运送至保税区后直接向境外客户销售、再由境外客户以跨境电商渠道将商品销售给中国消费者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 (1)境外分销商通过跨境渠道向发行人购买商品再销售给中国消费者的相关情形是否与行业惯例一致,商品采购及销售过程中是否产生额外的税款及运输费用,是否导致境外分销商的毛利率水平低于境内分销商,相关进出口贸易的商业逻辑及合理性,相关业务的合规性。 (2)报告期内渠道分销业务仅针对香港宠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BOQII 集团进行返利的原因,上述公司除分销 Solid Gold 产品外,是否向发行人采购其他品牌的商品,发行人未向 Solid Gold 其他分销商或其他品牌的境外分销商进行返利的原因,上述两家分销商及其股东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最新期间,本问题回复内容无需更新。 二、《落实函》问题 7.关于存货。 申报材料显示,2020 年末,发行人贝亲、Solid Gold 的库存商品余额较大。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主要未结转的库存商品包括高露洁、Tromborg 及 Chuchu。 请发行人说明: (1)相关库存商品的期后结转情况,如存在大额未结转或近效期的库存商品,请进一步说明原因。 (2)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及 6 月末,发行人 Solid Gold 相关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金额,发行人维持对应库存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仓储面积变化与存货规模变化的匹配性,发行人是否有充足的销货渠道保证对应库存商品的销售及回款。 (3)是否与 Upspring 品牌协商退货并终止合作,如是,请说明相关事项的具体进展,退货的会计处理及回款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最新期间,本问题回复内容无需更新。 三、《落实函》问题 8.关于消费者运营服务。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短信业务收入合计为 2,770.86 万元。发行人的消费者运营服务能够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发行人产品“数据磨坊”系统为主要的数据收集、清洗、分析及应用系统。 请发行人说明: (1)各期短信业务的来源、各期规模、主要供应商和客户及其金额、毛利率,分析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及合理性。 (2)各期短信业务中不同类型短信的占比,已开展的短信业务是否符合《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上述规定正式生效后对发行人短信业务和持续经营的影响,并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 (3)“数据磨坊”及相关产品的功能、应用范围、数据的来源、数据处理过程及结果,上述事项是否符合《网络安全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消费者或互联网产品使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收集用户信息、泄露用户隐私的情形,发行人(产品开发者)及下游客户(产品使用者)关于上述事项的责任划分,未来“数据磨坊”及相关产品是否面临法律及政策风险,请结合相关产品为发行人贡献的营业收入及毛利水平对相关风险和影响进行具体分析并进行风险揭示。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经本所查验,最新期间,除因报告期更新导致本问题部分回复需更新外,本问题其他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现更新部分回复如下: (一)各期短信业务中不同类型短信的占比,已开展的短信业务是否符合《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上述规定正式生效后对发行人短信业务和持续经营的影响,并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 公司短信业务中的短信可分为行业营销类短信和验证通知类短信两种,其中行业营销类短信属于商业性短信。报告期内不同类型短信的收入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短信类 型 收入 收入占 收入金 收入占 收入 收入占 收入 收入占 金额 比 额 比 金额 比 金额 比行业营 销类验证通 知类 合计 447.28 100.00% 1,287.22 100.00% 899.34 100.00% 584.30 100.00% (二)“数据磨坊”及相关产品的功能、应用范围、数据的来源、数据处理过程及结果,上述事项是否符合《网络安全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消费者或互联网产品使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收集用户信息、泄露用户隐私的情形,发行人(产品开发者)及下游客户(产品使用者)关于上述事项的责任划分,未来“数据磨坊”及相关产品是否面临法律及政策风险,请结合相关产品为发行人贡献的营业收入及毛利水平对相关风险和影响进行具体分析并进行风险揭示。进行具体分析并进行风险揭示 “数据磨坊”主要收费形式包括软件授权费及定制开发收入、运营服务收入和短信收入。标准版软件通常按年收取固定授权费,定制开发版软件根据项目在合同中约定收费;运营服务收入为消费者运营服务费收入,部分该收入为月度固定服务费;短信收入指公司提供以短/彩信形式触达目标消费者所收取的服务费,公司借助“数据磨坊”筛选短信发送对象,并通过“数据磨坊”直接编辑短信并发送,公司根据提供的短信数量及合同约定单价收费。 其中,软件授权费及定制开发收入系“数据磨坊”产品的直接销售收入,运营服务收入、短信收入为公司借助“数据磨坊”提供服务的收入,系与“数据磨坊”相关的间接收入。上述三类具体模式的收入及毛利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时间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 毛利率 软件授权 2020 年度 313.99 19.52 294.47 93.78% 及定制开 发 2019 年度 172.41 47.41 125.00 72.50% 运营服务 注1 短信 合计 注 1:公司结合使用“数据磨坊”与电商平台数据化消费者运营工具,以满足对不同客户、不同环节的精准营销。其中,“数据磨坊”主要应用于私域人群运营,即针对已购买品牌商品的客户,通过会员运营等更有针对性的方式,促进其二次购买,由于公司向客户提供综合服务,难以单独核算与“数据磨坊”直接相关的收入。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四、技术及创新风险”之“(二)信息安全风险”中就上述事项进行风险揭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 范瑞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 王文豪 年 月 日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致: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青木股份”、“股份公司”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就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6,666,667 股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称“A 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12 月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955 号)(以下称“《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核发的《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374 号)(以下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以及自首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各核查事项截止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或至 2021年 5 月 14 日发生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动情况,本所于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6月 3 日核发的《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618 号)(以下称“《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核发的《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10962 号)(以下称“《落实函》”)的要求,本所于 2021年 8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根据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中各核查事项截止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或至 2021 年 11 月 2 日发生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动情况,本所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核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11423 号)(以下称“《注册环节落实函》”)的要求,本所现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向深交所和证监会的报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深交所和证监会,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注册环节落实函》问题 1.否合规,并调整相关表述;(2)说明孙建龙与广州京智青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解除相关对赌对发行人产生风险情况,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四)对赌协议的风险”原因及必要性;(3)量化分析与 Solid Gold 品牌终止合作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并进一步提示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要求,全面梳理风险因素披露是否合规,并调整相关表述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已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要求对风险因素披露进行全面梳理,并调整相关表述。 (二)说明孙建龙与广州京智青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解除相关对赌对发行人产生风险情况,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四)对赌协议的风险”原因及必要性 广州京智青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方)与孙建龙(转让方)、广州千陌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广东龙坤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担保方)、陌仟投资于 2019 年 3 月签署关于陌仟投资之《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编号:JZQM-FEZR-2019-03-01),其中存在发行人未能成功上市时的财产份额回购安排。其后,上述各方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编号:JZQM-ZRBC-2020-09-01),约定上述回购条款自动终止,各方就该等条款范围内的权利义务一并自动解除。各方对此无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且各方签署该等补充协议视为放弃任何追诉权利的自动承诺。 经本所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出具之日,上述各方有关发行人未能成功上市时的财产份额回购安排已根据上述《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于发行人上市申报前彻底解除,不存在中止及恢复条款,解除相关对赌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对发行人不存在风险。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五、其他风险”中删除“(四)对赌协议的风险”之相关表述。 (三)量化分析与 Solid Gold 品牌终止合作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并进一步提示风险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之“(一)品牌商合作风险”中就上述事项进行风险揭示。 【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相关价款支付凭证;的具体内容,并向孙建龙及有关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的具体内容。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认为:调整相关表述。份有限公司、广东龙坤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陌仟投资各方解除相关对赌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对发行人不存在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五、其他风险”中删除“(四)对赌协议的风险”之相关表述。品牌商合作风险”中就与 Solid Gold 品牌终止合作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事项进行风险揭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 范瑞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 王文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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